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挂靠旅游公司给汽运公司后待遇跟公司的车一样吗

    最近经常听成都的朋友问我说想买辆20万左右的车挂靠给汽车租赁公司专门出租,风险什么的我在网上也知道些,请问哪些车型好出租,还有成都哪些汽车租赁公司信誉好,正规的,再就是我这个回报大概在多少?一买到新车就直接丢一家租车公司直接全托挂靠,还是说多联系几家租车公司加盟他们,有需要用车的时候在联系我?究竟哪种方式利润更高,更安全呢?  通过调查后,我给大家分析一下成都私车挂靠于私车运营的优缺点对比!  一种观点认为私车运营,是通过某些打车软件把出租的车辆信息发上互联网,让有需求的租客找上门来。优点是操作比较灵活,用车上下线都比较方面快捷!然而这种方式也伴随着隐患,需要车主自己在交付车辆时看清租客的真面目,不然很容易被掉包。再者,是容易引起纠纷,说的通俗点就是打车软件提供招车平台,然后网络统一收费,然后收取司机一定的管理费用,费用大部分还是司机自己拿的,但是会有很多扯皮的事情发生,吃亏的一般都是车主自己,毕竟钱都是从打车软件发给司机的,不是乘客直接付现金的。最后,这种模式还比较耽误车主的娱乐时间,比如你在和朋友搓麻将时来了个生意,你是接单呢还是不接单呢?那如果你家里有几台车出租,我估计你一天也会应顾不暇吧!  现在的社会,不是旧时代了,不用什么事情都自己亲力亲为啦。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直接一次性把车挂靠给租车公司,每月领取俸禄就好啦!这样的方式相比私车运营来说,第一是节约自己的时间,增加和家人在一起的机会,毕竟汽车挂靠给租车不用自己开车嘛,车技不好就直接甩给专业的司机去开吧,也不用自己时刻盯着打车软件和手机,每天心里也不用放着那么多事情了,放心码长城咯;第二是收入相比更有保障,每月不用自己去辛辛苦苦接一单赚个几十块钱,说实话,现在几十块钱买杯咖啡都不够!直接在租车公司领薪水,自己不现身,多好;第三是更有安全性,大型的租车公司一般都会要求购买交强险+盗抢险+商业保险齐,第三者责任保单(保额许载30万元以上),还有100万的额外责任保险,就算是租车公司不在了或者您的车被偷被盗了,也不用担心啦,保险公司会全额赔给你。这待遇,不要太好哦。  综上所述,我还是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的!特别是像有车但闲置不用,或者拥有几台车但平时只使用其中一部分的成都有车一族,或者需要通过车来赚钱减少房贷车贷压力,又或者是需要新的投资项目的车贷车主而量身定制的亚太专车,所有挂靠车辆均由汽车挂靠公司定期发放挂靠费,让您无需上班照样有收入,不仅无需养车,更能让车养你。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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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租车
09:41:00  最近经常听成都的朋友问我说想买辆20万左右的车挂靠给汽车租赁公司专门出租,风险什么的我在网上也知道些,请问哪些车型好出租,还有成都哪些汽车租赁公司信誉好,正规的,再就是我这个回报大概在多少?一买到新车就直接丢一家租车公司直接全托挂靠,还是说多联系几家租车公司加盟他们,有需要用车的时候在联系我?究竟哪种方式利润更高,更安全呢?  通过调查后,我给大家分析一下成都私车挂靠于私车运营的优缺点对比!  一  —————————————————  不错的投资方式,但是不知道国家认不认可,如果说是非法营运那就麻烦了  
  第二种 哪去找呢?
