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扣65元的医疗拔牙商业医疗险险是干嘛用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政发[2008]1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16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潍人社【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领导的意见而开展该项工作的。
某校学生因意外住院(三级医院)总计花费7779.93元,剔除自费部分1004.28元,可报销部分为6775.65元。
A: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际赔付()*50%=3037.83
B:参加学生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核算赔付额为:
%=5420.52元。
C:两种保险都参加,则两者分别核算,累加赔付,核算赔付额为:0.52=8458.35元。
实际赔付按发票金额7779.93元
通过上面特点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学生保险保险各有特色,商业学生保险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互相补充,相
辅相成,为学生构筑更加全面的双重保险保障。如果学生两种保险都参加了,学生可以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再到商业学生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最大限度地补偿出险家庭的经济损失(两者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发生金额)。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商业保险有关待遇报销标准
①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每次报销在扣除50元后按80%的比例支付;不受次数限制,年度最高限额一般元。
②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1000元以下个人45-50%,保险公司支付50-55%;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个人35-40%,保险公司支付60-6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个人25-30%,保险公司支付70-7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个人15-20%,保险公司支付80-85%;保险公司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是20000元。
新华人寿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简介
一、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8、被保险人末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索赔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⑴检查费:每次检查费用限于300元,门诊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限于1000元。但若检查结果正常,则被保险人自负50%;⑵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输血输氧费、普通护理费、麻醉费、化验费、处置费、抢救费、床位费(床位费每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元)。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起30日。4、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1、主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3、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4、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5、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
三、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责任: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天后患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比例表》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⑴检查费:每次检查费用限于300元,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限于1000元。但若检查结果正常,则被保险人自负50%。⑵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输血输氧费、普通护理费、麻醉费、化验费、处置费、抢救费、床位费(床位费每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元)。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疾病住院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满仍未出院时,本公司继续承担责任,但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起30日。4、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1、主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病(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4、病房治疗仅为一天或留院观察期间所发生的费用;5、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6、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7、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8、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保险金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请立即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报案电话:。
五、特别声明:未尽事宜,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比例表
疾病住院医疗费
保险公司给付%
被保险人自负%
1000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元)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含5000元)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0元)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20000元)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30000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商业保险理赔材料
一、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
3.学校证明
4.门诊病历
5.发票原件(如有CT发票,需提供CT报告单:如有西药费,需提供处方)
6.存折复印件(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
3.学校证明
4.住院病例(如通过门诊住院,需提供门诊病历)
5.发票原件(如已经报过城镇居民医疗,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和
城镇居民医疗赔款分割单)
6.住院明细
7.诊断证明
8.存折复印件(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三、疾病住院医疗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
3.学校证明
4.住院病例(如通过门诊住院,需提供门诊病历)
5.发票原件(如已经报过城镇居民医疗,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和
城镇居民医疗赔款分割单)
6.住院明细
7.诊断证明
8.存折复印件(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四、在校医院的医疗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
3.学校证明
4.诊断病历
5.发票原件(如有西药费,需提供处方)
6.存折复印件(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潍坊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2011)
一、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参保的意义
  将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的医疗费用问题,提高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家庭的负担,同时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二、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年筹资及政府补助标准
低保、重残
四、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参保缴费办理
  参保形式: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缴费时间: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
缴费方式: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费于每年9月份按学制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仍为20元/人.年(属低保、重残的10元/人.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的待遇享受期
  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六、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与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参保缴费上的区别
人 员 类 别
低保、重残
低保、重残
低保、重残
低保、重残
七、学校在参保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进行参保登记、代收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个人医疗保险费及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负责将每年7月初毕业生施行停保及9月底新生参保基础数据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八、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参保的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一)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本人先行垫付,按80%报销,年度最高报销2000元。报销时需携带:1、门诊病历;2、明细清单;3、发票;4、个人身份证件,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奎文区新华路19号)一楼大厅41号窗口办理,电话:。报销后的现金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网上银行划拨”至医保卡中。
