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境外投资新规规下,VIE真的要变黑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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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热点咨询问答51问
来源:发改委,发布时间:,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2、附送以下文件:(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六)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七)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2、附送以下文件:(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3)变更投资地点: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4)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5)变更中方投资额: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6)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八)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增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答:若增资用途与原备案项目内容一致,只是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变更。若增资用途与原备案项目内容不同,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九)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十)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十一)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发展改革委部门进行核准/备案?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该在发展改革委部门核准/备案。 (十二)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答:没有。 (十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答: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十四)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前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答:国务院层面,建议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建议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及相应的配套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号)等。商务部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也需要核准?答:第(四)、(五)项不需要核准。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p
(十六)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具体如何参考本办法?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十八)《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专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答:“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十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在哪里备案?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需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咨询相应部门。 (二十)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答: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若两家企业A和B竞标同一项目,A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生效前取得了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B企业在11号令生效后才进入约束性报价阶段,按照11号令规定不再需要取得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那么A企业取得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否会排斥B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答:不会。 (二十二)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答: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二十三)境内企业所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对其发债行为提供担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答: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境外发债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境内企业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进一步了解发改委境外投资新规,可报名线上微课堂(二十四)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果需要办理,与保监会办理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答:如果该笔保险资金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否则不需要。与保监会相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二十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所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涉及的穿透层级,会穿透至哪一层?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 (二十六)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放股东贷款,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答: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股东贷款,若该笔股东贷款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二十七)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二十八)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号)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二十九)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答: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三十)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三十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答: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访问“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 (三十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答: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访问“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 <span style="color: rgb(0, 128, 255);font-size: 15font-family: 微软雅黑, sans-"
(三十三)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三十四)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答:是。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三十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答:有格式模板。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号)的附件4。您可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页面底部“文件下载专区”内,点击“境外投资相关表格”,找到此附件。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境外投资备案时,需在线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电子附件。 (三十六)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答:不需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关于申请材料,建议参考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相应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十七)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三十八)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十九)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四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提供意向性协议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四十一)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应以谁的名义填写?答:以投资主体的名义填写。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号)附件15,内附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四十二)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答:根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四十三)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答:不需要。日起,境外投资相关系统已经过整合,申报主体只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四十四)境外投资项目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否一致?答:流程基本一致。均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进行办理,具体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四十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不在这个系统办理,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部。 (四十六)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答: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四十七)“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四十八)“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答: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审核时间约为1-2个工作日。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审核时间请具体咨询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 (四十九)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还是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答: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 (五十)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能否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注册本公司用户?答: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账号进行系统申报。 (五十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如何获取?答:核准或备案办结后,央企核准或备案文件会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其它无机要渠道的来文单位,我委相关办理人员将通知其自取或经其同意后邮寄送达。相关阅读<p style="text-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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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新规下,VIE真的要变黑户了吗?红筹架构又何去何从?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摘要: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文纲要一、3月1日11号令实施后,关于境外投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探讨1、VIE模式...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一、3月1日11号令实施后,关于境外投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探讨
1、VIE模式是否会成为黑户?
2、红筹架构是否也需境外投资备案?
二、附件:发改委境外投资热点问答
日,发改委发布(以下简称“11号令”),对企业境外投资做出重大改革,取消“小路条”,对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境外投资的定义、核准、备案和报告要求都做了修正,扩大了境外投资主体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又包括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担保行为,还包括境内企业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具体如下:
11号令不仅将金融企业囊括在内,还将内保外贷、VIE结构包含在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内。为了配合11号令的实施,发改委于日还,正式公布了11号令中提及的行业敏感目录和核准/备案申请等相关配套文本,也是自日起施行。
随着发改委11号令和敏感行业目录的正式生效,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要求进入了新的阶段,发改委最近发布了境外投资热点问答,对企业咨询的TOP10问题做出了解答,见文末附件。但在实践中,投资主体范围的扩大,带来一些存疑问题,尚未得到发改委方面的确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境外投资主体资格合法性。
关于境外投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探讨
1、境外投资主体范围扩大后,存量VIE模式是否会成为黑户?
