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宝与e租宝 钱宝有何区别

请教一下,钱宝和E租宝有什么区别呢?【股票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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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钱宝和E租宝有什么区别呢?收藏
都是高收益的投资产品,钱宝的收益率貌似比E租宝都还高很多,但是钱宝好好的,E租宝出事了,他们的运营和盈利模式有什么区别呢?
都没人知道吗?真心不懂啊,群里没大神吗?
对啊,同问
都是骗钱的
钱包是一个完整的生态体系。租宝造假
明年血本无归!
我看都不用看!这种东西迟早全倒闭!血本无归!
一个已经出事了
一个正在进行时
我也是f了,没出事谁会去查?都是混饭吃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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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平台太多少了!警察懒得去查!
警察天天忙着!哪有时间查他们!出事都跑南美洲!谁去找他们!
你多了解了解p2p,任何行业都有业内败类,不能因为一个出事了就否定所有啊
还有跑路去非洲的!你叫警察去那抓他们?
你玩的这是啥?
钱宝我玩过。。年化20到30。当时看广告和签到的收益是这样的。3个月就走了。庞氏骗局最后一棒就看谁接了。
这种东西都是你看上人家的利息,人家看上你的本金的事。还是把钱握在自己手里踏实
别的我不懂,但我告诉你,年化收益率超过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九十九是骗子,看你楼上说百分之二十三十,那我只能告诉你,如果你现在跑掉,那真是捡回一条命。
钱宝百分百是旁氏骗局,看下他们的服务电话,就算是官网那个也是没人接的。之前有一次打过电话,打了很久才给打通一个,如果是那种大企业会这样?而且服务员感觉就是体制内的那种,专业知识一个都不懂,就是忽悠人进来就行了。说E租宝还有派头,钱宝连派头都懒的弄了
E租宝不行了 是因为他集了500亿 却不好好用
只要年化利息超过百分之十那就是骗子,不用再多想
死的早晚问题
去钱宝吧看看就知道了。有实体产业,有微商,e租宝什么都没有。
比股票都不透明的东西你都想玩
暴露了就是问题,不暴露就是好产品。
E租宝上过央视专访。你给说说理。
都JB扯蛋,
真相大白!回头看看帖子,明眼人还是多数(仅对此事而言),社会还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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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最新消息:泛亚事件和E租宝有什么区别?
时间: 19:49:06 &&&&作者: mindy&&&&来源:RFA&&&&
  北京经济学家胡星斗教授表示,中国之所以出现像泛亚和E租宝那样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是因为中国金融市场为国有垄断,结果造成资金大都流向国有企业,只有一部分以打着理财的旗号,
以高利贷的方式借贷给民营企业。
在这种金融环境中,民营企业普遍遭遇融资难和融资贵的情况,于是他们向社会大众集资,这种需求导致泛亚和E租宝一类的企业打着经营模式和销售模式创新的旗号,
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本省并没有错,金融创新本身并没有错, P2P模式本身并没有错,A2P
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政府没有与时俱进制定和实行有效的监管,政府不能因为出了事就一棍子打死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说到,政府对泛亚和E租宝的处理这个问题,
胡教授认为:如果在中国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事件,事件的处理往往比较容易;如果一个事件不仅涉及经济, 而且还牵扯政治和贪腐,那问题处理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不过,胡教授强调;虽然案件看上去眼花缭乱, 但其性质并没有什么不同:
  &因为所有类似的案件都是金融国有垄断的情况下爆发的。金融国有垄断确实是民营企业有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确实存在经营创新和和销售创新的问题。另一方面,
一些金融创新又与当前法律相悖。 当前的法律是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果要切实像泛亚和E租宝这样的问题, 打破固有金融垄断的局面,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等各种机构和贷款公司。 这样不仅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而且也使数以万计的人不会投资于泛亚和E租宝之类打着创新但却违背现有法律的项目,
不会上当受骗。&
  泛亚事件和E租宝两者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平台性质不同,平台规模不同,犯罪手段不同,其罪名有些不同;但是,泛亚事件和E租宝不管有什么不同,
办案进展有什么不一样的快慢,有一点是肯定的:两者都是典型中国版的庞氏骗局,
并没有在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打算摸着石头过河,探索或创新新的经营模式和新的金融方式。不仅如此,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两个骗局清除&河中的石头&,没有及时插上此河&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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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登记不登记有什么区别吗
e租宝登记不登记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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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平台公告表示,案件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早准确查清事实、确定投资人权益、依法处置,希望投资人主动、如实、全面登记身份及投资信息。1、登记期限为日至日,登记期限结束前,投资人可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2、公安机关将在登记期限结束后对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和投资信息进行核对,适时公告投资人登录查看核对结果。核对后的投资信息将作为资金返还的参考。3、登记要及时、全面、如实,避免因不登记、延迟登记、不全面准确登记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登记,干扰公安机关办案、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5、建议此前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投资人也在网上登记信息,同时投资信息登记也不影响投资人依法行使报案的权利。6、公安机关需要就有关事项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沟通时,将主动提供投资人网上登记的申报编号(此编号信息由公安机关及申报人掌握,不对外公开),以供投资人核对。7、投资人要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公安机关联系投资人时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申报编号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也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8、投资人要依法维权,不信谣、不传谣、不受蛊惑,不组织、参与各类非法活动。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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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平台善林金融被查封,和钱宝网、e租宝有什么区别?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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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上午11时许,上海经侦来到善林金融总部,先后控制了人事部、会议室、高管室等。同时禁止员工使用手机和电脑,并带走了相关人事资料、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善林金融究竟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和钱宝网、e租宝有什么区别?他们怎么做到的百亿规模?犯了什么事?
