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和朋友一起保了平安团体平安境外旅游保险险,但是其中一个人突然说有事不去了,还能修改吗?

如何保证“夕阳红”旅行团平安
载客达456人之众的长江游轮“东方之星”号倾覆沉没,震惊全国。截至发稿,仍有428人生死未卜,天灾还是人祸?现在关键信息尚不确信,但此次事故确实揭开了老年旅游团的一些忧思。
“东方之星”号游客多为老年旅游团成员
“豪华”游轮不豪华,食宿差、行程赶、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旅游质量差
综合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发布的消息,事发“东方之星”号,载客达456人,其中游客406名,多为上海协和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夕阳红包船11日游”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80岁不等。
根据旅行社的报价,该旅游线价格最高的是一等舱二人间平铺2298元,最低的是三等舱六人间上铺998元。而按照线路安排,11天的行程中,游轮从南京五马渡码头出发,将依次停靠安庆、石钟山、九江、武汉、赤壁、荆州、宜昌、丰都等地,最终到达重庆万港码头。
协和旅游官网上相似线路仍在接受预定
通过“大众点评网”查询,这家旅行社仅有18条评论中,除了3条好评外,其余都是只有一颗星和两颗星的差评。自称“受骗”的,大多是老人。“后悔不已,有种上了贼船的感觉。”一位去年参加“长江三峡夕阳红包船11日游”的网友这样写道,“二等舱四人间真正‘老鼠仓’,卫生间小刚刚只能转身……餐厅饭菜质量差如猪食,卫生安全可疑……旅行社跟团人员态度恶劣,工作敷衍……总之旅游质量差,每天每个景点玩三小时走马观花,其他都在车船上迷糊,额外收费多,吃住行不满意,出乎意料的差。”类似的差评在驴行天下、西祠胡同等论坛也不难看见。
而上海海事局通航处处长、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黄建伟在接受媒体群访时证实,“东方之星”绝非一些媒体所报道的豪华游轮,这种船型在业内被称为“经济型游船”。
“有钱”又“有闲”,老年旅游团很普遍
事故发生后,一则旧闻传遍朋友圈,“同样是长江上的游轮,同样是四百多人,同样主要是夕阳红老年游客,日,长江观光7号游轮在武汉长江水域突然起火,幸好是白天,救援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据悉,长江上有很多类似的游轮,老年人是最大的游客群体。
根据《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2013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2.62亿人次,出境旅游达1.29亿人次。其中,老年人队伍在不断壮大,根据老龄委的统计,有两成是老年人。而《中国城市老年人生活形态及消费行为调查》更显示:16.4%的老年人是旅游控。英国《金融时报》今年5月曾发表题为《中国老年人的阔气退休》文章称,在中国经济经过30年的繁荣发展后,中国的老年人愿意在自己身上花钱。
虽然愿意花钱出去玩了,但正如《年中国旅行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所分析,目前中国旅行社行业市场竞争的手段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决定游客选择旅游产品的因素中,价格尤为重要,老年人节俭,紧张钱,更容易被低价和各种福利吸引。游轮游正是老人旅游团中十分走红的项目,虽然行程轻松休闲、旅行周期长,但价格实惠无疑是其最大卖点。在中青旅2014年游轮游产品中,48岁以上的游客占总人数6-7成,而市面上一些中小型旅行社的游轮项目价格更为低廉,老年游客的占比会更多。
但这种低价又低质的“夕阳红”旅游团隐患大
“高龄”又“多病”,银发族本就是高风险人群,“老年团”常无法应对
老年团为高龄特殊群体,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头号问题便是老年团的健康保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老龄化和生命历程司司长John Beard等人完成的调研,60岁以上老年人约承担着全球死亡与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而根据《柳叶刀》的数据,在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到2.02亿,具有慢性疾病老年人多达1亿。这便对旅行社的“配护”能力提出要求――配备专业随团医生是对旅行社组团最基本的要求。
事实上,如前文所述,目前市场上很多老年团都是靠低价吸引游客,如果需要配备随团保健医生,必将增加成本。所以,随团医生只在少量的旅行团中出现。更多的只能依靠领队来照顾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如此一来,在老年团中经常会有游客突然身体不适,中途就要到医院就诊的情况,甚至会发生突然死亡。2012年4月东方之星号“千名老人下江南”旅游活动中,船上78岁山东威海老人张林开突发哮喘,由于缺乏医疗条件,不得不向海事部门求助。
年龄“卡”住老人投保,老人在保险行业面前的尴尬,也令人感到失望
理论上讲,在此次沉船事故中出险的游客,抛开个人以前自行投保的寿险或意外险产品,如果投保到位,可获三种保险赔偿――船舶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前两种是强制投保项目,虽然人人可赔但保额很小;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赔付,要看旅行社和游客的约定以及保险合同了。此次沉船悲剧,也令旅行社和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浮出水面――70岁老人出游,“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不保不赔。
虽然这种对70岁以上的老人不保不赔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市面上的一些险种对老年人投保,确实存在尴尬的“难言之隐”,“国内游一般70岁以上不给保,境外豪华游轮可放宽到75岁。”除了团体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行投保的意外险和寿险,即便有少数适合高龄人群的保险,也存在承保条件苛刻、保费普遍较高、保障范围相当有限等情况。
沉船事故发生后,虽然不清楚旅行社跟游客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已有媒体言之凿凿“游客所获理赔可能很有限”,这并非耸人听闻。
更不用说许多开老年团的“旅行社”根本不具备安全出行的能力
就在上个月中旬,载有46人的大巴在陕西淳化境内坠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伤,遇难人员多为中老年人。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组织此次193人淳化两日游的,根本不是什么旅行社,而是一家从事针对中老年的保健品营销业务的商贸公司,他们以发传单、打电话、通过熟人邀请等形式组织老人到景点旅游,在此过程中以讲座形式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对这种以免费和低价形式组织的旅游推销活动,很多老年人乐此不疲,而晚辈对此也无可奈何。
组织游客出行本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高,老年人(营销公司的目标人群)又是高风险人群。一般的营销公司不具备保证安全出行的能力,为了降低成本,车辆安全、保险手续不完善等问题都会成为潜在隐患。在官方公布的初步调查中,陕西淳化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已经接近报废年限。即使没有伤亡,关于中老年人受营销诈骗等事件,只是见诸媒体的,也不在少数。
陕西淳化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已经接近报废年限
谁来保障爸爸妈妈们的出游安全?
毫无疑问,天灾人祸总是难免的。但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降低他们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负担,仍然有可以作为的地方。
