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会计分录业务存在哪些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

银行会计里票据贴现的会计分录_百度知道
银行会计里票据贴现的会计分录
例:xx银行某支行9月30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贴现凭证和商业汇票各一份,票据面值为90000元,到期日11月30日,月贴现率为4.5%。,写出分录。有的书上直接把贴现利息计入利息收入里了,有的是将其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里,不知道哪个对啊!
可是书上的分录是: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活期存款—xx公司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但是别的书上是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活期存款—xx公司
利息收入 哪个对啊?另外上面那个是月利率千分之4.5
实在是打不出来千分号啊!数字是次要关键是分录
我有更好的答案
贴现利息=%*61天=686.25实付贴现金额==89313.75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贷:单位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90000借:单位活期存款
贷:贴现票据递延利息收入
686.25另外备忘科目需要收入买入票据实物
采纳率:82%
来自团队:
我认为是下面那个,你可以问银行(负责对公业务的员工)的。你可以右击五笔型右边的隐形键盘,选择单位符号,那里有千分号的。贴现利息=‰*61天=686.25实付贴现金额==89313.75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贷:单位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贷:贴现票据递延利息收入
686.25另外备忘科目需要收入买入票据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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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存在哪些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变化,相应的对商业银行的税收缴纳造成一定影响,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本文从新旧准则的差异出发,对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差异比较一般而言,票据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一般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在收到票据贴息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而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因此,一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日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例如,某银行日对一笔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票面利率为月利率3‰,贴现期6个月,则贴现利息=100×3‰×6=1.8(万元)。日,银行的会计处理为(单位:元,下同):借:贴现——××户&1000000贷:活期存款——××户&982000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18000。日,收回贴现票据款时: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00000贷:贴现——××户&1000000。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新旧会计准则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贴现利息的处理方法不同。主要变化是:银行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应同时结转。由此,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上例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作如下变动:日贴现业务发生时:借:贴现资产——面值&1000000贷:活期存款——××户&982000贴现资产——利息调整&18000。日,计算应计入当期损益的12月一个月的利息收入:100×3‰×1=0.3(万元)。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3000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3000。2006年1月至4月,每月计算应计入当月损益的利息收入3000元: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3000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3000。日,收回票据款项,同时确认5月应计利息收入: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00000贷:贴现资产——面值&1000000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3000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3000。这样处理,对于持有跨期票据的银行,根据新制度规定,会减少本期收入,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反映。由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反映资金占用、相应风险与收入的配比关系,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核算更加科学。会计税务处理差异比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上述税收管理规定,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由此可见,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在税务上是按照旧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利息调整递延处理。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是:会计期末,对于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税收入;下期,将上期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转作利息收入后,应调减当期应税收入。以上述票据贴现业务为例,2005年末,税务上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8000元,而会计上只确认了贴现利息收入3000元,差额为15000元(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因此2005年应调增应税收入15000元;2006年,税务上不再确认贴现利息收入,而会计上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5000元,因此2006年应调减应税收入15000元。问题与建议对于转贴现业务,笔者认为按照税收受益原则,对来源于客户的贴现利息,应该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按持有期间,分别进行收入确认和缴纳营业税,而对于因转贴现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利息,则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分别记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一是按照税收受益原则,使税收合理性得到加强;二是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保持一致,便于企业计算缴纳税款,也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三是有利于鼓励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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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Law.cn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票据贴现业务在当下存在的问题归纳
昨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了票据贴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一些宏观上的数据
今天我们再和大家聊聊票据贴现业务发展到如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主要从四方面分析
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
首先,票据贴现业务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遭遇瓶颈
商业银行累计签发的商业汇票金额与国家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密切相关
如2009年在经济刺激的宽松政策下,商业银行累计签发的商业汇票剧增
当年增长率达到近十年最高点45.07%
2012年以来世界各国经济相继出现衰退,我国实体经济也面临严峻的考验
一方面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出口遇冷
另一方面国内消费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拉动,使得主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商业汇票签发量停滞不前
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累计签发的商业汇票当年增速开始出现大幅下滑
由18.54%逐年下降到2015年的1.36%,创下近十年来低谷
对比近十年来我国商业汇票累计签发金额与票据贴现金额增长率曲线
可以看出2011年以前票据贴现与商业汇票的签发增长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由于2010年签发的商业汇票仅出现短暂的恢复性增长,2011年票据贴现仍呈惯性下跌,属正常范畴
但2012年以后,票据贴现增长趋势与签发的商业汇票增长趋势明显背离
票据贴现金额的大幅增长,说明票据贴现已部分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市场各方逐利的工具
近十年来我国商业汇票签发与票据贴现增速对比
其次,省际间发展不均衡
票据贴现业务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竞争环境密切相关
原则上,当地经济越发达,信贷投放越多
实体经济越强,票据承兑业务量越大
金融聚集效应越明显,票据贴现量越大
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票据贴现业务在各省际间的发展极不均衡
有的地方经济发展速度较快,GDP总量较大,金融环境较好,票源丰富
已形成全国性票据贴现中心,如上海、北京、重庆、浙江等省市
有的地方经济发展虽慢,但地方金融竞争激烈,对票据贴现业务较重视
吸引大量票源向其集中,形成了区域性副中心
有的地方虽然经济总量较大,但当地金融环境相对保守
