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06平方米,若乙方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按每平方4千元补足面积差价款,

宽11米长9.5米占地面积约106平方的3层小别墅,4套房型宽11米长9.5米占地面积约106平方的3层小别墅,4套房型家居装修设计管家百家号宽11米长9.5米占地面积约106平方的3层小别墅,4套房型目前比较中意这套,底楼”公卫“坐北朝南设在楼梯下,外墙上可开窗通风采光。第二套,卫生间比较大点,不足之处就是底楼卫生间门朝向不太理想。第三套,主要不足是底楼餐厅只能放大厅里。第四套,变化有点大如果您喜欢的话,可以关注小编账号,每天更新精彩家居装修设计资讯。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家居装修设计管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探讨高端家居生态,打造高品质的家居生活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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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胶州市KK香港城内11号楼的房号为301号至316号共16套房屋;15号楼的房号为301至324号共24套房屋;19号楼的房号为302至333号共32套房屋;10号楼8、9、12、13、14、15、22、27、28、29、30、31、32、33号网点房;房产证号:胶私155872号建筑面积926.64平方米、胶私155870号建筑面积120.96平方米,两处房产及位于胶州市朱诸路以西,胶高路以南地号为1-5-106-378使用面积为7372.7平方米土地一宗,地号为1-5-106-377使用面积为2287.6平方米土地一宗
委托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
参考价:(万元)
联系人:杨岗山
联系电话:
司法拍卖公告
受胶州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以下标的依法按现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厅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胶州市KK香港城内11号楼的房号为301号至316号共16套房屋;15号楼的房号为301至324号共24套房屋;19号楼的房号为302至333号共32套房屋;10号楼8、9、12、13、14、15、22、27、28、29、30、31、32、33号网点房;房产证号:胶私155872号建筑面积926.64平方米、胶私155870号建筑面积120.96平方米,两处房产及位于胶州市朱诸路以西,胶高路以南地号为1-5-106-378使用面积为7372.7平方米土地一宗,地号为1-5-106-377使用面积为2287.6平方米土地一宗。起拍价万元,拍卖保证金402万元。
二、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拍卖会时间:2017年2月21日10:00至2017年2月22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
四、特别说明:
位于胶州市朱诸路以西,胶高路以南地号为1-5-106-378使用面积为7372.7平方米土地一宗,现被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南辛置村委占用;对被执行人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价值进行整体拍卖,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五、竞买登记手续办理:
1、竞买人应在2017年 2月20日16时30分前携保证金凭证(到账为准)及有效证件(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结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青岛产权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2、与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应及时办理竞买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交纳保证金账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用账户):收款单位:青岛产权交易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账号:666
六、联系方式:
拍卖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19号2号楼101室
网址:www.qdpuyangpaimai.com
电话:0532-
,& 黄女士
青岛产权交易所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网址:www.qdcq.net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0
青岛普阳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2日
本公告刊登在2017年1月22日的《青岛早报》
标的物介绍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网站技术服务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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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块正方形的菜地,把它的一组对边延长10%,另一组对边延长15%,这时得到的长方形菜地的面积比原来正方形菜地的面积增加了106平方米.问原来正方形菜地的面积是多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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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正方形的边长为a,则(1+10%)ao(1+15%)a-a2=106,&&&&&&&&&&& 1.265a2-a2=106,&&&&&&&&&&&&&& 0.265a2=106,&&&&&&&&&&&&&&&&&&& a2=400;答:原来正方形菜地的面积是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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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正方形的边长为a,根据长方形的面积公式和正方形的面积公式,由长方形菜地的面积比原来正方形菜地的面积增加了106平方米得到方程,求得a2的值即可.
本题考点:
长方形、正方形的面积;百分数的实际应用.
考点点评:
考查了长方形、正方形的面积和百分数的实际应用,本题关键是列出方程求出边长的平方的值.
扫描下载二维码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洪军与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仪民初字第0837号原告杨洪军。委托代理人杨平(原告之子)。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尚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志明,律师。原告杨洪军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洪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尤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洪军诉称,日,原、被告及仪征市真诚房屋评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扬州化工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拆除原告坐落于仪征市青山镇的房屋及附属物。被告应返还原告建筑面积为251.05㎡,拆迁过渡费按应返还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支付给原告。但双方结算时,被告只是按照原告实际拿房面积106㎡给付了原告过渡费。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拆迁房屋过渡费391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证据为:1、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2、拆迁补偿费用结算清单1份。被告辩称,对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协议1、3、4、7条可以看出原告作为拆迁户自愿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并且自愿选择低于其应返还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所以被告按协议约定,前四个月按合同约定的应返还建筑面积给付了原告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按照原告自愿选择的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上调至6元进行计算,已经多于合同标准发放,并未少付原告过渡费。另外,原告在领取安置补偿费的时候已经对被告计算的清单签名认可,之后也没有通过诉讼撤销或确认清单无效。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被告(甲方)与原告杨洪军(乙方)及仪征市真诚房屋评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扬州化工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拆除原告坐落于仪征市青山镇的房屋及附属物。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建设需要,经批准需拆除乙方坐落在青山镇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三方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一、拆除房屋面积:甲方拆除乙方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为561.93㎡,其中应返还建筑面积为251.05㎡。二、拆迁补偿费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费用、房屋装修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四个月过渡费及区位补偿指导价等合计为(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陆仟元整(详见评估表),由甲方补偿给乙方。该费用除留足预定购房款外,剩余部分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房后及时给付乙方。乙方承诺在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完整无损交给甲方。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安置。2、产权调换。乙方自愿选择第2种方式。四、拆迁安置情况:如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甲方安置乙方的房源在:1、浦西,安置房户型分为特大套(122㎡左右)、大套(106㎡左右)……乙方自愿选择订购浦西的大套住房壹套,建筑面积为106㎡左右。……七、搬迁过渡事宜:乙方搬迁后过渡房自行解决。甲方按照乙方拆除房屋应返还建筑面积支付给乙方每平方米每月4元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甲方过渡期限暂定24个月,从日起计算(实际从乙方正式腾空交房时间起)。对乙方选择货币安置,甲方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给予乙方4个月的每平方米每月4元的过渡费(该费用已在第二条款中结清)。若因甲方在签订协议后24个月内还未能安置房源,乙方超期过渡期间的过渡费由甲方加倍支付给乙方……”同年6月20日双方到仪征市公证处作了公证。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816000元、过渡费28620元(扣除了拆迁协议中已计算的4个月,按106㎡计算)、其他11870元,合计856490元。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章后,原告领取了浦西106㎡的安置房屋和清单中所列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回迁户计算清单及双方当庭的一致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应返还建筑面积为251.05㎡,第三条约定了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协议第四条中原告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为106㎡,而不是应返还建筑面积251.06㎡,第四条约定的内容实际是对第三条约定产权调换作了变更,即产权调换106㎡,其余部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第七条虽约定被告应按照拆除房屋应返还建筑面积支付乙方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但该条同时约定,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4个月的过渡费。协议第四条约定显然是货币补偿安置以外的部分产权调换面积才享有相关过渡费。从协议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实际已采用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了安置结算,原告于日在拆迁安置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因此,被告按照产权调换面积(即实际返还面积)支付过渡费未违反协议约定,原告主张货币补偿安置部分额外过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洪军要求被告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拆迁房屋过渡费39163.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9元,依法减半收取389.5元,由原告杨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婷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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