部队收回对外租赁最新政策虽然是军产房收回政策己按闲置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的收回吗?

西乡法院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军产安全
20余户租户全部在规定的期限前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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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明会&通讯员&张博)近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强制执行,23间门面房等军产被悉数收回、封存,既依法维护了军队合法权益,又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T部队2014年1月与被告刘渊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西乡县城的23间门面房及其他建筑物、院场出租给刘渊使用,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刘渊又分别将门面房租与李林、张小雅等14名经营户开店使用。2015年1月合同期满后,由于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T部队经研究决定收回房产。但由于刘渊仍未能腾交房产,经多次协商无效后,T部队以刘渊未能遵守合同约定为由向西乡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为配合部队工作,西乡县法院执行局拟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张贴《腾迁公告》,并特意为租房户留出充足的搬迁时间。目前,23间门面房及附属楼宇20余户租户全部在规定的期限前搬离,所有涉案军产悉数被移交部队并被封存,未发生抵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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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的房屋是军产房,如何办理房屋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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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军产房只要当前部队没有集体调动的话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个人建议中介就不要找了没啥用的(部队的人要是发飙公安部门都那他们没辙的)!您就找部队后勤部前一个合同就好了!部队一般这点信用还是有的毕竟部队也是一个大学校要教导士兵的地方自己无法无天下面的人也就不好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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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和一般房租赁没有什么区别,您大可放心。第一是找中介公司服务,第二是自己准备正式的有法力效益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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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中介,他们会提供你正规的租赁合同、
租房子的时候会填一个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个可以作为房屋租赁证明。另外地税局可能会收租赁税这个也是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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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遭遇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律师解读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遭遇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律师解读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法妞问答百家号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租房生活是一个被众多人选择的居住方式。租房涉及的问题较多,其中房东就涉及房屋中介、房主、甚至二房东......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租房关系图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钱空了,房子没有租到或者房子租到了,却是个有众多“问题”的房子,徒增烦恼。以下将由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周春梅律师为大家解读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网友咨询:我们把房子租给他人,2017年5月合同到期,但是他继续租赁,并且承若要长租,我们但是找他补签一年合同,但是由于承租人老婆生孩子,以及他自身私事一只没有签,一直到12月份提出不续租了,只提前通知我们4天,并且要求退换押金,以及房款。他说他根据不定期合同法,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出租人;并且出租人要退押金以及房租。周春梅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依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和处理。一、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周春梅律师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二、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周春梅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三、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周春梅律师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四、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周春梅律师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五、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周春梅律师解读: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法妞问答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关注法治热点 传播法律知识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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