因协议控制在实务中较难界定,其合法性上一直处于灰色边缘的模糊地带,监管大多是以默认的方式认可其存在。11号令扩大了境外投资主体,将协议控制纳入监管,也就是说,VIE模式需按规定向发改委报批或备案。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在11号令之前,通过VIE模式搭建的企业,通常不需要经过境内的直接投资审批。现在发改委11号令明确将协议控制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一方面对于新增VIE项目,需报发改委,但是否能够通过备案还不得而知。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需视发改委是否允许补登记而定:
1、如果发改委要求或允许存量VIE模式进行补报
那么境内企业只需要按照11号令,到发改委进行补登记即可继续利用存量的VIE结构再投资,一切好说,皆大欢喜。
2、如果发改委不允许存量VIE补登记
那么境外投资主体不合法。
换言之,能不能通过发改的备案,或者直接关系着VIE企业的生死存亡。因为没有发改委的登记,就意味着境外投资主体的不合法。
根据11号令,境内银行不能够为该类境外平台提供清算与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境外投资主体不合法,这就表示VIE架构的境外企业不能获得境内银行的支持,不能办理内保外贷、跨境直贷等任何跨境投融资业务。甚至企业在境外组银团贷款,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也不得参与。试想一个海外平台丧失了清算和融资功能,那么也可以关门大吉了。这也就意味着,原来用了很多年的VIE架构,现在就不能用了。或者刚花了几年时间搭起来的架构,现在却功亏一篑了。
3、既然发改没说要不要补登记,需不需要主动“投案自首”?
这是一个比较纠结的问题。不仅企业纠结,发改和银行也纠结。
若境内企业主动向发改交待自己的VIE架构后,发改仍不予补登记,那么……岂不是很尴尬?发改原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兔子撞到家门口了,是装睡呢还是逮起来呢?据传,某VIE企业此前曾咨询地方发改境外投资备案问题,但最终未予受理。
同样的道理,银行发现自己的客户存在VIE架构,该不该披露呢?披露了,生意没得做,指不定被别家抢掉。不披露,银行有风险。一方面,11号令要求银行不得为未核准备案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尽职调查不到位,KYC没做好,锅还是得自己背。(银行:???)
总的来说,小编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存量VIE是不应该成为黑户的。而且,11号令虽然对“控制”给予了定义,认为“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但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样的程度,算协议控制,所以VIE并没有清晰的定义。
由于发改部门未给予明确解答,由于11号令刚刚由3月1日起施行,目前也未发现发改委做出相关惩戒,此事尚未有定论,建议存量VIE模式企业事先与发改沟通。
2、红筹架构是否需要发改境外投资备案?
红筹模式是境内企业海外发债的主要模式之一,而且绝大多数的红筹是房地产企业。除了存在投资主体合法性,还面临着敏感行业问题。
11号令规定,但凡涉及敏感行业,无论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还是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投资,都需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例如红筹架构下的香港地产公司,涉及房地产行业,理应属于敏感行业报批,那么该地产公司还能在香港投资房地产吗?
基于此,据传,部分地区的发改委目前的口径是,VIE不予备案,红筹予以备案。除了备案,当前亟待解决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穿透。
1、11号令的穿透要求
11号令中,对于开展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要求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并且“逐层穿透”向上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并在其配套文本《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填报指南》中有具体规定。
1、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下同)。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则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若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则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
2、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
为便于理解,画图解释:
① 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其中控制方也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应标明其注册地或国籍。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国有控股实体的,应标明履行相应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下同);
② 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和A2均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
③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④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⑤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也就是说,对境内投资主体以及被收购标的企业都要求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如涉及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投资的,则还需披露境外企业的股权结构。总的来说,发改委境外投资的穿透要求是“境内+境外”全方位的,既包括境内投资主体,也包括海外收购标的,如通过境外平台开展收购的,那么海外的平台也需披露相应信息。
2、红筹是否还需要严格穿透?
11号令的披露要求之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不但要求前五大股东,还包括控股10%比例以上股东,并且至穿透实际控制人。即便是人行于2017年底下发的《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号),也只是规定,对公客户穿透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拥有超过25%股权或表决权的股东或高管,甚至包括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人等。显然发改委的11号令对于最终受益人披露的要求,要比人行反洗钱要求严格得多。
一方面,红筹模式下的境外企业自身做为上市公司,本着对股东负责的原则,有披露重大信息的要求和责任,对公司架构已经在公告中给予披露。
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境外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存在股权分散的问题,实际控制人很难有具体而明确的指向,毕竟上市公司决议是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定的,可能存在多个股东,但均占有极少的份额的情况。
即使解决了上述问题,要求企业耗费人力物力进行重复登记,鉴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在股权过于分散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股东随时发生变动,如何完成发改的及时登记呢?
