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75欧元1欧元等于多少人民币币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蒋寒松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寒松,男,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伟,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寒松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寒松及其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被告人蒋寒松于2009年下半年,利用担任(以下简称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下级单位(以下简称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总经理刘和平(另案处理)以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受贿赃款部分被蒋寒松用于公务考察,余款17万余元人民币于案发前上缴中钢货运公司纪检部门。二、被告人蒋寒松于2008年下半年担任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期间,越权违规指令(以下简称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将代为仓储监管的(以下简称中钢贸易公司)2900余吨化工原料PTA出借给浙江绍兴纵横集团使用。在浙江绍兴纵横集团不能按时归还货物时,蒋寒松为防止违规借货的事情败露、并避免受到责任追究,再次超越职权,违规指令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向中钢货运浙江公司付款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PTA、弥补借货造成的亏空。为此,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向他人借款500万元人民币汇入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指定账户。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间,中钢货运天津公司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多份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国有资金人民币560余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寒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蒋寒松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蒋寒松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刘伟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蒋寒松主观上没有受贿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蒋寒松将上述部分钱款用于公务出国考察,剩余钱款交公司人员保管,并在案发后上交公司纪委,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蒋寒松在接到公司纪委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除部分赃款用于公务活动外,将剩余赃款全部退回公司,具有积极退赃表现。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蒋寒松因涉嫌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亦属于自首;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在借货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蒋寒松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蒋寒松在滥用职权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情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建议法庭对蒋寒松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中钢货运公司为中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均为中钢货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蒋寒松于2007年3月至2011年12月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一、2009年10月,被告人蒋寒松利用担任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下级单位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总经理刘和平以资助其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此后,蒋寒松委托他人将上述赃款兑换成欧元和美元,用于公务出国考察期间的消费。日,蒋寒松委托吴×1将余款22875欧元上交中钢货运公司纪委,折合人民币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蒋寒松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任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后对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的业务比较支持,刘和平一直表示要感谢其。2009年其到天津检查工作与刘和平等人一起吃饭时说起自己想办一张高尔夫球卡、大概需要40万左右,以便在离任后继续打球。饭后刘和平私下对其说球卡的事由他来办,其没有明确反对。过了一段时间,刘和平说买球卡的钱已经准备好了,问其汇到哪个账号。其便找刘×要了账号并告诉了刘和平。后来刘×收到了一笔从天津汇来的40万元,其又让刘×把钱打给了姜×1。2010年9月其出国前向姜×1借了一部分钱加上这40万元一共兑换了2.5万欧元和5万美元。其中给了旅行社28600美元用于提高接待标准,在国外花了大概7000欧元。回国后剩余的钱一直由吴×1保管。2012年7月其通过赵×1还给姜×121400美元和2000欧元,后又向一个朋友借了7000欧元,加上剩余的1.5万欧元一共2.2万欧元,让吴×1一起上交公司纪委。其不知道刘和平这笔40万元的来源,只知道这是刘和平送给其买高尔夫球卡用的,其也知道这笔钱一旦拿了就会有问题,所以也没敢自己用。证人刘和平的证言,证明2009年七八月份其在北京开会时碰见蒋寒松,蒋寒松让其帮忙办一张个人高尔夫球卡。其回天津后安排姜×2具体落实,并让他直接和蒋寒松联系,钱是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出的,但具体以什么方式、出了多少钱其都不清楚。因为蒋寒松是其上级领导,提出要求其不好拒绝。其不认识刘×和姜×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刘和平让其找几个有盈利的关联号,从中以支付太平洋先锋轮铁矿石倒运费的名义向金泽物流公司支付43万元。其安排业务员按照公司的审批流程完成了上述支付。此前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已于2009年3月将太平洋先锋轮铁矿石的倒运费59万余元支付给了金泽物流公司,而且支付倒运费必须有倒运货物的磅单,所以这笔43万元付款手续不符合公司规定。证人姜×2的证言,证明其曾任中钢货运天津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10月刘和平在办公室给了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刘×和一个卡号。刘和平告诉其已经让业务部门从赵×2处提款40万元,让其收到钱后按照纸条上的信息汇过去。随后赵×2将40万元送过来,其到农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汇款。