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被判刑拒执罪判刑了,出狱后还是不按照判决书还款,法院还能拘留老赖被判刑吗

“老赖”因“拒执罪”被判刑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曹玉玲报道)一实业有限公司,十多年里,面对十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执行。其间该公司女老总何某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次被司法拘留仍不悔改,最终成为全疆首个因“拒执罪”被判刑的“老赖”。
7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该院一审、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何某及其公司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何某是乌鲁木齐一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十几年前在扬子江路附近建了一栋大厦,在工程建设施工、抵押借款、劳务等方面产生纠纷,数十名个人及企业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凡涉及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这家公司一直未能配合完成执行。
日至日期间,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相继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该公司限期履行。作为公司老板的何某,收到法院通知后,未依法向法院履行还款或报告财产义务,法院先后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拘留期间,何某承诺还款及向法院报告公司财产,但解除拘留后就又“变卦”,法院对何某第三次采取了司法拘留。
法院认为,该公司及何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去年1月7日,何某涉嫌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警方侦查发现,这家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与租户签订租赁协议,何某还将所收取的租金转移到女儿个人银行卡或其他公司账户中,何某和其公司都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致使法院因无法查实该公司资产情况而被迫中止执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何某及其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最高法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来,全疆首个被追究“拒执罪”的“老赖”。
今年2月8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某及其公司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6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何某行为已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最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何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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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我市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罪的4起典型案例,给此类行为敲响了警钟。案中“老赖”为逃避执行花样繁多,却“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1
强制执行期间转移名下房产或财产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淑萍及其丈夫施正友(另案处理)、云南丰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宁德中院一审、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被执行人黄淑萍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本金1464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黄淑萍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于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经查发现,日,被执行人黄淑萍及施正友夫妇将黄淑萍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房产以总价115万元转让给他人。日,被执行人黄淑萍与施正友夫妇又将持有的云南丰瑶公司30%的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给他人。而在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执行人黄淑萍通过现金转账及拍卖房产等方式偿还林某借款本金或利息共计818万元,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日,被执行人黄淑萍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日,福鼎市检察院以被执行人黄淑萍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福鼎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淑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黄淑萍明显具有还款能力,但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执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不断健全完善,任何心存侥幸,以为财产在外省、外地,人民法院无法调查,因此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1
撕毁封条拒绝腾房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郑某与缪兴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福安法院判决,判令缪兴全限期赔偿郑某损失83073.25元。因缪兴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郑某于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福安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安市赛岐镇某房屋,但被执行人撕毁封条,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安法院遂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直至日,被执行人被福安公安局抓获时,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拒不腾空房屋,致使福安法院无法拍卖房屋。检察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债权债务清结。福安法院于日判决被告人缪兴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法官说法在执行实践中,“腾房难”是法院“执行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被执行人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阻挠法院强制腾空,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阻碍,一方面损害了法律权威,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缪兴全拒不迁出房屋,在法院公告后,不仅拒不搬出,还撕毁法院封条。其在被拘留以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
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且未按责令交出财物后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免于刑事处罚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林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法院于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日向寿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寿宁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未按要求向寿宁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寿宁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牌号为闽JL2985号小轿车,遂作出裁定对该小轿车进行查封,并要求被执行人二日内交出已被查封的小轿车。期限过后,被执行人拒绝交出。日,申请执行人向寿宁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寿宁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行为表示谅解。当日,寿宁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吴林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法官说法该案申请执行人标的不大,只有4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林江未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未按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案件后,因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免于刑事处罚。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论执行标的大小,都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1
