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具备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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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票据抗辩的事由及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抗辩的事由
①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所提出的抗辩。由于这种抗辩不以持票人的恶意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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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抗辩限制
票据的抗辩包括两种:一是对人的,二是对物的抗辩
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是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由于不能对抗非直接当事人.所以由被称为对人抗辩的切断.票据抗辩限制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票据债权的保障.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票据的抗辩-法律百科-问法网法律咨询创建词条由专业人士共同编写的法律百科,已有107,935个用户参与,共213,944个词条。 票据的抗辩 基本释义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搜索复制对应法规第条第条第条 相关精华问题相关词条词条详解一、票据抗辩的概念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据此规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对抗票据债权人的行为。即是说,将抗辩人限定为票据义务人,将被抗辩人限定为票据债权人。立法如此,学理上也有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异议,即认为抗辩人不一定都是票据债务人,而被抗辩人也并非都是债权人。票据抗辩与上所规定的抗辩不同,属于一种广义的抗辩。民法所规定的一般抗辩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由对抗其相对请求人,而拒绝履行有关债务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对抗债权人有关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否认有关债权的存在。而票据抗辩除包括民法上所规定的一般抗辩以外,还包括被请求人以其被请求的债务不存在为理由所为的抗辩。其目的可能是对抗债权人有关票据权利的行使,也可能在于否认有关请求人所主张的有关票据权利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将票据抗辩定义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是不全面的,不能包括票据抗辩的全部情形。而将抗辩人称为被请求人,将被抗辩人称为请求人或持票人更为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将被抗辩人(请求人)称为持票人,但对抗辩人(被请求人)仍称为票据债务人。二、票据抗辩的类型及票据抗辩的限制1.关于票据抗辩的类型 票据抗辩的类型,是指根据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票据抗辩进行的分类。关于票据抗辩的事由,我国票据法除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有一规定外,并未明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票据法对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等要件已有明确规定,如不符合这些规定,持票人即不能取得、行使票据权利,被请求人当然亦得以此原因为抗辩。因此票据法不集中地规定票据抗辩的具体事由,需要在适用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形从票据法和相关法律中寻找相应的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既为被请求人(票据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对抗辩事由予以明确和分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并便于被请人行使权利是很有必要的,因此,虽然上没有明确,但在学理上学者们对票据抗辩事由进行了细致的归纳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所谓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来自票据本身,故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所谓人的抗辩,是指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是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但也有学者指出,这种分类方法并不能包含所有的票据抗辩事由,且无论是物的抗辩还是人的抗辩所包含的抗辩事由也不尽合理,并提出了不同的分类方法。人的抗辩&与&物的抗辩&之分仍是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因为它较准确地把握了票据抗辩得以发生的基础。 如前述,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事由和种类不予集中和明确地规定虽有其道理,但在票据实务中确有操作上的不便。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四部分&票据权利及抗辩&中对票据抗辩的事由进行了列举。&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第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对上述两条中规定的抗辩事由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第十五条所列举的抗辩事由即所谓人的抗辩,第十六条即所谓物的抗辩。另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其一,&规定&将抗辩人限定为&票据债务人&,即该&票据债务人&本属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所列抗列事由,本应为票据债务人,只是由于抗辩事由存在才得以免除票据责任。这实际上是对票据抗辩中的抗辩人作狭义上的理解。如前文之分析,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的请求人未必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事实上,从&规定&中将其称为&持票人&而非&票据权利&人可看出&规定&已注意到了这一点),同样,被请求也并非一定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为抗辩,作为本非债务人的被请求人当然也可基于法定事由为抗辩。其二,&规定&中所列举的抗辩事由属不完全列举。对人的抗辩除上述事由外,还包括:持票人直接从被请求人处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欠缺受领能力的,如债权人被宣告破产;被请求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等等;对物的抗辩还包括:被请求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记载的债务人是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的;票据上发生变造,被请求人系在变造前签章的;被请求人系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的,但如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行的除外;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欠缺的,等等。2.票据抗辩的限制为了防止被请求人滥用票据抗辩权,保证票据的流通,各国票据立法在承认票据抗辩的同时,又都不同程度地对有关票据债务人所能主张的抗辩作了明确的限制。如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规定&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条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不过,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规定,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有关票据债务人所能主张的人的抗辩而言。这是因为限制抗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票据有效流通,而物的抗辩乃因票据本身欠缺而发生,此时票据无效,不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可言,对因此而生的抗辩自无限制的必要。关于限制票据抗辩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依据其与票据出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二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有关的持票人。同时,作为抗辩限制的例外,票据法上又规定了所谓&恶意抗辩&,即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据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适用限制抗辩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系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十三第一款&但书&正是这样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三、票据抗辩与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签发,基于票据上的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即独立于票据赖以产生的原因关系,票据债务人即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而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票据责任的无因性并非绝对,这种无因性是针对于票据原因关系的第三人而言,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作为这种原因关系第三人的票据权利人,而在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之间,票据责任与票据原因关系仍有牵连,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如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这就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抗辩制度。