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签订合同判决书生效15天怎么算

合同如何变更才有效
原告:广元市&&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  被告:四川&&燃煤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川&&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厂(以下简称B电厂)。  原告煤业公司诉称,日煤业公司与二被告签署《煤炭购销合  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供应烟原煤,明确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在2017年5月前遵循合同约定结算内容办理结算支付,但从日起,二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煤款。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原则,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的煤款共计9553178.O6元至今未付。四川&&矿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和四川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集团)也分别于日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与原告遭遇的情形一样,二被告亦应支付C公司和D集团的煤款分别为元和60.9884.55元,现C公司和D集团已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下欠货款ll元及利息。  被告A公司答辩称:原告要求按补充协议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充协议对A公司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A公司与煤业公司签订购销煤炭合同对价格、验收、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约定由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燃料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E分公司)验收,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经需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而补充协议没有写明供、需双方各自是什么单位,也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补充协议上需方签字的人也没有获得被告的授权,谢&&虽然在主合同上签字,他仅是委托代理人身份,他的代理权限非常有限,但他无权代理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中,A公司根据E分公司的计算与原告进行部分结算,但后来发现该计算方式严重背离《煤炭购销合同》,2017年5月A公司通知煤业公司等三公司停止原有的结算,同月15日开始所供的煤均按新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曰之前的结算不能视为履行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A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后明确表示该补充协议是无效的,A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从来没有追认过补充协议。主合同明确约定了生效要件:即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才生效,A公司的结算行为不构成追认。日以后按新的结算政策结算后,原告并没有停止供货并结算,表明原告接受A公司的结算新办法。  被告B电厂在答辩中称:除购煤数量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外,其他合同履行的事实和抗辩理由与A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日供方煤业公司与需方A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一份,与需方B电厂签订了合同《煤炭购销合同》二份。合同对煤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地点作出了约定,合同第七条二款载明供需双方委托E分公司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7、本合同所有条款都是供需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7份。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需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8、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1)合同的有效期日至l2月31日。(3)双方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协商一致。供方加盖煤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赖&&签字,需方A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谢&&签字,在合同鉴证意见栏,有四川&&电力开发公司加盖的燃料合同签证章,广元市煤炭调运办公室和四川省煤炭合同监证章。同日,供方C公司与需方A公司、需方B电厂分别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三份,基本内容与供方煤业公司所签合同一致,供方C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叶&&签字,需方分别加盖A公司和B电厂合同专甩章,需方的委托代理人谢&&在三份合同上签字。在合同鉴证意见栏,有四川&&电力开发公司加盖的燃料合同签证章、泸州市煤炭调运办公室和四川省煤炭合同监证章。  年12月23日供方D集团与需方A公司和需方B电厂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二份,基本内容与供方煤业公司所签合同一致,供方D集团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张&&签字,需方A公司、需方B电厂均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均由谢&&签字。在合同鉴证意见栏四川&&电力开发公司加盖燃料合同签证章。  年12月14日需方参会人员谢&&、张&&、董&&、盛&&与供方参会人员赖&&、叶&&、葛&&、张&&签订《2017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载明:一、水份按7%计,超过7%进行考核。三、关于灰份一事,所发煤均按力口权平均结算。七、本协议一式一份,不作复印,保存在需方共同备存。八、本协议需经双方参会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否则无效。九、此补充协议在签订需方正式供煤合同的基础上作为供煤的最终结算附件。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日。谢&&在签订合同时任E分公司总经理,代表A公司和B电厂参加电煤供需会负责签订合同。张&&在签订合同时任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燃料部经理。董&&在签订合同时任E分公司副总经济师。盛&&在签订合同时任E分公司燃料部主任。E分公司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的工作分工,负责煤炭供货合同履行中的验收、核算、计价。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煤业公司、C公司、D集团均依约向A公司、B电厂供煤,并由E分公司负责对所购煤进行了验收、核算、计价,合同履行至日前各方均对履行合同的内容无异议,依据《2017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进行了结算。从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A公司、B电厂发现结算方式背离了《煤炭购销合同》的结算方式,单方停止原有的结算,并依据《煤炭购销合同》与供方结算。煤业公司依据补充协议,计算A公司、B电厂共计下欠货款元,A公司、B电厂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日C公司将在A公司、B电厂的货款l元债权转让给煤业公司,向A公司、B电厂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日D集团将在A公司、B电厂的货款元债权转让给煤业公司,向A公司、B电厂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A公司、B电厂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异议。  还查明:2017年度供方煤业公司、C公司、D集团与需方A公司、B电厂之间均有煤炭购销合同关系,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同时签订了《2017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内容完全与《2017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一致,在需方参会人员签名处除无谢&&签字而是徐&&签字外,其他三人均为2017年补充协议的人员,煤炭货款实际是以补充协议结算。