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房屋中介收费标准咋就这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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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收费混乱现象难解 “低价战”难以持久
链家在北京二手房交易收费标准仍为2.7%,其中包括2.2%居间服务费和0.5%保障服务费。“是有个别北京区域有少量优惠,这不是链家收费的普遍现象。”链家相关人士证实说。
北京晨报记者以购房人身份致电我爱我家北京公司客服中心,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说,“目前我爱我家在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为2.7%,但对于12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房交易,可以由门店向公司申请,从而获得1.5%的优惠价格。天通苑等个别区域推出收费1%,还要经过公司批准才能有效。”
“我爱我家在北京地区推出1%、1.5%佣金,是一种临时促销活动,它不是长期性的。”我爱我家相关人士解释说,在北京二手房交易中,每一笔中介费的收取,都要经过公司批准,经纪人个人不能擅自确定优惠价格。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传统中介受到新兴互联网中介的冲击,部分销售业务被新兴互联网中介夺走,所以传统中介不得不在盈利模式上做出调整,其中包括推出新的业务类型,或是调整收费标准等方面。在去年末到今年春节,二手房市场基本面向好,购房情绪高涨,传统中介适时调整收费标准,适当给予让利优惠,可以促进市场交易规模提升,以便弥补收费减少的风险。
“低价战”难以持久
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经理孔丹对北京晨报记者说:“部分新兴互联网中介以低收费杀入北京二手房市场,其目的就是为了快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实际上,这些互联网中介并非都是赚钱的,其中不乏有些互联网中介是在赔本经营。”“在通常情况下,每一单北京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中介公司收费不低于1.5%,才能够保证不赔本经营。”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说。
爱屋吉屋联合创始人邓薇表示,“2016年,我们要从一个最会花钱的公司,变成一个最会赚钱的公司。我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广州和深圳有可能率先盈利。”据邓薇介绍说,近一段时间,爱屋吉屋对公司的考核制度与员工的薪资制度做了新的调整,并同时推出了“四险一支持”等包含法律支持在内的以防范二手房交易风险的延展服务,以求让公司成本结构更加合理。所以爱屋吉屋在北京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收取佣金1%之外,加收0.5%交易保障服务费。
“部分互联网中介公司在赔本打低价战,是难以持久的。”链家网公关部李先生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互联网中介公司也开始通过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严跃进告诉北京晨报记者,“2016年,随着传统中介公司与互联网中介公司竞争的加剧,提高效率和服务才是取胜的关键。由于北京二手房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所以中介公司的服务保障很重要。不同的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必然会导致各自提供的服务有所不同。低收费有可能导致中介公司服务打折扣,而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中介收费亟待法律规范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磊律师说:“在北京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不仅仅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作用,它们还担负着对于房源信息真实性的初步审查义务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目前中介收费混乱的现状不利于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中介收费的上限、下限做出规定,并明确中介公司的基本服务内容,与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跳单现象的出现,就像客人吃了饭不付钱一样。跳单行为破坏了北京中介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违背了诚信原则。我国司法体系应该尽快加以完善,对于此类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处罚机制,以保障二手房交易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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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随意涨房租?中介乱收费?现在终于有人管了!随意涨房租?中介乱收费?现在终于有人管了!玖月评论百家号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据有关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大概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这当中以新就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群体。敲黑板啦,现在开始划重点:关于租户:《条例》重点保障租户权益(资料图)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例如条例明确规定: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4.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关于房东:不能强制撵人、不能随意涨租金1、房东不能强制撵人只有租过房子的人才能体会,临时搬家、找不到合租对象、或被房东强制赶出家门的苦楚。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意见稿对出租人行为设置了限制条款。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等。但也有房东担心,遇到无赖租户,反复拖欠房租该咋办?有微博网友就留言称,“出租人可能会更加甄别租户,不接受有黑历史的租户;甚至可能通过提高租金,来覆盖可能存在的损失。”作为租赁市场的另一个主体,出租人在交易中同样需要安全感。为此,意见稿对承租人行为进行了如下约束: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解除住房租赁合同。2、房东不能随意进入租赁住房租住期间,房东能否随意进入房间?意见稿明确,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把房子租出去了,产权还是房东的,可这期间的使用权是租客的。就算房东要卖房、买家要看房,也得尊重租户的意见,本来租户就弱势,自己的一方小天地可不能随便他人叨扰。3、“二房东”合法吗?“二房东”是否合法呢?按照意见稿的意思,是合法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此外,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专业的、转租了很多住房的“二房东”,由于涉及经营行为,所以要办理工商登记。4、鼓励租金按月支付有些要求不是强制性的,意见稿也提出了鼓励方向。比如,在租金缴纳方面,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当事人约定“季付”“年付”,也可以照其执行,但政策上是鼓励“月付”的。又比如,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对这一条,房东尤其得留心了,日后要涨价,最好提早在合同里就给租户打好“预防针”,免得日后再生是非。