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可以走哪些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途径

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衔接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法院
作者:蔡文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由各种多种性质、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各自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独立运作又相互协同互补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法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发的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纳入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实际上也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界定。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行“大调解”、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各级各地法院均根据自身特点作出不少努力,但就总体而言,效果并不理想 。从《若干意见》中可见,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方式,本文以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健全诉非衔接的必要性
  现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诉非衔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对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起到枢纽作用。
  (一)应对司法资源有限性
  立案登记制实施一个多月以来,根据最高院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去年的87.4万件增长29%。以成都主城区W基层法院为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一个月收案1561件,同比去年的1001件增长56.1%。与此同时,与立案登记制改革被并列誉为“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也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而日渐清晰。一方面是法院收案数的急剧增长,另一方面是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出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并畅通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可以有效减轻法院诉讼压力。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文件中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立案登记制度配套措施 推广、深化。
  (二)弥补诉讼方式的局限性
  社会矛盾纠纷不仅在数量上急剧上升,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类型多样化、新颖化,对立尖锐化、发散化,涉群体性案件增多。诉讼虽然是纠纷解决最公正的方式,但有时却不是最好的方式,也不应成为当事人的优先选择。比如,诉讼只能从法律层面作出评断,并不能完全实现“案结事了”,某些情况下判决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涉诉信访等负面后果;一些纠纷的处理中,裁判显得过于刚性、非此即彼,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纸文书往往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诉讼程序必须遵循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解决经济活动中不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而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恰好能弥补诉讼的局限性。一个社会传统的道德诚信、风俗习惯也是重要的社会规范,而调解正是运用这些社会规范的最佳途径。调解有非对抗性和平等协商的特点,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调解程序不拘泥于程式化要求,可以减少纠纷解决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有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调解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人情等社会规范,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缓解社会关系的对抗性。
  二、诉非衔接的现状
  随着多元化纠纷机制的不断推进,非诉讼解纷方式并不如预期设想一样如火如荼地开展,法院在纠纷化解中也面临着尴尬境地:委托不出去——无法将纠纷顺利委托给相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邀请不进来——特邀调解员较少参与法院的诉前、诉中调解,邀请其他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子更是稀少。同样以成都W法院为例,月,委托调解18件,邀请调解12件,指导其他组织调解案件9件,相比于同期司法调解案件1663件,调解成功1272件而言,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以及指导调解的数量仅不到3%。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中,诉讼本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实践中却冲在第一线。
  (一)诉非衔接的主要模式
  诉非衔接主要包括司法调解与诉讼、司法调解与非诉调解、诉讼与非诉调解的衔接三种情况。
  1、司法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依照“全程、全员、全域”的方针,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展开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立即恢复案件审理程序。另外,立法中也有对诉讼案件“应当”调解的情况作出规定。当然并不是所有“应当现行调解”的案件都径行调解,而只有那些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径行调解。 除简单案件外,实践中涉群体案件、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矛盾容易激化的的案件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案、具有较强政策性的案件也都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并且能最大限度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良好结局。
  从实践中来看,司法调解的开展也较为乏力。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到了法院,就必须黑白分明、责任清晰、有个说法,调解书只是“和稀泥”的产物,对调解有抗拒的心理。诉前调解时,根据现行的工作流程,起诉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在递交诉讼材料时签署《先行调解确认书》,立案法官将诉讼材料转交调解法官,调解法官收到诉讼材料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据调查统计,成都W法院2014年,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1301件传统民事纠纷中,经电话联系,约611件案件的被告因多种原因无法参加调解。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可度较诉前调解过程高,但诉讼中的调解法官与案件审理法官通常为同一人,法官工作任务繁重,而调解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口舌,甚至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此时判决似乎更为简便,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并不会用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开展的调解工作。在成都W法院的月度数据统计中,以实施立案登记制后的一个月来看,虽然收案数量增加,但诉讼中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却有所降低。在一些网络论坛中也可观察到,有法官表示在案件数量增多后,受案件审结期限的约束,更倾向于通过判决结案。
  司法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障碍,但实践中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衔接并不顺畅。
  2、司法调解与非诉调解的衔接
  司法调解与非诉调解不仅独立运作,也相互协同。衔接方式主要有委托和邀请。委托调解是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或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委托给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个人进行调解。过去认为,委托调解的功用仅在于把相对简单的相对简单的纠纷交付给设在社区、村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委托调解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者适用法律不能有社会效果良好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具有较强专业性、行业性的案件,如医疗纠纷、证券市场纠纷,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进行调解。邀请调解则是司法调解的时候邀请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权威人士加入到司法调解中。通常,这样的角色由人民陪审员来担当。这样的安排符合实践需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开展已经非常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虑了行业、职业身份、年龄等诸多因素,法律素养较高,多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主观意愿较强,愿意被邀请到司法调解中来。