转移财产偿还其他债务未申报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并罚5万  被执行人林龙通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蕉城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林龙通返还陈某借款63.9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林龙通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蕉城法院发现林龙通在蕉城区漳湾镇下塘鸟屿拥有130亩虾塘,遂裁定查封、冻结林龙通上述虾塘。2016年6月至8月间,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征收了林龙通100.669亩虾塘,林龙通获得征收补偿款442.9万元。林龙通要求蕉城区漳湾镇临港工业区征地收海工作指挥部将392.6万元转入其女婿的银行账户。钱款到手后,林龙通依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其中377多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余下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日林龙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10月17日蕉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林龙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林龙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将财产转移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未进行申报,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林龙通转移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50%以上,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稿件来源: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图片来源:网络大家都在看(C)央视新闻1·支付宝年度账单刷爆朋友圈!宁德人厉害了!亲,你花了多少?2·快到碗里来!宁德市公开招聘51名编内新任教师!招聘时间和要求……3·好消息!宁德市区金马北路通车啦!以后去这些地方不用再绕行了4·快看!今年过年,宁德还能放鞭炮吗?他们说······写评论发布热搜好文iphone8终于来了!新功能让买i7的人瞬间崩溃...你肾还好吗?<span class="num" data-v-668b【外卖有好料】天黑请闭眼!狼人请开始表演......<span class="num" data-v-668b嫁给“老实人”的她们都后悔了,嫁给男神的她却收获了最忠诚的老婆奴<span class="num" data-v-668b【办公室惨案】点评内容小编吐槽奇葩上司,快看,秒删<span class="num" data-v-668b【脑洞研究所】外卖汤水总是洒?我们研发了一套高端科技装备······<span class="num" data-v-66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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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自己欠款没还清,却首付近4万元贷款买轿车,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时,刘某竟威胁执行人员,干扰执行程序,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被以拒执罪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刘某才知道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还当庭自愿认罪。近日,经黄岛法院审理,以拒执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老赖拒不还款还贷款买车
  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胶南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5035元。被告人刘某到期未履行,同年10月9日原胶南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刘某陆续履行还款义务,但仍剩余部分义务未履行。
  日被告人刘某在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情况下,首付39000元,贷款91000元购买福克斯轿车1辆。日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中,被告人刘某威胁执行人员,干扰执行程序,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经研究决定移送公诉处理。公诉期间,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经黄岛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腾房情节恶劣被判刑
  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薛某某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南港小区九号楼二单元202室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訾某。薛某某不服,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薛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中院裁定按薛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生效。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岛区人民法院多次责令薛某某腾出房屋,但薛某某拒不腾房。
  据了解,薛某某于2012年期间先后出售二套房屋,房款达96万余元,且申请执行人愿意为其租房居住,薛某某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却依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面对执行时竟然撕毁法院封条。黄岛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薛某某承诺腾房但被解除拘留后仍未腾房,拒执情节十分恶劣,黄岛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将其移送公诉。
  本案移送公诉后,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撕毁法院封条,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犯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记者采访了解到,近三年,黄岛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5件,现已判决定罪5件、另有18起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黄岛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以刑罚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打击拒执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改善了执行环境,极大压缩了拒执行为的存在空间。
  2014年,黄岛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关于落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理顺工作职能,统一执法尺度,规范立案标准,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通过近三年来联动机制的运行,从快侦查、从快起诉、从快判决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真正形成了打击合力。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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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 |江西法院9个月司法拘留“老赖”1114人判刑47人【】【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0:12:35  法制网南昌7月28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张满洋 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自2014年10月至今年6月,该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33件41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2件4人,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2件2人,采取司法拘留1114人。
  江西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赵九重介绍说,按照“两高一部”的统一部署,江西全省法院自2014年10月底起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集中精干力量,敢于亮剑,敢于碰硬,果断出击,促使一批“骨头案”顺利执结,一批“老赖”被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中,江西法院积极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户外大屏幕、公交车移动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曝光“老赖”名单。集中曝光后,有948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或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作出还款承诺,执行标的额达12094万元。
  截至今年7月中旬,该省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布“老赖”信息59725条,其中自然人54139条、法人和其他组织5586条;向社会曝光典型“老赖”9281名;江西高院联合省文明办、省人保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发布了4期“江西诚信红黑榜”,将61名典型“老赖”纳入“黑榜”名单。
  今天的发布会公布了原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湖边村支部书记、章贡区人大代表胡庭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案,于都县梓山镇政府干部袁金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案,原会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教导员王瑞金妨害民事执行案等十起典型案例。同时,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如今,打击‘老赖’又添新利器,申请人可向法院自诉追究拒执罪。”江西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兵表示,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是一项重大进步和突破。据他介绍,按照相关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
  郭兵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建立公布“老赖”名单信息常态机制,定期、持续、深入地向社会曝光“老赖”,进一步扩大对“老赖”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部门和范围,建立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附:江西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郭志武、胡小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郭志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胡小妮协助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两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一)基本案情
  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日,郭志武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丰田RAV4汽车(车牌号赣KG0077)过户给廖志平。日,其妻胡小妮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郭志武已经归还柒启旺欠款的情况下,协助郭志武一起将登记在胡小妮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暨阳玫瑰城10栋1单元602室过户给了胡小妮姐姐胡小妹的女儿刘莎,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日,郭志武与胡小妮登记离婚。执行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郭志武、胡小妮隐匿行踪,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日,两人投案自首。
