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公司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吗

是所有企业都需要交所得税吗 什么企业可以不交所得税_百度知道
是所有企业都需要交所得税吗 什么企业可以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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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企业都要申报所得税,当然没有所得不用交所得税款但必须要申报。  2、我国企业所得税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所谓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公司。因此,只有公司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063号,自日起实施)第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日起实施)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2、3条。
(6)《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日发布,国发[2000]1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日废止)第2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日颁布,财法字[1994]第003号,日废止)第3、4条。
企业分为个体、合伙、公司制==
一般个人和合伙制的只用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的交企业所得税----这个公司是所有者还得交个人所得税。 所以所有者创办公司制企业税务负担较重。。。。。
不一定所有企业都交纳,以下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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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所有企业都要办理的吗_百度知道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所有企业都要办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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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是必须要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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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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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   《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   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   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   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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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ōng sī]
公司是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词语释义
公司基本解释
[corporation company] 来自的译词。企业的形式。为经营工商业企业(如合伙经营或)联合的团体。
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公司引证解释
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为目的的社团。在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公司进行了改造。工、商、、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公司纷纷设立,按章程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筹海篇四》:“西洋互市广东 者十馀国,皆散商无公司,惟
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第一幕:“这边公司的事,你交代完了么?”
公司历史沿革
公司萌芽时期
在公司出现以前,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与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当时的合伙组织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经营团体。
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却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团体出现。这种情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有一些贸易团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尤其是其中从事海外贸易的组织。在中世纪英国,这样的组织享有相对合伙更大的独立性。
公司无限公司
最早产生的公司是公司。但是,无限公司与合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合伙组织而已。
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路易十四的《商事条例》,在当时被称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又改名为合名公司。《》中也规定有“合名会社”。无限公司在产生以后,曾经有过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无限公司已经退居次要位置。
公司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由15世纪出现的康曼达组织演变而来的。在康曼达组织中,一部分人出资,但是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人出力,但是承担无限责任。后来,康曼达组织发展为两种企业形式,一种是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一种是两合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两合公司还演变出了一种新的形式:股份两合公司。但是最终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两合公司也没有得到很大规模的发展。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555年,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英国、荷兰等国设立的殖民公司,比如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完备、系统的规定。到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两者的不足,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为18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后,1919年的法国,1938年的日本也相继制定了《有限公司法》。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
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
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可以、,在社会上广泛,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与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中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中国《》只规定了两类公司:与。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公司法不认可、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根据《》公司的主要形式为、、、、,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除上述《》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其他分类
1、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
2、根据公司的不同而划分;
3、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
4、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
5、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
6、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六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特殊的公司现象亦即所谓,主要存在于世界上如、、、、毛里求斯、美国的内华达州、特拉华州等等(多数为岛国)等离岸法域。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域内依据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或国际商业公司。
公司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律师担任的若干规定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未来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调是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的创业激情。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王子正.经济法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
赵旭东等.《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9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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