  委托调解与邀请调解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调解的司法解释规定 中提出,但是后续却一直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的规定出台。各地法院操作方式差异比较大。如何委托出去,案件流转的文书模式,委托调解的时间都是模糊的地方,制约了法院在委托、邀请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同时,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并没有法定职责参与司法调解,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岗位或配备人员,法院的委托、邀请有着“无人接招”的尴尬。司法调解一枝独秀的状况持续了很长时间。 据了解,年收案逾万件的基层法院每年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
  3、诉讼与非诉调解的衔接
  司法确认是非诉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方式。非诉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被认为是以司法公权力提高非诉调解成果效力的重要方式。2009年最高院发布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见》中明确了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将调解协议的性质定为合同到底是提高还是降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地位,学术界一直都有争议,但不能否认的是,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有效地保存了非诉调解的成果。遗憾的是,实践中司法确认的案子较少。经查阅统计表,有些基层法院年都没有司法确认案件,成都W法院2015年上半年司法确认的案件共4件。司法确认工作没有大力开展,无法提升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加上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随意反悔现象严重,非诉调解工作的开展受到掣肘。
  对非诉调解,法律只是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产生强制执行力的是司法确认书,是法律的生效文书。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实际上是默示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前可以反悔,降低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开展缓慢,探究主要原因是:1、司法确认申请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2、调解协议所涉及纠纷相对简单、金额不大,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多能当场或在短时间内履行完毕,无需司法确认。3、法院对于做司法确认持消极态度。一方面在于多数法院并没有完善司法确认具体操作流程,有些法院由立案庭负责司法确认工作,有些法院则是根据案由由审判业务庭法官负责,还有些法院则是由单独成立的诉调衔接办公室处理。另一方面法官在进行司法确认和民事调解中有相同的工作量,并且存在同样的风险,但司法确认并未纳入业绩考评体系,而民事调解还可以作为调解案件计算在内,提升调撤率,导致实质上的司法确认披上民事调解的外衣。
  (二)诉讼与非诉衔接的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司法调解、诉讼、非诉调解的衔接并非一对一的关系,有时三者也有机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例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联动调解机制。武侯法院与交警分局、司法局、保险调解委员会就下去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联调联动。交警分局提供办公场所,交警分局、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联合办公,法院派法官官及工作人员联合在此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事故处理阶段,交警分局为主导;在调解处理阶段,以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为主导,必要时巡回法庭法官参与。调解后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巡回法庭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如需出具调解书的,则巡回法庭依法快审快结,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亦可在巡回法庭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先于执行,符合条件的,巡回法庭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前5个月,联动调解共处理纠纷120件,其中76件调解成功。这样的形式,巧妙融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审理,并避免当事人四处奔波,减少了讼累。该院尝试将此模式应用于其他类型纠纷。
  三、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存在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未能形成顺畅、高效的衔接。缺少衔接,使非诉讼解纷的公信力、强制力缺少保障,同时也不能使司法资源使用更加合理化。因此,理清现有的纠纷化解路径,整合可利用的纠纷化解资源,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良性互动、流程顺畅的衔接模式,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
  (一)司法调解与诉讼过度“融合”
  西方国家,调解与诉讼相对分离,调解工作开展多是由法院附设机构进行,法官仅主持案件审判。在我国司法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除诉前调解的法官不同外,立案后调解与案件审理是由同一名法官来主持。在案件数量一定的前提下,法官也非常重视调解工作,这是由当前法院对法官的业绩考评体系决定的。调解、撤诉结案不存在上诉率、错案率,调解书的撰写也更简略,相比判决当然容易多了。出发点的偏移造成结果的偏差。这样虽然司法调解案件数量可能增加,但司法调解案件的强制执行率却没有下降,一个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说明矛盾并没有消解。调解本应是一项由当事人主导,发挥创造性,提出方案来解决问题的过程,但在审理案件法官的主持下,势必变成法官为主导,法官经过阅卷、庭审,容易以经验出发对案件走向进行评判,从而劝服当事人妥协。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建立在当事人坚定不变的内心意愿上,而可能是在“背对背”调解中被预知的“审理结果”暂时蒙蔽而作出。日后的反悔不履行也情理之中。
  (二)缺乏强制调解
  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当事人多缺乏对调解的认知,不愿意选择调解。调解是中国的传统,但现在却日渐式微,一些人认为,法治社会则是以诉讼为主,调解前置是倒退,会让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众多西方国家在司法改革进程中都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英国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费制度促使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德国规定部分纠纷必须经过调解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而美国则通过立法确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制度。在我国,作为曾经自我标榜的“东方一枝花”的传统、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已落后于很多国家。由于整个社会文化缺少调解氛围,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当事人当做单一选择,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当事人认为调解组织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不屑于调解;虽然调解已经被法律置于一个相对重要的位置,但由于整个社会还未还缺乏相应的氛围,连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中都存在困难,更不用说没有公权力保障、缺乏强制措施 的非诉调解组织。
  (三)非诉调解组织的设置与运作存在障碍
  在我国非诉调解组织与法院完全隔离。社区村、村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归属于司法局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政府挂牌设立相应的纠纷调解部门,还有多部门联合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虽然在制度设置上与法院可能有工作联系,但至少在物理距离上是完全分离的。物理距离自然会投影在群众的心理距离上。经过多年的舆论宣传,法治的思想和观念开始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发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法院是解决争端的最终途径,这样的观念养成虽说是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但辩证来看,这也是多元化纠纷机制推广和深化的障碍。而法院与非诉调解组织的物理距离更是将这种障碍固化。此外,对于多数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来说,缺乏基本的物质保障,门口有挂牌,文件中有岗位、有职责,但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奖惩机制更无从谈起,工作具体流程规范上也缺少细节安排,自身的工作开展并不顺利,更谈不上与法院的衔接。同时,各个调解组织之间没有衔接的部门和渠道,没有利益上的关联,缺少充分的沟通交流渠道,协调工作相对困难。对当事人来说,案件从法院分流后,需要找寻新的组织来化解纠纷,特别是行政调解机构,没有具体地址和联系人员,增加了当事人讼累。
