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病调岗降薪的合法程序后厂里不给交五险一金合法吗?我是干了十年的工人,现在因为有病厂里给调岗降薪的合法程序后不交五险一金,

员工调岗后还可以调薪吗?
员工调岗后还可以调薪吗?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把调岗、调职、调薪视为企业单方的自主权,法律干涉不了。有的甚至以“三调”作为“逼迫”职工辞职的一种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调”真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吗?
曾×雷(化名)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依照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两次调整。曾×雷不服公司的工作安排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和原工资待遇。
【案件回放】
曾×雷(化名)是某中外合资公司的职工。2008年,公司与曾×雷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公司聘曾×雷为二分厂副经理,但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曾×雷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变更曾×雷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曾×雷应服从调动。
2012年,曾×雷从二分厂副经理岗位上被调到公司某培训机构担任主管。
2017年,公司进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对培训主管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公司考虑到曾×雷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已经不能胜任培训主管岗位的工作,基于与曾×雷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员工必须服从调动”,以及《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曾×雷调至人力资源部,为其安排后勤主管岗位,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
曾×雷对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服,开始休病假,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和原工资待遇。
公司辩称:因为公司规模扩大,进行结构调整,曾×雷的工作能力已经完全无法胜任岗位的新要求,公司为其安排新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具有合理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公司的决定。
曾×雷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调整职工岗位,没有正确履行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和原工资待遇。
诉讼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曾×雷的诉求。
1、合法的调岗调薪—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企业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什么样的调岗调薪才合理——在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号 文件中提到: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曾×雷与合资公司在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员工必须服从调动。”从劳动合同文字表述上看,该约定并无不当,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要求不得进行此类约定,因而该条款是有效的;这也表明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曾×雷已经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关键在于调岗的合理性。
因此,法院认为合资企业的做法是合理的,并驳回了曾×雷要求按原来的岗位上班领取原岗位待遇的请求。
2、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与劳动者约定“当员工不能胜任原有的岗位时,企业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并提供与新岗位相应的待遇”。法律原则上对这样的约定予以认可,但是为了防止用工自主权的滥用,也对其作出了限制。
第一,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动具有充分合理性。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岗)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合理性标准”虽较灵活,且有时候也容易判断,比如将行政管理人员调至生产一线进行产品制造,就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在本案中,合资公司认为曾×雷只有初中文化,故不能胜任需要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技能的职位,就决定将其调离,理由并不充分,公司还应通过相应的考核结果(标准)证明曾×雷确实不具备担任该职位的能力。
第二,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技能考核,举证劳动者确实不适合在原岗位上任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多数是依定期的考核对员工的职位和薪酬进行调整。工资待遇并不是调岗调薪合理性的绝对标准,不能胜任是合理调整岗位的最重要的理由。
第三,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能胜任”不能扩大解释。又如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以其不能胜任工作而改变其工作岗位或降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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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航空意外险: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最近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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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只签二至六个月合法吗?很多职工是入职几年了,以前是一年一签,现在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对于合同到期的职工,有些是直接终止合同,有些续签二至六个月,请问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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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应聘进入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做海外房产销售,公司在国外有十年基础,现在刚刚进入上海市场,为了节约前期成本,只和员工签劳务合同,没有底薪不交社保,销售成功拿提成。要求员工参加培训,但是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不做考勤,没有工作服工作牌,没有底薪也就没有工资条,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劳务合同的内容也明确写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提供任何保障福利保险等。劳务报酬在按劳务所得扣除个税通过银行转账给我。劳务合同里有保密协议,没有竞业限制,合同期只有2个月,期满也要保密,违反需支付赔偿金给公司。请问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你好,按照内容约定以及你工作的实际情况,是不符合。你如果不是全职工作,不受管理支配,只看业务提成,按目前的合同可以履行。以后能否签正式也不一定。请考虑。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这个案件。去年我通过校招进入一家公司入职,已经快一年了,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前些日子,公司年度福利体检强制自愿员工检查乙肝两队半,结果是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将结果告诉了公司。公司人力这两天找我协商这事,意思是劝退我,让我主动辞职。我说可以,但补偿金呢?他们说没有,我不同意。公司现在的做法是不准我去原来那个部门上班,安排我在人事部门上班,但实际是让我一个人呆在旁边的会议室坐着,不给我分配工作,没有电脑,只能一个人坐着,会发放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没有奖金什么的,与之前校招时答应的薪酬少将近一半,公司同时强制我搬离宿舍,不准在公司食堂就餐。目前我手中没有录音证明他们与我谈话时因乙肝作出上面的安排。我想咨询下公司行为违法吗?毕竟他们没有辞退我。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谢谢您!