  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志武、胡小妮被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志武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告人胡小妮协助被告人郭志武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两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郭志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胡小妮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郭志武与胡小妮二人本应齐心协力,共同偿还债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二人蔑视法律尊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二人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徐其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伪造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虚假转让给他人,以隐藏、转移财产,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福平与徐其武、熊传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徐其武、熊传丰连带赔偿徐福平经济损失元。判决生效后,徐其武未履行义务,徐福平遂向新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徐其武不但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反而伪造了一份虚假购房协议,将其位于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家园5号楼的一套房屋虚假转让给徐昆明,以隐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新建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徐其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其武被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徐其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徐其武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不主动偿还债务,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反而伪造了房屋购房协议,将房屋虚假转让给他人,企图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当其罪。“聪明反被聪明误”,徐其武为其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邓国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泉水诉被告邓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邓国荣归还周泉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邓国荣未如期履行,周泉水向黎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邓国荣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令。但邓国荣为了逃避债务而外出,自2013年开始就一直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邓国荣下落,判决无法执行。
  因邓国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从浙江省温州市抓获。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国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邓国荣为了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住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邓国荣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逃避债务而外出,隐瞒常住住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主动配合执行,任何企图以“人间蒸发”的方式逃避债务都是徒劳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姚细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却出资购买农机、兴建房屋,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并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履行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干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判令姚细年、姚志伟应共同支付姚艳雄赔偿款9776.04元。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干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判令姚细年赔偿邹文斌6811元。上述二判决生效后,姚细年未如期履行,姚艳雄、邹文斌分别向新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由于二案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急需费用进行治疗、康复,新干县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姚细年,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姚细年表示家庭经济困难,对法院的说服教育工作置若罔闻。由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执行法院于日、日两次对姚细年作出司法拘留15日处罚,并于日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姚细年被迫陆续缴纳了执行款3900元。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姚细年正值壮年,没有家庭负担,并且承包了100亩左右农田种植。2013年至2014年,姚细年先后出资105000元购买了两台收割机,并获得农机补贴19000元。此外,自2008年以来,姚细年先后投资20余万元在本村兴建了一栋占地面积120平米的三层楼房。鉴于姚细年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在侦查期间,姚细年在家属的配合下,缴纳了上述二案的剩余执行款2.7万元。
  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细年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姚细年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姚细年在明知二案申请执行人急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一方面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面却支出大量资金用于家庭生产生活,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并罚款后,仍然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慑于刑罚威严,姚细年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邦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将房屋交由其亲属居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被立案侦查后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新祝、汪会兴与邦明、王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邦明将景德镇市月山公寓2号楼404房返还给江新祝、汪会兴。邦明未按期履行义务,日,江新祝、汪会兴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下达公告责令邦明迁出房屋,并多次组织警力到现场执行,都遭到邦明及其家属的阻拦和威胁。为此,执行法院于日对邦明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经查,被执行房屋实际为其岳父母一家居住。执行人员多次传唤邦明,询问其何时搬出房屋,邦明均以房屋已被岳父母居住为由不配合执行。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遂依法将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后,邦明的亲属搬出了被执行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江新祝、汪会兴。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邦明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邦明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将执行标的物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邦明本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但其故意将房屋交由其岳父母居住,并在法院现场执行时,唆使亲属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邦明的行为,表明其对抗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邦明能够认罪悔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朱恩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世龙诉被告朱恩来与买卖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恩来支付李世龙货款3592.8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恩来未履行判定义务。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朱恩来。日,朱恩来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于日前会履行判决,但到期后朱恩来仍未履行。2011年6月,朱恩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为赣BV5211)一辆,该车已还清全部贷款。截至日,此案未清偿的执行标的额为9313. 43元。
  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菊香诉被告朱恩来、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恩来向张菊香偿还40000元。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朱恩来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赣BV5211)依法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朱恩来未履行义务。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朱恩来到庭履行义务,朱恩来均不配合。经查,朱恩来于日将已被查封的雪佛兰轿车以3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达金。陈达金得知该车系被查封车辆后将该车退回。2014年6月,朱恩来再次将上述车辆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锦椿。截至日,该案未清偿的执行标的额为3.92万元