对票据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认识不够,票据贴现业务发展相对迟缓
2015年全国各省票据承兑、贴现与贷款对比
再次,行际间发展不均衡
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是票据贴现市场的主力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提速
从16家上市商业银行近三年财务报表看,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票据贴现市场70%以上的份额
近两年,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提高了对票据贴现业务的关注度
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增长速度较快
年票据贴现余额比上年增速分别为88.56%和157.12%
远远高于股份制和国有商业银行,但总量仍然较小
而且部分行对自贴票不重视,致使部分承兑汇票被迫转往他行贴现
一方面增加了票据贴现审查的真实性风险,另一方面也客观造成了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2014年主要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直贴情况片描述
最后,再贴现业务总量偏小
各家商业银行为规避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约束,利用票据资产来调节信贷规模时
首先会在本行系统内或同业间票据市场进行票据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而较少选择再贴现业务
自1986年人行上海分行首办再贴现业务后,1994年10月起人民银行总行开始在全国推广再贴现
2000年末全国再贴现余额曾达1258.27亿元
之后,各家金融机构在资金头寸趋向宽松的情况下逐渐将票据作为加强自身资产管理的手段
央行再贴现余额逐年下降,到2004年末只有33亿元的规模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2015年全国票据贴现当年发生额为102.1万亿元,票据贴现余额也有4.6万亿元
而2015年末央行再贴现为1305亿元,仅占当年票据贴现余额3.26%,远远小于票据市场的贴现资金需求
使得央行的再贴现利率工具已实际丧失了市场基准利率变动风向标的作用
央行货币信贷政策也较难通过再贴现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调整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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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 全国保理业务水平考试NFCC培训 将于5月19-21日在京召开
今日搜狐热点& & 011四川国税明确票据贴现日标准
& & 中国税务报日专题报道《关于统一政策口径促进企业遵从》,作者是罗强。文章中提到,四川国税依托银行金融业税收管理中心,对重点税收风险涉及的业务内容、政策依据和执行口径予以研判,统一涉税风险的处理口径。例如票据贴现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绵阳等地的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时业务时,根据票据持有期间分期确认贴现收益。但是,攀枝花个别银行采用票据到期时一次性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针对该问题,管理中心组织相关税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联合研判政策,结合银行在票据贴现日即取得利息收入的事实,明确&票据贴现日&为税法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进一步加强政策确定性和执法统一性。
& & 【资料链接】如果从财务处理来看,会计核算层面的贴现利息通常是分期确认的。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办理贴现时,银行通常是按照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实际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不同银行会有一定差异,但原理是一致的。在资产负债表日,银行会按照系统计算确定的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可见,会计上偏好于分期确认贴现利息收入,通常不会在贴现日一次性确认贴现损益。中国税务报的这篇报道没有谈及具体是处理的什么税种,我们不妨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层面简单分析。
& &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将票据贴现利息收入视为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利息收入,很容易被界定为票据贴现日就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但实际上在贴现日,款项刚刚放出,借款人并未形成资金占用,银行扣取的贴现金额实际是预扣预收的利息,要求一次性确认就会与资金占用期间脱钩。
& &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考虑到贴现放贷已经构成应税行为,贴现日也容易被界定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其不足之处也和前面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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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作者:仲梅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变化,相应的对商业银行的税收缴纳造成一定影响,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本文从新旧准则的差异出发,对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
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差异比较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一般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在收到票据贴息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而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因此,一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日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例如,某银行2005年11月30日对一笔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票面利率为月利率3&,贴现期6个月,则贴现利息=100&3&&6=1.8(万元)。
2005年11月30日,银行的会计处理为(单位:元,下同):
借:贴现——&&户
贷:活期存款——&&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2006年5月30日,收回贴现票据款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户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新旧会计准则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贴现利息的处理方法不同。主要变化是:银行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应同时结转。
由此,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上例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作如下变动:
2005年11月30日贴现业务发生时: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活期存款——&&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2005年12月31日,计算应计入当期损益的12月一个月的利息收入:100&3&&1=0.3(万元)。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006年1月至4月,每月计算应计入当月损益的利息收入3000元: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006年5月30日,收回票据款项,同时确认5月应计利息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面值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这样处理,对于持有跨期票据的银行,根据新制度规定,会减少本期收入,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反映。由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反映资金占用、相应风险与收入的配比关系,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核算更加科学。
会计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上述税收管理规定,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在税务上是按照旧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利息调整递延处理。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是:会计期末,对于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税收入;下期,将上期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转作利息收入后,应调减当期应税收入。
以上述票据贴现业务为例,2005年末,税务上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8000元,而会计上只确认了贴现利息收入3000元,差额为15000元(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因此2005年应调增应税收入15000元;2006年,税务上不再确认贴现利息收入,而会计上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5000元,因此2006年应调减应税收入15000元。
问题与建议
对于转贴现业务,笔者认为按照税收受益原则,对来源于客户的贴现利息,应该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按持有期间,分别进行收入确认和缴纳营业税,而对于因转贴现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利息,则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分别记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一是按照税收受益原则,使税收合理性得到加强;二是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保持一致,便于企业计算缴纳税款,也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三是有利于鼓励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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