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逆回购利息下,是不是国庆期间都要算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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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再耍赖可就悲催了,最高法院新规可能让你应支付的利息将超过判决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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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1: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2:《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
问3: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问4:《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问5: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问6: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答: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问7:该解释不再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果会不会比根据之前规定计算的利息少?这样能否体现惩罚性?对债权人的权益是否有影响?
答:之前的规定,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本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实际上,根据本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首先,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其次,《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充分考虑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个执行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规定在制定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手段有限,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只能通过提高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形成压力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而制定《解释》时,我们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已经大大丰富完善,执行措施更有力度,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成为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控制在适当范围,着眼于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本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更明确具体,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问8: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明?
答:好的。我简单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问9:该解释确定了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为什么规定这样的清偿顺序?
答:本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指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并还原则。《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本解释确定。
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问10: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答:这部分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问11:《解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较大,二者如何衔接?
答: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本解释计算。  国庆节银行放假吗?2017国庆节各大银行营业时间表  国庆节银行放假吗?2017国庆节各大银行营业时间表。下面yinhang123net!,银行信息港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国庆节银行也是有放假的,国庆节期间大多数银行网点的放假时间基本一致银~行~信~息~港,其中,10月1日至10月3日不对外营业,放假3天,部分网点10月4日到8日开始执行节假日营业时间,即9时至16时。9月30日和10月9日各银行网点都将按正常时间上班,即9时至17时。所以2017国庆节银行放假的。  银行营业时间  全国各类银行营业时间基本一致(如各别地区及县级的可能会提前半小时下班):个人业务:每周一至周日早上9:00-下午17:00对公业务: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00-中午12:00下午13:00-17:00(如碰上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时间会相应的调整,具体银行会有通知)  国庆节放假相关规定  1998年起国庆节是中国大陆的 黄金周 假期。国庆的法定休假时间为3天银 行 贷 款 利 率 网,再将前后两个周末调整为一起休假,共计7天;中国大陆海外机构及企业则为3-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2日银!行!信!息!港!,香港特别行政区为1日。  每年10月1日是我国的国庆节,我国于1999年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国庆节与相邻的周六、日组合为7天的国庆长假推荐www.yinhang123.net,被称之为 国庆黄金周 ,用放假的形势,让老百姓共同感受国庆的欢乐。(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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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国债逆回购收益怎么计算
我在今年9-29日进行204007操作,成交数量2000,均价是15。然而10-9日看交割单只有82元收益。我计算了下这正好是一天的收益。难道不是应该*7吗?求解。
我有更好的答案
国债逆回购计息方式发生了变化,不是从当天开始计息,而是从下个交易日开始计息。9月29日卖出7天期逆回购,当天正好周五,计息时间不是从周五开始计算,而是下个交易日,也就是10月9日开始计息,然后10月10日资金可取,就不再计息。所以只计算了9号一天的利息。
为什么要这样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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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前如果周五购买根据新规,国庆期间是算不了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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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理财产品收益率最高超6%引沈阳市民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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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持:辽宁省理财规划师协会秘书长 钱维军
专家发言:投资人理财应该有长远规划,有自己的安排,至于季节性产品,如果赶上最好,没赶上也没有必要刻意等。
假期临近,金融市场活跃起来,吸引了不少手中有闲钱的投资者,怎样才能让闲钱“动”起来呢?
