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在投保期内犯罪批捕在逃能取保吗过程中意外死亡,在赔偿范围内吗?(1先买的保险2已实施犯罪3批捕在逃能取保吗4意外死亡)

如果一个人在不同保险公司买了多份保险,发生意外时,若这个意外都在所购买的保险承保范围内,那个该如何_百度知道
如果一个人在不同保险公司买了多份保险,发生意外时,若这个意外都在所购买的保险承保范围内,那个该如何
如果一个人在不同保险公司买了多份保险,发生意外时,若这个意外都在所购买的保险承保范围内,那个该如何赔偿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论在哪个保险公司买的保险只要有意外都可以理赔,但是资料要多备份几份了,以便理赔时用。
保险岛,就是保险!
你好!只要符合理赔范围内的都可以理赔,不冲突。
意外可以多家赔偿但医疗不一定
你这个保险意识挺好的,一份投入一份收获,具体看合同条款
意外险是各赔各的,不冲突。
医疗费用:几家保险公司的合计赔付不超过可报销的总额伤残身故:各家均赔,各赔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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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
(2)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7)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8)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9)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2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最高给付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占体表皮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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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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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王某某, 于1993年8月投保《长效还本意外伤害保险》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额2万元(意外伤害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日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额5万元,20年缴,年缴保费3950元,已交保费3950元;日投保《祥运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20年缴,年缴保费599元,已缴保费599元。  日至日王某某先后两次纠集数人到卢某才家砸玻璃,3月20日晚王某某再次纠集他人到卢某才家砸玻璃被卢某才及守夜人发现并追赶,王某某被抓住。卢某等人对王某某的腰部背部进行踢打,其中有人朝王某某臀部扎了一刀,后又对其脱行70余米,110巡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处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致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某县人民法院在2002年作出的的一审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认定认定卢某才等四人抓住砸玻璃人王某某后,对其轮番踢打,致其脾破例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经再审查明:日晚12时许,王某某(已死亡)纠集被告人刘某胜及张某、杜某某(二人在逃)用砖头打破卢某才家临街玻璃数块;3月19日晚12时许,王某某又纠集刘某胜、王某图、张某用砖头砸坏卢某才家玻璃数块;3月20日晚,王某图、刘某乐劝阻王某某别再去砸玻璃,王某某不听劝阻,带领王某图、刘某胜、刘某乐到卢某才家砸破玻璃4块,被人发现追赶,在逃跑途中王某某被追赶的人抓获并殴打致死。判决王某图、刘某胜、刘某乐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日王某某之妻张某玉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付。张某玉于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四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于日晚9时许在某县光华街被人杀害身亡。某县人民法院2002年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的终审刑事裁定书均认定被保险人系被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导致死亡,被告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单的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承担四份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总计26.5万元。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拒赔期间的滞纳金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不应承担给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日王某某纠集王某图等人第三次砸卢某才家砸玻璃时被发现,王某某在逃跑时被追捕的人殴打致死。王某图等人被以破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是组织者,其行为也应当构成犯罪,但是因为其死亡法院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王某某是因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根据《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王某某的保险合同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自身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王某某的死亡系自身故意犯罪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认为四份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作为格式条款,被告未提供自己向原告说明的证据,应当认定被告未向原告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该除外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提供的三份刑事判决书均非针对被保险人王某某作出,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在致其死亡的事件中所实施的行为系犯罪,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要求不成立。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26.5万元,对未主张部分法院不作处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拒赔期间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为保险合同没有相关规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属于《保险法》第67条的法定情形,故该免责事项不属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特别提示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内容。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看,被保险人王某某的死亡系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致,至于王某某砸卢某才家玻璃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图,王某胜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未对王某某行为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的规定,在本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能认定故意犯罪事实的存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已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但是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存在不足之处的。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鉴于该案具有较大的争议性所以本案正在申诉过程中。  针对该案件论述如下:  一、 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原则。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将近因原则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著名的《蒙托亚-伦敦保险公司讼案》(1851年)就是一个典型的近因原则案例。阿诺德在裁决这一案例时宣布:&在航行中一艘满载皮革和烟草的货船,突然船舱进水,海水腐蚀了皮革,但并没有浸湿烟草,也没有浸湿包装烟草的纸箱;尽管如此,腐烂皮革散发的臭气仍然毁坏了烟草。法庭认为,船舱进水事故是导致烟草和皮革损失的原因&。在这个案件中船舱进水延伸的因果联系没有中断过。此种情况下多种原因依次发生连续不断,而且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这种情况下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死亡。首先王某某纠集数人去砸玻璃是原因,导致卢某等人追赶并发生殴打王某某的行为致王某某死亡。在这一个过程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王某某等人的砸玻璃行为,正是这一行为引起了卢某才等人的殴打行为,以至于引起了王某某的死亡。所以在该案中近因是王某某纠集人砸玻璃的行为。?  王某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法院判决,王某某的同案犯构成犯罪,并且王某在该犯罪行为中策划者和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是王某某&纠集、组织&他人进行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王某某为主犯。本案中从犯构成犯罪,王某某的行为也应当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因为王某某在犯罪行为中死亡,对其进行处罚已经没有意义。这是节约诉讼成本的一种方式,从而导致了王某某犯罪活动没有按照程序法进入程序进行判决。法院认为&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图,刘某胜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未对王某某行为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的规定,在本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能认定故意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存在缺陷的。  因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没有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其认定的事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对主犯的认定&之规定推定王某某行为是故意犯罪。  从保险的功能考虑。保险的基本职能是1、分散风险。2、经济补偿。 分散风险职能,就是保险把集中在某一个体上的经济损失通过收取保费的形式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使得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损失补偿职能,就是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原理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这是因为保险是为合法活动提供保障的经济活动,犯罪活动当然是违法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考虑。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试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诈不霸;在订约后,重信用,守契约,不以钻契约空子为能事。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有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具有法律原则、行为依据及法律渊源的三重属性。犯罪具有应受处罚性,如果针对犯罪行为给付保险金的话,显然保险成为对对犯罪的保障,必然导致逆选择。这就给予社会公众对保险有了一种支持犯罪的社会影响。它的严重后果是使得犯罪率上升。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违背了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针对王某某的行为给付保险金的话显然对于《民法通则》的违背,更是对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违背。所以保险公司拒付本案保险金是正确的。  司法活动中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渊源贯彻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当法律出现空白或漏洞时,公序良俗原则便会发生应有的作用,用于填补漏洞。德国法学家海尔穆特?库勒尔在《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中指出&依现在的理解,法律对法官约束说的是,法官不能把自己的法律政治观念代替立法者的决定。但是在法律尚有缺陷不能对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作出充足的答案是,上述法律对法官的直接约束就应当解脱。法律的缺陷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因为立法者没有发现这些问题。法律的缺陷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所以法官&有权首先是通过&类推&及&语言简化&等方式去积极的创造法律并发展法律规则。这些活动中法官仍然受&法律&的约束,总体上来说要受当时社会生效的法律价值及法律原则的约束,尤其是受宪法规则的约束&。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有缺陷的场合。  法官在解释和运用法律时可以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来平衡利益之间的冲突。司法活动应当均衡社会利益和社会需求。本案根本上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冲突引发的,所以应当以公序良俗原则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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