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华网公司清华同方成都分公司司的CEO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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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蕴瑾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华拓大厦B座3楼公司简介:公司概括公司名称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engdu Huasun Group Inc., Ltd.成立日期国统局类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公司类别工业企业经济性质其他性质控股情况其他最新财政年2013从业人员996企业规模中型主营收入657,809,858(CNY)利润总额57,635,300(CNY)资产总计1,011,815,822(CNY)注册资本349,910,782(CNY)主营业务中西成药生产和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经营, 生物工程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点击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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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箱: 备案号:浙ICP备号南方人物周刊专访万色城CEO才华煜女士
《南方人物周刊》对话万色才女万色城:像办大学一样做企业↑
“有种人,特别能自我激励,骨子里流淌着自己想干点事情的血,我是这样的人,而朱海滨在我的基础上,再乘以10倍!碰到朱海滨这样的人,你无法不被他说服、不被他吸引”,就这样,现实版的“中国合伙人”上演了。
万色城6周年,《南方人物周刊》独家专访万色城CEO才华煜
2011年5月,已经先后参与过“至尊租车”、“印象中国”、“博杰传媒”等多家创业型企业的才华煜,决定“退出江湖,痛痛快快地休息几年”,于是她带着几个德国朋友在中国游山玩水。行至山东泰安,经朋友介绍入住了一家酒店。而这家酒店的主人,正是万色城创始人、董事长:朱海滨。
仿佛命中注定,才华煜和朱海滨一见如故。他们彻夜长谈,聊企业、聊团队、聊人生......一聊就是7个多小时,当朱海滨聊到他投资的电商平台万色城时,才华煜斩钉截铁,劝诫朱海滨,并提出已成为巨大瓶颈的“电商三痛”:无广告无流量,无核心产品无利润,顾客无忠诚度。中国电商已进入红海。从山东回到北京,才华煜一天内接到朱海滨11个电话,力邀她加盟万色城,并对商业模式、竞争优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展开了更深入的讨论。五一假期刚过,才华煜便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在入职某世界500强公司的第一天便办理了离职手续。
“有种人,特别能自我激励,骨子里流淌着自己想干点事情的血,我是这样的人,而朱海滨在我的基础上,再乘以10倍!碰到朱海滨这样的人,你无法不被他说服、不被他吸引”,就这样,现实版的“中国合伙人”上演了。
日,朱海滨在青岛国家软件园注册万色城企业。2010年1月,万色城网站上线运营。经过1年半的艰苦探索,商业模式不断完善,公司稳步发展。2011年5月,才华煜加入万色城,2014年1月起,一大批互联网精英、海归加入万色城,员工规模达到300人。2014年3月,万色城完成了A轮风险融资,由深圳麦星领投1500万美金。2014年7月,万色城总部正式落户杭州滨江白马湖,公司估值超过10亿美金。2015年底,万色城将正式启动上市计划......
相比于淘宝的租赁店铺模式,淘宝网的商家需要自己完成进货、拍照、推广、营销、发货、客服等一系列工作,并从淘宝的中心化平台购买流量。而万色城则集约化地、高效地完成了除销售和推广之外所有的工作。特别是解决了个人卖家无法实现的:近万个SKU大规模选品;独家垄断货源的大资金进货;集中大力度营销的问题。全产业链的模式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个人卖家的风险,让他们集中精力做推广和销售。而B2B2C的产权店铺模式,更让卖家安心,不必担心平台水涨船高地收取租金。
在万色城董事长朱海滨和CEO才华煜看来,万色城不仅仅是一个平台,一家企业,更是一所网上创业大学。
“师徒二人”让电商异类快速崛起
人物周刊:你和朱海滨的职业背景、人生经历迥异,你们成为合伙人,在磨合阶段会不会有分歧和争吵?
