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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相关问题探讨- 陈万金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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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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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溯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郁祥,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友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明燕,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艳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腊庚,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会公司)诉被告郭明燕停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3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意见,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明燕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苏民终字第00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郁祥、李友道,被告郭明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艳春、万腊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会公司诉称:一、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房屋(以下简称21号房屋)所有权一直为马会公司所有,姜玉蓝从未取得21号房屋的所有权。1、21号房屋为马会公司开发建设,所有权归马会公司所有。2、2007年10月12日,马会公司与姜玉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马会公司将21号房屋预售给姜玉蓝,合同签订后,姜玉蓝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3、2010年4月13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了马会公司与姜玉蓝签订的预售合同,马会公司也已经按照裁决书的内容支付所有款项,因此该房屋已不可能过户至姜玉蓝名下,房屋所有权归马会公司所有。二、请求立即停止对21号房屋进行的处分和执行。依据郭明燕的申请,法院对讼争房屋进行了预查封,而21号房屋并未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本案中,马会公司与姜玉蓝签订的预售合同已经解除,债权已经消灭,法院对此房屋继续采取预查封已经没有依据。现有证据充分表明21号房屋为马会公司所有,郭明燕不得请求法院对21号房屋强制执行。马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含-1、1、2、3层)房屋归马会公司所有,并停止对此房屋执行(含撤销已经采取的预查封等措施);二、诉讼费用由郭明燕负担。
被告郭明燕辩称:1、2007年10月12日,姜玉蓝与马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姜玉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买21号房屋,已经实际取得21号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登记备案等同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涉诉房屋已经预登记在姜玉蓝名下。2、因姜玉蓝与郭明燕的民间借贷纠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称简扬中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2009年11月25日采取的查封措施合法有效。3、马会公司与姜玉蓝恶意串通通过仲裁裁决解除房屋预售合同,是规避执行的行为。该行为排除了第三人债权受偿机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是无效行为,且因马会公司与姜玉蓝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目前姜玉蓝的执行案件已经由江苏省高院指定南京市中级法院执行,马会公司不享有诉权。综上,请求驳回马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2日,马会公司与姜玉蓝签订《钟山美庐》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马会公司将21号(含-1、1、2、3层)房屋出售给姜玉蓝,房屋面积为394.63平方米,总价5114437元。此合同于2007年10月16日在南京市房产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同年10月25日,姜玉蓝作为借款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订立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59999元,姜玉蓝以其购买的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马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马会公司承诺,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姜玉蓝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持有之日止姜玉蓝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姜玉蓝向马会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
2008年10月24日,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一份,房屋权利人为马会公司,房屋坐落:栖霞区金马路18号21号(含-1,1,2,3层)。
2009年5月8日,马会公司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包括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测绘图成果图、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须知)交给姜玉蓝。