  (四)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调解员没有科学有效的准入、培训、考评、惩戒机制,调解员队伍建设较为滞后,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率。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多是由行业内熟知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律师、组成,人员素质较高。但社区、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他们大多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曾有当事人持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司法确认。两父子因划分动拆迁安置房发生争执,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父子达成协议:断绝父子关系,安置房由父亲所有,儿子不再赡养父亲。并不是要求人民调解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智慧,创造出能适合基层群众日常活动的解决方案。可以想象这样的不能在法律层面予以认可的调解协议还有很多。人民调解员应该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而非要求所有当事人将协议进行确认。当然人民调解最大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接地气”,如果要求人民调解员具备同样的法律知识,或许会削减人民调解优势所在。同时,这也更加凸显出法院对人民调解发挥指导作用的重要性。 调解员的薪酬、考评制度始终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也制约了调解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诉讼与非诉调解的衔接模式的建议
  (一)强制调解前置
  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将自愿调解作为原则,此处强制调解前置,是指由立法将一些适宜调解的案件规定为必须经过调解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1、避免调解的随意性
  美国一些州法院存在强制性调解的规定,德国更是建立了完善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规定部分争议的起诉只有在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后才能被法院受理。由于现在的调解完全强调自愿,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没有约束力,当事人拒绝到场,导致调解工作无法开展。单就诉前调解而言,最后调解率在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能达到60%左右。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设置强制性的诉前调解范围,则能极大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结合我国实际,鉴于社区、村委会一级的人民调解整体素质不佳,可以将诉前调解的案件通过委托方式,由法院将强制调解案件交由入驻人民法院的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来进行。
  2、将调解从诉讼程序中剥离
  实践中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下,诉前调解不成功,还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调解。这样容易使诉讼程序变得冗长,同时由于无法落实司法公开的理念,不利于发挥法律规范、指引作用。将调解从诉讼程序中剥离,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负责实施,进入诉讼程序后,除当事人自行和解外,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结案。法官不再主动调解案件。这样契合了司法改革员额制的精神。同时,针对近年出现的专业巡回法庭,法院可以安排专门的法官负责一个或几个巡回法庭的案件调解、审理工作。
  (二)厘清衔接范围
  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小额的财产纠纷、邻地纠纷、轻微的个人名誉损害纠纷必须经过调解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理论上,除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适用调解的通常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疑难、复杂或标的较大,需要一定履行期限的案件,当事人更倾向于直接起诉,或是司法调解。但在实践中,一些政策性较强、法律适用不明确、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中,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往往才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途径。而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这类案件当事人很容易地因拒绝调解而直接进入诉讼,错失诉前联动调解的时机,还可能将法院陷入被动。因此,法律因明确规定调解的案件范围。
  (三)基层法院要积极对非诉调解工作提供指导
  现有制度来看,这种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完善组织建设、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通过以案代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实践中,有些法院安排法官定期定点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这样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意义不大。有些法院则是在法院开辟专门区域,设立有诉调对接中心、大调解办公室,多是由退休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被派驻进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的报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支付,进驻法院的调解员都相对固定,能随时得到法官的指导,并且这部分调解员整体素养较高,从事调解工作更具有专业性。
  (四)加大政策对非诉调解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是人的支持。要逐步建立健全起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队伍。在岗位设置要可以有所侧重,在特别的几个部门设置专门岗位,安排专人专职从事调解工作。设计适合实际的调解员准入、培训机制,根据具体工作,分层次、分行业纳入调解员,并定期培训专业技能。一方面是物的支持,可以参考人民陪审员的薪酬制度,对调解员进行专项拨款,提升其经济待遇。在调解场所的设置上,多方面考虑,安排固定场所,方便群众。
【1】 左卫民、胡建萍、肖仕卫:《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
【2】 崔心波:《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问题的实证分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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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哪些法律属于我国的非诉讼法律制度答:个人看书理解是:1.《合同法》、《婚姻法》属于民商法,那《公务员法》、《劳动法》属于行政法吗?答:《公务员法》、《劳动法》属于我们实体法律制度的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哪些?答:源能为人类所利用并具有相对稀缺性。在资源利用中,,中突难以避免,尤其近代以来日益突出。目前,我国资源利用冲突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纠纷、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自然资源污染破坏纠纷等。当前我国资源利用,中突解决途径主要有两大类,...哪些法律属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答: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诉法属于程序法,民法通则、刑法是实体法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图2)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图5)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图7)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图9)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图11)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图13)中国的非诉律师业务范围主要是哪些?答:一、公司业务为企业(公司)设立注册、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二、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外经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以下对应文字版==========非诉讼程序法是什么意思啊答: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设计 设计 设计) 论文论文 论文 论文( (设计设计 设计 设计) )题目题目 题目 题目: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 XXXXXX XXX XXX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设计设计 设计 设计) 诚信责任书诚信责任书 诚信责任书 诚信责任书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讼案件...答:非诉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权利申报,除权判决及救济2.