哈哈!一直在争吵,吵了整整5年,越吵越分不开。
以前看西游记,我一直以为是唐僧离不开孙悟空,和朱海滨合作到今天,我终于明白:唐僧没有孙悟空,就是再多走一百年,也一定会到西天。唐僧的信念和对目标的执着,就是领袖素质。孙悟空如果没有唐僧,就是再多活一万年,也是一只野猴子。表面上看是唐僧需要孙悟空,本质上其实是孙悟空要靠唐僧来度化。朱海滨就是唐僧,我是那只猴子。历经九九八十一难之后,我们一定能取得真经!
人物周刊:
坊间对万色城模式有各种不同的解读,甚至是误解,你能用一句话总结一下万色城模式吗?
万色城是一家“电商平台+品牌”的企业,经营多元化互联网业务,并专注于自有品牌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没那么神秘,我们把淘宝和京东的模式做了结合,历经6年的摸索,确实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壁垒。
人物周刊:
万色城的核心护肤品“万色水母”价格略显昂贵,而互联网上无论淘品牌还是朋友圈里的微商品牌,都普遍走低价路线,你们怎么和其他产品竞争?
匠人匠心做好产品,好产品就是最好的营销!这是万色水母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所有万色城出品的核心产品的理念。靠产品的价值和服务赢得消费者,是长久的。靠低价铺货占领市场,是短暂的。好产品绝不是靠定价比谁更贱,促销比谁更狠。在微信朋友圈里,像走马灯一样,今天这个品牌冒出来,明天那个品牌消失,营销做得很热闹,产品却舍不得投入。请问有哪个企业、哪个品牌,坚持了5年以上的?低价、同质化竞争没有未来,万色城绝不会在这个层面去竞争。反过来我们看看高端护肤品市场,价格不菲,但很多消费者对高端护肤品是认可的,也是有需求的,只要你的产品真的足够好。万色城的产品理念要求每个网商都背下来:怀着对生命的敬畏,研发和销售产品。在我们看来,卖假货无异于谋财害命。
人物周刊:
你觉得万色城平台最大的竞争对手是谁?别人抄袭你的模式怎么办?
最大的竞争对手其实是万色城自己。万色城是一种创新的电商模式,发展到今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前面的路怎么走,以何种节奏走,我们都无处借鉴、参考。所以团队自身的创造力、对目标的坚韧,非常重要。我们只能不断地超越自己,战胜自己,坚持方向。6年以来 ,有抄袭模式的、有来挖人的、有假装入职“卧底”的、甚至还有直接copy网站的,只是把“万色城”三个字换掉,但有的页面上居然还忘记更换了,还放着万色城的名字,真是各种都经历过了。我觉得,一个企业没有灵魂、没有性格、没有自身一贯坚持的信念,单靠抄袭别人,根本就没有活路。万色城是“写作业”的,怎么会怕“抄作业”的?我特别欣赏朱老大的心胸:“让他们随便抄好了!”
人物周刊:
在整个万色城的创业过程中,有没有听到质疑的声音?
太多了!绝大多数是出于对我们的运营模式不理解、对产品缺乏认知,于是各种抹黑,例如说我们是传销。万色城作为电商企业中突然崛起的“异类”,有质疑声太正常了,有其他产品的竞争对手抹黑也太正常了。但我坚信:时间和事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强大的产品能力、营销能力、开发能力、服务能力,打到你服为止。万色城平台上目前55%的网商盈利,我们的目标是让70%的网商盈利。事实上,今年6月25日,万色城应邀参加“国家的远见”——2015年国家未来经济论坛。在论坛上,万色城的企业形态、消费形态、创业形态,都获得了政府部门的和经济学家的认可。在铁的事实和数据面前,那些质疑和谣言不攻自破。
人物周刊:
万色城既然有这么强大的营销能力,为什么不做B2C模式自己卖产品赚钱呢?