2008年11月28日,因扬中法院受理郭明燕诉靖江市鑫蓝锻造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江苏鑫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玉蓝、朱丽娜、王军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郭明燕的申请,扬中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对21号房屋进行了预查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09年1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一、靖江市鑫蓝锻造有限公司应偿还郭明燕借款本金494万元并赔偿郭明燕50万元(包括计算至2009年1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及其他被告造成郭明燕的所有损失),共计欠款544万元,定于2009年1月20日前偿还344万元,于2009年2月20日前偿还200万元;二、如靖江市鑫蓝锻造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郭明燕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执行,且靖江市鑫蓝锻造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郭明燕支付自2009年1月21日起计算的全部欠款利息;三、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江苏鑫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玉蓝、朱丽娜、王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扬中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出具了(2008)扬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靖江市鑫蓝锻造有限公司等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郭明燕于2009年1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马会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向扬中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讼争房屋归马会公司所有,应解除预查封措施。
2009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受理孙苏宁诉姜玉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09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姜玉蓝于2009年7月15日前给付孙苏宁借款2962989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52元,由姜玉蓝负担。后因姜玉蓝未按约履行,孙苏宁于2009年8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
2009年9月1日,孙苏宁与姜玉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因姜玉蓝现无偿债能力,自愿将其于2007年10月12日与马会公司签订的《钟山美庐》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座落于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含-1,1,2,3层商品房,未办证),该商品房建筑面积394.63平方米,合同价款为5114437元,作价508.6万元以抵偿所负孙苏宁部分债务。其中,姜玉蓝为购买该项房产在南京中信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尚欠贷款本息268.6万元(含罚息)由孙苏宁负责偿还(实际抵偿债务为240万元),并由双方协助贷款银行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抵押及房屋登记到孙苏宁名下的手续。二、自2009年7月15日前,姜玉蓝应给付孙苏宁借款2962989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252元及执行费由姜玉蓝负担。该项法律文书所确认债权、利息及诉讼、保全费,扣减上述240万元,差额部分由姜玉蓝在2009年底前偿还孙苏宁。如姜玉蓝履行不能,将由执行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2009年9月7日,雨花法院作出(2009)雨执字第872号民事裁定,裁定:姜玉蓝名下的坐落于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含-1、1、2、3层商品房,未办证),该商品房建筑面积394.6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孙苏宁所有;二、所有人孙苏宁应持裁定书在30日内到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日,雨花法院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9年9月2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起诉姜玉蓝、孙苏宁、马会公司,要求支付借款,马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010年2月2日,马会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姜玉蓝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协商经书面审理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姜玉蓝向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按揭贷款应支付的贷款余额本金及利息元,由马会公司在应退房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银行,姜玉蓝将办证资料交还马会公司,马会公司将房款余额2200000元退还姜玉蓝。2010年4月13日,马会公司支付给姜玉蓝5万元。
2010年4月1日,雨花法院向马会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提取姜玉蓝应得退房款220万元,汇至本院帐户”。
2010年4月14日,马会公司向雨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0年4月16日雨花法院作出(2010)雨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9)雨执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中止对21号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孙苏宁的执行。
2010年4月16日,雨花法院出具给马会公司《当事人往来款收据》一份,摘要为,提取姜玉兰退房款,金额2200000元。2010年4月16日孙苏宁向雨花法院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雨花法院执行款本票(法院转交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金额220万元整。