督促程序,支付领异议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 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一)ADR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二)ADR的功能………………………………………………………………………… (三)ADR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性非诉讼程序………………………………………………………………10 (五)司法性非诉讼程序…………………………………………………………… 10 四、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一)理念上存在障碍………………………………………………………………… 11 (二)立法滞后………………………………………………………………………… 11 (三)制度落后………………………………………………………………………… 11 五、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13 (一)从理念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3 (二)从法律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3 (三)从制度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4 16参考文献 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解决纠纷则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所必需的。请问哪位知道中国一年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分别的...问:需要全国去年或前年,全年的诉讼类案件的数量以及标地金额。以及非诉讼...答:。。。。。。。。。中央知道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经成为解决纠纷常用的方式。“非诉讼纠纷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请详细一点论文文...答:我来帮你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然而,基于社会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 法也应多元化,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我国非诉讼调解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概念吗?急。前者范围较窄,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主体调解,后者范围宽泛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因此,在以诉讼程序为主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与之 相适应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民事非诉包括哪些?即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解决民事纠纷的就诉讼、调解、仲裁。调解有人民调解,行政部门的调解,还有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诉讼具有权威性,但调解方式效率高。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面对法治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 决机制需要进入一种现代化的转型,融入到世界性的非诉讼潮流之中。什么是行政诉讼?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非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调解,行政部门调解,仲裁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本文从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入手,结合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针对我国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下列哪个属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A:打官司B:调解C:暴力...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B,C,D.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 纠纷 0n China'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bstract Dispute socialphenomenon, adjustingpeople's social relations. judicialproceeding has become commonway resolvedispute. However, according socialdiversity, alsodiversified society.Therefore, based judicialproceeding main,we must build suitabl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aced litigationupsurge arrival,China'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needs globaltrend 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articlefrom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start basicprinciples, combines 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exist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some good proposals. Keyword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litigation, dispute.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民事诉讼和解是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吗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纠纷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即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然而,面对当今世界的法治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诉讼的高 成本和审判的迟延成为世界性问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是否用为什么可以向当地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的诉求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可见,仅依靠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 纷解决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下列哪个属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A:打官司B:调解C:暴力...选B:调解,一般的调解是指主持调解方进行纠纷解决,不涉及诉讼。&A:打官司&,属于诉讼解决方式C:暴力私了D:忍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在我国实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 下,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方式有哪些主要意义第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践有助于缓解法治面临的困境:法治化追求的社会控制模式,使纠纷解决权集中化,但是随着对社会控制总量的不断增大,集中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显...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另外,我 国毕竟有着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 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长期的认同和习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正确答案为:A,C,D,E选项答案解析:A,C,D,E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它的发展不仅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和传统 社会的沿袭,而且反映并促进着时代理念和精神的变化。6:下列哪个属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A:打官司B:调解C:...既然是非诉讼,那肯定是调解啊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因此,我们要关注其在特定环境中的运行,分析其在司法改革中所处的地位,客观 地对其进行评价,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适应诉讼的发展,使其成为与诉讼制度并 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 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 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秦古808世界70%的绿松石在中国,而中国70%的绿松石在十堰竹山。秦古808就是竹山绿松石最大出矿量的矿口!|秦古808矿口秦古松石瓷度特别高,而且“瓷釉”的松石出产率最高。绿松品质和洞子沟类似,不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 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额,预包装食品呀。1.蜀道香的牛肉粒,辣味适中,不麻,很好吃。2.泰国进口的米粉,味道还可以,学生党必备好物3.同上,学生党必备呀4.劲仔小鱼,这玩意味道大,卖的有多火就不多说了5.