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保险箱业务里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农行里跟保险工司的人一起做寿险吗

五大行布局保险初定局:交行是典范农行后来居上
  2月11日,农行总行16层阳光大厅,农行与嘉禾人寿举行入股签约仪式。至此,五大国有银行已经全部完成控股保险公司的布局。银行和保险之间一场混业收购的好戏正在上演。  小保险受偏爱,农行后来居上  2009年年底,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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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后,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正式拉开序幕,各大银行跃跃欲试。  第一个尘埃落定的消息源自出手最早的,其成功控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并随之将其更名为交银康联,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保险牌照的银行。  其他几大国有银行也紧随交行之后,收购方案相继浮出水面。砸下12亿成功牵手金盛人寿,入主安泰,全资持股中银保险获批几则消息将这几家低调的小保险公司推到了公众眼前。  和其他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农行联姻保险公司出手最晚,但规模却最大。根据协议,农行控股嘉禾人寿将出资人民币25.9亿元,超过其他几大银行收购保险公司的金额。增发后农行将持有嘉禾人寿51%的股份,成为迄今国内商业银行并购保险公司的最大买单。截至2010年底,嘉禾人寿总资产为176亿元,业务规模也大于此前四家银行收购的保险公司。但即便如此,嘉禾人寿10年保费仅占农行代理保费规模的5%以内,收购嘉禾农行主要着眼长期战略。  为什么大银行试探进入保险业所选中的都是挣扎在微盈利或者亏损之间的小型保险公司呢?  某股份制银行管理人员透露,银行选择小保险公司多是因为这些公司的股权容易取得。小保险公司股东因为投资方向调整或者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有退出的意愿,这时银行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取得一张珍贵的保险牌照,十分值得。  除此之外,投资一家较大型保险公司,银行需要动用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投资,对于很多银行来讲难以实现,不如选择前景良好的小型保险公司,入股后可以逐步注资。  大银行战略“涉险”各怀野心  在第一步成功入主保险公司取得牌照之后,银行还有很多事要做。  首先是借道增加盈利。银行的主要盈利渠道存贷利差,是由人民银行制定,在操作空间的自由度上比较窄,然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则相对灵活,由保险费用所产生的盈利空间巨大。  农行入主后,嘉禾人寿将会获得农行制定的全新发展规划,有望凭借农行遍布全国的网络系统扩大其保费规模增长的态势。农行董事长项俊波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本次控股嘉禾人寿,将进一步完善的业务平台,优化收入结构,丰富金融服务的产品种类。入股后,农业银行将分享中国寿险市场这一领域的巨大增长潜力,为农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其次,是获得保险牌照。农行实现控股嘉禾人寿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就仅有中国银行缺失寿险牌照了。中银保险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但是,中国银行并没有突破混业经营保险的禁令,而是通过其香港子公司实现对中银保险的间接控股。而五大国有银行中中国银行是唯一一家选择控股财险公司的银行。  中行不是独辟蹊径,而是希望双剑合璧。收购恒安标准人寿失败后,中行方面表示,仍将继续寻找寿险合作对象,市场普遍猜测,中行并购寿险公司意在牌照而非哪一家公司,所以很可能会选择规模较小的公司入手,一旦如愿以偿,中国银行将同时获得财险和寿险两张牌照,如鱼得水。  除此之外,入股保险公司的银行也在纷纷提高持股比例,据交银康联官网显示,交通银行持股比例已经增至62.50%,其第二大股东澳大利亚康联集团持股37.50%。  交行中保康联是典范,  1+1>2前途难料  业内普遍认为,银行联姻保险对参与双方都有利可图。一方面,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提高其中间业务收入,为其带来更多利润增长点。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借助银行遍布各地的网点,也将大幅提高其收入能力。  东莞证券认为,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原本只是共享渠道,收购后就不同了,银行和保险在业务上的盈利周期并不同步,合作后可以熨平收益的波动性。这也是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基础上混业经营的需求。  虽然预期是美好的,银行做大保险还需要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时间,二者能否产生强大的协同效应不得而知,混业经营的运作细节都还在摸索当中。  相比而言,交通银行控股交银康联目前被市场视为典范。