5、租房押金不得无故扣留好说好散就罢了,如果是不欢而散,提前支付给房东的押金还能顺利拿回来?针对众多承租人的担心,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归还押金,出租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据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购买一套400多万的房子就交了将近10万元的中介费,最费解的是,交易200万的房子与400万的房子,在流程和难度上并没差别啊。”今年1月份,刚刚在北京购置房产的吴先生如是说。针对房屋交易和租赁的中介服务收费,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是为了更好地确立定价规则。”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看来,未来,地产中介按房款比例收取中介费的规则或面临调整。这些年市场上的乱象,也与一些无良的中介机构脱不了干系。针对此,意见稿也列了11个“禁区”。这些“禁区”就是当前存在的各种“坑”,想租房买房的可得睁大眼睛、多多提防了。《条例》也对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1.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对开发商:列举12项“不可为”在住房销售环节,意见稿着重规范了开发商为炒作房价而采取的捂盘惜售行为。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为了让住房销售更加规范,意见稿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了十二种禁止行为。这都是从现实中总结出来的。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3.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4.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5.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7.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9.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10.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11.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当然,这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你若有自己的高见,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这事很关己,可不要“高高挂起”哟!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反馈截止时间:日反馈邮箱:zfzl@mohurd.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小伙伴们,对这个《条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各位在评论区与正义君互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玖月评论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您身边的一些新鲜事儿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房产中介乱象:我的买房经历太糟心
2016年年初,因孙女在武汉经济开发区上学,我们决定在其辖区内购一套小房。买房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可我此次买房却如同遭了难,赔了钱不说,还折腾得劳心伤神,差点倒地送命。在到处看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在中介推荐的房源上看好一套房,可去实地看时却没有。一个中介员工后来讲了实话,他们标出的10套房源,其实只有一套是真实的,目的是吸引买房者来中介洽谈,等你来了,就告诉你看中的那套房已卖出去了,然后跟你推荐其它房子。反复看房,经一家叫华明达的中介介绍,说某小区有一套一室一厅的毛坯房,50多平方米。该中介带我们看房后,我们就有买的意向,房主开价48万元,我们要求便宜一些,中介人员当即打电话问房主,说46万元可卖。我们比较满意,定下了签约的时间。2月19日上午,我如约来到房产中介店签约,房主也到了。主持签约的是该店店长牛某。他先向我介绍,房主出售的房屋是合同房,并将合同复印件给我看。我一看,房屋面积并不是中介方介绍的50多平方米,而是46平方米。中介说此房有10平方米的架空层是赠送的,加起来有50多平方米。我觉得中介事先没跟我说实话,就不想签约了,但看到房主是个年轻妇女,身边还带着一个几岁的孩子,加上她说是从外地专程赶回来签约的,便不好意思说不签了(教训一:在买房这个大事上不要心软,不能勉强)。在填写过户的时间时,我想到为买此房,我将原居住的房屋卖了,因买房需要贷款,所以不知什么时间卖房款打到我账上。店长计算了一下,就将过户时间写到3月15日。我说如果3月15日我的卖房款还未下来怎么办?他表示会和房主协商,不会让我赔钱。但他却在协议后面加了一句“或直接按违约赔偿”。我觉得不妥,提出异议,店长拍着胸脯说他和房主是多年的朋友,保证不会让我赔钱,最多让我请他和房主吃个饭(教训二:不能光听中介方口头承诺,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一定不要写进合同)。合同签了后,我给房主交了一万元定金,中介又要我交8200元的中介费,我说房屋买卖还没具体实施,怎能要我先交房屋中介费呢?在牛某缠磨下,我最终先交了5000元的中介费(教训三:不要先交中介费,以免日后事没办成,想让中介退钱就难了)。卖房的款总算在3月15号前到账了。奇怪的是,到了3月15日合同约定过户日这天,我没收到该中介的电话。下午我便和老伴一起来到房产中介店。牛某不在,他们向我推荐了工作人员小陆。小陆忙赔礼道歉,说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又说房主出差了,没时间去办房产证(教训四:最好将和对方的对话录下来,以免过后对方不承认失误这种说法)。在和小陆交谈时,牛某出现了。他不说自己的工作失误,反倒指责我们:“你们不把买房款交来,叫房主怎么办证过户?”还有意羞辱我,说我是倚老卖老瞎扯皮;又说我们舍不得钱还想买房。看牛某发脾气耍无赖,我气得血压直往上冲,掏出手机要打315电话,叫消费者协会来解决。小陆见状,赶紧把我拉到外边,叫我不要打电话,他会解决好的。我说:“你们店长不讲理,我不想在你们这里买房了,把定金和中介费退给我。”小陆满口答应,说今天会计不在,明天早上来就把钱退给我(教训五:不要轻信中介的承诺,应该坚决打315电话。因为中介的口头承诺是靠不住的)。第二天早上,我按小陆说的来到中介店,可找不到小陆,也找不到牛某,一问,都出去办事去了。等了半天,不见他们回来,我怏怏而归。第三天一大早,我又赶到中介店,因为来得早,总算逮到了正在吃早餐的小陆。可小陆此时却像变了个人,冷冷地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退款的事他做不了主,得找店长,可牛某躲着不见我。无奈,我给开发区房产局打电话。在我的企盼中,房产局科长一行4人总算到了。他们一到,牛某就出现了。我说了缘由后,科长未指责对方违约,而是问我想怎么解决。我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科长把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要过去看,看过后,他指着合同说:“你要求解约,那就是你违约了,按合同约定,你要赔几万元呀!”我一听吓住了,但仍据理力争,指出是该店先违约,到了过户日却不给我过户。科长却避开此不谈,而是转身对牛某说:“你看,他是个老人,又有病,能不能跟他解除合同?”此时的店长像个温驯的羊,满脸堆笑地说:“我也同情他们,也愿意跟他解除房屋合同。可房主为卖房专门从北海回来,花了不少路费,应该给她一些补偿。”我为了赶紧脱身,答应给房主2000元补偿。牛某又说:“还有我们店也为此事忙过,也应给我们店一些补偿。”科长问我愿不愿意。我低头默想,该店工作人员如同骗子流氓,如果继续买房,一大笔钱打到这些骗子的中介店里,风险就更大了。认了吧,以免上更大的当。科长问牛某:“你想补偿多少?”牛某说:“我退给他8000元。”也就是说我一共亏损7000元。那可是我两个月的退休工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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