刘和平没有告诉其为什么汇款,其也不知道高尔夫球卡的事情。证人赵×2的证言,证明2009年姜×2说刘和平让其帮忙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金泽物流公司走一笔钱。9月18日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以倒运费的名义分三次支付金泽物流公司43万元。9月22日王×与金泽物流公司补签了4份运输合同,内容为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委托金泽物流公司运输太平洋先锋轮铁矿石,结算方式为包干费每吨5元。收到43万元后,其扣除了6%的税款,将剩下的40万元提现后给了姜×2。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八九月份蒋寒松给其打电话让其提供一个账号,说他有一笔钱要汇过来,但没说什么钱。其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号给了蒋寒松。过了一段时间其收到了一笔从天津汇过来的40万元,蒋寒松打电话说让其汇给姜×1,其便连同300多万货款一起汇给了姜×1。其认识刘和平,但在此过程中刘和平没有给其打过电话。证人姜×1的证言,证明日蒋寒松让刘×将40万元与300多万元货款一起汇到其姐姐姜东霞的账户。2010年9月其根据蒋寒松的指示兑换了5万美元和2.5万欧元,委托中钢国际货运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带给了吴×1。除了上述40万元外,其还垫付了15.8万余元。日吴×1和蒋寒松通过赵×1还款22023美元和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大概15.6万元。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0年姜×1用55.88万元向其兑换了5万美元和2.5万欧元。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其系中钢国际货运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参加了中钢货运公司赴北欧商务考察,受姜×1委托其将5万美元和2.5万欧元带给了吴×1。证人赵×1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蒋寒松打电话让其帮忙兑换一些美元和欧元,具体和吴×1联系,其将此事交由姜×1办理。后来姜×1告诉其兑换了5万美元和2.5万欧元,吴×1通过刘×汇过来40万元,还欠15.8万元。日,吴×1和蒋寒松还给其22023美元和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5.6万元。证人吴×1的证言,证明其曾任中钢货运公司综合部经理。2010年八九月份其按照蒋寒松的指示从姜×1处拿了2.5万欧元和5万美元用于支付出国考察费用,事后剩余17875欧元和22023美元,蒋寒松让其保管。日,其与蒋寒松一起还给赵×122023美元和2000欧元。随后蒋寒松打电话向朱×借了7000欧元,让其连同剩余的15875欧元一起交给公司纪委。证人朱×的证言,证明日上午蒋寒松打电话向其借欧元,当天吴×1到其办公室取走了7000欧元。中钢货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中钢货运公司是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的股东,在人事任免、机构变更、费用预算、工资总额、固定资产和超权限业务合同签订等方面对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具有管理权限。天津港保税区骏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物流公司)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签订的港口代理协议,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合同(报价)评审单、转账支票、关联号收付明细表、请印联系单、转账支票存根、付款业务联系单,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金泽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代理协议,金泽物流公司发票等,证明2009年2月骏腾物流公司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就太平洋先锋轮铁矿石签订港口代理协议,3月9日骏腾物流公司向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支付港口包干费和倒运费共计元。在该项业务中,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于3月13日支付金泽物流公司代理费元,于10月14日支付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公司港杂费元。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供应商明细账、请印联系单、合同(报价)评审单、转账支票存根、付款业务联系单、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单,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金泽物流公司货物代理协议,金泽物流公司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证明2009年9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金泽物流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代理协议,并根据上述协议于9月18日至21日分四次向金泽物流公司支付短倒费共计43万元。上述合同(报价)评审单上有刘和平、王×二人的签字、付款业务联系单上有王×的签字。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卡取款凭条、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证明日姜×2向刘×农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40万元,同年10月23日刘×向姜东霞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94万余元。日姜×1从银行取款55.88万元。中钢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名单、费用报销材料等,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收支计划单、记账凭证、发票、合同书等,证明2010年9月蒋寒松等人出国考察的行程及费用情况。中钢货运公司纪委情况说明,证明日吴×1将22875欧元上交中钢货运公司纪委,结汇金额为元。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蒋寒松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蒋寒松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天竺乡村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收据、证明和刷卡交易凭条,证明日蒋寒松自行出资35.8万元以其妻子张求真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高尔夫球卡。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上述辩方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法庭认为,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仅证明蒋寒松自行办理高尔夫球卡的客观事实,与蒋寒松收受刘和平给予的40万元钱款的基本事实无关,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二、2008年6月,中钢贸易公司将一批精对苯二甲酸(PTA)存储于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租赁的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纵横公司)仓库内,并委托中钢货运浙江公司代为监管。