昨天,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调查发现,9月下旬由于受国庆和季末影响,资金面可能出现季节性边际收紧,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有望走高。不少市民就等国庆前出手,35天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较活期存款收益相差14倍之多。
市民苦等国庆高收益理财产品
记者从沈城多家银行了解到,进入9月份以来,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5%左右的理财产品的数量增多。收益率在6%以上的产品寥寥无几,认购门槛相对较高,多在50万元以上。一款期限为35天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5.6%,起购门槛为10万元,到期后最多可以获得536元的收益。而这10万元如果放在银行活期储蓄里,即便按照最高利率0.385%计算,在35天的时间里,只能获得36.92元的利息,两者相差14倍之多。
“临近十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幅度不会太大,最高在6.2%左右。”一位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介绍说,今年6月末收益率最高的时候,该行非保本浮动类产品的收益也没超过5.7%;7月和8月市场更是“量价齐跌”,出来个5.2%的理财产品都会被抢购一空。
半年期比平时要高出四五百元
记者在某银行网点遇到市民李女士正在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手续,“今年七八月份的理财产品收益真的不高,如今总算出现5.7%以上的理财产品了,虽然和最高时没法比,但也差强人意吧。”
李女士最终购买了一款银行发行的10万元起、3个月期、预期年化收益率5.7%的产品,“12月25日到期,正好接上年底又一波高峰,挺合适。”她还有一笔20万的理财产品,过两天才到账,她打算等9月28日以后再出手。“去年我就做了个中秋国庆双节专属的理财,半年期利息比平时高出四五百元呢。”
按照经验,国庆前夕,各家银行都会推出一些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供市民选择,一般会比平常产品的收益率高0.5个百分点左右。分析师表示,9月中下旬理财市场依然具有颇多看点,节日题材和季末效应将会为理财产品带来另一个收益爆发期。
计算收益勿忘计算时间成本
那么,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是否适合在节前购买?假设一家银行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理财天数为32天,若该产品的销售时间为4天,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本金和理财收益到账,投资者如果在开售第一天购买,再加上到账的4天时间,实际所花时间将不是32天而是39天。这样该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其实是有所下降的。
辽宁省理财师协会秘书长钱维军提醒市民,节前选择理财产品要注意产品的起息日和到期日。如果在国庆节前购买,而起息日在国庆节后,那么长假期间资金就白白浪费在银行里。
钱维军还说,频繁买短期产品拿到的收益往往不如买一年期或半年期的产品收益高。投资人理财应该有长远规划,有自己的安排,至于季节性产品,如果赶上最好,没赶上也没有必要刻意等。执笔: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高薇
本文来源: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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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容时、容差”新规详解
  一时疏忽大意,忘记在最后期限还上欠款,是不是还“有得救”?信用卡只差一点零头未补齐,难道就要为所有的欠款承担利息?
  文| 《小康?财智》记者 吴洁
  从7月1日起,《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各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容时容差”服务,即允许持卡人在还款时有一定宽限期或小额不足额清偿。新规一出,得到了广大信用卡持卡人的欢迎。
  但是执行了一段时间,不少信用卡持卡人惊讶地发现:目前“容时容差”各银行执行标准不一不说,且一般都不会主动向客户说明,令信用卡持卡人深感“雾里看花”。
  关于容时
  期限各不同,中行最宽松
  “我去年国庆黄金周出国刷卡消费后,因疏忽大意晚还了一天信用卡卡债,结果遭遇了高额的全额罚息。这下子好了,有了容时容差,我就不担心了。”8月24日下午,北京市民小迪不紧不慢地来到家附近的便利店用“拉卡拉”终端还信用卡,结果碰上一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朋友告诉他,“容时容差”还款各银行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还需要申请才能获批。
  小迪不禁大吃一惊:“这我怎么会知道?我的还款日本来是在昨天,但因为工作日事情多,心想反正可以容时容差还款了,才拖到今天还的。如果真是这样,我可就被坑了!”
  记者通过多家银行了解到,小迪的这种担心还真不是空穴来风。《公约》规定,信用卡“容时”服务一般应为到期还款日的后3日内,客户按照账单金额还款,视作按时还款,免收滞纳金与逾期利息。但事实上,各银行在执行时却存在差异。
  比如,交行、(,)、(,)等大部分的信用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申请延缓3天还款;建行则给出了系统自动延缓5天的容时期;农行、中国银行最少可以申请延缓3天,根据卡种不同还可以申请更多天数的延缓。
  而各家银行对宽限期的最终截止时间也不尽相同。比如(,)为当天下午5点半,(,)为当天下午6时,(,)为当天晚上7时,中国银行为当天晚上8时,浦发银行、(,)、为当天晚上9时。这些不同的还款时间也常常让持卡者表示很“晕乎”。
  “容时”包含休息日
  “有时候遇到节假日或周末,根本就不会想到还款的事。如果银行给的宽限刚好遇到节假日,宽限能顺延吗?”对于容时期限的算法,很多持卡人也有疑惑。