作为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首单,交通银行收购的中保康联,于日在上海成立,由保险公司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共同组建而成,此前业务发展已多年停滞不前,2009年亏损8000万元左右。  而在在交行入主的一年时间内,中保康联已经显现出不同以往的成长性,并完成增资,一改中保康联多年停滞不前的经营状况,并开始全国性布局,有望在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开设分公司。其保费收入从2009年的8402万元激增至2010年的7.12亿元,增长达7倍多。  虽然有不错的先例在前,但市场对银行综合经营未来的疑虑也还在继续,对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市场过度控制或超级垄断等问题的担忧也非杞人忧天。  业内人士表示,大银行收购小保险,要实现无缝对接,使大银行的强大资源优势充分反映到保险业务上来确实还存在很大的难度,银行业务和保险公司能不能整合到一块,取得1+1>  2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冀欣)  作者:冀欣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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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农行又给保险业输送大员 袁长清出任中国人寿总裁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刘敬元
  人才济济的(601288,),又给输送了一位大员。
  6月6日晚间,农业银行公告,因工作需要,监事长袁长清请求辞去该行监事长、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主席及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主席职务。辞职信于6月6日送达监事会并生效。
  在这一公告发布前,6月6日上午媒体对袁长清新任职务的消息已铺天盖地――今赴(601628,)保险(集团)公司任总裁。此前,国寿集团原总裁缪建民于4月1日调任人保集团。
  新总裁之所以受关注,与国寿集团在保险业的身份地位直接相关。袁长清的“人力资源”价值如何?中国人寿这是一家怎样的保险企业?我们来扒一扒保险一哥的出身和家底儿。
  袁长清的"人力资源"价值
  截至今天下午6点,国寿集团官网披露的企业领导名单尚未更新,这份旧名单显示集团领导班子现有成员7人,分别为董事长、党委书记杨明生;监事长、党委副书记陈方磊;副总裁、党委委员王思东、崔兰琴、刘慧敏、尹兆君,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李眈陆。总裁一职,随着4月1日缪建民调任人保集团而空缺。
  对于人事安排的原则,一家国企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对中国记者说,要根据对应公司的发展阶段需要,确定适合的人选,公司处于筹建时期、开疆拓土时期和处于稳定发展时期,要求的人才是不一样的。
  用一句话简单说,组织部安排人选要看公司、看岗位,也要看人,以求做到“人力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如此,国寿集团总裁人选绝非草率,新任国寿集团总裁袁长清,1961年9月出生,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在银行和证券履历丰富:
  曾任中国(601398,)新疆分行行长、河南省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纪委书记;
  2012年8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期间: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兼任(60178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
  2015年6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长。
  两厢对比,国寿集团大格局已经起步,袁长清的使命也很明确,继续推进并实现国际一流金融保险集团的“国寿梦”。
  共和国之子
  提到国内最老的,老人保当仁不让,它被大家称为“共和国之子”,而国寿的业务就可追溯到老人保。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按照《》关于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要求,在承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和重组17家地方寿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999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也就是今天的国寿集团。
  同一年,国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那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
  此后,国寿的集团化建设稳步推进,除寿险公司外,其他子公司也相继成立或进行重组。
  到2016年年末,国寿集团总资产达到33567.92亿元,在境内保险业总资产的占比为20.6%。2016年,国寿集团公司营业收入6963.43亿元,总保费收入超过5600亿元,其中,境内人身险市场份额为20.3%。
  庞大的版图
  国寿的集团化布局究竟到了哪一步?
