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退休人员何时能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费,那些终生未生育的人员有没有费用可领

没弄清概念 州城一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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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城一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遭拒恩施市卫计局:独生子女概念没有弄清
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日09:39
晚报讯(记者曾维明)恩施市刘女士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属于企业退休职工,且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多次向恩施市卫计局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都被该局拒绝了。2月26日,恩施市卫计局表示,是否能领取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和个人特殊情况有关,刘女士对独生子女概念解读不准确,她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的条件。
刘女士介绍,10多年前,她和丈夫离异,孩子判决给刘女士抚养。离异后,刘女士的丈夫再婚,并生育了一个孩子。
刘女士认为,在离异以后,自己独自带着孩子成长,且没有再生育,这个孩子就属于独生子女。
对此,恩施市卫计局解释说,独生子女的确定是有专门的标准,刘女士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主要在于她丈夫和她离异后再婚,并生育了一个孩子。
这样,对于刘女士的孩子来说,就有了同父异母的兄弟或者姐妹。按照相关规定,刘女士在退休时,就不能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刘女士说,虽然不能领取计划生育奖励,但经市卫计局的详细解释,自己终于弄清楚了事情原委,原来是自己没有弄懂独生子女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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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确定标准:(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网络编辑:胡成撸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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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日报社 恩施新闻网 版权所有,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镜像& en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市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导语】: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的支内支边人员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4个方面:一是申领对象;二是奖励标准;三是申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四是申领程序。  申领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是户籍原来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以后户籍迁回本市的;  二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  三是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奖励标准:  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是婚后无子女奖励。  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是身份证明;  二是户籍证明;  三是婚姻状况证明;  四是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是退休证明材料;  六是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  七是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申领程序:参照《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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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退休职工可领一次性补助
合肥日报报道&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卫计委获悉,《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其中对不同时段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的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标准予以分类细化。
据介绍,《规定》是在《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原《规定》自2012年颁布实施,有效期截至日。修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将部分条款进行细化,以便于更好地执行。
针对过去奖励没有覆盖到的独生子女家庭,《规定》明确,对于日~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对于日~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同时,就失独家庭补助等方面相关内容,仍将延续此前的规定,具体为:对日后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者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另据了解,《规定》自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原标题: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退休职工可领一次性补助
责任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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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国家不鼓励不生育”为由,拒绝对终身未婚未育的退休人员给予补贴;但也有的地方对这种情况有比较人性化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下面是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关于做好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和终生未生养育子女夫妻计划生育补助对象材料审核上报的通知发布部门:二十里堡街道发布时间: 16:03:33浏览次数:114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口发〔2008〕8号)和《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大金政办发〔2009〕17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2013年二十里堡街道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和终生未生养育家庭补助政策,现将审核上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户籍为二十里堡街道的,企业失业(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单位办理退休的没有)转社会退休人员(已领取退休证的)或从未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
2、金州新区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部分失转退、从未就业和农村的无子女家庭。
二、关于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的审核上报
(一)享受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的补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非农业户口(极个别是农业户口的企业失业退休的职工);
2.日以后出生;
3.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必须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或在企业退休,后来企业关停并转的;
4. 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丢失可以查申请表,未办光荣证的可以出证明);
5.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6. 日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中已含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不再发放范围内。
(二)发放标准
日以前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日后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三)需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2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离婚证);
5.医疗保险证;
6.退休证;
7. 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无合同书的,提供能证明与企业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单位退休,未兑现补助费的需要单位或主管局出具未领取证明;
8. 属于再婚夫妻或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属于丧偶或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属于离婚或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三、关于非农从未就业人员计划生育补助的审核上报
(一)享受从未就业人员的补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含失地失海的农业户口);
2.日以后出生;
3.男满60周岁(1953)、女满55周岁(1958)的从未就业人员(街道、村或社区两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失地失海的农业户口享受此项补助,不用出具从未就业证明;
4. 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丢失可以查表,未办光荣证的可以出证明);
5.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二)发放标准
在日(即男日、女日)以前达到法定年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在日以后达到法定年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三)需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2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离婚证);
5.医疗保险证;
6.街道、村(社区)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街道级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盖印);
7.属于再婚夫妻或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属于丧偶或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属于离婚或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四、关于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计划生育补助的审核上报
(一)享受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不受户口性质限制);
2.日以后出生;
3.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以退休证为准确认;从未就业人员和双农的无子女家庭,以达到法定年龄为准确认。
4. 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已享受 “五保”的,不享受此待遇。
(二)发放标准
享受一次性3000元/人的补助费;如果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又符合此项政策,可以兼得。
(三)需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2份);
3.结婚证(离婚证);
4. 镇街、村居二级出具的未生养育子女的证明;
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医疗保险证;
7.退休证(或街道、村社区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
8.属于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无合同书的,提供能证明与企业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也可以);
9.属于再婚夫妻或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属于丧偶或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属于离婚或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五、注意事项
1、失业转社会退休、从未就业人员计划生育补助与终生未生养育家庭计划生育补助不可兼得。
2、享受“五保”的,不享受终生未生养育待遇。
3、如果是中直或省直企业,请在备注栏标注“中直或省直”。
4、在审核上报过程中,要按照实际情况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5、此三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历年已经领取过的,不再发放。如果在上报时已超过规定年龄,请务必和以前发放的明细核对,不得重复上报。
6、外省市迁入,在迁入时已退休或超龄的,不享受;本市其他县市区迁入的,原户籍地要出具未领取补助费的三级证明;区内各街迁移的,要由原户籍地出具未领取补助费的二级证明。
7、再婚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子女分开计算,各自享受各自的。(对终生未生养育的,再婚后未再生育,后来又离婚了,初婚一方的享受——即有婚史,未生育,可以享受)
8、做好2014年三项补助的摸底工作,准确率达95%,于7月1日上报到局政策法规统计处。
9、村、社区于8月7日将材料上报到街道,各街道于8月10日将材料上报到局政策法规统计处。金州新区卫生与人口计生局
采纳率:82%
不能,没有子女称不上独生子女,并且领取补助,是要独生子女证的
享受五保户待遇
我有工作,没有子女能享受什么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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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谌家矶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1、具有本辖区内城镇(非农业)户口且未在外省市享受同类奖励;
2、只生育(含依法收养)1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或者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
4、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武汉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年老夫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户籍本、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申请人退休待遇情况资料。包括:社保养老查询或无养待遇情况说明;其它性质企业内部退休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买断协议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申请人若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若存在多次婚史,则需提供历次离婚证件);申请人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若离异后未再婚的需提供个人婚姻状况承诺法律声明,并签字盖手模。
资料合格后180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职权运行流程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年老夫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
2. 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情况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后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条件符合的在《武汉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年老夫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计划生育专用章”;将材料装入信封,转交区卫计委;(后台除了审核资料,还要区分是否为企业退休职工并录入系统。
4. 区卫计委审核材料,条件符合的在《武汉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年老夫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章确认,将材料转交街道归档;(全市排重)
5. 街道计生科汇总名单,制作花名册,填写汇总表,上传给区卫计委;
6. 区卫计委审核花名册,将结果告知街道;
7. 街道提取申请通过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工商银行办存折交区卫计委;
8、区卫计委进行一次性发放。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址:谌家矶大道57号(西流湾公汽站旁边)
窗口电话:027-
监督投诉电话
(注:武汉市城镇年老夫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按数据库开库时间申报,关库之后申报顺延至下次开库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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