(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
结算标准及手续:参保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疾病时,办理联网结算,年度起付线为600元,超过部分按50%比例报销,需个人负担部分直接与医院结算,其余部分由医院与我中心结算。
(三)住院。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办理联网就医,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以下标准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补偿
属个人负担部分由学生出院时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部分由医院与我中心结算。
九、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制度
自日起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制度,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有效解决部分患大病参保群体医疗负担过重的问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无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医疗年度内,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再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6万元,一年最多可报到18万元了。
十、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转院手续的办理
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所患疾病经当地三级医院诊断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转院手续。
十一、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及摘要、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盖章;2、费用明细单;3、发票;4、本人在异地发生费用书面经过,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奎文区新华路19号)一楼大厅41号窗口办理,电话:。报销后的现金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网上银行划拨”至医保卡中。
十二、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标准
针对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放假、异地居住、到外地实习等具体情况,特别为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提高了待遇支付标准,由原来按三级医院待遇支付标准,改为按二级医院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十三、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待遇支付范围
  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发生的门诊慢性病、门诊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以上三个目录的要求,即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超出以上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四、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障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十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衔接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方可参加商业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六、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制度衔接
  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缴费。
  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按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年合并计算。
十七、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与新农合的制度衔接
新入学的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在参加我市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时,已经参加了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仍在待遇享受期的,在享受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医疗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再给予报销,报销所需材料: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及摘要、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盖章;2、费用明细单;3、发票复印件(需加盖“新农合”报销章);4、“新农合”结算单5、本人在异地发生费用书面经过,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奎文区新华路19号)一楼大厅41号窗口办理,电话:。报销后的现金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网上银行划拨”至医保卡中。
十八、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在我市参保后转学的衔接
凡参保学生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区域之间转学的,只转移缴费信息。其个人在转出地已缴费的,到转入地不再缴费,转入地只负责转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奎文区新华路19号
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一、综合医院(41家)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市妇幼保健院&&&&&&&&&&&&&&&&&
潍坊市妇幼保健院妇儿医院&&&&&&&&&
潍坊市肿瘤医院&&&&&&&&&&&&&&&&&&&
潍坊市脑科医院&&&&&&&&&&&&&&&&&&&
潍坊心脏病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
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
潍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大柳树分院&&&&&
山东潍城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潍坊交通医院&&&&&&&&&&&&&&&&&&&&&
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
潍坊学院医院&&&&&&&&&&&&&&&&&&&&&
潍坊医学院校医院&&&&&&&&
&&&&&&&&&一级
山东省潍北监狱医院&&&&&&&&&&&&&&&
潍坊市寒亭区第二人民医院&&&&&&&&&
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人民医院& 一级
山东鑫叶经贸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潍坊市寒亭区妇幼保健院&&&&&&&&&&&
潍坊市寒亭区高里医院&&&&&&&&&&&&&
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卫生院&&&&&&&
潍坊市坊子区眉村中心医院&&&&&&&&&
潍坊市坊子区中医院&&&&&&&&&&&&&&&
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中心卫生院&&
坊子众康医院&&&&&&&&&&&&&&&&&&&&&
潍坊市奎文区新华医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医院&&&&&&&&&&&&&
潍坊市潍城区杏埠中心卫生院&&&&&&&
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
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中心卫生院&&&
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双杨卫生院&&&
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南孙卫生院&&&
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河滩医院&&&&&&&
二、专科医院(8家)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级&
限定精神专科疾病
潍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区分院 三级& 限定精神专科疾病
潍坊市复退军人医院&&&&&&&&
二级& 限定精神专科疾病
潍坊眼科医院&&&&&&&&&&&&&&
二级& 限定眼科专科疾病
潍坊仁德医院&&&&&&&&&&&&&&
二级& 限定肾病专科疾病
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
二级& 限定皮肤病专科疾病
潍坊哮喘病医院&&&&&&&&&&&&
二级& 限定哮喘病专科疾病
潍坊肛肠外科医院&&&&&&&&&&
二级& 限定肛肠专科疾病
三、社区卫生医疗机构(11家)
城区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
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潍坊同心医院)
奎文区廿里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文区中心医院)
奎文区梨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文区妇幼保健院)
奎文区大虞街道红旗社区卫生服务站(山东红旗机电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奎文区北苑街道卧龙社区卫生服务站(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奎文区大虞街道虞河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潍坊山潍拖医院)
奎文区广文街道广文社区卫生服务站(潍坊市帛方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寒亭街道万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寒亭区丰华医院)
寒亭街道运河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寒亭区海龙医院)
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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