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贷部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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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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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这类房屋事实上是由两部分财产权益组成的:第一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购房一方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第二部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在婚后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 && & 因此,对于这类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属于婚前按揭购房的夫妻一方。二要分清婚前婚后财产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收入还贷,还是用双方共同还贷。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类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 & 需要强调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不仅包括婚后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还包括还贷所对应的房产增值;但对于如何计算还贷所对应的房产增值,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无具体的操作细则,目前各地法院的实践各不相同。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分析是基于该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一人名下的事实作出的。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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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 & 导读:在目前房价飞涨的情况下,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房产证只登记购房人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比比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在离婚时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归谁以及如何分割等问题,往往产生很大的争议。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讨论这种情况:  【案例】  王先生在父母的资助下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2500元,该房屋的产权证只登记了王先生一人的名字。一年后,王先生与赵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并偿还了全部贷款。但是,两人对这套房屋产权没有任何约定。目前,该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并争执不下。  王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赵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在婚前取得并且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但房屋贷款主要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出去由王先生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房屋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以及房产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在这个问题争议不断,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房屋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和赵女士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赵女士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按揭贷款属于购房一方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  值得说明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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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定要求有房&&离婚又为房&&找个没房结婚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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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为目的结婚的不管男女都是沙漏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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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198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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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北京 北京];&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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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掉婚前首付的这部分款属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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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房产,但婚后还贷金额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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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还款的部分属于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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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案情比较复杂,建议您聘请律师或与律师面谈,以便拿出好的解决方案,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请您注意。鉴于本案您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和我电话联系或是当面咨询,可能会更好。
2、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根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来操作。
3、个人认为还是聘请律师参与的好,但是有成本,也要认真考虑。
4、如果考虑清楚了,可以联系陈必胜律师:或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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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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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明上的是双方的名字那么就是属于双方的&&如果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么就是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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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培训时,听最高人民法院讲解有关司法解释,提到这一问题: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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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自己支付首付款,那么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升值的房屋价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房产会判决由婚前购买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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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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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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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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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德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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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部分可分割,建议电话咨询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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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如有疑问,可与本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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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侣买婚房 一方出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如何分房 律师解读—— 房子归谁 要看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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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 (记者 汪红)案情回顾
