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票据责任中延期付款票据清偿义务与延期付款票据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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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考点解析:票据的一般规定(4)
来源:环球网校(edu24oL)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总结表格
出票人、承兑人
银行汇票、本票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ACD
  解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A正确,B错误;(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据此,D正确。
  【例题2】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日 B、日
  C、日 D、日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日。
  (六)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举例:A向B签发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C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选项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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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方便异地支付。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l)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l)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1.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者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一般地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均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票据种类的记载;(2)票据金额的记载;(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4)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之外的事项,但不具有票据效力。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后才可以挂失止付,包括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的程序是:第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第三,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第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登载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涉外票据9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付款、贴现和转让。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期满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二、银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三)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四)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是指银行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往异地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出票人与代理付款人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五)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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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编辑组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例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人员中,在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权利。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付款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有关票据签章的内容在第一节该书中已经做介绍。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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