谨慎对待低价低质的老年团、早买保险,游客本身的理念有待提高
“银发游”、“爸妈之旅”、“夕阳红专列”……老年团已经是常态,什么样的团才是专为老年人定制的产品?各大旅游论坛上都有支招:看行程――行程缓慢,不能参加“急行军”; 看内容――不图刺激图舒缓; 看陪同――随团配备医生……但归根到底,引导这部分游客走出对低价的痴迷是关键。让他们对价格都应该有一种基本的判断,让警惕“陷阱”而不是痴迷追逐“低价”成为一种本能。
早买保险也是必不可少。购买商业险,投保人年龄越大,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就越大,缴纳的保费也多,更何况目前对老年人的保险品种里,意外险一般对年龄都有限制,大多要求在65周岁以下,所以对于超过65周岁高龄老人来说,能购买的保险少之又少。趁未满65岁就买一份相应的商业险包括意外险,为将来老年时提供相应的保障。
进一步完善老人意外保险,使得商业险成为老人保障的一部分
不可否认,保险公司是企业,也要从自身利益出发。但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有能力旅游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保险产品的设计最终得落实到消费者的需求和人性化的原则上。因此,拒保高龄老年人的“潜规则”将来肯定行不通。
2013年,北京开卖老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凡是在北京市生活或工作的50周岁以上老人均可购买此保险,发生意外最高可获得20万元赔付。该产品不限户籍也无年龄上限约束,两天售出近7000份,被称为“史上卖得最好的保险”。作为一项优待政策,北京市“老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为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导,政府托底。每出售一份保单,政府补贴2元。除此之外,北京市政府为该款保险产品的宣传提供了大量宣传费用,帮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普通群众大力宣传此款惠及市民的保险产品。通过政府的托底,保证了出售此款产品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会因大量理赔事故发生时出现理赔款亏空的现象。
事实上,除了北京,杭州、上海等地也有推出类似的“银发无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至于资金的缺口,可以来自民间,也可以来自央企、国企的“特别收益金”。
正如资深媒体人十年砍柴所言,“这场灾难是一个隐喻:最需要保护的弱者同处在一个孤岛上。这就是我们今天社会所要面临的残酷现实。”
“广场舞”骗术内核在情感控制上,对老年人极为管用
倘若物质、情感两大需求变扭曲,被骗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在抗战中,桂系实力非但未曾受损,反而越打越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利用一切机会巩固其在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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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保险产品:
太平洋旅程取消险
承保年龄:28天-80周岁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的开始时刻为:1)提前预订被保险旅程、并交纳旅程团费和保险费时;
保险对象:在途牛旅游网预订旅游行程的旅行者
保险金额:保险最大金额=所选保险方案的区间上限
承保风险:因旅行者个人原因退团导致团费扣除的经济损失部分风险。(承保金额不超过单个旅游者预订团费的金额)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旅程取消
旅行团费区间
0-300元(含)
300元-1000元(含)
1000元-3000元(含)
3000元-5000元(含)
5000元-10000元(含)
10000元-20000元(含)
特别说明:
免赔金额:退团后团费被扣除金额的30%。
赔付金额:用户所购买的保险方案对应的保险金额上限和实际损失70%的较小值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阳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基础款
承保年龄:3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200,000
2、医药补偿:100,000
3、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200,000
4、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6,000为限):100,000
5、慰问探访费用补偿:8,000
6、个人责任:100,000
7、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限额1,000
8、旅程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限额600
9、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最高赔偿额为RMB1,000元):限额2,000
特别说明:
1、 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且身体健康已正常出院)至80周岁(含80周岁)。0-17周岁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10万元)。18周岁(含)以上为成年人,本保险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年龄为65周岁(含65周岁)至80周岁人士,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障范围摘要”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2、 本保险保障中国大陆以外的旅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
3、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保险每次旅行最长保障期限为90天;一年的定义为一周年,即平年的365天,闰年的366天。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乍得、海地、索马里等战乱国家,或在上述等战乱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6、 若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所在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则本保险不含救援服务,其它保障内容不变。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被保险人可拨打24小时咨询热线(+86)400-,获取援助、指导等相关帮助。
阳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经济款
承保年龄:3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400,000
2、医药补偿:200,000
3、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300,000
4、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6,000为限):150,000
5、慰问探访费用补偿:10,000
6、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不适用于成年人):2,000
7、个人责任:200,000
8、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限额1,500