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如果你从事的岗位是国家法律、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在你将该乙肝治好之前公司有权将你调离该岗位。2、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公司对你劝退或者调离工作岗位是违反国家规定额。3、作为体检者,医院应当首先将你的体检结果告诉你而不是公司,医院泄露你的个人隐私,因此存在。4、公司将乙肝两对半作为强制体检项目也是不合法的。5、你可以拒绝相应的调岗。对于本身存的问题,也同时建议你进行积极治疗。相关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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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今日解答我在农药厂连续工作9年半,去年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气管炎,肺气肿,去年9月休病假。在今年2月底,农药厂人-找法网(findlaw.cn)
我在农药厂连续工作9年半,去年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气管炎,肺气肿,去年9月休病假。在今年2月底,农药厂人
我在农药厂连续工作9年半,去年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气管炎,肺气肿,去年9月休病假。在今年2月底,农药厂人事部与分厂领导商量后,厂人事部人事专员即口头告诉我决定给予我12个月医疗期。(当时还明确告诉我法律依据这有分厂厂长在场。但到今年6月23日,才反悔,又称医疗期只有9个月仍又拿法律条文来说。并说医疗期满后-直末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可直接解除合同。又劝我签解除协议,但称是我生病原因,不予补偿。让我三天后再到厂签。我没有去,7月1日我将病假证明和病历,病假条一并寄.去请假。现在寄来要我到化验室上班(原来化工操作工),但化验室环境差,有害物质多,明显不适合我。请问:l)我可否要求公司按照原来口头给我的12个月医疗期执行?2)对这不合理的调岗我可否不接受?我该怎么办?3)厂方解除合同不补偿所称因我生肺气肿理由合法吗?
你好,目前,你是从医疗期的角度维护权益,建议考虑下职业病等角度,最好鉴定下。
您好,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如需帮助,可联系
张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帮助,现在厂里以调岗到化验室让我一周内去上班,但化验室环境确实不好,本来分厂办公室就在旁边,在我因肺气肿请病假后办公室就搬离了,由此可想见环境之一斑了。公司应该知道这岗位是不合适的且作此按排,真正的目的就是要让我同意他们不补偿鉴合同解除协议,或者就是在一周内不到岗据此直接解除合同而不用支付补偿金。对此我现在该不该去上班呢?C虽然这个月我把请假手续寄去厂里了,)
您好,所以你需要先动手,做好准备的
您好,张律师,在申请职业病鉴定其间我是否需要按照厂方要求先去上班还是等鉴定结果出来呢?谢谢您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您好,徐律师,针对厂里现在明显不适合的岗位按排我该去上班吗?不接受此按排,按厂的要求一周内不上班必定会借此理由而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你好,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谢谢您的帮助,徐律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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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岗位变保安收入几乎减半,企业称是根据身体情况调岗
&&&&南都讯&记者杨亮&珠海外来工廖先生近日遇到了烦心事,遭遇工伤断了十根肋骨,紧接着工作岗位也从起重工调整为保安,收入降了近一半,让廖先生担忧公司想变相挤走他。对此,企业人事部门予以否认,称调整岗位只是因为其受工伤后,身体机能下降已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人:&&&&不能接受工伤后被调岗&&&&2012年,廖先生应聘至珠海高栏港海重钢管厂工作,当起重工,负责操作设备装卸钢管,日上班时遭遇工伤,被钢管压断多根肋骨。&&&&据廖先生介绍,事发时,他正在地面指挥一名同事吊装钢管,钢管没有保持好平衡,在空中摇晃,他按照以往的惯例,试图用手将摇晃的钢管定住,“没想到这一次钢管晃动太厉害,直接朝我胸口摆动过来,我伸手没有顶住,结果钢管直接砸中我胸口。”&&&&廖先生因此受了工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医院治疗至2015年10月,上班后廖先生接到单位通知,其工作岗位变成了保安。&&&&廖先生说,他受工伤前,平均月收入4700多元,变成保安后,工资降至2400多元一个月,治疗期间,单位也没有按照他的平均收入发放工资,每月只有1400多元。&&&&梁先生质疑,自己才43岁,经过治疗后还能干活,工伤后待遇、岗位的突然调整,他不愿接受,单位的做法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其老家在广西百色,妻子在老家照顾小孩,全家靠自己一人挣钱,工伤后收入锐减,刨去自己的吃穿,寄给老家的钱已不多,生活压力非常大。&&&&企业:&&&&调岗是为照顾其身体&&&&针对廖先生的质疑,海重钢管人事部有关人士予以否认,称廖先生工伤后从起重岗位调到保安岗位属实,但原因是廖先生受工伤后,身体各方面机能下降,医生建议不宜从事重体力工作,安排到工作相对轻松,平时只需看一下门、收发信件的门卫,是为了照顾廖先生的身体,而经调查,廖先生的工伤系其个人违规操作引起,没有遵守相关规范。廖先生认为遭排挤完全是误解,按照法律法规,工伤期间,除非员工自愿离职,否则企业不会单方解雇他。&&&&该名人士还表示,廖先生反映工伤治疗期间,未按工伤前的平均收入领取工资,因为工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事部门尚不清楚,此前廖先生也没有向公司反映此事,但企业肯定会依法依规处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廖先生原来需要加班所以收入相对较高,工伤期间没有计算加班工资,收入下降很正常。&&&&律师解析&&&&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调换岗位&&&&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经工人同意,单方调整岗位,并降低薪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单位因劳动者拒绝新岗位而将其解雇,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需给予劳动者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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