不含添加剂防腐剂的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ADR 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 践)紧密结合的领域,尽管它同样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 。小圆点是什么东西呢?汽车牌照第一个字母后头的小圆点是用稀土金属做好镶上去的,别小看这个小圆点,它可是有大用处的。它主要是由氧化钛、稀土金属、稀土金属有机配合物等掺杂压制而成。小圆点有三个作用:1、它是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采用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来表述这一概念,以下简称ADR。我见过网上一个外国人po出的图片,就是柯基和哈士奇的结合体,你可以想象一下,二哈的脸和短腿翘臀柯基的身子…结合了哈士奇的蠢和柯基的萌…这才是真正的蠢萌啊!反正我看到以后,已经被萌化了。柯基犬最大的特点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一)ADR 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1.ADR 的含义 “关于 ADR 的定义,大概有多少 ADR 的拥护者就有多少不同的定义”, 由此可见,关于ADR 的定义众说纷纭,相同的是学者们一般不倾向于对ADR 作语言精确与逻 辑严密的概念界定。不懂灯语,你还好意思开车?在通讯基本靠吼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莫尔斯码传递讯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话题转回到我们现在,我们日常行车时,其实也会遇到很多约定成俗的汽车“灯语”。大灯亮一下超车或者绿灯亮后前车不走大灯闪三下发现邻车有问题两下大灯提醒,亮双跳表示不满夜晚遭遇强灯闪眼大灯闪一下“同意”,大灯连闪“拒绝”行车要并道间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尽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分析起来,大致仍可以分为广 义说和狭义说,两者的基本差别在于仲裁是否属于ADR 的一种。娱乐圈明星给孩子取乳名不奇怪啊!现实生活中普通人不也是一样,而且身为娱乐人物给自己的孩子取乳名可以令粉丝更快了解他们,不觉得是他们影响到平常百姓,因为平常百姓本来就会这样做啊!那么你们知道娱乐圈这些孩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持广义说的一般认为, ADR 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包括仲裁在内。二三年级的孩子只是刚开始接触写作文,家长的要求不要太高,也不要着急。会写作又不是一蹦而就的,它需要一个历练的过程。更何况是刚开始学写作文的二三年级学生。我觉得家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引导和帮助。第一: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持狭义说的一般 认为,ADR 是指诉讼和仲裁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同为和田玉,和田籽料与山料的区别非常大,从产出形态到玉质特征以及价格价值上都大有不同。产出形态:和田玉籽料产出河流的中下游,是山料在地质运动中被带入河流之中,经过河流上亿年冲刷而成。山料则产地昆仑山脉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ADR 是否包括仲裁取决于ADR 在不同国家的发展以及其在这个国家的实践应用, 比如在许多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仲裁程序如同法院审判一样的繁琐和冗 长。毫无疑问“非洲三哥”是非洲野狗,非洲野狗;体重35-70斤之间,咬合力400磅,咬合力是职业斗犬咬合力的2倍多。非洲野狗是犬科动物所以喜欢群居,一群大约40-若干只不等,一群最多不超过100只。相对比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在这些国家,仲裁程序并不像持广义说的学者所描述的那样,因此,在这些国家主 张狭义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有的西方学者对是否把仲裁纳入ADR 中仍持怀疑态度。5月8日,网曝王思聪绯闻女友豆得儿疑似整容,在近期ins近照中,她的额头,苹果肌,鼻子,嘴唇,下巴看起来都有变化,与旧照相比,虽说五官无可挑剔,但是组合起来十分生硬。  照片中,豆得儿嘴唇丰满不少,更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传统,在我国主张狭义说是不科学的,因为我国的仲裁程 序实践应用中要比法院审判快捷、灵活。成龙的两个孩子成长都不容易。无独有偶,在演艺圈,这样的事情在国外也有过。请您在一个电影上看到,描写国外一个歌星,将自己四岁的孩子从小藏在阁楼,怕被媒体和粉丝看到。房祖名小时候也同样经历过类似的事情,他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另外,我国的仲裁法颁布前,仲裁制度带有一 定的行政性,颁布后,仲裁法中对仲裁员选任的特殊规定,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不会像美 国那样为律师所操纵。感谢邀请。首先个人看观:您是个好媳妇,您老公好的老婆,会为人着想,为了家庭,忍受,理解,真好。按照对各种人际关系分类时,会采用一个双维度的标准。一个维度是关系中两个人身份角色的距离,一个维度是关系中两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据此,我们可以给ADR 这样定义:ADR 是指诉讼程序以外的, 运用法律或者其他规范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的总称。汉族这个名词的产生,就在汉朝。汉武帝时期,汉人大批出现在亚洲各地,于是其他民族便把汉武帝派来的军队叫做汉兵,使者则叫做汉使,既不是汉兵又不是汉使,那便叫做汉人。自然,这其实是外人对汉朝人的一种称呼,就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这样的定义,表明 ADR 是包括仲 裁在内的广义的ADR,这与我国的司法现状也是相符合的。主要是出于恐惧心理,因为经常看到或者听到一些因为车祸而车毁人亡的事件,所以内心当中多少有一点恐惧。另外,学过车的同志都知道,虽然说学车的周期至少都有一个月,但真正学车的时间加起来加起来恐怕还没有十个小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瓦格纳.运用调解和其他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A].见: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译.国际商事仲裁文集[C].北京: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 2.ADR 的基本特征 虽然各国对ADR 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是从各国对ADR 的实际运用中可以看出, 其所呈现出的许多特点具有共通之处。这个房子大概争议性最大的就是厨房那个拐角了,看似蛮大,其实利用率不是很高,本来就一个,而且卫生间还很小,使用不是很方便,在我手上经手过一个基本一样的户型,武汉的海赋江城校区小区,后来大概的方案就是这样。厨房门还稍微改了一下,让出厨房的一部分空间作为卫生间淋浴区域,卫生间做成干湿分区,使用更加方便,把厨房原本利用不高的位置利用起来,卫生间与淋浴区起半墙装窗户,这样利于厨房的通风,这样改的好处显而易见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大体说来,ADR 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非正式性。和田籽料指的是山上被冲入河流里面的和田玉。外形基本和鹅卵石一样。并且因为水的冲击,表面密度差的地方被氧化成颜色较深的表皮。并伴有毛细孔。原来的和田玉大家最喜欢的是白度,也就是以白为好。但是现在因为假货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即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 ADR 的程序利益。这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自转、公转周期不匹配;另一个是缆线强度的问题。首先是第一个问题,地球的自转周期是24小时,而月球则大约是28天,如果简单地固定在表面上,一定会缠起来的……当然,这个并不是特别大的问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这些程序利益也是当事人选择时考虑的重要 因素。我家也有这个问题,我弟媳妇是独生女,小侄女称呼她的外公外婆为爷爷奶奶,说生了二胎后,孩子随母姓。我表示可以理解,并支持!首先,从血缘关系上来说,孩子对于夫妻双方是一样的,孩子姓什么,真心不重要。如果有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2)非法律化。泻药,黄金理财知识在这里给大家分析一下,袁大头究竟能卖多少钱?什么样的袁大头才更值钱。相信对袁大头有一定了解的人,都明白它的来源和价值,但是对于外行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袁大头到底能值多少钱。很多网友在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 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琉球问题实际上就是美国的问题,最大的责任就是美国。首先根据开罗宣言,日本是通过侵略吞并琉球的,日本领土不包括琉球。琉球的地位是联合国的托管地。但是美国出于遏制共产国际的目的私自把琉球送给了日本。这个行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3)非职业化。我会陪孩子一同看的,那可是经典一部啊。许多研究报告指出,看电视是现代儿童主要的休闲活动,其中动画片是儿童最喜欢的电视节目。孩子不只在家中接触电视动画片,在幼儿园中,有时动画片也是电视教学或是引起动机的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诉讼程序原则上是由具有专业资格、经过专门培训的职业法律家所 垄断,而 ADR,无论是调解或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使纠纷解决脱离了 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带来了民主化和社会化,也使得调解等 ADR 具有了更加多元化的 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王励勤,先后三次夺得世乒赛男单冠军,超越了中国男乒两大传奇――庄则栋(3金)、郭跃华(2金2银),包括孔令辉(1金1银2铜)和刘国梁(1金1银)两人更是望尘莫及。内行人知道,与奥运会相比,世乒赛参赛的一流高手数量更多,冠军含金量更高,王励勤能三捧勃莱德杯,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大力”。马琳,这位在北京奥运会囊括两金的乒坛奇才,最辉煌的成绩应该是世界杯,他是公认的“世界杯之王”。马琳拿过4次世界杯单打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4)水平式的构造。我身高一米7,体重一百零几,在女孩里面不算是美女,也算是很好看的那种。