万色城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基于一个内在动力:帮助草根创业者实现互联网创业梦想。我们的起心动念,就是想做创业平台。创业者盈利了,看似我们舍弃了一部分利益,但实际上我们离梦想更近了一步。“生意更简单、生活更精彩”,这是老朱的梦想,也是万色城最吸引、最打动我的地方。一家企业获得巨额经济利润,与企业自身帮助数万人就业,二者的社会意义和社会贡献完全不一样。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万色城是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了这句话六年。
以办大学的心态办企业
人物周刊:
说到培养网商,万色城还成立了一个免费学习的商学院,能否具体聊聊。
目前,万色城有六万人,两万店主、四万分销,而在最初的时候,我们平台上仅有几百位店主。在这个群体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制约网商长远发展的瓶颈,并不是资金、产品、仓储或者客服之类的硬件问题,而是软件问题,他们缺少学习的机会。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网商如果不具备经营的技巧、能力、知识,以及较高的素质,他就无法管理好那么大的店铺,更无法管理好财富。现有的绝大部分电商平台,都是一个你来我往的交易平台,上面是生意人,而万色城希望培养企业家!于是我们决定:大投入搭建一个可以终生免费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平台。我们用办大学的心态,办企业。一年企业规模快速成长近50倍,这才是秘密武器。商学院将来会成为万色城集团里最具价值的平台。
人物周刊:
商学院具体是如何运作的呢?在浮躁的商业环境下,怎么能让年轻的网商们爱上学习?
我告诉你,万色城有的是“学霸”!让85后、90后,不打游戏、不看韩剧,来学习,当然要有窍门!万色城商学院对所有的网商终生免费,规划详细的学习体系,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详细的网络课程。网商们有闯关任务,有学习任务,有获得积分的任务,考试完成学业,也是通过打游戏的方式一层层通关,寓教于乐。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我们现在光专业课程就已经上传了119门。另外,我们用O2O的模式做商学院。线上可供十万人同时在线学习,在线下,我们的目标是与全球十所大学联合,完成大学校园里的培训。我们第一所合作的是上海同济大学,第一期学员在今年五月份已经毕业了。第二所是韩国的大邱韩医大学,万色城的首批海外留学生,大概9月份派出。去年我还带领部分万色城网商去英国牛津大学游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万色城商学院,是我们在未来电商大战中取得胜利的利器。
人物周刊:
听说在万色城开店还要通过考试,这会不会影响万色城的招商规模?
有句话叫做:少就是多,慢就是快。万色网商在万色城开店,是必须通过新网商培训以及考试的,成绩必须在七十分以上才拥有完整的店主资格。考试不过补考,补考还不过,我们就“拒签”。其他平台基本都是1元开店、0元开店,越多越好,来者不拒。敢向商户say no的互联网平台,放眼全国,没有过先例。当初在执行“拒签规定”的时候,很多人不理解,觉得这样谁还到你这来啊。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这条规定,保证了万色城创业网商的优质性和可塑性,从而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整个网商群体的核心竞争力。我们要的不是井喷式的规模扩张,而是小而美、小而精。我们永远无法和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大咖比规模,但我希望,我们可以比质量、比幸福感、比平台的归属感。这个“考试拒签”政策推出以后,我们网商的数量和质量反而更加快速增长。
人物周刊:
万色城的企业文化是什么?
万色城企业的核心文化就是利他文化。你让你的创业伙伴赚到钱,让他们“生意更简单、生活更精彩”,那么万色城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可以说万色城这个平台的模式,骨子里就决定了万色城的企业文化,这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
人物周刊:
听说你每天只睡5个小时,你真的愿意当一个工作狂吗?
