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报工作制申报情况表最下面一行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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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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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doc
简介:本文档为《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doc》,可适用于综合领域,主题内容包含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单位名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参考件,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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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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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等内容。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
3、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二、工作流程(参照使用)
1、外部流程
窗口直接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
申请人申请
申请单位提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及其他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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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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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发现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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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办条件
&&&&&&&&&&&&&&&&&&&&&&&&&&&&&&&&&&&&&&&&&&&&&&&&&&&&&&&&&&&&&&&&&&&&&&&&&&&&&&&&&&&&&&&&&&&&&&&&&&&&&&&&&&&&&&&&&&&&&&&&&&&&&&&&&&&&&&&&&&&&&&&&&&&&&&&&&&&&&&&&&&&&&&&&&&&&&&&&&&&&&&&&&& Y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作出同意的书面批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网站公开。
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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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2、内部流程
经办人(或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充资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束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处室审查,填写《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内部办理书》。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填写相关工作台账和统计报表
三、管理文书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样式
&&&&&&&&&&&&&&&&&&&&&&&&&&&&&&&&&&&&& &&&&&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提示:若要续报,请尽可能在原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报。
2、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样式
&&&&&&&&&&&&&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编号:&&&&&
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
(申请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案
□企业公示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的书面意见
□再次申请的企业关于原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报送人(签名):&&&&&&&&&& &&&联系方式:&&&&&&&&&
受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
&&&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注: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报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3、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
&&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编号:&&&&&
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单位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报送人(签名):&&&&&&&&&&&&&联系方式:&&&&&&&&&
受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
&&&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注: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报送单位,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内部办理书样式(参照使用)
&&&&&&&&&&&&&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编号:&&&&&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内部办理书
报送单位:
5、批复样式
&&&&&&&&&&&&&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编号:&&&&&
关于同意ⅹⅹ单位部分工作岗位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ⅹⅹ单位:
你单位《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是:(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包括:&&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包括:&& &&&&&。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周期为&& 。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以上批复意见,请按规定向职工公示。
&&&&&&&&&&&&&&&&&&&&&&&&&&&&&&&&&&&&&& &&&&&&&&&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四、服务指引
1、用人单位可通过服务窗口、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特殊工时审批所需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用工单位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可予受理。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5、受理时间:以邮递方式将申请材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以收到邮寄的材料时间为准;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以申请材料收到之日为准。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情况。
五、工作台账
1、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制度登记表
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制度登记表
职工总人数
不定时岗位涉及职工人数
综合计算工时岗位&& 涉及职工人数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统计表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 &&&&&年&&&&& 月&& &日&&&&&&&&&&&&&&&&&&& &&&&&&&&&&&&&&&&&&&&&&&&&&单位:户、人
截至当期末已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户数
截至当期末已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岗职工总人数
当期审批企业在岗职工总人数
当期审批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
当期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
其中,当期审批企业户数
其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人数
其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人数
审批企业户数
涉及职工人数
审批企业户数
涉及职工人数
单位负责人签章:&&&&&&&&   && &&处(科)负责人签章:&&&&&&&&   &&&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日填报说明:1.本报表为半年报、年报。半年报报告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时间为7月15日前;年报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
&&&& &&&&2.本报表中审批企业既涉及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又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宾栏中7和9各统计为1户,2中仅作为1户企业统计。
建议分辩率:
中共徐州市云龙区委 云龙区人民政府主办   云龙区委宣传部管理维护 政府网站标识码
联系电话:9 传真:9 电子信箱:
版权所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局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南开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勘察、审图天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所需材料目录
特殊工时审批
《劳动法》
见《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之须知》
见《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之须知》
见《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之须知》
集体合同审定
《劳动法》
见《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见《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见《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一、用人单位(包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到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特殊工时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依照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 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前述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若成立工会组织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根据依照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通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七、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作时间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每年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经确认,问题严重的应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资格或整体资格。
以上须知内容系根据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而定。
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  一、企业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管理机构。
&&& 二、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工作管理机构应审验以下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工会主席的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如另有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为首席代表的,应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双方协商原始记录
&&& 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代表名单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决议一份
&&& 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的报告
&&& 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
&&& 三、企业续订集体合同审验以下材料:
&&& 企业性质、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应报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有变更的,应报送新的法定代表人和首席协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协商代表有变更的,应报送协商代表名单一份
&&& 双方协商原始记录
&&&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 续签集体合同的说明
&&& 集体合同正本三份,副本一份
&&& 四、材料不齐的退回企业
&&& 五、材料齐备的,对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 六、主体资格不合格的退回企业
&&& 七、主体资格合格的进行协商程序的审核,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八、协商程序不合格的退回企业
&&& 九、合格的进行劳动条件标准的审核
&&& 十、劳动标准不合格的应退回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
&&& 十一、合格的集体合同发审核意见通知书
&&& 十二、集体合同备案登记
&&&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修订)或解除的材料有:
&&& 变更(修订)或解除的报告
&&& 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
&&&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 集体合同正本三份,副本一份
&&& 十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
&&& 十五、符合要求的进行协商原则和程序审核
&&& 十六、协商原则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 十七、符合条件的进行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
&&& 十八、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
&&& 十九、符合规定的签发变更(修订)审核意见书
&&& 二十、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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