票据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责任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当票据关系当事人为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时,如果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当然不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此时如仍对其予以保护,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而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也正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当然,能构成票据抗辩的事由并不仅限于票据原因关系,还包括恶意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票据记载欠缺、票据权利时效超过等等,但各种抗辩的本质是相同的。票据抗辩制度的设立,究其实质在于保护票据关系中被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票据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票据债务人或其他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固然需要保护,但是,票据本身又有着非常鲜明的特征,那就是其流通性。这就决定了抗辩制度的存在得以不影响票据的流通为前提,同时也决定了票据抗辩制度必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票据法既承认票据抗辩,同时又对其加以限制。这种限制就是票据法上特有的抗辩&切断&制度。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不同,民法出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特别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即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时,债务人能够对债权让与人行使的抗辩权,均得继续对债权受让人行使;而票据法规定的核心是保证票据快捷安全流通,如果仍然适用民法的规定,就会使受让人望而生畏,结果必然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法在承认权利被请求人享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限制,即当票据受让人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受让基于该权利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一般不得以该事由对抗受让人,即所谓抗辩切断。 因此,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在于:票据责任要求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记载履行票据义务,其目的在于保护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正是由于有票据责任制度作为保障,票据流通才成为可能。而票据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其联系在于:票据抗辩虽然以保护票据债务人为目的,但这种抗辩并不是绝对的,它以不阻碍票据流通为前提,从根本上说仍是为了促进票据流通,而这与票据责任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二者虽然出发点不同,但最终统一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目的,而这正是票据的本质要求和票据法的根本目标之所在。搜索复制突出贡献者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联系电话:擅长领域:积 分:0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78次编辑次数:1次最近更新:创建者:最后编辑: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执业机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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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核心内容: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那么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而票据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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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
关键词: &&&&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273次
引 用: 0次
为了平衡票据权利和债务的关系,限制票据权利人权利滥用,减轻票据债务人的非正当压力,票据法从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和实践中总结出了票据抗辩原理和抗辩制度。
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特定人的请求或主张的权利。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是抗辩行为人,可概括为“被请求人”,即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之人;票据权利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特定人是抗辩对象,可以概括为“持票人”。根据票据抗辩对持票人的影响可以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就法律属性而言,消减型抗辩权是形成权,而否定型抗辩权则非形成权。基于前一抗辩权所实施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抗辩行为,是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而基于后一抗辩权实施的抗辩行为则是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是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能是票据债权人,也可能是非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抗辩的功能是其在整个票据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它体现出票据抗辩在票据法中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确立票据基础关系的抗辩力,保障票据产生的合法性;其次,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定无票据权利之持票人的请求权;保障无票据义务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防止权利滥用,维持整个票据制度的平衡和稳定。再次,票据抗辩作为票据立法的调节器,有促进票据制度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完善票据法律制度的功能。
票据法之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票据抗辩之于民法抗辩,亦当是特殊和普通的关系。但基于票据法技术性之特征,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有着较大差别。在论及一般民法抗辩时,多指债法的范围内所存在的狭义抗辩;而票据的抗辩是除狭义抗辩之外,还包括事实抗辩在内的广义抗辩。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而票据抗辩却会发生抗辩切断的情况。
导论&&10-11第一章 票据抗辩原理&&11-19&&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抗辩行为和抗辩权&&11-16&&二、票据抗辩的功能&&16-18&&三、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的比较&&18-19第二章 票据抗辩的法理和经济学分析&&19-25&&一、票据抗辩的法理学分析&&19-23&&二、票据抗辩的经济学分析&&23-25第三章 票据抗辩的比较法研究&&25-40&&一、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27-34&&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票据抗辩&&34-37&&三、两大票据法系票据抗辩的差异&&37-40第四章 票据&&40-47&&一、票据抗辩的限制的意义&&40-41&&二、票据抗辩的法理基础――票据无因性&&41-42&&三、票据抗辩限制的类型&&42-44&&四、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44-46&&五、票据抗辩限制中的善意、恶意和重大过失的界定&&46-47第五章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47-50&&一、票据保证人的责任&&48&&二、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48-50第六章 结语: 我国票据抗辩的现状和展望&&50-53&&一、票据抗辩立法问题&&50-52&&二、票据抗辩的理论研究问题&&52-53参考文献&&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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