当然不想要!除非脑子进水了。
我的邻居是个海航的机长,我一个星期飞的里程比他还要多。我不是工作狂,但我真心喜欢在万色城工作的状态,甚至可以说是迷恋。万色城上,有6万的创业网商,他们是万色城的老板,我要为他们打工,当好CEO,身上的这份担子特别重。其实老朱比我更拼命,他到国外从来没有时差,因为他在国内就没有凌晨3点以前睡过觉。对于我们“师徒二人”来说,万色城不仅仅是一个创业公司,我们的梦想在此,奋斗在此,生命的一部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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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yy2040(百度搜索:杨延辉万色城,杨延辉是一名万色城创业者)
万色水母:万色城“互联网+服务+产品”的概念
女性从20岁开始皮肤胶原蛋白就开始流失,万色水母类人胶原蛋白从根源补充皮肤需要的营养,从根源解决皮肤干燥、皱纹、色斑、肤色暗黄、老化、松驰、粗糙等等问题,真正的改善皮肤,延缓皮肤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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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成都大煜品牌广告设计公司华丽转身背后的秘密
客户名称:成都大煜品牌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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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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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煜前身:
大煜温总是彻彻底底在包装设计行业泡了十来年,可以说是一种痴迷状态,追求每件作品的新颖与独特,视质量为生命。可是毕竟才起步,所有的客户都是朋友介绍以及行业间的转介绍,其中客户少不了低质量的客户,价格始终抬不高,订单量也少,加上公司的运营开支,一年下来几乎没有利润。遇上不好的年头,甚至有略微的亏损。
龙兵科技支招:
1、分析行业内做的好的公司,根据大煜情况,量身制定了成交型网站。
2、投放百度网盟,覆盖大成都地区
先做好成都地区知名度,特别是网络上面覆盖率,选择客户可能去的网站投放广告,例如财经类、设计类垂直门户等。网盟关键词围绕“vi设计、包装设计、画册设计、标志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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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煜的核心业务布局关键词“成都标志设计,成都vi设计,成都包装设计,成都画册设计”,抱住百度的大腿才能有更好成交机会。
4、整理20个设计论坛发帖、顶贴、刷浏览量
给论坛会员发送站内信 并把公司作品及新闻发布到论坛
5、每天加群至少3个,加后提取QQ群成员并群发QQ邮件
邮件营销要做的好,重要的是执行和文案的策划
6、选择高权重新闻媒体发布软文
选择新闻媒体,除了价格外,还可以在百度上面输入关键词看下排名、浏览量、评价、首页占有率等因素
当然这只是前期(2-4个月)的计划与执行,后期增加了更多网络渠道,如新媒体等,就这样成都大煜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在成都设计公司来说,已经有些知名度,连省外的一些公司也开始找大煜合作,此时已经不用为订单而恼火,可以筛选高质量的客户,经过严格的把关,做出好的产品,大煜慢慢走向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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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诉人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伟、原审第三人周艳芬劳动争议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雷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云,眉山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拓,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伟,男,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审第三人周艳芬,女,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颜伟、原审第三人周艳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954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煜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云、邓智拓、被上诉人颜伟、原审第三人邓向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煜华公司上诉请求是: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954号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审和理由:1、一审诉讼主体错误。首先遗漏了诉讼主体,被上诉人因处理攀枝花南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泰公司)事务而与之形成债权债务,上诉人基于同南泰公司委托付款关系向被上诉人代为支付报销费用。在南泰公司出具攀南投[2016]06号、攀南投[号文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且上诉人明确提出追加南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无论从查明事实的角度还是南泰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角度,均应追加南泰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其次,一审法院错误将周艳芬作为本案第三人,从利害关系角度,周艳芬仅就被上诉人拟报销的票据金额是否同报销金额一致予以签字确认,结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当庭不要求周艳芬承担责任和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对周艳芬的身份、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周艳芬不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错误认定案涉费用系被上诉人于工作中替上诉人替付,被上诉人不能明确说明22366元报销费用的组成,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费用系替上诉人垫付。其次,错误认定南泰公司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垫付款,从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南泰公司的文件均已说明南泰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垫付款,即使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南泰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垫付款,为查明案件事实,亦理应追加南泰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第三,错误认定垫付金额,被上诉人的工作是专职驾驶川A066UH车辆,其并未负责公司的其他工作,在被上诉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除A066UH车辆以外的其他费用有23项、金额43469元,另外,在《费用报销单》中存在与被上诉人职责不相应且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基于上诉人或上诉人的法宝代表人指示或委托所为的报酬费用45项,金额51755元。