2010年4月16日,马会公司出具给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转帐支票一张,金额63965.16元。2010年4月19日,玄武法院出具案件往来预收款收据一份给马会公司,摘要为:执行款,金额270万元。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在收到马会公司代姜玉蓝转交的欠款元,遂于2010年4月20日向玄武法院撤回起诉。
2010年9月10日,马会公司向扬中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讼争房屋归马会公司所有,应解除预查封措施。
2010年9月21日,扬中法院作出(2010)扬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讼争房屋预登记在姜玉蓝名下,在姜玉蓝未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预查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虽有权协商解除合同,但当法院查封预售的商品房后,即意味着司法公权的介入,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该查封即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查封法院在先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并不因在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中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而失去法律效力。故马会公司以生效仲裁文书裁决解除与姜玉蓝的买卖合同,主张解除对该房屋的预查封无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马会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后马会公司向扬中法院提起权属纠纷诉讼,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并对此房屋停止执行(含撤销已经采取的预查封等措施)。因相关执行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移送本院执行,故马会公司起诉郭明燕一案,亦移送本院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仲裁裁决书、收条、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一、商品房登记备案是否等同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扬中法院的预查封是否具有当然否定仲裁解除涉案合同裁决效力;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建设部第168号令颁布《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涉案的房屋未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只是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对于登记备案能否等同于预告登记的问题,本院认为,预告登记制度系物权法确定的一种物权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其请求权产生权利保全的效力,即: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项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且有排斥后来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形成了对现实登记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其关于合同登记备案的规定,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的备案,系行政管理范畴,与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本质区别。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仅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不当然产生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本案中马会公司与姜玉蓝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据物权法规定办理预告登记,故不产生物权效力。马会公司于2008年10月取得初始登记后,虽在2009年5月8日,就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包括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测绘图成果图、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须知)交给姜玉蓝,但姜玉蓝一直未办理产权证,故涉案房屋产权未发生物权变动,仍属于马会公司所有。
关于争议焦点二,扬中法院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预查封,但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不动产进行的一种预先限制性登记,只有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产权时,才转为正式的查封。基于预查封的上述特性,本院认为,预查封并不能限制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时,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除。当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解除时,房屋不再是预查封的对象,需返还的购房款等成为预查封对象。故本案中的预查封不能当然否定仲裁解除合同裁决的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纠纷系因姜玉蓝无力全额偿还其所欠多笔债务而产生。姜玉蓝负有多笔债务,相应的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故姜玉蓝作为债务人向部分债权人清偿,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本案中,因姜玉蓝未能偿还银行购房贷款,致中信银行起诉马会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在姜玉蓝无力向中信银行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马会公司与姜玉蓝经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马会公司已退还了全部购房款,且退房款除5万元是直接支付给姜玉蓝的,其他退房款都是通过法院支付或执行扣划的;郭明燕在本案诉讼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马会公司与姜玉蓝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规避执行的行为,故郭明燕主张马会公司与姜玉蓝在仲裁中解除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涉案房屋在交易过程中未办理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一直归马会公司所有,未发生过变动,故扬中法院针对姜玉蓝采取的预查封措施,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的保全性质。