我第一任老公是我爸妈托人给介绍的,当时我不太满意,因为我们两个人的脾气和性格根本处不到一块去,可是我爸妈对他却相当满意,其实能让我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ADR 的程序及其纠纷 解决方式中不强调国家权利的作用,中立的第三人充当的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 者,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大众CC的话14万预算,可以入手12款1.8T精英或尊贵,作为运动轿跑,大众CC的颜值绝对没话说,时尚动感,溜背造型帅气十足,无框车门,很有档次,搭配7速双离合,在油耗表现上非常不错,操控相比其他车型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5)互利性和平等性,即非对抗性。齐齐哈尔烤肉店必须要尝试齐齐哈尔的烤肉大大小小的吃过10多家,我觉得如果第一次去齐齐哈尔的话,我还是会推荐这家。到一个城市首先要和这里的人打成一片,体味一下当地人的味道最最关键。马晓马佳牛羊肉(马晓马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这是 ADR 显而易见的优势。这位大哥你真逗,发了半张证书,让我们猜什么呢。对于珠宝玉石,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对真伪和属性进行检测认证。最后都会出具相应的检测证书。国际国内主要珠宝鉴定机构(FGA、GIA、HRD、CGC、GAC、G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随着社会对和谐 与稳定价值的重视,ADR 因其具有的这一优势无疑会更加受到推崇,同时其自身的制 度、程序和方法也将更加注重实现和发扬这一优势。感谢邀请!中小学教育教不教鲁迅,本质的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还需不需要鲁迅这样的知识分子?任何时期的语文教科书,都不应该将鲁迅作品“请”出去。该“请出去”的是,那些所谓的鲁迅作品解读。那些多余的解释,必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6)运营方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在经典的“86版”《西游记》里,唐僧曾有过三位不同的扮演者――汪粤、徐少华和迟重瑞。三人是当年标准的美男子,不知迷倒了多少姑娘。汪粤代表剧集―《三打白骨精》汪粤是第一个进入剧组的唐僧。当年他还是电影学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ADR 本身是一个多元化的机制,其中民间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ADR 机构,而不同性质的ADR 与多样的 形式相结合,使得ADR 能够发挥丰富多彩的功能。很荣幸回答,希望我的回答有所帮助。牛角梳是以牛角为原料,采用传统的工艺手工精心制作而成。牛角梳材料有犀牛角、水牛角、黄牛角、牦牛角等。牛角本身是一种珍贵的中药材,具有清热解毒,滋阴凉血,降血压,去风湿防抓取,学路网提供内容。(二)ADR 的功能 针对诉讼的压力与其固有的弊端,ADR 通过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以有效地对 司法和诉讼进行补充,分担诉讼压力,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成本和代价, 更为及时有效地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目的。ADR 作为纠纷与利益冲突的调节器, 随着其逐步发展,它将与司法审判程序更好地协调和互补,在当代社会发挥积极的社会 功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是法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必然产物。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 [日]小岛武司.裁判外纷争处理与法的支配[M].日本:日本有斐阁,~186.纷,具有有效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端,弥补诉讼的不足,分担诉讼压力、有效解决纠纷的 功能,这是 ADR 的基本功能。其次,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 本,促进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再次,促进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调整方式的形 成,探索新司法模式。最后,通过纠纷解决积累经验,促进新的规范形成。(三)ADR 的法律效力 ADR 法律效力问题不仅是制度设计者、使用者困惑的问题,也是ADR 自身发展的 主要瓶颈,因此,研究 ADR 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是研究 ADR 需要关注的问题。ADR 的法律效力主要设计ADR 启动的法律效力、ADR 过程的 法律效力和ADR 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对ADR 的法律效 力问题进行阐述。1.ADR 法律效力的含义 ADR 的法律效力涉及 ADR 启动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ADR 程序 的法律效力以及ADR 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关于ADR 启动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ADR 启动协议或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 结果,当事人理应按约定启动程序。比如,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规定了仲 裁条款,若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时,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参加仲裁程序,否则仲裁庭 可以做出缺席裁决。此外,ADR 的启动若有法律规定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启动。关于ADR 程序的法律效力,包括ADR 程序启动的法律效力和ADR 程序过程的法 律效力。第一,ADR 程序启动的法律效力。范愉认为,ADR 的启动具有时效中断效力, 因为当事人通过 ADR 的程序解决纠纷实际上是提出要求的一种方式,自然产生时效中 断效力。一些ADR方法的启动还具有妨诉抗辩效力。第二,ADR 程序过程中的法律 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在 ADR 过程中提出的主张或承认的事实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效 力。为了鼓励当事人利用ADR 解决纠纷,当事人在ADR 程序中提出的主张或承认的事 实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关于 ADR 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比较复杂。迄今为止,各国的一般做法是法律对 ADR 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作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判例及学说在ADR 处理结果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抑或程序法上的效力,还是兼具两种效力等方面均未 取得一致的结论。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45.2.制约ADR 取得法律效力的因素及其获得法律效力的具体途径 ADR 的法律效力问题尚未解决,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1)观念层面的因 素。“在现代国家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涉及到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因 此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与纠纷解决权的公法化和集中化现象在时间序列上存在着惊人的一致性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只看到公民权利来自国 家的赋予,而否定了权利大多时候是一种可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因此,应当适当地修正 那种完全地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来认识 ADR 的做法。(2)实践层面的因素。实践中 的ADR缺乏法律效力或法律效力不足并不意味着ADR是无效率的,但是过分追求ADR 的法律效力可能导致缺乏实践的动力。ADR 效力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司法问题,因此,其法律效力的首先获得途径是立 法的直接规定或司法裁判。另外,ADR 处理结果可以通过间接途径获得法律效力,具 体途径有:第一,通过特定机关的确认获得法律效力,比如公证机关的确认;第二,适 应不同ADR 方法相结合的趋势,即使一种未获得法律效力的ADR 方法通过已经获得法 律效力的ADR 间接地获得法律效力。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0.二、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依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呈现不同的状况。如同各国的 司法程序设计及其运作一样,ADR 的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 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ADR 发展也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这一点,可以从日本、美国和德国三个典型例证中得到说明。(一)日本 日本是ADR 比较发达的国家。在日本,传统型的ADR 于现代型的ADR 并存,与 诉讼构成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 体系。特别是日本著名的调停制度则与美国的现代 ADR 不同,因为两者是基于完全不 同的理念和社会需要发展而来的,这也决定了日本ADR 的一些特征: 首先,著名的调停制度的建立成为日本在实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战略 措施,有效地缓解了移植法与传统社会之间的高度不协调和冲突,并在战后逐步完成了 向现代ADR 的转型。日本人对调解及ADR 的理解也与美国完全不同。例如,在实体法 对ADR 的拘束力问题上,日本学者加藤一郎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日本和美国在 思考方法上存在差异,日本的看法是实体法经过适当变化然后才予以使用,而美国的观 点则是纠纷解决在既有法律基础上解决。