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周艳芬的签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第一、周艳芬出具的系收条,并非借据且无抬头,仅用于证明收到被上诉人报账单据及单据与金额同报账金额相一致,用途亦为内部管理,并无代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作出债权债务确认的意思表示;第二,《收条》无上诉人财务总监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无上诉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应视为上诉人的行为;第三,纠纷形成过程中,被上诉人、周艳芬均系上诉人职工,周艳芬的履职行为(亦为被上诉人庭审中予以认可)不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无法形成表见代理。其次,本案非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适用《劳动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如前所述,本案系委托代付引起的民间纠纷,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如若按劳动争议处理,被上诉人亦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颜伟辩称,我为公司垫付了钱,公司应当给我,周艳芬是公司的会计,能代表公司,其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总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艳芬述称,公司的帐并不是我签了字就能付钱的,我在公司只负责审单审票据,至于此帐是否真实我不清楚,公司付钱最终还是需要老总签字才行。颜伟向一审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煜华公司给付我(在职期间为被告垫付)未报账费用2236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颜伟于2010年10月到煜华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煜华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6年2月为颜伟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期间颜伟担任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军专职驾驶员,同时兼职公司其它用车的车辆驾驶,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年审保险、维修保养等及公司交待的其它工作,上述工作的开支都先由颜伟垫付后再向公司报账。颜伟所报费用由煜华公司以公司转账或个人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因煜华公司拖欠工资,颜伟于日离职。日,颜伟与周艳芬(系煜华公司会计,从事财务工作)结算,周艳芬对颜伟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费用制作《颜伟报账清单》,该清单载明应付颜伟报销费用为187060元,颜伟借支为174380元,周艳芬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公司尚欠颜伟未付款12680元。日,颜伟与周艳芬再次结算,周艳芬以煜华公司经办人名义于当日向颜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截止日收到颜伟未报账的费用单据58张,共计金额196746元。截止日已转174380元给颜伟,尚欠颜伟22366元未付”。颜伟找煜华公司支付工资及上述费用未果后,向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煜华公司支付工资及上述未给付的报账费22366元等。市仲裁委于日作出眉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颜伟申请支付的报账费用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予以处理。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现已生效。另查,煜华公司系攀枝花南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泰公司)股东,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建军。煜华公司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其代南泰公司支付过车贷、利息等费用。颜伟所填写的费用报销单抬头部分填写的均为:“南泰”,单据上复核由周艳芬签字。颜伟解释填写“南泰”是按煜华公司要求填写,颜伟不是南泰的员工,也未为南泰工作,费用是为煜华公司垫付的。煜华公司认可颜伟与南泰无劳动合同关系和其他合同关系。同时解释,雷建军既是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南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建军在从事职务工作中没有详细分清,也可能是基于南泰工作产生的,也可能是基于煜华公司工作产生,如果是为南泰垫付,那么报销单抬头就写南泰。日,南泰公司作出攀南投[2016]06号《关于停止报销颜伟所涉费用的函》,载明:“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由贵公司代付的颜伟报销相关费用,即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共计196746元的费用(已由贵公司实际支付174380元),经我公司内部审查中复核,可能存在虚假报销等问题。请你公司自收到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颜伟所涉费用的报销,由我公司审查核实后自行给付。”日,南泰公司作出攀南投[号《关于颜伟所涉报销费用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主要载明,颜伟报销的金额196746元费用,均属颜伟办理南泰公司相关事宜垫付费用,真实垫付费待审核,系煜华公司替南泰公司代付。公司在内部审查中复核发现颜伟存在虚假报销问题,已于日书面函告煜华公司停止代付,待公司审查核实后自行给付。公司于2014年起与煜华公司建立代付报销关系,煜华公司作为代付单位对此不负有票据审核和金钱给付义务。一审诉讼中,颜伟当庭表示,本案中不要求周艳芬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颜伟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事项中包含未报账费用22366元,市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未作出处理。颜伟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颜伟作为煜华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产生垫付费用,向煜华公司财务申请报账,周艳芬作为财会人员收到颜伟的报账单据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经周艳芬结算出具收条确认,颜伟报账单据费用共计196746元,煜华公司履行支付了174380元,尚欠22366元未支付。