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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拟向超标排污企业加倍征收 机动车免征(附全文)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意见稿对此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又有哪些新的变化?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可免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
  第五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六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七条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
  (三)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
  (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认定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二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制定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申报数据明显不实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需求,及时将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资料信息、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信息、审核确认信息和排污许可信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排污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收、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送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本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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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律将于日起施行。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目前,包括北京、河北、新疆、广西、四川、辽宁、吉林、安徽、福建等地已经陆续公布了当地环保税适用税额标准。
距离《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还有十天,葡萄酒生产企业及包装企业都涉及其中,那么,环保税法的实施对葡萄酒行业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葡萄酒产区一半在高征税省区
根据环保税法要求,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据了解,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公布的税额标准处于相对较高的标准区间,辽宁、吉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这一高一低的征税区间恰好也包含了大部分葡萄酒产区。
上游企业受影响更大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笔者,葡萄酒生产的排污相对白酒企业要少很多,因而对于葡萄酒企业自身而言,受到的影响并不会很大,但是,由于环保更为严格,企业要增加污水处理设备,也会增加企业负担。另外,受环保政策的影响,葡萄酒上游企业比如纸箱、瓶子等包材企业的成本上涨,这一部分的成本自然会体现在葡萄酒生产企业当中。
另据笔者了解,很多小造纸厂关了,订单都集中到大造纸厂,他们生产不过来则很可能提价。一批没有环评手续或不合规定的中小型造纸厂关停或者停产整改,涨价势头开启。没有关厂的,马上要交环保税,包材成本上涨成为必然!
环保税无独有偶,2013年,法国政府颁布新规,从2014年1月对3.5吨以上车辆预先加收环保税,此举或导致运输成本增加5~10%。此政策出台,对当时的法国葡萄酒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酒农协会主席米歇尔o伊萨利曾请求政府对葡萄酒行业免征环保税。国家政策避免不了,企业只能做好应对。
总之,涨声一片,进口酒与国产酒都在涨!
本期编辑:葡萄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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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环保企业税费负担大,如何分担是关键
3月1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召开媒体见面会,正式发布今年的两会提案。
中国环保行业总体呈现平稳发展态势,产业规模和投资双增长。但环保产业发展还存在价格、财税、金融政策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秩序亟需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不规范竞标严重,税费负担压力大,民营环保企业融资成本高。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管理思路从污染物总量控制向环境质量控制转变的指导下,监管重点从督企为主向督政和督企并重转变,治理方向从全面覆盖向重点突破转变,管理手段从命令控制向综合性手段转变。多方努力、多措并举之下,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阶段性目标圆满完成,全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全部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人们切实感受到了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伴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的释放,我国环保产业服务能力逐步提升,环境技术集成创新和关键装备国产化取得突破,形成一批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基地,环保市场逐步破除行业垄断和低于保护。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得到推广应用,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环保企业迎来了更多开拓海外市场的机遇。
随着环保督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工业污染治理市场需求得到有效释放,开始进入全面达标新时代。环保产业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和产业结构深刻变革期。水处理从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扩展到管网建设和海水淡化等领域,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大气治理从尾气治理向前端能源清洁化利用延伸,贯穿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固废处理从末端填埋焚烧处置向前延伸至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并衍生出智慧环卫及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等高附加值新兴服务行业。
产业仍存三大痛点
今年的环境商会提案,将作为全国工商联的提案提交两会,在公布的提案中,直面了当前环保产业发展的几个痛点:
其一,不规范竞标严重。环保项目评标专家组构成不科学合理,工程经济专家占比多,而环境技术专家数量少,尤其技术标评定主要依赖于专家主观打分,无法体现环保企业的技术、质量、运营管理等专业优势。突出表现为大型环保项目的投标方,基本由建筑工程或机械制造类企业牵头与环保企业组成联合体,且环境服务公司处于从属地位,话语权和定价权不高,使环保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风险加大。
其二,税费负担压力大。2015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正式执行,税负明显加大,因为环保行业能进行进项税抵扣项目很少,一般只有油料、药剂和电费等,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很低,仅约为10%——25%。环保企业不仅面临增值税调高的税负压力,而且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也相应增加。部分地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流程繁杂,申请退税准备材料等耗费的人力物力等综合费用可能已经超过所退税额。以内蒙古为例,脱硫副产物石膏享受50%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实际执行层面处置费及退税流程费用成本可能将超过销售退税金额。
其三,民营环保企业融资成本高。银行系统贷款利率高、周期短,难以满足环保行业收益低、周期长的融资需求。此外,环保企业形成资产的形态基本为划拨土地、无房产证的泵房、设备间、设备、管网资产等附着物,也难以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条件。当前,环保行业“国进民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者融资成本差异较大,国资企业融资成本显著低于民营企业。央企和国企的身份性质,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更高贷款授信额度和更低贷款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主体评级最低也在AAA级。