  截至2016年,国寿集团共有11家一级子公司以及一家附属院校――保险职业学院。一级子公司包括: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人寿有限公司
  6、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7、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中国人寿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国寿(天津)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
  10、上海远著吉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上海远著吉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然,这远远不是国寿集团的全部。
  在保险主业基础上,国寿集团已经开始了向综合金融经营的转型,先后对广发银行、(600030,)、(600926,)、渤海产业管理公司、中国华融、、重庆信托等金融企业进行了战略性投资。
  此外,国寿集团还作为战略投资者,先后参与了(601988,)、(600036,)、工商银行、(601328,)、(601111,)、(601006,)、中交建设、(601898,)、(000951,)、农业银行、中国人保、银河证券、中国信达、中广力、(601186,)等国有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A股和的IPO基石投资和战略配售。
  还没完,国寿集团入股企业和投资项目名单还有一长串:
  1、大型传统企业:南方电网、云冶集团、中国华融、中石化销售公司、远洋地产等;
  2、新型企业:、京东、TPG项目、顺丰速运、普洛斯中国、康健医疗、、安诺优达、华大基因、Uber公司等;
  3、投资基金:苏州基金、嘉定基金、无锡基金、广州基金、信达基金,以及铁路基金等;
  4、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海瑞博、大兴龙熙、青龙湖项目、嘉铭中心项目、(600663,)综合项目等;
  5、养老养生项目:天津空港养老养生项目、苏州阳澄湖半岛养老养生项目等;
  6、海外不动产项目:英国伦敦金融城项目(2处)、英国伦敦金丝雀甲级办公楼、曼哈顿美国大道1285标志性写字楼项目、美国核心物流资产包、美国波士顿城市综合体等。
  有着国际一流金融保险集团的“国寿梦”
  综合金融格局的形成,是国寿集团有意识推动的一步,而这也不是“国寿梦”的全部。
  国寿集团原总裁缪建民在内部讲话中多次强调,大金融时代,要有大金融理念,要形成多元化经营。
  如今国寿集团的战略目标很明确,成为国际一流的现代金融保险集团。
  记者从国寿了解到,为迈向这一目标,国寿集团正在努力做的有几大方面:
  在国内保险市场,提升引领能力;
  在国际保险市场,提升影响力;
  在资产管理领域,提升竞争力;
  在社会管理领域,提升参与能力。
  而在“十三五”时期,国寿集团的发展目标中,“大格局”已经提上日程:
  保险、投资、银行三大板块协同发展,
  “大资管、、大养老”深入推进,
  境内、境外两大市场有效联动,
  渠道互通、业务互动、线上线下互融格局全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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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color: #小时点击排行农行再曝光,5年定存变成人寿保险! : 经理人分享
农行再曝光,5年定存变成人寿保险!
点击标题下“私人理财师”可快速关注大白
图为去年5月,农行员工违规操作涉嫌欺骗储户
2月20日消息,近日 ,新浪金融曝光台接到湖北许先生的投诉,许先生反映,在中国农业 银行湖北广水余店支行营业厅办理的2万元定期存款,2016年一月份到期后才发现变成了太平洋人寿2万元10年期的“红利发两全保险”!
回顾当时存款的经历,许先生称银行方面当初在办理业务中存在诱导、欺诈行为。
日,许先生带着2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余店支行办理5年定期存款。银行的工作人 员告诉许先生可以采取新的“存款”方式,也是5年定期,收益不仅比定期存款要高,此外还可以获赠一份太平洋人寿的“红利发两全保险”!
许先生于是就在业务员的推荐下办理了该项业务。直到2016年1月 28日,定期存款的期限已满,许先生来到银行准备将存款取出,银行的工作员工告知许先生这存了五年的款本身就是一份保险并非所谓的“赠送”,而且期限也从办理时承诺的五年期变为了十年期。
当看到保险公司所谓的利息及分红时,许先生更是气愤,2万元五年的利息仅有2400多元,若按办理 业务时银行五年定存4.55%的利率折算,利息本应该是4550元,其中的存款利息损失差额大约为2100元。
许先生表示“这与当初承诺的收益也严重不符,在正规的储蓄柜台上堂而皇之的进行误导,完全就是欺骗”!