周艳芬确认的上述费用虽无煜华公司盖章,但周艳芬系煜华公司财会人员,其以煜华公司经办人名义作出的确认,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煜华公司应向颜伟支付尚欠的22366元。颜伟与周艳芬并无垫付关系,故周艳芬不应承担支付责任。煜华公司抗辩其与南泰公司存在代付关系,颜伟主张的费用应由南泰公司支付。经庭审查明,颜伟与南泰公司既无劳动合同关系,又无其他合同关系。煜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本案案涉费用是颜伟履行南泰公司工作所产生。虽然颜伟在报账单抬头填写“南泰”,但报账单上复核人员周艳芬系煜华公司工作人员,且颜伟也未向南泰公司提出过或递交过报账申请,南泰公司也未向颜伟支付过报账费用。南泰公司与煜华公司是否存在代付关系,与颜伟申请煜华公司支付其履行工作中产生的垫付费用并无关联性,故煜华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至于南泰公司针对颜伟报账所作出的两份文件,颜伟并不知晓,且颜伟也不是南泰公司员工,故对颜伟不产生约束力。周艳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颜伟垫付费用223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诉讼主体是否错误,即:南泰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以及周艳芬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2、一审认定事实是否错误,即:颜伟垫付多少金额以及该金额由谁支付;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即:本案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是否正确。关于南泰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以及周艳芬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问题。煜华公司以颜伟主张的债权是与南泰公司形成的且南泰公司已在有关文件中已认可,一审中煜华公司明确提出追加南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不予追加是错误的。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一是由原告明确告诉,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本案中,颜伟作为一审的原告并未起诉南泰公司,煜华公司虽在诉讼中提出追南泰公司作为共同诉讼被告,但其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南泰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一审的被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一审原告颜伟的起诉,周艳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一审法院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因此,煜华公司认为一审诉讼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颜伟垫付多少金额以及该金额由谁支付问题。本案中,颜伟于2010年10月到煜华公司上班,与煜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成为煜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包括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年审保险、维修保养以及公司交待的其它工作,工作中形成的费用开支都先由颜伟垫付后再向公司报账。上述工作的开展是颜伟履行工作职责,以煜华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的,是其作为煜华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煜华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在处理煜华公司的事务中垫支的费用理应由煜华公司承担。至于颜伟接受的事务是煜华公司自身的事务还是煜华公司接受南泰公司等委托的事务,只要是煜华公司安排给颜伟办理的,其垫付的费用,颜伟都有权向煜华公司主张。故煜华公司主张颜伟垫付费用中不是煜华公司自身事务的部分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垫付费用的金额问题,煜华公司的财务人员周艳芬于日与颜伟结算,并于当日以煜华公司经办人名义向颜伟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表明,颜伟报帐票据为58张,总金额为196746元,截止日煜华公司已付174380元给颜伟,尚欠颜伟22366元未付。周艳芬属于煜华公司财务人员,其履行职务人行为后果应由煜华公司承担,从其出具的收条已同时表明,煜华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该结算金额的垫付款174380元,只是尚欠22366元未付。因此,煜华公司所欠颜伟垫付金额皆因其财务人员周艳芬出具的收条锁定,煜华公司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该收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煜华公司尚欠颜伟垫付款22366元并无不当,故煜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是煜华公司欠颜伟垫付款22366元纠纷,因煜华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而引起,该欠款是颜伟完成煜华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所形成,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是正确的。煜华公司上诉称周艳芬的履职行为不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无法形成表见代理。本院认为,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首先应获得法人授权,与法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才构成表见代理。具有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就是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本案中,煜华公司、颜伟均认可周艳芬与颜伟的结算行为是履职行为,周艳芬与煜华公此时形成的是代理关系,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煜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定周艳芬的职务行为后果由煜华公司承担的结论是正确的。煜华公司以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本案属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煜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美福审判员  罗卫平审判员  张澌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彬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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