日,王磊强用自己工作五年积攒的45.9万作为首付款,在丰台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登记在本人名下。
当时这套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1.7万元,王磊强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按揭贷款共计107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支付利息需要近93万元,还款总额为200万元。王磊强选择的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个月大约需要还款8000余元。
这套房屋经评估现值为300万元。日,王磊强和女友夏甜领了结婚证,婚后二人共同居住该房屋,共同还贷。后来二人感情越来越差,2012年1月,夏甜向丰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房产的所有权,王磊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所有权判归夏甜所有。
婚前房产 离婚后如何分割有规定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用个人财产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作出判决。
根据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在结婚之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此条规定,在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前提下,夫妻离婚时,是可以自由选择协商解决不动产如何分割的。只有协商不成时,法律才会对此不动产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只有在同时满足了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此不动产才会被认定为一方所有:一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在支付款方名下。
该解释中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指,离婚时双方有未满两岁的子女并且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女方,如果女方有住房但经济困难的,法院会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多分给女方一些;如果女方没有住房,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男方给予女方适当帮助。
另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案中,王磊强与妻子夏甜未生育子女,王磊强的经济能力与婚前相比也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离婚时,如若双方无法就房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能会将该房产判归王磊强所有,并规定王磊强给予夏甜相应经济补偿,剩余的贷款由王磊强继续偿还。 文/记者 汪红
赵鸿江律师
济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热线: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经纪人。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等领域,创办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并担任首席律师。
作者:汪红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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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婚后购买 婚前财产支付 婚前购买 共同还贷
房屋增值 财产分割 补偿款计算
关键词:&婚后购买&婚前财产支付&婚前购买&共同还贷&
房屋增值&财产分割&补偿款计算 律师分析要点: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及部分贷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归还部分贷款,离婚时房屋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该房屋归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及利息÷(购房价格+已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按照当下利率计算至清贷还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经评估确定的房屋现价值×1/2。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归还部分贷款,婚后继续共同归还部分贷款,离婚时房屋贷款已经清偿完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该房屋归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及利息÷(经评估确定的结婚时的房屋价值+至清贷总共支付的利息)×经评估确定的离婚时的房屋价值×1/2。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日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底被告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女孩,现年14岁,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1年4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关于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情况:原告主张有婚前坐落于天津市黑牛城道纯雅公寓3号楼5门404-406号房屋一所(以下简称纯雅公寓房屋),被告主张该房产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房屋价值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婚后还贷所用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称还贷资金来源为:还贷银行账户婚前余额3000元;婚后归还的婚前借给姐姐王秀云的6万元;向姐姐王秀香借款1.5万元,后用2008年年终奖金归还;于婚前另一账户支出的资金2.2万元。对此被告表示:认可还贷银行账户婚前余额3000元;婚后归还的借款6万元,听原告说过此事但不能确定此款用于归还贷款;其他均不认可。纯雅公寓房屋的基本情况为:购买于2005年1月份,登记在原告名下。房价款25万元,其中首付7.7万元,以原告名义贷款17.3万元,原被告婚后归还贷款9.7万元,其中月供还贷本息合计4000元(包括:本金1900元,利息2100元),提前清贷9.3万元。原告还主张有实木双人床、单人床、四门衣柜、四门书柜各一件、实木床头柜两个、松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以及个人杂物等物品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存放,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被告主张曾有婚前财产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华苑小区地华里11号楼3门102号房屋一处(以下简称华苑房屋),2009年2月将此房出售,同年4月底得房款77.5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柏溪花园4号楼1门903号房屋(以下简称柏溪花园房屋),原告表示华苑房屋的卖房款中有56万元用于归还交柏溪花园房屋首付的借款以及提前清贷,余款用于购买家具、电器、威乐汽车等。柏溪花园房屋的基本情况为:购买于2009年2月份,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价款150万元,其中首付38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112万元,提前清贷38万元,双方共同月供还贷本息合计10.4万元,自2011年4月至还贷结束,还应还贷款本息合计106万元。原告还主张有个人婚前财产67449元收入,包括:婚后归还的婚前债权15000元以及房补、奖金、存款、华苑卖房款余款等。被告称婚后归还的借款15000元已用于交房屋首付,房补、奖金、存款等已经用于日常消费,华苑卖房款没有余款。
原被告于日购买牌照号为津JMC008威乐汽车一辆,车款6.8万元,双方认可现价值为4万元,登记在被告名下;于2011年1月预订速腾汽车一辆,原告支取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75940元,给被告2400元用于归还柏溪房屋贷款,其余款项用于购车,日交车款159300元,日提车并交税费2.1万元,汽车牌照号为津GKL589,&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称在日上午发短信告知原告其不同意买车,原告称当日交纳车款之后才看到短信;于2009年10月开始预订,2010年3月付款购买的家具电器,包括:南洋胡氏牌床一张、南洋胡氏牌床头柜两个、南洋胡氏牌五斗柜一个、南洋胡氏沙发一套、南洋胡氏茶几两个、南洋胡氏低平柜一个、南洋胡氏电视柜一个、双叶餐桌椅一套、双叶写字台两张、双叶圆几一个、双叶转椅五把、床垫一张、三星液晶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AO史密斯热水器两个、AO史密斯厨宝一个、格力挂式空调两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吊灯三套、窗帘四套、苏绣装饰画三幅,以上物品总价为101637元,双方认可现价值按八折计价即81309.6元。以上财产中速腾汽车一辆,被告表示不同意购买,应将原告自行支取的存款17594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此之外被告表示认可。原被告有共同债权1万元(被告哥哥借款1万元),双方一致认可,该笔债权由被告享有,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2012年被告领取一笔开发商赔付的柏溪花园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000元,原告主张平均分配,被告主张按对房屋所作贡献分配。
