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建筑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率是多少,怎么计算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韶关市养老保险最新计算方法-随便吧社保工具
韶关市养老保险最新计算方法
按照现在的计算方式,退休工资可以拿多少?想必大家都很迫切想知道,也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有关韶关市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二、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意:(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温馨提示:
1、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2、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3、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4、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5、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同省城市查询
热门关键词
社保工具大全
随便吧实用工具大全
(C) 8G.COM 随便吧 粤ICP备号-1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交通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交通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据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权益,实现应保尽保,现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照以下办法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或协议文本)、《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  前款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后,凡新建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见附件2),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保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意见》第五点规定加强用工管理,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按照下列办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属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三)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制作《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提供便捷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住建部门确定,并报省人社厅和住建厅备案。同时,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各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不主动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核实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统筹地区可以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缴费的规定时限,逾期未申报缴纳的从开工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对可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和的,所在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医疗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三)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其依法享受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本着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的原则,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按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伤定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见附件3),终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系。&  (四)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待遇,不得改按一次性支付。&  (五)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延迟到开工以后参保的,其参保之前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经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后其新发生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基金支付。延迟参保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向经办机构补缴延迟参保期间的滞纳金。&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按下列办法支付和追偿:&&  (一)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总承包企业拒不支付的,由建设单位督促其支付。&  (二)职工发生工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均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依法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追偿,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住建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工伤预防咨询服务。&  八、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均可以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有效参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医疗费用清单一并报送经办机构。未实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经协商,也可共享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比照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的办法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九、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落实《意见》和本通知精神,抓紧谋划布局,摸清辖区内在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底数。人社部门要通过劳动监察、签订劳动合同等各种办法,督促已开工和准备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发生工伤的职工,要简化认定、鉴定流程,认真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要督促已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限时参保,对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认真落实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各统筹地区人社、建设、安监和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对策,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通知下发之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  &&&&&&&&&&&&& &&&&&&&& &&&&&&&&&&&&&&&&&&&&&&&&&&&&&&&2015&&年4月27日&附件下载
责任编辑:admin
热门频道推荐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号 联系QQ:                 邮箱: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zybxyz转发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市建字〔2015〕18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现将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韶人社﹝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 或用以下帐号直接登录 -
新闻关键词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工伤保险费率降至0.43% 我省企业减负21亿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熠 通讯员/粤仁宣)笔者3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从日起,全省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省人社厅负责人透露,目前全省各市已出台政策。通过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3%降至0.43%,其中深圳最低,平均费率仅为0.21%。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同时每年会随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2015年前三季度,全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0.63%,平均缴费工资2910元,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18.33元,比全国平均费率低约30%,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总体较轻。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从2015年10月起,广东在前三次实施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第四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通知》下发后,全省各市已按规定下调了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50%,全省平均下调约30%,按年计算一年可以减轻全省参保单位缴费约21亿元,惠及企业等180多万家单位、3100多万名职工。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在2016年6月前调整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杠杆作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本上保障职工劳动安全。 根据《通知》,各地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至20%、50%,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等情况定期确定执行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一档或二档。同时,应每1—3年对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请文明发言,还可以输入140字
您的评论已经发表成功,请等候审核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