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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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14:08&&自考365 【
  问:简述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符合的要求。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如果合同内容不能独立存在,则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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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份报了四科,全部过关。《》69分,《》70分,《》73分,《》72分,蛮开心的。2014年4月份的考试,继续努力中,争取明年拿下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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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搜索:    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
——重庆二中院判决喻流元诉富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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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时,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抗辩,应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案情&&日,喻流元与重庆市富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农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喻流元为富农公司在湖北省巴东县经销富农公司产品的总经销代理商;喻流元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喻流元将货款汇到富农公司后,富农公司为喻流元提供相应的饲料。合同签订后,喻流元向富农公司汇饲料款9万元、包装袋款2300元,富农公司向喻流元运送饲料10吨。嗣后,喻流元以饲料无法销售等原因为由提出与富农公司解除合同。同年10月19日,喻流元将其尚未销售的饲料运还富农公司,富农公司向喻流元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喻流元因销售不力退回饲料9.26吨合计55840元,我司承诺代为销售,销售完毕后一并将上述金额55840元付清于喻流元,如饲料超过保质期,均由我司承担责任。”同年12月21日,喻流元诉至法院,要求富农公司返还货款、包装袋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富农公司是否已将喻流元退还的饲料销售完毕。&&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流元将尚未销售的饲料退还给富农公司,富农公司向喻流元出具欠条,双方已协商解除了日签订的合同并进行了结算。按欠条约定,富农公司销售完饲料后支付喻流元退还饲料货款。喻流元现无证据证明富农公司已将其退还的饲料销售完毕,故其请求富农公司给付饲料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喻流元的该项诉讼请求。&&喻流远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农公司作为销售饲料的生产厂家,在接收喻流元的退货后,应当及时对所退饲料进行处理。富农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批货物是否销售完毕,应认定富农公司已将喻流元退还饲料销售完毕,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富农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物款。法院改判:富农公司支付喻流元退还饲料货款55840元。&&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富农公司是否已将喻流元退还饲料销售完毕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还是由被告承担。这须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责任的分配&&行为责任的分配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即对被告应当返还货款的基础事实、货款的数额以及返还货款所附条件的事实已经成就承担行为责任。同时,被告以其代为销售的饲料尚未销售完毕、其支付饲料货款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被告应承担证明该批饲料尚未销售完毕即支付货款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行为责任。因此,原告负有证明返还货款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的行为责任,被告负有证明返还货款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行为责任,故双方均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但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举证证明,返还货款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故行为责任的分配规则不能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2.结果责任的分配&&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司法裁判应依据结果责任的分配进行。我国民事实体法规范鲜有关于结果责任分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采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对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订立、生效,合同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是否履行的结果责任进行了分配,但该条未就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结果责任分配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采纳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分为请求权规范和对立规范,对立规范进一步细分为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认为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责任,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结果责任。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实质上是遏制或排除请求权行使、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权利受制规范的法律要件事实,故应由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应对其权利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责任,而不应对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结果责任。因此,原告在已经提供合同、欠条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其举证已符合法律规定,其虽未举证证明被告支付货款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但其并不承担被告支付货款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的结果责任。被告主张代原告销售的饲料尚未销售完毕,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以此限制或排除原告请求其支付货款的权利行使,被告应对原告请求权行使受到限制的权利受制规范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结果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代原告销售的饲料是否销售完毕,被告履行返还货款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真伪不明,依据结果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对该事实承担结果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结果责任分配的不当,将该结果责任分配给富农公司承担并改判富农公司返还喻流元货款,正确且妥当。&&本案案号:(2012)万法民初字第177号,(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63号&&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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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合同纠纷】附条件合同条件无效有哪些后果?
