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传统建筑简笔画,弟弟的房子建在哥哥后面有什么不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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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结婚没有房子,哥哥在外打工,就把自己的新房借给
弟弟结婚没有房子,哥哥在外打工,就把自己的新房借给弟弟先住,同时弟弟哥哥和其姐姐长辈签了一个保证证明房子是哥哥的,还各按了手印,一年后现在弟弟想把房子平分,请问打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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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证名字是谁?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没有问题,房子是哥哥的,弟弟要求平分没有依据,哥哥要求弟弟返还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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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卖房哥哥过户 石家庄市民买二手房很“挠头”
来源:河北青年报
&&(原标题:买二手房,谨记查清有无共有人)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哪些陷阱?男子先后与不同女子登记结婚,哪个有效?昨日(5月9日),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第48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世泽律师和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张天仪律师在线解答读者问题。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读者付女士:我在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说该房屋登记在房主哥哥名下,实际为弟弟所有,因哥哥在外地工作,现在由弟弟出面卖房子,哥哥回来办理过户手续,催我签合同,请问我签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李世泽律师:在我国,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才有权出卖房屋,你可要求弟弟提供哥哥的身份证和委托出卖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由弟弟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对弟弟代签合同作出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必须在哥哥认可前提下代签合同;二是对哥哥配合办理过户的期限作出约定,防止因无期限拖延导致不能过户;三是明确违约责任,如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要求中介费全额退还,如给买房人造成损失,还应约定由代签人承担赔偿责任。
&&签合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因素:1、应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查看其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书、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备案情况等。
&&2、审查交易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涉诉、是否有他项权利等可能导致的房屋交易风险;如有共有人的,可同时办理两个以上房产证。
&&3、明确交易房屋价格包括房主已支付该房屋的暖气集资、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等。
&&男子先后与不同女子登记结婚 哪个婚姻关系有效?
&&读者王女士:我与张某1988年未婚同居;2004年张某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2007年我与张某在另外省市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我诉男方重婚,张某被判缓刑,经法院确定与另一女子的婚姻无效。现如今张某起诉与我离婚,我们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张天仪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王女士与张某198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登记,但我国法律规定,王女士与张某于1988年起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王女士与张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又与另一女子结婚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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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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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纠纷拒绝父母合葬 弟弟起诉哥哥获支持
因房产纠纷拒绝父母合葬 弟弟起诉哥哥获支持
  正义网北京4月3日电(见习记者 杨蓝)“他不让我住阳间的房,我不可能让他住阴间的房。”认为父亲生前所有的房屋分配不合理,哥哥不同意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在母亲的双穴墓地,弟弟起诉哥哥要求父母合葬。   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父母合葬被拒、弟弟起诉哥哥一案,一审判决荣某某(被告哥哥)、北京市朝阳陵园协助荣某某(原告弟弟)将父亲骨灰安放在墓穴内,入葬费用由原告负担。   财产处分不均 哥哥拒绝父母合葬   荣先生夫妇婚后共育有四名子女。2004年,被告哥哥代表家人与朝阳陵园达成《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由其代理家人向朝阳陵园租赁骨灰安放设施一个(双穴),约定在父母去世后将二老安葬在朝阳陵园。2004年、2016年母亲王女士、父亲荣先生相继去世。2016年弟弟将父亲的骨灰安葬时却遭到朝阳陵园拒绝,称需有办理母亲安葬手续时的哥哥签字,但哥哥拒绝签字。   记者注意到,今天弟弟并没有到场。其代理律师称,原告父亲去世前就已经在陵园购买了墓地,哥哥应该将父亲安葬在陵园内。哥哥拒绝签字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墓地是我出的钱,我就是不愿意让他葬进来。”哥哥对于弟弟的诉讼请求并不买账,辩称,与陵园的合同是自己出面签订的,钱也是他一人出的,而父亲所有的财产都被弟弟占着,加之早前的房产纠纷,故不同意父亲与母亲合葬。   记者从法庭获悉,被告的孩子有父亲老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父亲和弟弟却私下将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并对被告一家避而不见。   “阳间的房子他不让我们住,阴间的房子我也不可能让他住。”年近七十的哥哥在法庭上激动地说。   此外,到场的大姐也对哥哥的意见表示赞同,她表示,曾去看望父亲,原告却拉着父亲满城跑,对他们避而不见。“他们就是为了霸占财产,不仅如此,父亲刚去世,下午就火化了,我们面都没有见到,这其中肯定有问题,得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安葬。”小妹没有到场,其向法官表示,希望将父母尽快合葬,哥哥提到的财产纠纷可以另行起诉。   目前,荣先生的骨灰被原告暂时存放在一处平房内。   被告无权任意处分安葬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朝阳陵园表示,虽然理解原告,但是哥哥与朝阳陵园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需要签署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合葬。   那么,是否可以把墓穴看作是哥哥的私人财产,只要哥哥不同意,弟弟就不能将父亲安葬在内?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红表示,为死者入葬购买的墓地,既是亲人寄托哀思,进行凭吊的场所,也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哥哥与朝阳陵园达成的合同,约定由其代理家人向朝阳陵园租赁骨灰安放设施一个,在父母去世后将二老安葬在朝阳陵园内。由此可知,哥哥的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墓穴并非其私有财产,阻止父母同葬,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   此外,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针对被告辩称,因《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系其签订,其有权不同意父亲骨灰安葬的问题。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虽然合同是被告所签订,但其不因签订合同而享有任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慢履行。   安葬事宜应遵守公序良俗   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丧葬权进行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法院大多依据习惯处理涉案纠纷。据此,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我国在涉及安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传统习惯是本案应该明确的法律问题。   法官表示,安葬的正当性在我国有其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即希望死后获得安息和入土为安的基本诉求。正因为如此,对遗体或骨灰的处分不同于普通的遗物处理,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公益。   王东红亦发表了同样的见解,在她看来丧葬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当亡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首先应当尊重亡者的遗嘱,未留下遗嘱,则应该由亡者子女协商处理,在亡者无遗嘱、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亡者骨灰安葬之权属。   “本案中父亲健在之时即已定下了双穴墓地,夫妻同穴安葬及生前为老人购置坟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故应对父母同葬予以支持。”王东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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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哥哥重建父母老房子弟弟有权继承吗?
日  来源:鲁南商报
  本报1月22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两年前父母的老房子坍塌,陈先生一人出资重建了新房,如今父母去世,弟弟却想要分割此房屋的所有权。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分析称,陈先生的弟弟无权继承该房屋所有权。  平邑县的陈先生是家中老大,下面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且都已成家。10年前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就到他和弟弟家轮流居住。由于年久失修,父母之前居住的四间草房在一场大雨后坍塌。半年后陈先生向村里申请在父母老宅基地上重新建设瓦房,村委同意建设。  如今,陈先生的母亲也去世了,弟弟提出该房屋也是父母的遗产,他理应有权继承。“当时重建时我征求他的意见了,他既不愿盖房,也不出钱,我这才自己出钱盖了房子,如今却要分割房屋。”陈先生说。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认为,陈先生父母的四间草房因自然原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在老房倒塌时该房屋上的所有权因物的灭失而丧失,因此陈先生弟弟不享有继承权,或是说其有权继承的房屋已灭失。另外,老房倒塌后,陈先生重新向村里申请在老宅基地基础上建设新房并获批准,实际是通过新建获得了瓦房的所有权,从这一点来说,陈先生的弟弟也不具有分割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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