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重疾险爱相伴终身重疾险怎么样 天安爱相伴优缺点分

天安人寿“爱相伴”这款产品保障多吗?_百度知道
天安人寿“爱相伴”这款产品保障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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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爱相伴”特别加入中症保障20种,合同涵盖轻症、中症、重症病种合计16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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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保险
产品特色: 属于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50种轻症疾病、永久完全残疾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障,确诊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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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险费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险费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永久完全残疾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其续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身故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身故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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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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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身故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身故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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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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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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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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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爱相伴”是不是颠覆市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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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这么说吧,天安人寿“爱相伴”这款产品将原来只有轻症和重疾的病种横向延展变成了轻症、中症、重症这种纵向细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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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特别了解
保障范围广包括了 轻症、中症、重症 ,可以附加爱相伴两全,有身故和祝寿金的领取。很好的产品,路过看过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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