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资金必须自有中国合法的资金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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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吗,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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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例: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案例: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案例:甲在外地做生意,经常急需资金周转。2007年6月,甲找同学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甲言明自己做生意利润可观,愿意付给乙40%的年利息。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的四倍即年利率26.28%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 26.28%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行为属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甲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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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多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_财经评论(cjpl)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多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一旦产生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递,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此次印发《通知》的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而且以暴力催收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健康发展。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金融行为亮剑,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规范。   借贷资金必须自有合法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西南财经大学此前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已高达数万亿元之巨。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一旦产生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递,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   此次印发《通知》的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间信贷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   《通知》还对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作出了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通知》还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这也是2017年原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后,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相关活动再次发布的一道“禁令”。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规范民间借贷,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此次《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暴力催债以及面向在校学生的非法贷款。   一位曾遭遇过暴力催收的“打工族”告诉记者,他去年在某现金贷APP平台上借过1000元,因为没有及时还款,有时半夜十一二点都会接到催债电话。“通过这些借贷平台借钱很快,有的1天到账,有的只需几个小时。一旦无法还款,平台就会采取‘呼死你’的方式,打爆借款人的手机。”他说。   因催收导致的极端事件也屡见报端,今年以来媒体就报道过多起此类事件。一位19岁女孩陷入现金贷泥潭,母亲借遍认识的人,拆东墙补西墙还了10余万元后,因压力太大服农药自杀;一名25岁理工科硕士在旅社自缢身亡。家人从其手机中发现13个网贷APP,累计5万多元债务。   有学者分析指出,目前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使得一些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如果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放贷者对他们几乎束手无策,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催债。   由于一些暴力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坚决严厉打击。此次《通知》对暴力催债的行为说“不”,明确要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另外,“校园贷”也被《通知》纳入严厉打击的范畴。此前有媒体报道,有在校学生用裸照贷款,当无法及时还款时,放贷人便以公开裸照为由逼迫,并酿成惨剧。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规范发展需多方施策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监管难度很大。比如,治理暴力催收,不仅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而且需要从源头治理;严禁“校园贷”,在规范相关借贷平台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需要各方群策群力。   规范民间借贷需要从源头规范,改进金融服务是重要举措之一。《通知》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另外,《通知》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位长期关注民间借贷的律师对记者表示,民间借贷维权难,利率不透明,证据不足是主要原因。除了要加强宣传,让大家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之外,借贷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将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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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一旦产生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递,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此次印发《通知》的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而且以暴力催收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健康发展。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金融行为亮剑,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规范。   借贷资金必须自有合法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西南财经大学此前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已高达数万亿元之巨。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一旦产生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递,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   此次印发《通知》的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间信贷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   《通知》还对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作出了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通知》还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这也是2017年原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后,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相关活动再次发布的一道“禁令”。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规范民间借贷,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此次《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暴力催债以及面向在校学生的非法贷款。   一位曾遭遇过暴力催收的“打工族”告诉记者,他去年在某现金贷APP平台上借过1000元,因为没有及时还款,有时半夜十一二点都会接到催债电话。“通过这些借贷平台借钱很快,有的1天到账,有的只需几个小时。一旦无法还款,平台就会采取‘呼死你’的方式,打爆借款人的手机。”他说。   因催收导致的极端事件也屡见报端,今年以来媒体就报道过多起此类事件。一位19岁女孩陷入现金贷泥潭,母亲借遍认识的人,拆东墙补西墙还了10余万元后,因压力太大服农药自杀;一名25岁理工科硕士在旅社自缢身亡。家人从其手机中发现13个网贷APP,累计5万多元债务。   有学者分析指出,目前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使得一些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如果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放贷者对他们几乎束手无策,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催债。   由于一些暴力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坚决严厉打击。此次《通知》对暴力催债的行为说“不”,明确要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另外,“校园贷”也被《通知》纳入严厉打击的范畴。此前有媒体报道,有在校学生用裸照贷款,当无法及时还款时,放贷人便以公开裸照为由逼迫,并酿成惨剧。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规范发展需多方施策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监管难度很大。比如,治理暴力催收,不仅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而且需要从源头治理;严禁“校园贷”,在规范相关借贷平台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需要各方群策群力。   规范民间借贷需要从源头规范,改进金融服务是重要举措之一。《通知》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另外,《通知》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位长期关注民间借贷的律师对记者表示,民间借贷维权难,利率不透明,证据不足是主要原因。除了要加强宣传,让大家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之外,借贷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将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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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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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
原标题:多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一旦产生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递,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此次印发《通知》的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而且以暴力催收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健康发展。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金融行为亮剑,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规范。
  借贷资金必须自有合法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西南财经大学此前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已高达数万亿元之巨。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一旦产生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递,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
  此次印发《通知》的出发点正是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间信贷规则,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
  《通知》还对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作出了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通知》还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这也是2017年原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后,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相关活动再次发布的一道“禁令”。
  对暴力催收行为说“不”
  规范民间借贷,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此次《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暴力催债以及面向在校学生的非法贷款。
  一位曾遭遇过暴力催收的“打工族”告诉记者,他去年在某现金贷APP平台上借过1000元,因为没有及时还款,有时半夜十一二点都会接到催债电话。“通过这些借贷平台借钱很快,有的1天到账,有的只需几个小时。一旦无法还款,平台就会采取‘呼死你’的方式,打爆借款人的手机。”他说。
  因催收导致的极端事件也屡见报端,今年以来媒体就报道过多起此类事件。一位19岁女孩陷入现金贷泥潭,母亲借遍认识的人,拆东墙补西墙还了10余万元后,因压力太大服农药自杀;一名25岁理工科硕士在旅社自缢身亡。家人从其手机中发现13个网贷APP,累计5万多元债务。
  有学者分析指出,目前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使得一些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如果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放贷者对他们几乎束手无策,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催债。
  由于一些暴力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坚决严厉打击。此次《通知》对暴力催债的行为说“不”,明确要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另外,“校园贷”也被《通知》纳入严厉打击的范畴。此前有媒体报道,有在校学生用裸照贷款,当无法及时还款时,放贷人便以公开裸照为由逼迫,并酿成惨剧。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规范发展需多方施策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监管难度很大。比如,治理暴力催收,不仅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而且需要从源头治理;严禁“校园贷”,在规范相关借贷平台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需要各方群策群力。
  规范民间借贷需要从源头规范,改进金融服务是重要举措之一。《通知》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另外,《通知》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位长期关注民间借贷的律师对记者表示,民间借贷维权难,利率不透明,证据不足是主要原因。除了要加强宣传,让大家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之外,借贷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将来维权。(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陆 敏) (责任编辑:张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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