所以说,按照11号令的要求,仍然要追溯至国资委或自然人,是否存在这样的必要呢?虽然发改委仍未给出明确答案,小编认为红筹架构需要区别对待,无须如此严格的穿透。以上观点可以通过发改委对于2044号文的解释加以论证。
3、通过发改委对红筹境外发债的解释,看红筹是否属于境内控制的境外企业
全口径跨境融资虽然推出时间已超过一年,当前仍然是发改与全口径并行的管理模式,中长期发债仍然适用《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号)。
按照2044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均须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事后报送信息。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自己在境外直接发债,还是通过控制的境外分支机构间接发债,均需报发改委批复,否则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但红筹模式是否属于境内企业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间接发债呢?是否适用2044号文,需要向发改事前登记事后报送呢?陆菁、代文馨 在中,有提到过他们经手的具体案例。
“以我们在2016年年中和年末代表同一发行主体通过红筹架构发行的两期债券为例。
2016年年中,我们就该红筹架构项下的债券发行与国家发改委进行沟通时,国家发改委的官员们在解读2044号文时认为2044号文同样规制了红筹架构发行,并明确要求我们办理外债备案登记,因此我们根据其要求为第一期债券发行办理了备案登记。
然而,我们在2016年年末(时隔半年不到)就第二期债券发行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时,国家发改委内部有官员却表示红筹架构不属于2044号文中规定的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因而不应办理备案登记。
经过与国家发改委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内部对于此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为了不使该备案事宜的不确定性影响我们项目的进程,同时也为了与第一期发债尽可能保持一致,我们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反复沟通和讨论,最终取得了国家发改委为第二期债券发行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
emmm,虽然不同时间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解答,但以上是当前发改对于红筹的判断,从中可以窥见发改委对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理解。既然红筹架构不适用2044号文,那么是不是也不属于被控制的境外企业,所以不适用11号令呢?当然,发改自己的标准都未统一,这只是我们的猜测,还需要与发改委做进一步的沟通。但对银行来说,这又面临着先前的博弈问题了,讨巧的方式,就是看律师出具的意见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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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发改委境外投资热点问答
为了便利企业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新的监管政策及方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发布《境外投资咨询 TOP10 别错过!》,针对11号令进行了热点问答如下:
1、如何判断项目应履行核准还是备案手续?对应审批机关如何确认?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3、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11号令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4、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11号令,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5、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6、“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7、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8、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答:是。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9、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10、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如何获取?
答:核准或备案办结后,央企核准或备案文件会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其它无机要渠道的来文单位,我委相关办理人员将通知其自取或经其同意后邮寄送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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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尧中国人的脊梁,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
我是鼎耀的老客户,已经在鼎耀做了两年多的理财,公司服务周到,本金利息兑付及时,真是一家好公司,写这段话的人,无中生有说人家坏话,就不怕你家招报应,呵呵呵,
太啰嗦了!我要钱!
赌一把,输了还是这样,赢了就不要赌博了
博一把,我也是一样
讲甘多涉嫌传销无一句是讲绿叶都底是不是传销我是消费者健康环保又实惠对我们老百姓最关建
***,在你们这些人眼里什么项目都是传销,难道中国那么大就没有一个好平台吗?
你是哪的托?你这纯属故意诽谤!偏离主题,扭曲事实,误导网友,你发表的时候全面报道,不要断章取义。此人居心不良。
面对风险控制这种事情,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法,我之前在别的地方亏损了,后来亿盛老师指导下套利回来了,正规平台就是不一样,刘文辉老师l i u w 六一三
不要怪小便,他就是靠诽谤诋毁引起社会的关注,然后借此来敲诈勒索悅花越有公司来获取利益。这是他的工作,人无力不起早。就像老梁,在老梁观世界说的,反传销究竟是反谁的销。
张佳笳次論次係咁!你去完丽江散心一定好开心,所以連约了我都除消乜都封闭晒我,点解唔接我电话講我知我錯什么?
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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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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