在日本,人们强烈地倾向于认为,正确的解决 最好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与现实相符……在美国和欧洲的主流观点是 ADR 可以在 程序方面灵活运作,但基本规则是按案件性质适用实体法”。日本ADR的基本理念能 比较圆满地解决纠纷。其次,虽然没有“诉讼爆炸”的危机,但是日本社会仍然高度重视ADR,已经建 立并继续发展各种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停外,各种 涉及环境、产品责任等等领域的新型 ADR 也在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其交通事故处 理机制,更是一种高效和富有人情味的纠纷处理机制。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第三,日本对ADR 的认识和利用方式更注重多元化。小岛武司教授把ADR 的功能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归结为四点:对法律利用的扩大;促进对程序阶段的参与;整体协调;程序平等。从日本学者对ADR在诉讼中的作用的归纳可以看出:日本对ADR 多元化的认识和利用 方式,使ADR 的发展与司法利用成为相互促进和互补的协调机制。(二)美国 20 世纪60 年代,美国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自70 年代以后,美国法院 开始陆续接纳ADR 作为法院附设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80 年代, ADR 就已经成为美国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当代,美国是 ADR 最积极的推动者,对 ADR 的借重无疑是与美国司法制度及其程序的特点直接相关,并与这个国家的文化传 统密不可分。美国是现代发展最快的国家,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仅存在于民间领域,随着 ADR 功能的不断拓展和地位的日益提高,许多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逐渐 渗入司法领域,以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调解、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理等形 式出现,这种司法范围内的ADR 简称为“司法ADR”或“法院附设ADR”。司法ADR 方法种类繁多,而且这些方法大都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很难对美国司法 ADR 的外延有一个确切的描述。(三)德国 在德国,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 ADR 的热潮。作为欧洲大 陆最富理性的国家,德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乃至整个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经过精心设 计而建构而成的。德国人总是通过及时修改法律、特别是民事程序法来对其制度体系进 行调整,以此来满足不断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由于德国法官于律师人数与人口比例适中, 当事人进行诉讼相对便利,本身就有调解、仲裁、商事法院和劳动法院等 ADR 机构等 原因,ADR 起初并没有受到重视。70 年代以后,美国ADR 的发展引起例外德国的重视, 并相继进行了一些尝试。从其发展情况看,亦呈现出远大的前景。比较以上三个国家,就会发现,当今世界上尽管 ADR 普遍受到重视,但其发展并 没有形成普遍性的发展规律。正如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ADR 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关于此问题的实证数据尚未完全收集 到,因此,如果要对此问题进行国际化的比较,就必然会带上某种主观印象。在德国,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一章;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 ADR。在这两极之间,荷兰、瑞典和 丹麦,更接近于日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越少”。只有在对当代世界ADR 的发展格局有了客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更加准确地认 识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及ADR 的发展问题。[日]小岛武司著,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三、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非诉讼程序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必须与社会的需求和条件相适应。随着 社会和法治的发展,当代世界各国的非诉讼程序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 中,传统的非诉讼程序逐渐融入到现代社会的调整系统之中,然而,由于文化、传统、 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以及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各国非诉讼程序的利用和发 展也呈现出极大的差别,在这里,就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作如下阐述。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在改革旧制度的同时,先后建立 起了多种非诉讼程序,它们与原有的非诉讼程序相结合,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 解决机制。其中一部分已经实现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一部分也在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我国现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 (一)民间性非诉讼程序过去,我国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是,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 高,我国原有的一部分行政性机构开始向民间性转化,一部分附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 体或机构,尽管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但是在职能和法律地位上仍然属于民间团体。人民 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民间非诉讼程序,除了人民调解组织以外,社区内其他形式的 自治组织也能承担一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不同社会团体内部的自治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将 随之建立。(二)专门性非诉讼程序 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是针对所解决处理的纠纷的性质而言的,目前已经建立的专门 性非诉讼程序主要有: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消费者协会纠纷调解、交通事故处理、土 地和林木权属争议、医疗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有一部分是在体制改革未完成 的条件下建立的,须改革完善。今后,大量行业性和行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可能进一 步与司法程序相衔接,形成新的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三)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行业自律是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 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既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经济秩序,也是一种自治性的经济秩序,其 发展应该与行业自律、自治机制相辅相成,同步发展。目前,我国的行业自治正处于初 建阶段,大量纠纷多数都与缺乏自律机制有直接关系,因此,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 制还有待改革和完善。(四)行政性非诉讼程序 我国的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机关历来担负着处理纠纷和各种申诉的职能。行政性非 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分为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大类。行政调解又包括:行政机关在行 使管理职能时附带的纠纷解决功能,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调解。行政裁决属于行 政机关的职权处理,即行政裁判,具有准司法性质。随着现实生活中纠纷类型的复杂化 和专门化,今后的行政性非诉讼程序在纠纷处理上将会有一个极大的发展空间。(五)司法性非诉讼程序 当今世界各国适用的司法性非诉讼程序往往同时具有民间性或行政性,其适用得合 理与否关键在于这种程序能否和怎样与司法程序、诉讼程序衔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 来的多种非诉讼程序,相互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制。因此, 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或建制,实现各种非诉讼程序的协调及其与诉讼程序之间合理衔 接,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及选择 的多元化。四、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讨论ADR 的文章中,谈优点者众,提弱点者寡。但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 就像诉讼有其不足一样,ADR 也有其缺陷。具体表现在理念、立法进程和制度设置三 个方面。(一)理念上存在障碍 一是理论界在理念上走入了法治主义的极端。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悠久 的历史传统,然而随着对法制与审判的崇尚,人们的观念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 极端,ADR 被认为是对法治的破坏,过分强调法律至上而忽视依据实际情况对社会规 范进行自治自律。