同年10月,应北京纵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的请托,被告人蒋寒松在没有放货指令的情况下,越权违规指令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将该公司监管的中钢贸易公司所有的2921.6吨PTA出借给绍兴纵横公司使用。因经营不善,绍兴纵横公司未能按时全部归还。同年12月,为了防止违规借货一事败露、避免受到责任追究,蒋寒松再次超越职权,违规指令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帮助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弥补亏空。随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向天津开发区盛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贸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汇入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指定的宁波市庆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源物资公司)账户。为了偿还借款,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先后与天津市玉虎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玉虎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武清区兴实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兴实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武清区全喜善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全喜善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武清区格致五金经销处(以下简称格致五金经销处)、天津市永翔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翔达货运代理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堼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东堼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签订了5份虚假的蓬盖布买卖合同、12份虚假的仓储代理协议和1份虚假的运输合同,以支付货款、代理包干费、运输费等形式,还款人民币540万元。2011年初,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再次将现金人民币23.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综上,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为偿还借款本息共损失人民币563.5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刘和平贪污一案过程中发现了蒋寒松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日经中钢集团纪委通知,蒋寒松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被告人蒋寒松的供述,证明2008年上半年中钢贸易公司购买了1万吨化工原料PTA存储于绍兴纵横公司厂区内,由中钢货运浙江公司负责监管。八九月份纵横投资公司总经理葛健向其提出借货要求,其要求对方出具保函,并电话通知了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总经理李×。2009年初绍兴纵横公司破产,葛健还了1000万元用于补货,但还有500万元左右的缺口。其与中钢货运公司副总经理张×1一起去天津出差,在万丽泰达酒店跟刘和平说了上述情况,让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想办法出500万元帮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把货补齐。刘和平同意帮忙,之后如何操作的其没有多问。过了一两个月,李×告诉其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汇过去500万元,已经把货补齐。证人葛×的证言,证明其原系纵横投资公司总经理,2007年或2008年其为绍兴纵横公司向蒋寒松借用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监管的3000吨PTA。2008年下半年,绍兴纵横公司经营困难未能还货。后来是分三次归还,第一次是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拉走了PTA存货300多吨,第二次是汇款400多万元到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指定账户,购买了八九百吨的PTA,第三次是将北戴河的一处房产按750万元价格转让给中钢货运浙江公司。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系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总经理,其按照蒋寒松的指示,将其监管的属于中钢贸易公司的3080吨PTA货物借给葛×。在绍兴纵横公司破产清算后,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拉回158.4吨PTA;按照蒋寒松的指示,以庆源物资公司账户收取葛×支付的413.6万元购买了880吨PTA;2008年12月以庆源物资公司账户收取盛泰贸易公司汇来的500万元,连同天津恒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伟业投资公司)2009年5月汇来的600万元,到期货市场购买了1865吨PTA。这样补齐了出借货物,并按照中钢贸易公司的放货指令完成放货。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其是中钢货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蒋寒松告诉其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私自把中钢贸易公司的货借给绍兴纵横公司,货补不上了,要帮忙处理一下。后来纵横投资公司拿出一套房子抵了一部分货款,还差500万元左右。蒋寒松提起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业务量比较大,可以让他们帮忙出钱。为此,其和蒋寒松一起去了一趟天津,蒋寒松、刘和平和其三个人在万丽酒店谈了这件事。蒋寒松当时说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出事了,货放出去没收回来,还差500万的货,问刘和平能不能帮忙把货补上。刘和平表态说能办,但要回去想想办法。刘和平准备好钱后通知其,其又通知了李×。过了不太长时间,其先后听刘和平、蒋寒松和李×说事情办好了。证人刘和平的证言,证明2008年六七月份蒋寒松和中钢货运公司副总经理张×1在天津万丽酒店召集会议,说中钢货运公司的一家分公司上半年效益不好,让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出500万元,通过另外一家公司走钱,其便答应了。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的姜×2和吴×2与其一同参加了会议,其要求吴×2作记录,蒋寒松不让记。随后其找到盛泰贸易公司总经理孙×,说蒋寒松要调500万元,先从孙×的公司出,过一段时间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再把钱还给他,孙×表示同意。接下来是姜×2和张×1具体办理的,张×1把单位名称和账号给了姜×2,姜×2给了孙×,孙×把500万元汇了过去。后来中钢货运天津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然后付款的形式把钱还给了孙×,其安排姜×2负责,姜×2再安排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蒋寒松没有告诉其这笔钱的用途。证人姜×2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蒋寒松到天津办事,把刘和平叫到一个酒店,其随刘和平一起过去。刘和平先上去了,过了一会儿把其叫上去。当时中钢货运公司的副总经理张×1也在。