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没有交房有物业电费催缴通知单通知单 业主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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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一套普通住宅,100多一点大一手房,交楼时要缴纳的各种费用
是这样的,在广州,一套普通住宅,100多一点大。一手房,有天然气接入。今年低就收楼了,问一下有哪些具体费用,详细一点,一共多少钱。请过来人耐心解答,谢谢!
一、新房交房税费有:&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2、住房维修基金: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4、证照印花税:5元/本。&5、工本费:10元/本。&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6.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三、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费用(分户计量除外)&4.停车管理费&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2.装修管理费&3.垃圾消纳费&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五、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公共维修基金:何时交纳、由谁收取、日后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交纳。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此,业主有权拒绝。&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大、中维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业主在交纳共同维修基金的同时,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业主有权拒绝。具体可见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体而言,业主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交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北方城市取暖费:一般情况,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各种收费: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也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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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房子交的时候都是要交这种费用,那种费用,那么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呢,大家都知道新房交房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费用问题的,对于不够了解的人来说不确定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应该交的,担心被坑,那么新房交房时要交多少钱?&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1、契税:中心城区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2、住房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3、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4、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5、证照印花税:5元/本。&6、工本费:10元/本。&总结:新房交房入住需要交的费用还是比较多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税费、物业和开发商等三部分的费用,具体有哪些内容以上给你进行了介绍,不过每个地区的实际费用情况都不一样,要以当地的标准为准,交房缴纳费用时注意点就行了。
本人自己的房子也是刚刚交房的,新房的交接:需要交纳大头的:1.契税取决房子的情况而定的。1%-3%。2.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一般在5000元左右,取决自己房子的情况。3.水电煤气和有线的开户费用。2000最多了。交房注意: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要拿。面积的计算:按照3%的差距来结清的。&下面具体看看需要哪些费用:&一:新房交房费用&1、印花税: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申办产权证过程中需交费用&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4元/本&3、印花税:5元/件&4、契税:普通住宅缴纳房价款的1.5%;(注:别墅、度假村以及第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此税率,仍按3%缴纳)&5、住宅公用部分共有设备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二: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交房缴纳费用注意事项一:公共维修基金&何时交纳、由谁收取、日后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交纳。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此,业主有权拒绝。&交房缴纳费用注意事项二: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交房缴纳费用注意事项三:大、中维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业主在交纳共同维修基金的同时,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业主有权拒绝。具体可见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房缴纳费用注意事项四: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交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交房缴纳费用注意事项五:其他各种收费&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也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以上就是关于新房交房费用所整理的信息,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拿到房后,就得准备装修事项了,建议你多跑跑建材市场,了解的行情,有空多看看装修的书籍,以免装修时手忙脚乱,祝你装修顺畅,早日入住新房!满意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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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注意事项 告诉你交房需要注意点什么
新房交房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新房交房前,翰林学府会通知各位业主,并邮寄给业主一份交房通知书,业主根据所在楼盘的通知书所写内容准备相关手续证件。&上图只是示意图,纯属看看,具体内容,请以大家静候通知,以实物为准哦。按照交房通知书所写日期,业主到售楼处登记。此时,会有专门工作人员陪同您看房,验房。进入房间后你得看这些:先看看配电箱的位置在哪里,然后按照位置标识依次打开,简单检查下电路是否正常,再看下电表显示数字,是否为零或接近零。&然后去看看水表、燃气表,同样的,新房交房时这些表的数值应该显示零或者接近零才是对的。注意验房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墙体,顶端、地面是否存在裂缝,墙面是否有明显的漏水或者不平整,当然像顶和墙交接的地方有点小裂缝是正常现象,很大一条的话可以请工作人员登记,由专业施工团队进行维修。&再去看看窗户,窗户的开关是否好用,是否关的上,有护栏的再看下护栏安装是否固定安全。全部检查完毕,没有问题的话,再前往售楼处办理手续领取钥匙等就可以啦。交房当天需要签字的东西比较多,要缴纳的费用也会比较多,就有朋友问啦,那交房前到底有哪些费用是必须要交的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咱们交房时要交的费用有哪些。一、契税缴税标准:非普通住宅契税按总房款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90-144平米2%、144平米以上4%,二套房无论面积大小都是4%。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差别。契税一般于买卖双方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或变更时需要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的费用。现实中多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特别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这样要求是因为对于按揭买房的业主,在房屋产权证未办下来之前,开发商要为其承担阶段性的连带保证责任。若业主入住后不能及时缴纳在产权办理时就应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会造成房产证延迟办理或不能办理。而业主不愿意在入住时缴纳这些费用,是怕开发商拿走挪用。对此问题,解决办法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契税缴纳协议书》,约定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二、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含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税率:房屋成交价的2%。三、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四、证照印花税:5元/本五、工本费:10元/本六、开发商收取的费用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首先要结算面积,退、补房屋尾款。收房时的实测面积跟合同上写明的面积多少会存在一定差别,通常会比合同面积大一点,这个时候购房者需要把差的这部分钱给补上,一般来说,误差不会超过3%,而一旦超过可以选择退房或者与开发商协商;3.装修变更费: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4.车位费: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5.宽带和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七、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出示业主临时公约,就物业费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物业费可以按月交在办入住手续时,一次性交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1.物业管理费:以合同约定为准;2.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代收,但费用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3.停车管理费;八、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2.装修管理费;3.垃圾消纳费;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原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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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新房,还没有交房,收到电力黄岛区公司欠交电费通知提醒,怎么交