  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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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同诉讼圈 辛正郁
时间: 14:00:56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附条件合同的合同义务与解除条件。
  现实交易中,附条件的合同再常见不过,但其中&条件&二字所表达的不同含义却颇值得玩味。譬如,附条件生效或者中的&条件&,与约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中的&条件&内涵往往模糊而富有争议。
  当事人可通过前者将交易动机转化为合同条件,而可否构成合同所附条件,则要看其是否满足一定要求;后者成就的法律效果是对解除权的确认,无需受到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的限制。两种&条件&都具有不确定性,含义不同,应以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当事人需否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判断标准。简言之,若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系为当事人不可控,以及虽可控但对所生消极结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就应认为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按此,合同义务不能成为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
  【设例】
  甲、乙签订《》,价款150万元由乙分4期支付;乙迟延支付任一期购房款超过10日,甲有权解除合同(又或:乙迟延支付任一期购房款超过10日,)。其后,乙迟延支付第2期款项超过10日,甲要求乙履行,乙认为双方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条件成就,合同已经解除。
  【推理】
  实践中,所谓&条件&表达的含义,大体可从三个方面理解:1、附条件(生效或者解除)合同中的条件,是一项合同附款制度;2、作为后履行义务前提的先履行义务,即履行条件,主要在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就等领域发挥作用;3、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第2种情形,实践中并不会产生模糊认识。但因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中均有&条件&存在,两者内涵是否同一,不无争议。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以一定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该项制度深层次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集中体现在赋予当事人交易动机以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不过是对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反映,至于其动机,通常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也不会走进合同内容。而通过附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将交易动机转化为合同条件,以确保己方利益。
  能否构成合同所附之条件,自应满足一定要求。《合同法》对何为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且学界对条件构成要件的界定也有差异,但各种观点并无实质差别。亦即,条件必须合法并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但应当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的实质是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所添加的限制,由于这个限制,使得法律效果的发生、变更、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法律行为处在一种效力不确定状态。亦即,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设例中,按期支付购房款,是乙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而合同义务不能成为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
  1、合同义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如其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格,法律可强制其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能否成就必然是不确定的,对条件之成就,没有义务和责任主体,不仅当事人不负有使条件成就的义务,而且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促成条件成就,或者因条件不成就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义务没有完成,法律可依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违反义务的具体情形,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违约方承担责任,但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格之事实一经确定,就不得向反方向转化,换言之不能拟制合同义务的履行。拟制制度则是条件制度的重要内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者不成就;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和确定性。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之不确定性,是合同效力确定性的例外,条件的作用是以其成就与否限制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义务可以作为条件,或者说将条件的范围扩大到合同义务,合同效力就将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意愿,条件天然的不确定性将摧毁合同义务的确定性;
  4、条件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有权通过附条件而使合同不依成立而生效、不因法定解除事由而解除,这是法律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对合同效力问题的例外规定。既为特例,就需要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就依条件控制合同效力有明确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原则上不得通过解释得出&合同附条件&的结论。
  5、若把合同义务理解为条件,将在实质上导致条件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的结果。条件有不能确定之虞且当事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在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之内,但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视为条件并免除其违约责任,无疑背离了当事人的订约预期。客观地说,当事人是否一定能按约履行也有不确定性,但这并非条件制度所要求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换言之,该不确定性不仅与条件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无关,甚至也不属于结果的不确定性。亦即,合同义务的确定性本身并不等于合同一定能够最终履行完结。退而言之,一旦涉及合同义务,条件制度即无适用必要和空间。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法律效果上迥然有异,即:所附解除条件一旦成就,合同自动失去效力;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成就,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须有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具体行使方式见《合同法》第96条)。
  约定解除合同之条件成就的法律效果是对解除权的确认。因此,该条件无需受到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基本上都是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的合同义务不履行之事实,而这理应被承认和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又被称为&约定解除权&,合同能否解除还要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解除权。如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本身并不能自动解除,而是继续有效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享有解除权而不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解除权人行使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亦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等(《合同法》第97条)。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中的&条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含义是不同的,核心判断标准为究竟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当事人需否为此承担相应法律上之责任。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格之事实)虽在客观上可能不确定,但该所谓条件之成就并非合同自动解除且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依此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系不可为当事人所能控制,以及虽可由当事人客观上控制但当事人对所生消极结果无需承担法律上之责任,就应认为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需引申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乙迟延支付任一期购房款超过10日,合同解除&,又该作何理解?笔者的观点是,也不能将乙之义务不履行解释为合同&附解除条件&。因为,作为附款的解除条件情形下,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引申设例中,抛开合同能否自动解除的问题(语义的差异或致不同理解),乙之违约责任并不当然豁免。其他理由前已述及,于此不赘。
  由是以观,设例中双方所签合同并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属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形。因甲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乙之抗辩不应采信。
  【心得】
  条件是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但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并非都属于条件。尽管在结论上,否定合同义务成为条件的资格当为情理之中,但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或许可能更有价值。
  (原标题:合同义务与解除条件|民商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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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应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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