他们说的大概内容是中钢货运公司要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调款500万元,具体做什么用、如何支出没有说。过了几天,刘和平跟其说这笔500万元可以先找盛泰贸易公司的孙×垫上,以后再慢慢还。其根据刘和平的指示与孙×联系,让他把钱打到刘和平指定的账户里。后来刘和平说从集装箱和矿石这两个部门的利润中拿出钱还给孙×,具体操作是刘和平安排的。这笔500万元是分了很多笔业务还的,付给永翔达货运代理公司的包干费和矿石部购买蓬盖布的钱都是还给孙×的。2011年初其通过财务软件统计,总共还给了孙×501.2万元。刘和平说孙×一直要利息和税款,让其给他补点钱。其当时手里有二十多万元现金,是刘和平通过王×提出来30万元现金,发放总经理奖励基金,给了焦炭部业务员包润田6.5万,剩下23.5万元,刘和平就让其全给了孙×。证人吴×2的证言,证明其系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综合部经理。2008年六七月份蒋寒松和张×1在天津万丽酒店召集会议,蒋寒松和刘和平谈话时其不在场,后来刘和平把其和姜×2一起叫进去,当着蒋寒松的面说中钢货运公司要调款500万元。回来后,刘和平说上级公司没有下达正式的调款文件。这500万是如何调的其不清楚,其听刘和平、姜×2在商谈调款方案时说过向孙×借钱。证人史×的证言,证明其原系中钢货运天津公司集装箱部经理。2009年9月刘和平把其叫到办公室,当时姜×2、吴×2、王×在场。刘和平说蒋寒松和张×1来天津要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调款,让其查一下集装箱部的利润情况,其告诉刘和平还有300多万元没有向公司报账。刘和平让其先别报账,把这个利润用于调款使用。后来姜×2让其去找孙×,孙×说能开具包干费的发票。其召集集装箱部的副经理韩×和业务员杜晶晶开会,将具体操作的事情交给了韩×。证人韩×的证言,证明其系中钢货运天津公司集装箱部副经理。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永翔达货运代理公司的合同都是为了支出一些费用虚构的,并没有实际发生相关的业务。当时史×和姜×2告诉其要从集装箱部的利润里支出一部分费用,所以就签了这些合同,具体支付什么费用其不知道。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刘和平通过吴×2指示其购买一批蓬盖布,款项从矿石部利润中支付。随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根据盛泰贸易公司总经理孙×提供的合同文本,先后于6月29日与玉虎建材经营部签订了2份蓬盖布买卖合同、于9月24日与兴实建材经营部和格致五金经销处各签订了1份蓬盖布买卖合同、于2010年1月与全喜善建材经营部签订了1份蓬盖布买卖合同,并根据上述蓬盖布买卖合同共付款151.2万元。2010年7月其根据刘和平的指示以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的名义与东堼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具体也是和孙×联系的,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据此付款38.8万元。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发生,都是虚假合同,刘和平并没有告诉其为什么这么做。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其系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矿石部业务员。日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玉虎建材经营部签订了两份蓬盖布买卖合同,9月24日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分别与兴实建材经营部、格致五金经销处各签订了1份蓬盖布买卖合同,2010年1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全喜善建材经营部签订了1份蓬盖布买卖合同。上述合同都是王×交给其的,其制作请印联系单和合同(报价)评审单,王×就是让其履行了一下公司内部合同审批手续,没有告诉其购买的原因,后续的事情其不清楚。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系盛泰贸易公司总经理。2008年的一天,刘和平说向其借款500万元,其表示同意,当时吴×2、姚德庆、姜×2等人也在场。然后刘和平安排姜×2给了其一个庆源物资公司的账号。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其通过盛泰贸易公司分三次向上述账号汇款共计500万元。此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陆续归还了563.5万元,除了23.5万元是直接支付的现金外,其余钱款都是刘和平安排王×、史×等人通过与其找来的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相关公司开具发票、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付款的方式归还的。多还的63.5万元是利息和开票税款。中钢贸易公司、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纵横控股集团签订的PTA仓储监管协议,绍兴纵横公司货权确认函、入库单等,证明2008年6月中钢贸易公司、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和纵横控股集团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中钢贸易公司向纵横控股集团销售一批化工原料PTA,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租赁纵横控股集团的仓库存储并负责货物监管,中钢货运浙江公司与纵横控股集团共同负责货物验收入库,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按照中钢贸易公司的放货指令向纵横控股集团放货。同年10月15日绍兴纵横公司确认该公司仓库存储的PTA9280件、10208吨属中钢贸易公司所有。绍兴纵横公司借条、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明2008年9月绍兴纵横公司分两次向中钢贸易公司借货共计2800包、3080吨,并向中钢贸易公司出具了借条,承诺分别在10月7日和10月15日前归还。同年11月28日,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确认实际借货数量为2656包、2921.6吨。绍兴纵横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绍兴纵横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009年12月被法院裁定重整,日更名为浙江佳宝聚酯有限公司。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庆源物资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银行汇票、庆源物资公司发票和庆源物资公司工商注册材料等,证明2008年11月庆源物资公司向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采购880吨PTA、价款共计413.6万元。庆源物资公司用于购买PTA的钱款来源于纵横投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工商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客户账单,郑州商品交易所提货通知单,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的情况说明,中钢贸易公司放货通知,证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盛泰贸易公司分三次向庆源物资公司账户汇款共计500万元,2009年5月恒达伟业投资公司向庆源物资公司账户汇款600万元。庆源物资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汇入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宁波营业部客户保证金专户用于购买PTA,该批PTA最终由中钢货运浙江公司根据中钢贸易公司的放货指令放货。