许先生认为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销售,并说成是一种新的 储蓄方式,是在储蓄的基础上赠送保险,隐瞒了保险实质。
许先生认为银行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办理保险 业务时没有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了骗取客户办理保险,从头至尾没 有说明是买保险,而是一直说成送的保险。不仅如此,许先生所办理的“红利发两全险(分红型)”保险到期收益难以准确预期,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夸大收益,说比存款高,并将十年期解释成五年期,模糊客户视听,存在明显的销售误导。
于是许先生与银行理论,希望银行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银行称正月十五之后会做进一步处理,尚未给出明确解决方案。新浪金融曝光台随后致电农行广水余店支行,向支行反映了许先生的投诉情况,客服对许先生的相关信息做了记录,称将联系投诉人进行处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处理反馈。
近些年银保渠道误导销售乱象频发,其实中国银监会早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 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就已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 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最后:银行肯定没有问题,但银行的员工乃至一些行长却不一定没有问题,希望大家把钱交给任何金融机构的人的手中的时候,睁大眼睛,注意风险,今天这个时代,太多人盯着您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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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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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建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2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州大街富园广场19幢1单元105室。法定代表人:洪韶,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富刿,系该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业强,系该银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世纪大道99-1号。负责人:卢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以下简称泗洪农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太平洋寿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理。上诉人陈建国,被上诉人泗洪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狄富刿、葛业强,被上诉人宿迁太平洋寿险的委托代理人杨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国上诉请求:改判支持陈建国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时,宿迁太平洋寿险工作人员潘道冲在泗洪农行营业场所销售保险产品,上诉人在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下与宿迁太平洋寿险签订涉案保险合同,宿迁太平洋寿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工作人员从未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向上诉人作出说明,并伪造上诉人签字。宿迁太平洋寿险对上诉人进行电话回访,上诉人也只是说大略看了一下保险条款,未承认该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宿迁太平洋寿险应向上诉人返还本金0.93万元、利息10.5万元、因本案支出的差旅费及误工费7万元,合计18.43万元,因该公司对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应按上述款项18万元(概数)的三倍再赔偿上诉人54万元,另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合计77.42万元(实应为77.43万元)。宿迁太平洋寿险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泗洪农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陈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泗洪农行和宿迁太平洋寿险返还陈建国本金0.93万元、欺诈利息10.5万元、损失7万元(南京到泗洪和宿迁的差旅费及误工损失)、因欺诈行为按18万元存款的三倍增加赔偿5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77.4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泗洪农行在代理销售宿迁太平洋寿险“洪福宝两全”保险产品期间,陈建国投保了“洪福宝两全(分红型)”10年期3年限缴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陈建国,保险期间自零时至日24时止,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费为60000元,投保份数为60份,给付日期为日,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基本保险金额为63720元。保单无欠缴保费的,退保金额为退保时点的现金价值。其中第01保单年度末为每份706元;第02保单年度末为每份1502元;第03保单年度末为每份2530元;第04保单年度末为每份2503元。日,宿迁太平洋寿险的客服人员以电话方式回访陈建国。在电话中,陈建国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均表示知晓,同时还对合同条款中的犹豫期、分红的不确定性及退保内容表示理解。陈建国在保险期间内,向宿迁太平洋寿险交纳3年保费180000元。宿迁太平洋寿险分别于日至日向陈建国的账户分红并进行红利结息7260.09元。同时还向陈建国的账户转入生存金13171.5元。日,陈建国向宿迁太平洋寿险申请退保,宿迁太平洋寿险受理并审核后,通过陈建国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陈建国退保金元,红利7260.09元及生存金13171.5元。同时宿迁太平洋寿险在退保业务确认书中提示,退保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慎重决策,如退保,保险合同于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陈建国在投保时,泗洪农行的代理人员是否存在欺诈陈建国的行为;第二、泗洪农行、宿迁太平洋寿险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陈建国权益的行为;第三、陈建国主张的损失有无事实依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陈建国在投保时,泗洪农行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已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其理由为:第一,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向陈建国介绍保险产品的保险宣传单中,即有相应的提示说明内容,并无欺诈性的宣传。