  鉴于朱恩来的行为涉嫌犯罪,执行法院将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恩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被告人朱恩来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据此,该院于日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恩来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执行法院的传唤、通知置若罔闻,在没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出资购买小轿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小汽车被人民法院另案依法查封后,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案件未能执行,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朱恩来以身试法,触犯刑律,两罪并罚,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抗拒执行者都应引以为戒。
  黄圣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石城县人民法院对熊世滨与黄圣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圣归还原告熊世滨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圣未如期履行,熊世滨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黄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黄圣,黄圣承认在东莞市大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次日,黄圣随执行人员回到石城县,因黄圣一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黄圣向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转让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但黄圣回到东莞市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支付熊世滨5.3万元。之后,黄圣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
  2014年8月,黄圣因故被东莞市大朗镇派出所拘留15日。石城县人民法院获此信息后,随即派执行人员将其从东莞市拘留所带回石城县。鉴于黄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移交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圣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胡庭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
  ——被执行人为区人大代表,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一)基本案情
  胡庭芳,原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湖边村支部书记,赣州市章贡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日,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由胡庭芳、朱桂英、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陈强本金85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胡庭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陈强于日申请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强制执行
  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胡庭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胡庭芳承诺分期还款,但之后其并没有按承诺履行义务。为使该案得以执行,执行干警先后多次传唤胡庭芳,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湖边镇党委也多次督促胡庭芳尽快执行,但胡庭芳只陆续支付了12万余元,仍有本息共计80余万元未付,案件拖延长达两年。经查,胡庭芳在湖边镇有违章住宅一栋、老房子一栋,均无法处置。2012年胡庭芳支付20余万元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其子胡敦俊名下。执行中,胡庭芳再次承诺分期付清欠款,但申请人陈强要求被执行人胡庭芳提供登记在其子胡敦俊名下的房产抵押或由胡敦俊来做担保人时,胡庭芳却明确予以拒绝。此外,胡庭芳和妻子朱桂英开办的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在南昌市投资了板鸭食品加工。但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胡庭芳、朱桂英及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流水。
  鉴于胡庭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存在为规避执行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报请赣州市章贡区人大许可,执行法院于日对胡庭芳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此后,其妻朱桂英先后交给申请人陈强113500元欠款,并与申请人陈强达成执行和解,保证在四个月内分期付清余款,同意用登记在其子胡敦俊名下商品房一套担保。目前,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胡庭芳身为区人大代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却在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恶意拖欠执行款,出尔反尔,多次不兑现还款计划的承诺;具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却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袁金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案
  ——被执行人作为党政机关干部,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唆使亲属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造成恶劣影响,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一)基本案情
  袁金阳,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政府干部。袁金阳与陈玉莲离婚纠纷一案,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袁金阳应每月向陈玉莲支付小孩抚养费700元及补偿陈玉莲财产分割损失5万元。该判决于日生效,此后,袁金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玉莲于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金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袁金阳仅支付了2014年度3个月的抚养费,尚有9个月的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元未付。袁金阳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法律义务,经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均置之不理。日,执行人员打电话给袁金阳,责令其尽快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袁金阳态度粗暴,扬言要到法院制造事端。日上午9时许,袁金阳带着父母、女儿一起来到法院,执行人员耐心接待,并劝其带回父母,但袁金阳不但不听,反而指使其父母和女儿躺在大门口阻止人员进出。期间,其父母突然窜至押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囚车后轮下,欲阻止囚车还押,险些造成交通事故。袁金阳唆使其亲属以暴力威胁、要挟法院工作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持续在法院大门口叫嚣纠缠,围堵法院办公大楼,造成法院办公秩序一度混乱。
  鉴于袁金阳的行为严重违法,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于都县人民法院当即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袁金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袁金阳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袁金阳身为政法干警,应当带头维护法律权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然撕毁法律文书,侮辱、诽谤执行人员,其行为不符合政法干警应有的素质要求,严重损害了政法干警的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袁金阳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案例10
  王瑞金妨害民事执行一案
  ——被执行人身为政法干警,藐视法律权威,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然撕毁法律文书,侮辱、诽谤执行人员,造成恶劣影响,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一)基本案情
  王瑞金,原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教导员。谷兵、罗广州、周福发与王瑞金合伙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四终字第243号终审判决确定,王瑞金应支付谷兵、罗广州、周福发27.8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瑞金未按期履行,谷兵、罗广州、周福发向会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王瑞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王瑞金拒不履行,也不申报财产状况。日,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瑞金的工资,执行干警在其工作单位将冻结裁定书送达给王瑞金时,王瑞金态度恶劣,当场公然将法律文书撕毁并扔掉。此外,王瑞金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威胁、污辱、谩骂法院执行干警。
  因王瑞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会昌县人民法院于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瑞金实施司法拘留,并处罚款8万元。赣州市委政法委对该案高度重视,派出调查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王瑞金作出处理。王瑞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调离政法系统。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瑞金身为党政机关干部,目无党纪国法,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唆使亲属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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