我买新房,还没有交房,收到电力黄岛区公司欠交电费通知提醒,怎么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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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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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朱海明与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091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91号原告:朱海明,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杨丽芳,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嘉琪,律师。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彪,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律师。原告朱海明诉被告(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雅居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裁定驳回被告雅居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雅居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明的委托代理人杨丽芳、江嘉琪,被告雅居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彪、王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海明诉称:日,原、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同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永发路5号人防地下室111房,用途为车位,建筑面积13.2平方米,房屋总价138888元。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收楼使用。2015年4月以来,涉案商品房不分白天黑夜经常无故停水停电,多次造成原告与其他业主困在电梯内,受到严重惊吓;晚上突然停电导致老人在家中摔伤;空调、冰箱烧坏,食品变质变味,造成严重损失。因停电,原告及家人经常要爬楼梯回家,十分不便。众业主多次向雅居乐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投诉、抗议,但雅居乐物业管理处长期充耳不闻,也无负责人出面解答。后来,经众业主多方了解,才知道业主用的是临时用电,而非合同约定的永久用电。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房屋交付:甲方应当在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未能按合同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约定向原告出示和提供八项资料,原告表示异议并拒绝收楼。截至起诉前,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涉案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日0.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日止,合同继续履行。”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涉案商品房(涉案商品房应取得涉案房屋质量、竣工、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电梯、永久供气、永久用水、永久用电、通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基地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验收合格文件);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6222元(违约金以房价款138888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从日起计至被告取得涉案房屋质量、竣工、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电梯、永久供气、永久用水、永久用电、通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基地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验收合格文件后书面通知朱海明收楼之日止,暂计至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雅居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期限前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订明:1、交楼时间:日前。2、交付标准: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7条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后,且在乙方办理收楼手续时,向乙方出示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提供已加盖甲方公章的《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乙方同意办理收楼手续。”3、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15条第5款约定:“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并且充分理解了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及后果,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综上,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交楼标准已变更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提供已加盖甲方公章的《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被告于2011年6月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已于日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原告已于当日收悉。被告发出收楼通知书时,涉案房屋符合补充协议第7条约定的交付标准,被告无过错。而且,涉案房屋用途为车位,原告认为涉案房屋需办妥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手续没有合同依据。二、涉案小区被告已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提出办理永久用电申请,属于开发商投资部分施工已完工,被告无过错。永久用电未办妥原因是供电部门投资雅宝变电站还在筹建中。涉案项目已收楼业主均按供电部门公布的居民用电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电费。而且,涉案房屋用途为车位,永久用电手续办妥与否,并不影响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三、原告已于日接收涉案房屋并缴纳物管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雅居乐公司系广州市花都区107国道西侧花都雅居乐花园小区项目的开发商,于日取得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日,朱海明与雅居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附件,约定雅居乐公司为甲方(卖方),朱海明为乙方(买方),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永发路5号人防地下室-111房,该商品房用途为车位,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3.2平方米,总金额138888元,在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第十一条房屋交付约定:甲方应当在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该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第十四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约定: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供乙方查证:(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十三、十五条的补充约定:1.甲方应当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签收《收楼通知书》当日内将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七条约定:双方同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后,且在乙方办理收楼手续时,向乙方出示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提供已加盖甲方公章的《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乙方同意办理收楼手续。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5点约定: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并且充分理解了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及后果,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合同签订后,朱海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日,雅居乐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签订当天即日,雅居乐公司向朱海明发出花都雅居乐(花间集车位)收楼通知书,通知朱海明当天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收楼手续。朱海明当天已收楼。朱海明收楼后使用了涉案房屋,并按约定缴纳了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另查明,日,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雅居乐107国道花间集(E地块)已办理自来水永久使用报装,工程编号为。日,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点火通气函,载明该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已于日对雅居乐E地块进行点火通气,该公司气源充足可保障该小区正常用气。日,广州市花都区邮政局审批通过雅居乐公司关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通邮申请。庭审中,雅居乐公司确认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并未取得永久用电,但认为并未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供应的临电也是按永久用电的标准收费。本院认为:朱海明与雅居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附件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雅居乐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雅居乐公司在与朱海明签订合同当天将涉案房屋交付朱海明使用,朱海明也于签订合同当天签收了收楼通知书并收楼,因此,雅居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逾期交楼的情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5点约定,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补充协议第七条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关于房屋交付时有关资料的约定变更为雅居乐公司出示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提供已加盖雅居乐公司公章的《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该变更约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雅居乐公司在通知朱海明收楼前已取得涉案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且朱海明在签订合同及签收收楼通知书当日已接收涉案房屋并使用,应视为朱海明同意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接收房屋。因此,朱海明在接收涉案房屋并使用后以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雅居乐公司承担迟延交楼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海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琼人民陪审员  罗燕君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美华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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