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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利平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通讯员 贾蓉慧 席林林 戴巧利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所涉款42.2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女方全部偿还42.2万元及利息。记者14日获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用于炒股的32.2万元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本案是借款纠纷,对该投资款二审法院不予处理;改判薛某仅需偿还投资开设餐馆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一审:女方需还男方借款本金42.2万及利息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女方在法庭上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李某借款。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没有就借款事宜另有约定,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而且款项的发生具有连续多次、金额不固定的特征,不符合一般的借贷行为,大多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李某为自己支付的消费支出,还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薛某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万元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涉案42.2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判薛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二审:女方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日至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二审期间,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明细等新的证据。其中,日短信中,李某说:“今天我会把你股票账号的股票卖掉,然后你明天把钱还我就是了。我不占你便宜,我会按份额承担亏损。”在该短信中,薛某说:“股票你赶紧处理,今天你不卖,待会我就卖,只是不想再惹你这样的人,免得说股票是我卖的,投餐厅那钱我会想办法还你。谈个恋爱让我还一堆钱,我也是服了,想必之前你去找你前女友还钱,情况也应该跟我一样吧,谈恋爱的时候可以花你钱,分手后就必须还之前恋爱时给的钱……”日的微信截图显示,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薛某回答说:“农行。”李某说:“之前给我那个?”薛某 :“恩。”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某问:“你的股票打算怎么弄?放我账号上的股票,你打算怎么处理?”李某说:“按之前说的呀,我相信你,你的意见?”薛某说:“我没意见,我之前说了什么我都忘了。”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李某可以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并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是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第二,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日,结合双方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更符合薛某主张的该笔10万元转账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第三,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是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女方对男方的偿还要求所作出的反应,从其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不能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综上,关于日、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同时,二审期间,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日至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广州中院改判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来源|羊城派责编|郑宗敏题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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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通讯员 贾蓉慧 席林林 戴巧利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所涉款42.2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女方全部偿还42.2万元及利息。记者14日获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用于炒股的32.2万元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本案是借款纠纷,对该投资款二审法院不予处理;改判薛某仅需偿还投资开设餐馆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一审:女方需还男方借款本金42.2万及利息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女方在法庭上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李某借款。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没有就借款事宜另有约定,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而且款项的发生具有连续多次、金额不固定的特征,不符合一般的借贷行为,大多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李某为自己支付的消费支出,还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薛某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万元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涉案42.2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判薛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二审:女方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日至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二审期间,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明细等新的证据。其中,日短信中,李某说:“今天我会把你股票账号的股票卖掉,然后你明天把钱还我就是了。我不占你便宜,我会按份额承担亏损。”在该短信中,薛某说:“股票你赶紧处理,今天你不卖,待会我就卖,只是不想再惹你这样的人,免得说股票是我卖的,投餐厅那钱我会想办法还你。谈个恋爱让我还一堆钱,我也是服了,想必之前你去找你前女友还钱,情况也应该跟我一样吧,谈恋爱的时候可以花你钱,分手后就必须还之前恋爱时给的钱……”日的微信截图显示,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薛某回答说:“农行。”李某说:“之前给我那个?”薛某 :“恩。”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某问:“你的股票打算怎么弄?放我账号上的股票,你打算怎么处理?”李某说:“按之前说的呀,我相信你,你的意见?”薛某说:“我没意见,我之前说了什么我都忘了。”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李某可以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并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是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第二,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日,结合双方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更符合薛某主张的该笔10万元转账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第三,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是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女方对男方的偿还要求所作出的反应,从其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不能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综上,关于日、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同时,二审期间,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日至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广州中院改判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来源|羊城派责编|郑宗敏题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呢?记者今天(8月24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宗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判决女子需向男子偿还所借的42.2万元及利息。
恋爱期间女子借款42万元,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相关利息。
女子坚称是男方自愿给的,男子拿出微信记录作证
法院开庭时,对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秦某为荣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男子未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若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是另一种结果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对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采写】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罗文君
编辑 刘自如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前女友借款42万元,男子靠微信这一招全拿回!
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
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还。
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记录证明是借款。记者今日获悉,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未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为此判决女方须偿还422000元及利息。
恋爱期间女子借款42万元 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
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相关利息。
女子坚称是男方自愿给的 男子拿出微信记录作证
法院开庭时,对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秦某为荣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
“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 “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法院: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 可能判决是另一种结果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
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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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交通广播选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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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瑶瑶
◆审核:胡倩
亲兄弟都要明算账,男女朋友也要尽量避免财务纠纷!同意点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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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
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还。
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记录"力挽狂澜"...
恋爱期间女子借款42万元 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
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相关利息。
女子坚称是男方自愿给的 男子拿出微信记录作证
法院开庭时,对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秦某为荣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
“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 “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法院: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 可能判决是另一种结果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
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
支持法院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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