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B电厂共同向原告煤业公司支付货款元,并支付从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020元由被告A公司、B电厂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煤业公司垫付,在执行判决时由被告A公司、B电厂向煤业公司支付。  分析意见:  (一)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日需方与供方签订的《2017合同执行补充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在本案中,主合同的签订很严谨,主合同的生效很严格,但对主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主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仅为&双方协商一致&,没有形式上的特别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致意见,就满足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补充协议》就成立并生效。从签订补充协议的需方人员身份看,谢&&是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是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燃料部经理,即A公司和B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煤炭供应的负责人,其他二位是E分公司业务人员,也是2017年度四川省电煤供需洽谈会的参会人员。而供方签订人员均是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谢&&作为需方代表之一,具有A公司和B电厂的合法授权,张&&的签字代表主管部门的签证意见,因此,谢&&等签订补充协议是代表A公司和B电厂的行为,该行为有效。从补充协议第八条&本协议需经双方参会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和第九条&此补充协议在需方正式供煤合同的基础上作为供煤的最终结算附件&可以认定,补充协议应为《煤炭购销合同》的附件,符合主合同载明的协商一致。《2017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表明补充协议内容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补充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A公司和B电厂单方面终止履行补充协议已构成违约,煤业公司要求依据补充协议结算货款应予支持。  (二)本案给国有企业的启示。一是对合同的签订、变更、修改要高度重视。有些企业订立主合同很严谨,但相应的从合同程序上控制不严,显得比较随意,有些从合同的签订是在少数内部人员把控下完成的,甚至对主合同内容进行根本性改动,这造成主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落空,给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控制风险的做法可以是,在主合同中对合同变更、修改等作出特别约定,如哪些人有权变更、修改,必须满足哪些形式上的要件等。二是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企业对外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的内部人员实施,而基于道德风险等原因,内部人员的行为可能与企业的利益相悖,但从法律上讲,内部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企业承担。过去出现过这方面的许多案例,企业抗辩称,其内部人员的行为没有经过授权,损害了企业的根本利益,是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但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对内部人员的授权要明确清晰,并将授权范围及时向谈判或交易相对方批露,对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要管理好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介绍信等,要研究和防范司法机关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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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可以签订未来一段时间才生效的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
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例如,某机械厂经过研究开发,发明出一种新型农机产品,预计两年以后将取代目前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但生产该类新型农机,必须用一种特殊型号的齿轮,通过预算,两年后机械厂将需要该型号齿轮400套,如果现在购买,将产生很大的保管费用,两年后购买,齿轮价格将可能与现在的价格差别不大,机械厂能否订立两年以后生效的合同?
&&&&表示,当然可以这样签订。这是一个附期限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确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所附条款,这样的合同称为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同。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对当事人履行生效合同义务所施加的时间限制,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等。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间,能够产生特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导致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定,机械厂可以签订一个附期限的合同,这样就可以解决远期的间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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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时间是一样吗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时间是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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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合同中对生效时间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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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有关系的问题,姐姐将我调配到外贸企业上班,现在才刚刚接手,有很多都不知道,就像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我都不知道,所以来问下,请细点的说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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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二、合同的生效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时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国效力的表现:
①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合同文本中的生效日期可以比签订日期早吗?
问题补充:
双方约定合同为年度合同,因此文本内容写的是日到日,但是因为合同审核时间及签订时间较长,签订的时间已经在1月中旬了,这样是没有关系的吧
地区: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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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先成立,而后生效。成立需要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即可以,而生效则需要法律判断。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劳动合同,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往往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另外,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较为宽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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