同时,因马会公司与姜玉蓝解除合同具有正当合理的原因,仲裁裁决亦未被依法撤销,且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故预查封不能否定仲裁解除合同裁决的效力。在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解除讼争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预查封失去对象,马会公司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而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马会公司现要求停止执行及解除对21号房屋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会公司享有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含-1,1,2,3层)房屋所有权;
二、停止对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含-1,1,2,3层)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18号钟山美庐某号(含-1,1,2,3层)的查封。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郭明燕负担。(马会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郭明燕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郭明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曹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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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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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数千年之前。然而,在2014年的中国,它陷入了罕见困境。无力还债与恶意逃债一起形成“跑路风”,其所到之处,信任荡然难存。进一步探究,经济下行、企业难以为继,产业失去支撑。而当实体经济利润无法支撑资金成本时,环环相扣的民间借贷链条中,只要一人“跑路”,链条即告断裂。已成空中楼阁的民间借贷圈,轰然倒塌。本报记者历时3个月,从中国的东部、中部再到西部,千里追踪多省市民间借贷“跑路”风潮,揭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探寻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的解决之道。三个月前的一天,天还未亮,一名拖欠30万高利贷无力偿还的小包工头,在“跑路”90多天后,潜回早已停工的工地。他本想到办公室取点东西悄悄离开,刚一转身,讨债者便凶狠地截住了他……这是2014年来宾民间借贷市场“崩塌”后,当事人告诉记者真实的追债细节。欠债者“跑路”,不仅让当地民间借贷资金链戛然折断,让原本艰难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雪上加霜、订单锐减,更深刻损害到基层和谐社会之信任基础,亲人反目、朋友成仇……“跑路”凶猛记者走访民间金融风险显性化的邯郸、府谷、苏州、桂林、柳州等地,债务人“跑路”风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很大冲击。来宾市上演的收债一幕,只是在近期各地债权方对付民间借贷“跑路”当事人的一个缩影。上证报记者走访民间金融风险显性化的邯郸、府谷、苏州、桂林、柳州等地,债务人“跑路”风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的冲击,不啻为一场金融地震。2014年7月底,邯郸本地大型房企金世纪地产董事长史虞豹“跑路”事发,当地民间地下融资的“冰山”浮出水面。上证报记者获知一份邯郸大量进行民间融资的企业名单,列举了包括卓峰、金世纪、华煌、中亚碳酸钙等在内的94家公司,承诺的年利息高达15%-60%,涵盖房地产、农牧、矿产等行业,其中不少公司涉及政府官员。邯郸市初步摸排涉及金额达93亿元。其中,仅金世纪一家,所涉集融资规模近34亿元、投资人约5000人。在,去年4月柳州大型民企正菱集团实际控制人廖荣纳夫妇跑路,现被国际刑警通缉。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这家公司涉案资金超过10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0多亿元,民间借贷30多亿元,受害人多达2000余人。在湖南省的贫困县沅陵,一家名为飞天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当地企业,全部资产不足1000万元,却从2013年起大肆以高息从民间累计集资1.05亿。2014年7月,企业主佘飞突然宣布企业亏损无法支付民间集资的本息。多位债权人告诉上证报记者,所借绝大多数资金不知去向,企业主佘飞采取离婚、烧账本做亏损假账等逃废债务。非法集资演变为金融诈骗,现在该企业欠民间债务本金7350万元,欠银行贷款、单位债款1000多万元。在四川,汇通担保跑路事件持续发酵,波及约100家担保、理财公司。7月7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刚、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刘玉英集体失联,记者了解其涉及资金为100亿元。其后,该案引发更多的公司老板跑路。在福建,泉州港股公司诺奇股份老板丁辉7月携妻卷款2.28亿元后失联,引发当地鞋企和服装企业老板跑路成风。记者获得的一份名单显示,截至9月份,失信、失联的企业分别多达81家和18家。在江苏,苏州高仕投资公司11月因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高宏林于12月初疑似跑路后被警方控制。记者在当地采访了解到,该公司涉案额或不低于20亿元。在个人失信方面,“老赖”跑路则更为严重。11月,泗县政府网则让181名公职人员贷款失信者“公职老赖”亮相;岳西县法院也在今年上半年公布了60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自银监会的数字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仅媒体集中曝光的重大企业债务风险事件就有46起,涉及40多家商业银行,风险金额近千亿。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场在各地频频上演的民间借贷中跑路潮,也波及在大城市四处招揽理财资金的各类P2P网贷平台及投资理财公司。