关于原被告资金收支情况:日交柏溪花园房屋定金2万元(房屋总价135万元),同年2月17日开始卖华苑房屋,3月份向亲属借款18万加上积蓄20万元交付房屋首付38万元,以被告名义向银行贷款112万元,4月底拿到华苑卖房款77.5万元,此款项用于归还亲属借款18万元及日提前还贷38万元,余款应有21.5万元。日购买威乐汽车,花费7万元。2009年10月开始订家具电器,2010年3月购买家具电器付款花费10.2万元。关于柏溪花园房屋,自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原被告共同还贷款本息合计10.4万元。关于纯雅公寓房屋,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月供还贷本息共计4000元,日提前清贷9.3万元,总计还贷9.7万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天津正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柏溪花园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估价结果:该房屋在估价时点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230万元。
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纯雅公寓房屋的增值进行估价,估价结果:该房屋在估价时点日可能实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额为47万元;在估价时点日可能实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额为83万元。
判决结果:
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准许原告王X与被告刘X离婚;
二、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柏溪花园4号楼1门903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72500元,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原告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黑牛城道纯雅公寓3号楼5门404-40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9880元;原告给付被告存款86770元,津GKL589速腾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债权补偿5000元及违约金收入7000元。以上款项折抵后,被告应给付原告67850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三、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津JMC008威乐轿车一辆及家具电器等(详见审理查明内容)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存放于被告处的家具电器等物品(详见审理查明内容)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行取走。&
宣判后,原告王X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人分析理由:
对于财产分割,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柏溪花园房屋,被告卖婚前华苑房屋所得房款77.5万元,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其用途根据原被告的资金收支情况,原告主张符合实际情况,即其中56万元用于交付房款,余款用于购买家具、电器以及威乐汽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婚后取得的婚前债权1.5万元,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原告认可该款项用于交付柏溪花园房款,故被告婚前财产转化为的房屋价值,仍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主张的房补、奖金等系婚后实际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存款等没有证据证明用于买房,故不予采信;其他双方共同支付的房屋款项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被告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较多房款且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及贷款人均为被告,故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补偿数额计算方法:购房者为该房屋应总共支付1924000元(380000元+380000元+104000元+1060000元),其中夫妻共同支付289000元(200000元-15000元+104000元),夫妻共同支付部分占房屋总支付款的15%(289000元÷1924000元),故被告应当补偿原告172500元(2300000元×15%×1/2)。二、关于纯雅公寓房屋:原告主张婚前账户余额3000元用于归还该房贷款,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有6万元婚后取得的婚前借款,被告认可听说有此事,另原告所举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此6万元用于归还纯雅公寓贷款,故本院予以认可;除此之外,原告所举其他证明还贷款项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据,不具关联性,故不予采信。该房屋为原告婚前购买,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支付的房屋款项及日至日期间的房屋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补偿。补偿数额计算方法:假设该房屋于日以评估价格47万元购买,则购房者为该房屋总共支付472100元(470000元+2100元),其中夫妻共同支付34000元(97000元-3000元-60000元),夫妻共同支付部分占房屋总支付款的7.2%(34000元÷472100元),故原告应当补偿被告29880元(830000元×7.2%×1/2)。三、关于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威乐汽车及家具电器等(详见审理查明内容),系由被告婚前财产购买,归被告所有。四、关于原被告婚后购买的速腾汽车,原告支付车款时双方已产生矛盾,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自行支取存款交付车款,属不当处分财产,故应当以原告支取的双方存款175940元,减除原告已给付被告还贷款的2400元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原告给付被告86770元((175940元-2400元)×1/2)。速腾汽车归原告所有。五、关于被告领取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000元,系婚后取得,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告给付原告7000元。六、关于原被告借给被告哥哥的10000元债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七、关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家具电器等物品(详见审理查明内容),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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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箱解读三: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处理
来源:嵊州新闻网&作者:&日0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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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焦点。通常情况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的收入状况及资信后,将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至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虽然系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也就是说,婚后房屋的物权并非凭空取得,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比较公平。
  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到如何分割的问题,有人提出一个计算公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实际分割时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能完全对半进行分割。比如,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的数额为30万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给女方超过15万元的补偿。
  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因为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从总体情况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尽量达到相对公平。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这样处理不涉及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方面也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权利受损。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解释第10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也可以比照该条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另外,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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