  我知道一家租车公司信誉好杨,这家公司真心可靠  
  有钱还是存银行踏实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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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郑州一汽车租赁公司跑路 32辆挂靠车辆不知去向_网易财经
郑州一汽车租赁公司跑路 32辆挂靠车辆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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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的几间办公室早已人去楼空,文件和名片散落满地。
32辆竟一夜消失。昨日,郑州一家公司人去楼空,众多车主来店后发现,自己挂靠在这家公司的汽车均已不知去向,连车上装的也被拆除,总价值1500多万元的车辆就这样失踪了。有车主怀疑,车辆很可能被骗租后遭到拆解,然后流入零部件市场。目前,警方已经展开调查。
事发丨租赁公司人去楼空,失踪豪车总价超过1500万元
昨日下午,在郑州市中州大道鑫苑路交叉口附近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大厅内,聚集了30多名车主,他们来这里是为了找回自己的汽车。大厅内,原本摆满汽车的展台空无一物,前台内的各种账簿和文件随意堆放着。在二楼的办公区内,几间办公室早已人去楼空,文件和名片散落满地。当天,有几名公司的业务员也在现场讨薪,他们称,租赁公司开业约半年,一直未给员工发工资,对于车辆去向,他们也不知道。
“我们不知道他们把车到底弄哪儿去了!”车主们焦急地说,他们于几个月前将自己的车租给这家租赁公司,然后根据车况和车辆档次,每月从公司领取租金。但1月23日,他们收到通知称,租给公司的车“出了状况”,等他们赶到公司时,这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张先生于日将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租给了这家租赁公司,双方签署了合同,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1.1万元的租金,直到1月23日,他才得知自己的车失踪了。
而其他车主的车辆大多购买不到一年,不少车辆不足半年,大多为奔驰、宝马、奥迪等名车,车辆购买价格最低为25万元,最高为102万元。经粗略统计,32辆车总价格超过1500万元。
追踪丨车主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却遭到殴打
据车主介绍,他们曾接到过该公司业务员电话,到公司考察后发现这家公司看起来实力雄厚,就放心将车租给该公司,他们从该公司领取6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每月租金。而签订的合同也多是关于车损或盗抢方面的责任划分,并未涉及车辆失踪方面的解决办法和预防办法。
车辆租给该公司前,不少车主都在车辆上装了GPS追踪系统,一旦车辆被盗抢,都可以定位车辆的位置。1月23日,车主们得知自己的车辆失踪后,纷纷定位自己的车辆,结果发现大部分GPS已经被拆除。
1月23日下午,车主张先生通过定位确定了自己车辆的位置,随后驱车赶到平顶山舞钢一个偏远的汽车修理厂。在修理厂,张先生找到了自己的车,但却遭到几名男子的殴打,对方声称车辆是其购买而来。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看到自己的车时,车辆右边的两个轮子已经被卸下,引擎盖打开着。张先生担忧,对方可能会将其车辆拆解,然后将零部件出售。
调查丨租车行业,门槛低,管理混乱,易造成各类纠纷
为了追回车辆,昨日上午,车主们纷纷报案。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民警表示,此事涉及金额非常大,目前,警方已经展开初步调查。关于车辆去向,民警表示,此类事情,以前很少听说,暂不清楚车辆去向。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近一两年来,郑州发生过多起类似事情,车辆失踪大多是租客或租车公司将车辆抵押给担保公司,套取资金,或者用于抵账。目前,在黑市,将一辆汽车通过更换发动机号、换行车证等手段洗白,已经不算难事。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不仅在郑州,类似事件全国多有发生。其根本原因还是租车行业门槛低,管理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鱼龙混杂,易造成各类纠纷。这位业内人士介绍说,预防出租的车辆失踪,首先要看租车公司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其次,在车辆上安装GPS系统,随时定位车辆,确认是否处于正常租车活动中。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朱建豪 实习生 马红梅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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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挂靠车司机与汽车公司间的关系定性,全在这里了/附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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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司机与汽车公司间的关系定性,全在这里了/附再审案例
&要点提示:一、最高院的规定,并不统一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就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则规定“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明确“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不过该《复函》是针对在实际车主肇事的情况下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如何承担责任所作的答复,与劳动关系无关。4、最高院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实践中,此也是汽车公司一方否认劳动关系的参照规定。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类似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实践中,此也是汽车司机一方主张劳动关系的参照规定。三、我们的观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时多数裁判结果也大致如此),理由主要以下几点1、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一方,只领取较少的挂靠费用,且为固定费用,与经营成果无关,而大部分的利润,均被车主所获得(当然,这是理论上的),不符合公平的原则。2、从合同订立需自愿且协商一致的角度来看,也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挂靠司机与汽车公司之前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看,合同应自愿且协商一致,显然双方缺乏本要件。3、至于建筑施工中的特别规定,也不能参照适用该类关系的处理。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的规定,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此与交通运输类行业并不相同。