在谈到环保企业的税费时,以污水处理企业为例,增值税政策出台后,企业必须先缴纳税收再申请返还,而返还70%的过程当中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还有一些隐性成本。污水处理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如果税费畸高,就会传导到终端,加大全社会的用水成本。
同样重要的还有融资问题,关于绿色金融和绿色信贷,政策倡导已经很多了。理论上,通过绿色信贷的方式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但在现实层面,还有很多障碍。
绿色信贷不应该针对企业属性,而应针对项目属性,不管是国有、外资还是民营企业,只要从事环保项目,就可以视作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应该给予绿色信贷和利息补贴。
根据上述环保产业痛点,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此次提出的建议如下:
建议一、试行同业监督和推动社会化评级。试行开展同业环境设施运营监督。相同地区或同一城市的不同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公司,开展交叉式运营期环境监督,保障低价中标环保设施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环保企业综合评级,对于违反诚信或扰乱行业秩序、低价竞争或违规提价的企业,给予降级或实行行业性联合抵制,以遏制企业不规范竞争行为。
建议二、适度降低环保行业的相应税率。环保行业属于准公益性行业,直接关系民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且行业平均收益率已降低至6%——10%。虽然某些细分领域利润率较高,但在全行业内并不具有普遍性,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却针对行业内所有企业,建议考虑环保行业的特殊性,维持原有环保行业优惠税收政策或适度降低环保行业的相应税率。
对于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营业收入,降低税率或增加退还比例。比如以不高于自来水行业征收的3%税率为宜,或参照生活服务业6%税率执行。对于环保行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部分,不再征收所得税。在所得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优惠名录中,增加脱硝、除尘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完善即征即退相关细则,确保即征即退政策落地。简化脱硫石膏等副产物退税流程,降低企业退税等制度性成本。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细则,合理界定违法责任。
建议三、加快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切实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落实排污权质押融资等政策,并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拓宽工业环境治理领域抵质押物范围,商业银行应鼓励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绿色信贷。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连带担保贷款业务,引入损失分担机制,缓解中小型环保企业自身抵押担保不足的难点。通过国家补贴等手段,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环保行业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的担保费用。设立国家性担保基金,专门开展节能环保项目的担保增信,降低项目主体第三方担保费用。
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环保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务实之举。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环保产业积累了丰富的污染防治经验,在这一关键时期,环保企业有信心、有责任、有能力参与这场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为重现碧水蓝天、创建美丽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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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真的要来了 化肥企业要做哪些准备?
08:18:37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此草案有哪些新规?对于企业而言,草案一旦出台,会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做“阅读理解”。
  草案新规一
  改“费”为“税”
  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草案新规二
  各污染物收费有详规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介绍,草案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关于税负,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草案新规三
  明确纳税者身份和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草案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行业声音: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草案一旦实施,将成为化肥生产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意味着企业要为污染缴纳的款项成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款项,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一旦实施,也将成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动力。众所周知,化肥行业特别是氮肥和磷肥严重过剩,这也是化肥行业近两年低迷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修学峰曾表示,协会将努力推动通过设定环保门槛淘汰落后产能,并带动整个产业向低成本、高环保的方向发展。
  山东联盟化工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孙德亮认为,收费标准统一对化肥企业而言意义重大。“之前,各企业因为所处地域不同,关于环保生产的各项收费等标准不统一,收费混乱,地域色彩明显,甚至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等等。而《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一旦出台,就意味着全行业一个标准,企业同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以后公平、透明竞争,这对行业也好,企业也罢都称得上是一个利好消息,也有利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而草案一旦实施,将会成为行业“去产能”的契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销售公司经理毛国斌说:“环保税立法对于化肥行业来说实属利好。如果环保法能够尽快实施的话,可以利用法规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让企业能够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的化肥市场乱象主要是因为太多的小企业存在,而这些小企业往往缺少资金去上环保设备,而受制于成本的压力,小企业也往往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去扰乱市场,如果加大环保方面的治理力度,对环保不合规的小企业当停就停、当关就关的话,对于化肥行业来说,有利于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促进行业技术更新,有利于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新洋丰磷铵分公司有关人士认为,《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出的四类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中,磷铵企业的固体废物――磷石膏的处理是行业的难点。实际上,政策性的法规对行业的影响并非立竿见影,而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个体企业的成本投入流向等等,继而再对行业产生持续且深远的影响。受法规的影响,行业以后会不会有新技术的出现、企业如果应对、市场如何发展等等现在下断言为之尚早,不过可以肯定一点,法规一旦实施,对行业的影响程度要取决于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无论如何,环保税就要来了,生产企业的环保门槛是必须要过的,因而化肥企业应该提前了解这一税法新规,为企业和行业的持续发展做好准备!
(张高科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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