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和外企和民企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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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及区别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及区别是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企业,中外,外资企业这三种外商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区别,投资方式区别,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2.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2)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叫。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独资经营企业&。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4.三资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明确。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4)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经营决策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外合营企业如果是法人企业则管理制度与中外合资企业相同,也可以单独由中方和外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外资企业也设董事会,但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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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外商独资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文化和资源
Q: 外商独资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更灵活的企业形式,可以通过协议分配风险和收益。自1995年以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国外投资者的一个选择。
1.在中国,外国直接投资是否正在增长?
总的来说,从2009年到2013年,除了2012年外,外国直接投资一直在增长,相关数据如下
单位:十亿美元
2.外国直接投资是否有繁琐的法律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公司把兼并收购作为调整他们经济战略结构的工具,增加资产的现金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化整合和推销经营理念等等。
3.企业并购在现代中国扮演什么角色?
企业并购在现代中国扮演什么角色?
4.外商投资企业受到的待遇是否有别于国内企业?
是的。外商投资企业受制于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把各个行业分为:(1)支持,(2)允许,(3) 限制,(4)禁止。
5.什么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公司结构的四种可能形式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转换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除了这四种公司结构之外,有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中国投资吗?
不能。这是经商务部批准的一个法律要求,所有的投资要通过这四个公司结构之一。
7.一个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项目会否避过商务部的审查?
不会。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改变必须事先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因此,任何涉及外国投资的并购都在商务部直接控制范围内。
近年来,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规定已做修订,为并购交易提供了更清晰的说明。根据日生效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8.外国公司希望进入中国市场有哪些并购选择?
最近境外投资流入中国,这新浪潮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并购。对并购内资企业感兴趣的外国公司有两个基本选择: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间接方式不言自明,是指外国投资者投资一个非中国企业作为中介,并使用该公司兼并目标内资公司。大多数交易都是通过间接并购方式完成,然而,间接并购方式有许多缺点。间接投资适用于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有一定份额的外资企业,不适用于尚未进入市场且想在短期内保持市场份额的公司。
境外投资者拥有的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中国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内资公司新增资本的方式将国内企业变为外商投资企业。这个过程叫做股权并购。另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国外企业达成协议,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投资以让国外企业能够运营这些资产,这种方式定义为资产并购。这两种方法是直接并购,该方式可在短期内进入市场。目前,进入中国市场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和规则限制。
9.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文件?
有8个关于外资企业并购的配套法律文件:
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2. 反垄断法(2008)
3.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
4.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3)
5.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
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
8.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
10.规定允许哪些人或公司主体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制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规定都可以申请。上述公司可以申请投资,包括建立新公司或收购其他公司。
11.外商投资企业何时可以开始境内投资並且会有什么限制?
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
12.并购国有企业会涉及哪些问题(起诉)?
首先,并购涉及的起诉要求许多政府机构批准,例如国家的物业管理当局。其次,这个过程不是很透明。由于存在不清楚的审批程序,当发生诉讼时会有不确定性,审批当局在这些事件上过于慎重。
13.通过中国股票市场与上市公司并购的机会有多大?
与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并购在法律上是允许的。然而,仍有许多具体的限制。
14.在中国市场并购有哪些方式?
并购交易可能采取的形式:(1)购买目標公司的股权或资产,(2)股权交换,(3)通过现金或股票购买合并两个或多个业务实体,或(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15.考虑到中国的并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中国市场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并购方式?
例如,如果一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已经有一个可靠的商业伙伴,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希望考虑合并现有的实体。与当地公司合并有一些优势,譬如已具备当地知识、进入当地市场的渠道,少一个竞争对手,且在市场上现有的业务仍在继续。
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能担心目标公司存在隐藏负债。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能不愿与目标公司合并,只希望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实体,此后通过新成立的实体收购本地公司的资产。资产交易使外国投资者收购只有可行的资产而不需要接管目标公司积累的债务和负债。
16.中国有反垄断法吗?在外国投资者进行并购交易时需要考虑这方面因素吗?
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于日生效。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17.在中国并购交易有必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吗?
当然需要。一些中国公司可能在其业务上有某些违规行为。例如,一家公司的董事可能故意不去申请登记财产所有权以节约成本。在并购交易进行之前,外国投资者必须解决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因此,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与财务尽职调查一样重要,以确定目标公司的发展能力。
18.在中国,合并一般会有什么税务影响?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般来说,与合并相关的税务处理如下: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稅務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19.合并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如果合并满足一些特殊条件,收益或损失可以推迟确认。与资产收购相比,合并不会产生任何增值税或营业税问题。
20.合并后的公司在税务会计处理上有任何特殊的要求吗?
在现行规则下,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该以公允的市场价值记录。折旧或摊销价值也应该根据相应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
21.并购之前,公司的免税期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2.合并前公司累计损失的税收影响是什么?
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然而,如果满足一些特殊条件,合并企业可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3.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几个分支机构,他们如何纳税?
一般来说,应由总部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支机构应在地方缴纳税金。然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部可以合并缴纳其中国分支机构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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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商独资企业有股东会吗?
作者:海通证券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问:外商独资企业有股东会吗?我听说外资企业都没有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是真的吗?
   & (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
  (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解析: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当然没有股东会。
  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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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和外企的区别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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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独资和外企的区别的热门法律知识
股权变更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外商进行投资公司增资的有很多,在进行外商投资公司增资之前,需要了解一下外商投资公司增资流程。那么,外商投资公司增资流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外商投资公司增资应该准备齐全的资料、流程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少外资企业都在中国落户发展。外资企业在内地发展是必须要进行内地公司的注册的,那么,苏州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流程是什么呢?这个问题难倒了不少朋友。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律师365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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