4、双方关系也没有同时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5、无经济及人身的从属性。典型案例莫流暖诉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再字第26号一、仲裁裁决情况恩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认定莫流暖与恩平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裁判要点1、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是莫流暖与恩平汽车站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恩平汽车站与经营责任人的关系。恩平汽车站与经营责任人伍柏优签订的《客运班车经营责任合同书》约定,恩平汽车站以企业经营、线路牌、站场、车场、厂场管理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投入,对经营的班车负有全面经营管理责任;经营责任人以现金出资购买客车。营运客车由恩平汽车站负责选型,办理购置和牌证手续,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所有证件注明的所有者为恩平汽车站,车辆产权属于恩平汽车站。恩平汽车站将营运客车交给经营责任人建制及负责运行经营,除经营责任人每月固定向恩平汽车站缴交营收定额款外,营业收入属于经营责任人。从以上内容分析,经营责任人在购买车辆后挂靠恩平汽车站,以恩平汽车站的名义进行营运,恩平汽车站与经营责任人是挂靠关系。机动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经营责任人只有通过挂靠经营才能满足该行业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因此,车辆挂靠的本质应为运输经营权的挂靠。挂靠人才是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虽然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其中仅有部分是管理费,是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所得的服务费用,而非营运所产生的收益。挂靠人伍柏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以,无论是挂靠人,还是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其与被挂靠人只有形式上的隶属性,并没有实质上的隶属性。2、恩平汽车站向莫流暖发放《驾驶员上岗证》、《个人IC卡》等证件和收取保证金,对莫流暖等驾驶员准予驾驶客车的证明,恩平汽车站虽然对驾驶员有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只是属该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上述证件不能当然视为与其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三、二审裁判要点恩平汽车站向莫流暖发放的《个人IC卡》、《驾驶员上岗证》等证件及收取保证金,均是因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而对莫流暖进行安全教育、业务培训,不能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荣誉证书、光荣册等亦只是对驾驶员安全驾驶、保证旅客安全的鼓励,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亦未填写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材料。故莫流暖主张其与恩平汽车站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足,提交的证据未能有效且充分证明其主张。另,恩平汽车站与经营责任人伍柏优签订了《客运班车经营责任合同书》,约定伍柏优购买车辆后挂靠恩平汽车站,以恩平汽车站的名义对外营运,恩平汽车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挂靠人伍柏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责任人伍柏优挂靠经营后,与莫流暖先后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雇佣合同》,双方确立了雇佣关系,莫流暖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由伍柏优发放工资,社保亦由伍柏优委托恩平汽车站代为缴纳,莫流暖从事的劳动是由伍柏优安排,受伍柏优的管理和约束,故其与恩平汽车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再审裁判要点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莫流暖与恩平汽车站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恩平汽车站提交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并没有莫流暖的名字,相反,莫流暖承认其工资一直是按日由线路承包人支付,其与伍柏优签订雇佣合同后由经营责任人即伍柏优等人发放工资,故莫流暖并未向恩平汽车站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是向雇主伍柏优提供有报酬的劳动。道路客运属于特种行业,恩平汽车站基于客运安全的要求,向莫流暖核发《驾驶员上岗证》、荣誉证书、光荣册等证件及收取保证金,均是因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而对莫流暖进行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是对驾驶员安全驾驶、保证旅客安全的鼓励,是行业安全管理考核的表现形式,不能据此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且双方亦未填写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材料。此外,恩平汽车站与经营责任人伍柏优签订了《客运班车经营责任合同书》,约定伍柏优购买车辆后挂靠恩平汽车站,以恩平汽车站的名义对外营运,恩平汽车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挂靠人伍柏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责任人伍柏优挂靠经营后,与莫流暖先后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雇佣合同》,双方确立了雇佣关系,莫流暖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由伍柏优发放工资,社保亦由伍柏优委托恩平汽车站代为缴纳,莫流暖从事的劳动是由伍柏优安排,受伍柏优支配和约束,而不受恩平汽车站安排和支配。综上所述,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关于“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莫流暖与恩平汽车站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莫流暖与恩平汽车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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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方式:1、如果由公司统一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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