  对此,中信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三天容时宽限并非指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日,而是包含周末、节假日在内的自然日。该工作人员提醒,持卡人切勿因为银行有容时宽限,就以为万事大吉。为避免遇到休息日而忘记还款,持卡人还是要关注信用卡账单,记住准确的还款日期,做到按时足额还款。
  关于容差
  农行、光大银行较“大方”
  在“容差”服务方面,各银行的标准也不很相同,不过大多数银行都默认了新规中10元的最低标准,即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一般欠还的小额零头予以自动滚入下期还款账单中,不予全额罚息。
  其中农行、光大银行较为“大方”。农行规定“客户本期还款金额至少为账单金额的90%,且普通卡未还金额小于等于100元,金卡、白金卡未还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不罚息。即不超过当期账单额的10%,且普卡不超过100元人民币,金卡不超过200元人民币的未还款,无需担心全额罚息,欠款将自动滚入下一期账单。光大银行则表示,“容差”宽限额为不超过100元人民币或20美元。
  并未废除全额罚息
  事实上,相比于宽限几天还款时间或容许还款“零头”,对于大多数持卡人来说,更希望能看到饱受争议的“全额罚息”被取消。不过,按照此次新公约的规定,大部分持卡人只有产生10元以内的欠款才无需担心“全额罚息”,这就意味着,若持卡人超出“容时容差”所规定的时间或金额还款,仍有可能面临“全额罚息”。
  记者算了笔账,假设一持卡人的账单日是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如果他在5月12日刷卡透支1万元,到6月5日,本期应还款额为1万元,到了6月25日的最后还款日,他只还了9990元,有10元欠款没还。那么,按照银行“全额罚息”规定,利息将按该账单期全额即1万元来计算,日息0.05%,且罚息从消费后的第一天算起,即5月12日刷卡消费1万元,从5月13日到6月25日的利息为220元。就会出现“少还10元钱,利息却是好几十倍”的现象。
  记者了解到,如今,在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仍旧执行每天利率为万分之五的“全额罚息”政策,即信用卡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持卡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银行对全部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起收取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只有工行取消全额罚息,针对逾期部分的欠款进行部分罚息。
  网点网站全无告知
  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业协会今年2月在修订《自律公约》时,除要求建立“容时容差”还款机制,还要求加强信息披露。
  不过,记者走访北京亚运村周边多家银行网点,却并未发现一家网点对上述“容时容差”新规张贴通告。而在各大银行的官方网站上,也看不到相关公告。根据同时施行的《自律公约》第15条的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银行可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但记者只在平安、兴业银行的网站上,看到有关滞纳金调整的公告。
  光大银行持卡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知晓银行实行“容时容差”的消息,只是不知道还款具体截止到几点,未还款在多少以内可不计罚息。张先生表示,打电话问客服太麻烦了,最好在网站或者网点有个集中公开的查询方式。为什么做了却不说?
  建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其所在银行早已执行这一政策了,不主动告诉客户还款宽限期,主要是担心如果公开宣传或承诺,就等于鼓励客户到宽限期再还款,这将有违设立这一新规的初衷。
  专家提醒
  记者调查的各家银行均表示,银行会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为了避免出现滞纳金和罚息,用户须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关注还款信息,做好还款计划,以免错过还款期限。银行业专家也提醒,“容时容差”只是备不时之需,持卡人还是应该按时足额还款,既避免了不必要的手续,又能确保自己的信用记录不受影响。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信用卡按期足额还款呢?
  记者咨询了多位银行业人士,为广大信用卡持卡人支了三招:第一,将还款日改为自己熟悉的日子。目前多家银行推出的信用卡都可以更改到期还款日的日期,持卡人可以将时间改成自己习惯的时间。比如(,)信用卡一年可以修改一次账单日。第二,将同一银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绑定,并设置自动还款。这样,只要借记卡余额足够,一到还款日,就能自动进行还款。第三,开通发卡行短信账单提示,或在随身携带的手机上设置每月账单日还款提醒,也可有效避免逾期情况的发生。
  部分银行“容时容差”情况表
  (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以各银行公布为准))
  银行 容时天数
  (天) 最晚交款时间 容差额度(元) 是否全额罚息
  中信 3 晚上9时 10 是
  建行 5 晚上8时 10 是
  中行 至少3天 晚上8时 10 是
  工行 暂时没有推出“容时容差”服务 只针对逾期部分
  招商 3 晚上12 10 是
  浦发 3 晚上9时 10 是
  农行 至少3天 暂未查询到 不超账单额的10%,且普卡不超100元人民币,金卡不超200元人民币 是
  交行 3 晚上9时 10 是
  兴业 3 下午6时 10 是
  光大 3 晚上9时 不超过100元人民币或20美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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