纵横投资公司与中钢货运浙江公司签订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收据、中钢国际货运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货运河北公司)与恒达伟业投资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中钢货运河北公司付款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2009年5月纵横投资公司通过中钢货运河北公司将北戴河的一套房产卖给恒达伟业投资公司,恒达伟业投资公司将房款600万元汇入中钢货运河北公司指定的庆源物资公司账户。盛泰贸易公司说明,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日记账明细,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玉虎建材经营部、兴实建材经营部、全喜善建材经营部、格致五金经销处等单位签订的蓬盖布买卖合同,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东堼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永翔达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仓储代理协议,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合同(报价)评审单、付款业务联系单、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联系单等,证明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先后与孙×联系的玉虎建材经营部、兴实建材经营部、全喜善建材经营部、格致五金经销处等单位签订5份蓬盖布买卖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向孙×还款共计151.2万元;2009年9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孙×联系的永翔达货运代理公司签订12份仓储代理协议,以支付代理包干费的名义向孙×还款共计350万;2010年10月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与孙×联系的东堼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以支付运输费的名义向孙×还款38.8万元;2011年三四月份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直接以现金方式向孙×还款23.5万元。综上,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共向孙×还款563.5万元。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与权限、规章制度,证明刘和平作为中钢货运天津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全面管理公司事务的职责和权限。到案经过和案件查处经过,证明检察机关在办理刘和平贪污一案过程中发现了蒋寒松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日经中钢集团纪委通知,蒋寒松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收受刘和平给予的40万元的事实。经进一步侦查,检察机关发现了蒋寒松伙同刘和平滥用职权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钱款、弥补借货亏空的犯罪事实。随后,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蒋寒松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蒋寒松的基本身份信息。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蒋寒松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寒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蒋寒松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寒松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蒋寒松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首先,被告人蒋寒松的供述和证人刘和平的证言虽在个别细节上存在差异,但二人对涉案钱款系用于蒋寒松个人购买高尔夫球卡的陈述一致,可见蒋寒松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次,虽然刘和平给予的钱款并未直接进入蒋寒松个人账户,但综合刘×、姜×1等人的证言及涉案钱款的实际流转情况不难看出,刘和平给予的40万元确系被蒋寒松实际控制使用;再次,蒋寒松与刘和平系上下级关系,根据中钢货运公司的内部架构,蒋寒松在人事任免、业务开展和公司财物等多个方面均能为刘和平提供支持,因此蒋寒松与刘和平之间的利益交换是不言自明、显而易见的;最后,从钱款进入蒋寒松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时起,相关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蒋寒松对涉案钱款的支配和使用,并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性质,况且相关钱款均被用于蒋寒松在公务出国考察期间的额外支出,亦属于个人使用的性质。综上,被告人蒋寒松收受刘和平给予的4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蒋寒松的辩护人认为蒋寒松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办理其他案件掌握了蒋寒松涉嫌受贿的初步线索,但蒋寒松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更没有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在此种情况下,经中钢纪委通知,蒋寒松即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结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40万元犯罪事实等表现,本院依法认定其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被告人蒋寒松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供述系在检察机关掌握大量证据、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情况,因此对其所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在违规借货出现亏空后,被告人蒋寒松为防止事情败露、避免受到责任追究,再次滥用职权,指令中钢货运天津公司违规借款,从而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上述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本院对其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认定蒋寒松徇私舞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寒松经单位纪委通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院结合其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深刻等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寒松能够如实供述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寒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蒋寒松与刘和平共同退赔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八百八十六元九角四分,发还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思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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