百亿平台善林金融被查封,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和钱宝网、e租宝案有什么区别?
三家平台业务模式不一样:
善林是P2P平台,涉嫌的问题极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而P2P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私设资金池和自融资金、审核不严导致风险行为等。
在多数P2P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的P2P平台,多数涉嫌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何,因为这个罪名比较好举证证明。多数平台不论是资金池问题,还是自融问题,抑或是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本质上依然是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偿还投资人本金。
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时,只需要证明被告人没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手段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就可以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多数涉案的P2P平台而言,如果涉嫌私设资金池或者自融,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存问题,此种指控的证明难度和压力就会小很多。
P2P平台吸收资金,到底只是属于银监会处罚的违规集资行为还是属于经侦介入非法集资犯罪,还需要侦查机关出具更详实证据才能确定。
钱宝网的业务模式类似于一个新型的互联网投资平台。用户从“任务大厅”中领取诸如观看广告、填写问卷、试玩游戏等任务,完成任务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另外其欢迎用户以微商、电商形式入住平台,据公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年化收益率达40%至60%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犯罪。如此高的年化收益,能够维持这么多年,在相关案件中属于非常少见的,但这只是公安机关的指控,相关的证据要等待本案公开审判,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专们质证后才能正式确认。
从罪名角度而言,目前钱宝网张小雷被逮捕的罪名被明确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果采集到张小雷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钱,挥霍钱财等行为,则检察院在起诉时可能会变更罪名为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犯罪构成、处罚都有很大不同,处罚力度上集资诈骗罪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2015年以前可以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论数额多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如果被定为集资诈骗罪,对张小雷就非常不利。
另外,不论是钱宝网案还是善林金融案,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的问题还有待调查,因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张小雷和周伯云就会以单位犯罪负责人的身份接受相关处罚,按照相关司法实践,会比自然人犯罪更轻。
而e租宝则是对外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模式,法院认定: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而e租宝的控制人因为有大量的挥霍行为,因此被判集资诈骗罪,领受无期徒刑。
对于善林金融而言,公安机关认定集资诈骗罪难度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达到符合四个条件: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公开方式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承诺,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告人如果还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了欺诈手段,就涉嫌集资诈骗罪。
而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意图证明行为人是集资诈骗罪,则不仅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需要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而不论是善林金融案还是钱宝案,对于当事人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的侦查应该是目前侦查工作的重点。
此类案件中,哪些员工会受到追究?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钱宝网案中,被一同逮捕的,并不仅仅是张小雷1人被逮捕,一同因为非法吸存罪名被逮捕的共有12人,其他被逮捕人员都是钱宝网的相关高管人员。哪些人员会被认定应该负有刑事责任呢?
从条文上看,所谓提供了帮助行为,不能单看客观方面,而应该从员工的主观、客观两方面结合来判定其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否对犯罪有帮助,否则如果单看客观方面是否提供帮助,一个公司大部分员工的行为都在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是否都要认定为从犯?这是荒谬的。所以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为主犯辩护,可以将辩护的重点放在其客观行为上,而为普通涉案的员工辩护,则需要把辩护的重点放在其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应该明知,是否有能力明知上。
投资人怎么办?
根据相关经验,此类平台一旦暴雷,公安机关会马上组织类似于资产管理会债权人清退管理费,督促相关的债务人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按时还款,比如在某些p2p平台爆雷案中,警方会协助成立专门的管委会,要求借款人尽快还款。
从目前情况来看,据善林金融此前公布数据,2017年11月,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7万功撮合资金出借近154万笔,累计成交额近48亿元,累计为用户赚取3.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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