上证报记者梳理资料发现,浙江、深圳、北京等地今年以来已发生超过30家民间投资理财公司和P2P机构倒闭跑路。其中,仅北京隆尊资产非法集资涉案资金,就高达30亿元。信任危机“跑路”之所以给基层社会造成巨大冲击,不仅在于当事人触犯金融法律法规,也同时践踏了民间的借贷“行规”,伤害了乡情、友情、亲情。让构成基层社会和谐体系的信任关系毁于一旦。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人“跑路”、千家遭殃。覃明是柳州正菱集团廖荣纳“跑路”案的受害人之一。覃明说,当时有朋友说正菱集团需要200万的资金,月息2%-3%,而这个朋友自己的本金不够,就拉了其他朋友一起凑足200万借给正菱集团。“但利息只收了3个月,正菱集团就出事了,当初拉我们凑钱的那个朋友也被我们骂个半死,多年的信任关系全没了。”在浙江温州,过去30多年来,“熟人社会”的民间信用体系曾是温州大小企业资金周转主要渠道,自当地爆发民间金融风波以来,这个体系现在已几近崩塌。“以前,两个熟人之间借个钱,打个借条就可以,甚至一个电话就能借来几十万上百万。现在温州人彼此不再那么信任了,借钱必须要抵押或担保,或者干脆不借。”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告诉记者。不可否认,建立在“熟人之间”的信用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那些无力从银行获取贷款的创业者,但随着融资规模和融资范围的扩大,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剧,信用和道德约束逐渐减弱,风险也会累积。值得注意的是,“跑路”在给基层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践踏了民间的借贷“行规”,伤害了原本和谐的乡情、友情、亲情关系。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涉及千家万户,因此,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人跑路,千家遭殃”。记者在温州、邯郸、苏州和桂林等地采访了解到,“跑路”风可能触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企业、银行坏账大量增加,引发挤兑造成区域性金融震荡,同时造成区域信用环境恶化,加剧企业“融资难”,提高融资成本和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进而引发中小企业大批倒闭。温州市金融办张崇龙说,“跑路”风恶劣影响持续很久。当前温州仍在处理2011年金融风波留下来案件的后遗症,所幸当前新发“跑路”案例呈下降趋势。讨债升级“人血液中凶悍的基因,解决问题喜欢用直接、简单的方式。”一位熟悉当地民间借贷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因此,当地屡屡发生暴力讨债案件。位于中部的来宾市,面积仅1.34万平方公里,却素有“煤都”、“中国糖都”之美称。和其他“一夜暴富”的资源型城市一样,巨额的民间财富累积推动了来宾楼市的繁荣,以及民间借贷的无序滋长。而“高利贷”又在更大程度上对房价推波助澜。数据显示,2008年来宾城区平均房价在每平方米1800元,2012年飙升至近4000元。而2014年以来,来宾市的房价跌回每平方米2600元左右,燥热的来宾楼市迅速坠入寒冬。暴跌的房价,很快传导至同样燥热的民间借贷领域。于是,房地产老板“跑路”也开始由远及近,处于这条产业链下游的小包工头吴凯,就是众多跑路人中的一员。去年临近年关,开发商已累计欠下吴凯数百万的工程款无法给付。“开发商也没有钱,我拿他也没办法,但手下五六个工人大半年没发工资了,都等着这些钱回家过年。”走入困境的吴凯只得向民间高利贷借钱。吴凯借了30万元高利贷,期限3个月、月息5分。附带的一个苛刻条款是:5万利息直接扣除,这意味着他借了30万,实际拿到手里的只有25万。给吴凯借款的高利贷老板叫李俊,早年就与吴凯相熟。在李俊眼里,他这个工头算是本分守信。不过,事情并没有像他预料的那样好。年后,吴凯的上游开发商老板的工程款依然没能兑付。从4月份开始,吴凯就陆续接到李俊打来的提醒电话——开始时一周两三个,后来干脆每天两三个,走投无路的他只好“跑路”躲债。几个月后,李俊提前得知吴凯潜回的消息,于是气势汹汹前来收债。一周后吴凯将房产证抵押给他,后来36万本息也在半个月内还清。一位熟悉当地民间借贷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甚至有人用过激方式讨债,目的是要逼他去借别人的钱来还钱。”连锁反应由于民间借贷借款方广泛存在的供销关系、担保关系、关联关系,单体风险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尤其存在“担保圈”“关联群”时,风险传染可能性倍增。2014年以来发生多起民企“爆单”,不仅牵涉到众多民间资金,也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拖下水。以柳州正菱集团为例,涉及非法集资总金额超过30亿元,登记在册的人员超过2000人。涉及的银行贷款数额则高达70多亿元,尤其以当地的城商行受累最重,如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等。记者从柳州市金融办获悉,正菱集团在工行融资总额超过2.8亿元,农行有3.8亿元,交行0.5亿元,兴业银行11.8亿元,浦发银行0.4亿元,华夏银行0.8亿元,民生银行10亿元,招商银行1.4亿元,桂林银行32亿元,柳州银行4.9亿元,南洋商业银行1.9亿元。桂林银行一名中层管理人员私下告诉记者:“正菱集团出问题后,整个的高利贷市场都崩盘了!”值得警惕的是,当前各地暴露出来的民间金融风险,与2011年以来温州民间金融风险有着相似之处。2011年9月份,温州在出现民间金融危机之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同步高企。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0.37%,为全国地级市最低。三年来,温州的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维持在高位。到2014年6月份,不良率为4.2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三倍。此外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金融风险存在从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蔓延,从产能过剩行业向上下游行业蔓延,从风险已经集中显现地区向其他地区蔓延的可能。面对跑路潮、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民间金融乱象,一些地方政府也绷紧了弦。“我省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案件的发案数、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等呈上升态势,形势比较严峻。”广东省金融办近日召开处置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会,提出要重点抓好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风险排查机制;加快推进跨省案件的处置工作,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建立有战斗力的处非工作队伍。(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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