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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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取得、权利享有、无因性原则 三者关系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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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 A.背书B.税收C.继承D.赠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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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农村金融机构有( )。A.&农村信用社B.&农村商业银行C.&农村合作银行D.&村镇银行E.&农村资金互助社2银行业从业人员面对监管者的监管应当( )。A.接受监管B.配合现场检查C.配合非现场监管D.禁止贿赂E.保守客户秘密,拒绝询问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 )。A.财务会计报告B.风险管理状况C.董事变更事项D.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情况E.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4下面属于股东大会职责的是( )。A.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B.修改公司章程C.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D.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E.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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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预习阶段大家要尽早进入备考状态,东奥小编整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学习,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内容导航】:(一)票据权利的取得(二)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三)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四)善意取得【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提示】票据的取得,必须要给付对价,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提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善意取得(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则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案例】进入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掌握更多基础知识,争取在2018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轻松过关。预计在2017年11月前后,届时东奥小编将第一时间为您发布报名动态信息。(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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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A.背书B.税收C.继承D.赠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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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C.执行股东会决议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E.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2下列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中,不属于缺乏弹性或灵活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有(  )。A.公司市场操作B.利率政策C.再贴现政策D.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E.窗口指导3货币市场具有的特点包括(  )。A.偿还期短B.流动性弱C.收益率高D.风险小E.流动性强4关于公司公积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款列入实收资本B.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C.公积金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D.公积金可转为公司资本E.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5%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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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持有票据方可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者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实践中,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四种。
1.依出票而取得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注:我国《票据法》第20条。)。该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因其最原始创设票据权利义务而在票据法理论上被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在出票行为之前,至多存在票据格式用纸,由于在票据格式用纸上出票人依法记载了有关事项并签章,从而使该纸张成为有价证券。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由于票据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不同,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也不一样。记名式票据依背书转让;无记名式票据依直接交付转让。具体来讲,汇票和本票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支票上如果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的,仅依直接交付转让。(注:《票据法》第85条没有将“收款人名称”作为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第87条规定,对于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就意味着也可以不补记。如果没有补记收款人名称,该支票就是无记名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将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与“确定的金额”相提并论,规定没有补充记载之前,不得使用支票。这显然与《票据法》第87条相悖。)
答: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则构成诈骗。否则,属于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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