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纱窗合同的安装是属于建筑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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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收纱窗门,为其拍照2、到卖家确认样板图片。2、拿两种照片找卖家沟通4、若沟通无效,则先找商场投诉,要求商场出面干涉解决(如果是在商场的某个专柜购买的话)。5、以上无法解决,找消委会或者本地工商局(无论多小的事,只要去找,工商局的人都会处理的,我就曾经看到为了一个900元的手机投诉折腾了工商局整整1个星期的事情。)去工商局之前要备齐你的定金收据,还有对比照片等等有力证据。6、综上所述,不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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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未明确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有必要在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对这些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予以廓清。
一、准入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登记,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就商品房开发环节而言,较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法释[2012]8号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有效。较高法院在(2010)民一终字第45号判决书中亦认定,虽然签订该合同时,双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涉案土地亦为国有划拨土地,但随后双方又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福永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开发合同,并陆续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还将涉案土地变性为商住用地,同时也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行政批文,因此,福星公司与富山宝公司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方面先期存在的资质缺陷等问题得以弥补,据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二者之间签订的《合作投资兴建合同书》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质量,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缺开发经营资质的,除非起诉前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强制许可 房地产项目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大量强制许可,欠缺强制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不得转让。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对此,法释[2012]8号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除非转让方在起诉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40条第1款同时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同样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言,《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较高法院在(1997)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中亦认定,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合同无效。同样,欠缺此二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允许在起诉前补办。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4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欠缺预售许可证是否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较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土地用途管制 划拨土地之上房屋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释[2012]8号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我国对对划拨土地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的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允许事后补办),至于是否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不应因此影响民事合同效力(参见:延安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延安支公司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同样规定了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行政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该条究竟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较高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4号)曾指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同时符合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两个条件,否则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该答复倾向于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项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较高法院此后通过一系列案例否定了这一态度,确认该项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1、较高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中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较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土地转让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齐祥公司以《土地定金转让协议》违反该项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3、较高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该项规定与第39条第1款第2项类似,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开发投资条件的土地或工程办理相关权属变动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并非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要件。 五、无权处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不得转让。《物权法》第97条同样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违反第38条第4项和第6项规定转让房屋的,性质上都属于无权处分。 较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较高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即便华联商厦不享有处分权,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精神,无权处分亦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相区分的规则,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和第6项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房屋买受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房屋出卖人侵犯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能否主张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较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侵犯共有人优先权的情形可以比照这一规则予以处理,即房屋共有人不能请求合同无效,但可以向房屋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可见,侵犯优先购买权也不能成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结语 较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一精神,基于对上述强制性进行的分类梳理及分析,可以认为:涉及准入资质、强制许可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后在一定期限内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涉及行政管理、无权处分和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在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规则之下,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影响房屋权属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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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店定的纱窗,交了定金,迟迟不给装怎么办?
租的房子啊,在楼下的商户定做了纱窗,当时说第二天就能给装。让我先交钱,我当时留了个心眼,就给了20.他挺不乐意的给我开了收据,也上门量了尺寸。说第二天等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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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房子。但是发现《商品房交易合同》里面合同编号是空白的,是不是要交楼时才有合同编号的啊?
221.3.79.*&&&&
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签订购房合同,是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尽在其中。购房者一定要逐条审查,甚至可以对照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比较,把没有在合同书上体现的要求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何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购房者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乐居工作室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1) 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2)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可注明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乐居工作室小贴士:建议购房者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3) 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误区:有些购房者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牢记: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4) 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这是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签署相关协议,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5) 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6) 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乐居工作室小贴士: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20个工作日;北京刚刚规定把产权证办理的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购房者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7) 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8)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乐居工作室小贴士小帖士: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9) 关于不可抗拒力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牢记:进行网上签约的时候,购房者要注意是房产状态为可售时才可签约;在完成网上签约后,购房者一般可在次日查询此房产是否备案。各地的网上签约程序会有不同。以北京为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更多关于网签的资讯,购房者可登陆当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站查询。(见附录一) 乐居房博士Q&AQ:怎样审看商品房销售许可证?A: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买房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您买的房子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个项目只要有了此证,就说明其他手续均已齐备。买房人在售楼处看到的一般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这里面名堂挺多,您一定要仔细审看。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主要标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购房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您心里有点不踏实吧!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Q:如何理解因为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至使买受人不能按期办证?A:只要开发商应尽办证义务而未尽,开发商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政府行政行为等所造成的原因,却不能一概认定为是开发商的原因,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开发商的责任:(1)政府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于权属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政府相关权属登记管理制度长期相对不规范,造成提供了相关资料,却因政府行政行为至使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过长。(2)不可抗力原因。审判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于:一是原因系非开发商所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该不可抗力原因对于开发商履约已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即存在导致开发商无法履行办证义务的因果关系。(3)买受人原因。当买受人存在不按约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应办证义务时,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等之规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具有相应的免责事由。Q:如果开发商交房的时候,没有达到楼书中所说的标准,购房者如何索赔?A: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把楼书中有的一些条款,尽量签在合同里,因为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如果达不到规定,您将来要求赔偿会比较容易操作。对于楼书或者广告,在合同里没有,将来如果达到标准,将来索赔会比较困难,如果去举报,工商部门也会处理,但是个人要想得到赔偿,操作起来可能也会比较困难,对于楼书中的一些说明,比如说会所、绿化等,能够写到合同中,要尽量的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尽量进行明确的承诺。Q:房屋所有权指的是房屋那几种权利?A: 王大妈二十几年前就住到了广安门大街的小四合院内,这些年随着儿女的长大,人口的增多,她在自家小屋旁边私自搭建了几间平房。现在要拆迁了,王大妈十分高兴,因为她家房占面积多,拆迁款也就多。到了正式丈量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王大妈出示她的房产证,而王大妈只能拿出原来那几间房子的房产证,而自己私自搭建的却没有房产证,所以她的拆迁补偿只能按有房产证的那几间计算。根据拆迁法规,私搭乱建的都不能做为补偿的根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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