通过陈建国签字确认的保险投保提示书及保险合同回执的内容,也能反映被告泗洪农行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以就保险条款及各项权益向陈建国作了认真详实的说明;第二、陈建国在投保“红福宝(分红型)”保险产品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以电话方式回访陈建国,在电话中,陈建国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均表示知晓,同时还对合同条款中的犹豫期、分红的不确定性及退保内容表示理解,故能够认定陈建国对购买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充分的认知。综上,能够认定在陈建国投保时,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尽到了对保险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无欺诈行为,陈建国投保的意思表示真实,陈建国主张泗洪农行、宿迁太平洋寿险存在欺诈行为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根据该协议,泗洪农行与太保宿迁中心支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由泗洪农行代理销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红福宝两全保险,泗洪农行具有保险代理资格,其销售人员亦具备合法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因此泗洪农行与宿迁太平洋寿险之间是合法的业务合作关系,而并非恶意串通。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向陈建国披露保险业务合作关系,对陈建国的保险权益并无损害,因此对陈建国提出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陈建国向宿迁太平洋寿险申请退保,且宿迁太平洋寿险在退保业务确认书中已作了明确的提示,即退保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慎重决策,为此陈建国依然选择退保,即应承担退保的风险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无欠缴保费的,退保金额为退保时点的现金价值。第04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为每份2503元,宿迁太平洋寿险按约支付陈建国退保金元,红利7260.09元及生存金13171.5元,符合合同约定,陈建国主张返还其本金9300元,利息10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建国主张其从南京市至泗洪县宿迁市的差旅费及误工损失7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两被告之间无因果关系,不予支持。陈建国提出两被告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其180000元存款的三倍赔偿金54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为:第一、陈建国向宿迁太平洋寿险缴纳的180000元是保费,而非存款。同时消费者要求按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应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而本案两被告向陈建国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欺诈,故陈建国的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消费者在人身权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陈建国就其人身权益是否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以及是否与存在因果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陈建国提出的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建国与宿迁太平洋寿险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建国提出宿迁太平洋寿险、泗洪农行以欺诈手段与其订立保险合同,请求撤销保险合同主张,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陈建国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陈建国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陈建国对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42元,由陈建国负担。本院经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宿迁太平洋寿险、泗洪农行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是否对陈建国进行了欺诈,是否向陈建国说明了保险条款。本院认为:陈建国于日向宿迁太平洋寿险提交了由本人签名的投保单,同日,宿迁太平洋寿险向陈建国出具了保险单。附有陈建国本人签名的投保单上方印有“太平洋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柜面专用)”等字样,且字体较大,位置突出,保险单上也加盖了宿迁太平洋寿险保险合同专用章,陈建国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不可能未看到这些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的标识。后宿迁太平洋寿险也对陈建国进行了电话回访,陈建国在回访中也未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事实提出异议。现陈建国称其系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产品明显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宿迁太平洋寿险是否将保险条款对陈建国进行了说明,尽管陈建国否认声明与授权栏中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对投保单及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上的签名不持异议。其中投保单签字栏内容为“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及保险合同回执第3条内容为“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您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理赔、给付、续期交费等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犹豫期条款及合同解除的内容”;第4条内容为“我司保险代理人已向您就责任免除条款等事项予以明确说明”。上述情况表明,陈建国对宿迁太平洋寿险向其说明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是认可的,二审中并无提起笔迹鉴定的必要。根据宿迁太平洋寿险的电话回访记录,陈建国在电话回访过程中对保险合同内容包括犹豫期和退保、缴费期限、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内容表示看过、基本知道或了解。上述证据相结合,可以认定宿迁太平洋寿险向陈建国说明了保险合同相关内容,陈建国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了解的。陈建国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宿迁太平洋寿险或泗洪农行对其进行了欺诈,其主张宿迁太平洋寿险、泗洪农行向其支付巨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建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2元,由上诉人陈建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海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页/共10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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