二是认为 ADR 与审判的性质和原理截然不同,是对诉讼观念、权利观念和法治观 念的淡薄和漠视,有人甚至预言ADR 功能将会逐渐衰退,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ADR的实际运作中,当事人缺乏对 ADR 的认识和信任,忽视自己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 权利,认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纠纷,这样就很难实现通过 ADR 去解决纠纷的 目的。三是司法改革的误区。在司法改革中,过分强调国家审判权和强制性,未能对ADR 机制作合理的定位,过多地否定其效力,打击了当事人运用ADR 机制的积极性。(二)立法滞后 除了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外,我国没有专门从制度层面上全面系统地建构 ADR 系的立法。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滞后不利于ADR的培育、发展。对于一些ADR 的相关 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比如,难以保证解决结果的终局性与执行力。ADR 中当事人所达 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具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 终局性和既判力,常常会导致经协议后又针对同一事项提起的司法程序。ADR 的处理 结果本身也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而只能针对合同的请求提起诉讼。ADR 中达成的一 些惩罚性规定为证据加以利用,也成为了一个问题。另外,对于一些新型 ADR 的产生 和利用,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引导和扶植。(三)制度落后 我国现行 ADR 包括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 胡旭晟.法学:理想于批判[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决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 组成现行的 ADR 体系,这样的体系总的来说存在着解纷效力低,结构布局不合理,发 展不平衡,易被滥用,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缺乏当事人信任、法院不屑配合等问题。五、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 ADR 程序本身不具有拘束力,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后盾程 序,因此至少要保证ADR 程序不排斥诉讼程序。同时,将ADR 与诉讼程序完美地结合 在一起,使其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是 ADR 制度设计的 关键所在。针对我国 ADR 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从理念层面、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 来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从理念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从理念上正确认识 ADR 与法治的关系,建立正确全面的法治观念。在中国 法制化进程中,强调国家法律的至上性,坚持法律至上原则,ADR 机制永远也不可能 取代法律。同时,应当承认法治主义下自治的合理存在。实践证明,ADR 的发展并未 也不能否定法治本身,它一方面证实了法治的弊端之所在,另一方面又为医治这一弊端 提供了补救措施。我国在引进西方诉讼制度,满足社会的法治理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 同时引进了长期困扰西方社会的诉讼的种种弊端,此时,除了改革审判方式,完善诉讼 制度本身外,发展能够有效解决诉讼固有弊端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肯定也是必要的。其次,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观念和权利观念,使得解决纠纷的方式变得多元化。法律 是最具权威的,但不是解决所有的问题最合理可行的方法。若将所有的纠纷都诉诸于法 律,通过诉讼的途径去解决,将会出现高诉讼成本、诉讼迟延等问题,最终导致诉讼爆 炸,甚至阻碍法治的发展。另外,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公民权利来自国家的赋予,要肯定 权利大多时候是一种可选择的任意性规范。我们应该改变诉讼观念和权利观念,自由地 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得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更加完美地结合。第三,司法改革应将非诉讼机制的利用与发展纳入改革的范畴,使之与诉讼程序改 革同步,以便于二者之间的衔接。这样能有效纠正当前对非诉讼机制建设的忽视,有利 于加强非诉讼机制建设的忽视,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新平衡和协调。(二)从法律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孤立无援,而在一片批评声中被冷落和忽视。所以, 要充分利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资源,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解纷功效,在纠正片 面的法治观的前提下,利用本土已有资源,加大立法力度,改善我国当前 ADR 立法现 首先,完善立法,构建司法ADR 的法律基础。我国非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主 要在于其自身机制的缺陷,如公正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权威性问题等,这些缺陷可以 通过加强机制建设和立法予以完善。ADR 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其规范化,增强其合法性 和权威性。在立法内容上,规定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以完全自愿的明示形式, 选择ADR 的解决方式、解决程序、解决标准等。对于违反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案件, 不适用ADR。其次,构建全面系统的ADR 立法体系。我国当前的比较系统的ADR 立法仅限于仲 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其他ADR制度均没有专门的立法,这样滞后的立法现状不利于ADR 的培育和发展。因此,需要对其他 ADR 制度进行规范的立法活动,使之与当前的仲裁 制度和调解制度立法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ADR 立法体系。第三,制定法律规范指导和扶植新型ADR 的产生和利用。第四,通过法院强制适用ADR 来实现。美国ADR 的兴起有效缓解了法院压力,提 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所以有些州法院主动采用 ADR,要求当事人在起诉后先利用某些 ADR 方式解决纠纷,即所谓“附设在法院的ADR”。我国诉讼资源供不应求,诉讼外纠 纷解决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当事人对诉讼的偏爱也是一个重要 原因。而后者是无法通过外力强制改变的。在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想使案件分流, 就必然通过法院强制适用ADR 来实现。(三)从制度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ADR 能够蓬勃发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的开放性:不断完善既有方式、 发展新方式。在我国,新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远未成熟,传统的非诉方式由于不能 迅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整个非诉机制的作用呈现衰退。所以加强非诉机制自身建设, 迅速调整传统方式的作用范围,完善新方式的建设,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发 挥其固有的迅捷、高效的优势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吸引当事人的前提。重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之与当代社会纠纷的特点、社会成员的需求相 适应,这就需要尝试创建多层次多渠道的 ADR 程序和规范,尤其是地方性和行业性纠 纷解决机制,并明确其职责。加强各个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使其成为一个结构 合理,布局紧密的体系。完善相关机制的配套措施,加强理论研究。鼓励社会各界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 论的研究的重视,以此为指导,解决纠纷解决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配套 措施。还要针对新型的社会纠纷,除了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外,同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 机制,增强人们对ADR 的信任度。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大部分民事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的司法资源却相对稀缺,笔者认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 ADR 体系,能够达到 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最终能够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效益最大化。诉讼制度与非诉讼制度相结合的完美体系,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解决社会纠纷,而 且还可以重构法律文化,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相信通过完善 ADR,其 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会发挥积极的应有作用。参考文献 [1]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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