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字是借款款人写的

-- 沂蒙晚报 --
版次:[A11]
新借条未签字担保人仍担责
2014年4月,因店铺资金无法周转,袁某向顾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当年6月还款3万元,一个月后再归还剩余 3万元,袁某的朋友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由于袁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当年9月10日,他重新向顾某出具借条,承诺在当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原担保人朱某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由于袁某一直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担保人朱某又以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借款,担保人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袁某归还借款,担保人朱某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出具多份借条,以达到对该笔借款还款时间、还款人、利率等内容的补充。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借款人袁某前后写了两张借条,其后一份借条可视为出借人对借条约定的新还款期限的认可,而原先旧借条中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担保人等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动,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担保人朱某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 (不填默认为匿名)担保人借条怎么写-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担保人借条怎么写
最好写上名字,身份证号,签字,手印,外加身份证复印件,
借 条说明:本借条是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同时也是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一、资金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注:出借人即资金出借人、债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担保人即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二、借款信息:今出借人 借给借款人 人民币 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借款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逾期壹天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直至偿还全部债务给出借人止,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误工费及其它手续费等)。三、担保人确认条款:担保人确认: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担保是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特立此据为凭证!借款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只要在欠款人栏签字下面再增加一栏:连带保证人:XXX XX年XX月XX日还有,请听好,特别要注意:千万不要写还款期限,根据我们的诉讼经验以及担保法规定,写了还款期限就会涉及很多麻烦问题,比如诉讼时效以及,保证期间等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你一时半会儿也解释不清,总之不要写还款期限,你的欠款以及担保不会过期。
“C方还愿意把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抵押在A方这”——这样的“抵押”无法律效果,这根本就不是抵押。如要将房产抵押担保,最好到房产部门做抵押登记,而且要先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
借钱简单的写借条,主要说明借到某人多少钱,做何用途,约定何时还清,是否付息等。担保人就在借条上写明为此债务担保并签名就行。
写上连带保证
样本:借条为购买房屋,现收到王丽(身份证号:。。。。。。。),以现金出借的¥8000元整(人民币捌仟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千分之八,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愿案月利率千分之十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人:张翔(身份证号:。。。。。)日
借条中要明确: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如果有担保人,对出借人更有保障。但是,有无担保人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其中一个方面是要写清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就是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从保证人角度来说,一般保证对自己更为有利。还有就是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过了债权人没找你,你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其中一般保证债权人“找你”的意思是起诉或仲裁,连带保证就不限于起诉或仲裁,还包括针对你提出的诉讼外的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保证,他只是跟你提过让你承担保证责任,而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过了你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总的来说,一般保证对保证人有利。
借条担保人一、《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本案应当属于一般保证;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担保权;1、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3、"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如属于一般保证,,B要同时起诉A和C,在执行过程中,A下落不明或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方可执行一般保证人C的财产。以上为担保法专家叶赫那拉闻多解释。
Copyright &
就爱阅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号-4
声明:文章《担保人借条怎么写》由就爱阅读网友共享发布,目的只是为了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用户分享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本案签名能否认定为担保人
  [案情]2013年3月,经过被告王某介绍,原告刘某将一辆宝马汽车出售给顾某。因顾某没有给付汽车款,2014年2月,顾某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48000元,约定归还期限为2015年12月份。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另查,该借条日期下方有王某的签字,“担保人”三字并非王某本人所写,原告也承认“担保人”三字不是被告所写。现原告刘某起诉王某应承担担保偿还借款的责任。
  [评析]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是担保人,原告诉称,王某是担保人,被告王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有其本人在借条上的签字,还有录音一份证实王某承认帮顾某还钱10万元(因顾某已不知去向)。其本人在借条最下方签字,虽然“担保人”字样不是其本人签字,但是在借条上签字要么是共同借款人,要么是担保人、见证人,其在借条下文签名,现其签名之前有担保人字样,应该是担保人,承担担保偿还借款之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1、从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看,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刘某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王某系担保人这一基本事实,且双方都认可该“担保人”字样不是被告本人所写,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也未承认自己就是担保人,被告本人在录音中的承诺“我认10万元”,并不能证实其就是担保人的身份。2、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在书写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作为出借人,应当由其督促其签下“担保人”三字,并签名。而事实上该“担保人”签写并非被告本人所写,庭审中本案原告未能证明该“担保人”三字签字的经过及由谁签写,该情况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被告王某在该借条上系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综上,原告未能就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06版:说法
本版新闻列表
台州日报社旗下媒体:
担保人未在落款日签字,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签名属实,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条落款日系胡某住院生小孩期间,而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属实,那么,能否以此推翻胡某为父亲提供担保的事实呢?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判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通讯员&毛林飞&王兴华&商报记者&章韵  【案情回顾】  去年3月,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三门的老胡向陈某借款50万元,并于3月23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月息2%,胡某为父亲老胡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后老胡陆续归还借款37万元,尚欠13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在借条上签名属实,但“担保人”三字并非自己所写,可能是其在空白A4纸上签名被他人写上的。因此,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原告陈某反驳,借款事实清楚,也有各方签名,被告是借款后几天再在借条上签字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回单。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被告胡某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原件一份,拟证明去年3月20日住院生小孩及3月24日出院,期间一直卧床在病房,不可能在3月23日去签字担保的事实。  那么,担保人有证据证明未在借条落款日签名,能否成为脱保条件呢?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悉在借条上签名可能带来的后果,故借条能证明被告为老胡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对被告称可能是其在空白纸上签名被他人拿去写借条内容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于去年3月20日至24日住院,并不足以推翻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父亲追偿。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条担保人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