9、旅程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限额900
10、旅程变更(旅程取消或缩短,以实际损失为准):限额2,000
11、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最高赔偿额为RMB1,000元):限额3,000
特别说明:
1、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且身体健康已正常出院)至80周岁(含80周岁)。0-17周岁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10万元)。18周岁(含)以上为成年人,本保险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年龄为65周岁(含65周岁)至80周岁人士,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障范围摘要”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2、本保险保障中国大陆以外的旅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
3、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保险每次旅行最长保障期限为90天;一年的定义为一周年,即平年的365天,闰年的366天。
4、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乍得、海地、索马里等战乱国家,或在上述等战乱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6、 若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所在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则本保险不含救援服务,其它保障内容不变。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被保险人可拨打24小时咨询热线(+86)400-,获取援助、指导等相关帮助。
阳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尊享款
承保年龄:3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800,000
2、医药补偿:300,000
3、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400,000
4、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6,000为限):200,000
5、慰问探访费用补偿:12,000
6、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不适用于成年人):5,000
7、个人责任:300,000
8、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限额2,000
9、旅程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限额1,200
10、旅程变更(旅程取消或缩短,以实际损失为准):限额4,000
11、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最高赔偿额为RMB1,000元):限额4,000
特别说明:
1、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且身体健康已正常出院)至80周岁(含80周岁)。0-17周岁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10万元)。18周岁(含)以上为成年人,本保险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年龄为65周岁(含65周岁)至80周岁人士,其"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障范围摘要”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2、本保险保障中国大陆以外的旅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
3、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保险每次旅行最长保障期限为90天;一年的定义为一周年,即平年的365天,闰年的366天。
4、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乍得、海地、索马里等战乱国家,或在上述等战乱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6、 若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所在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则本保险不含救援服务,其它保障内容不变。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被保险人可拨打24小时咨询热线(+86)400-,获取援助、指导等相关帮助。
平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超值型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30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200,000元
2、航空意外身故/残疾:400,000元
3、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50,000元
4、意外/急性病医疗:50,000元,0免赔,100%赔付
5、遗体送返:40,000元
服务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航班延误服务:5小时600元/人 (限额600元)
特别说明:
1、包含高风险运动,如:跳伞、潜水、滑雪、攀岩、探险等非职业高风险运动。
2、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100,000元
3、75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一半。
*以上保险责任适用《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和《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A款)》(平保养发〔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以上条款仅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以上服务责任由“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4小时服务热线:+9。
平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精英型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30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旅行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200,000元
2、航空意外身故/残疾:400,000元
3、火车地铁轮船意外身故/残疾:100,000元
4、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80,000元
5、意外/急性病医疗:50,000元,0免赔,100%赔付
6、遗体送返:50,000元
服务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航班延误服务:5小时600元/人 (限额600元)
2、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垫付:50,000元
3、丧葬金 :15,000元
4、慰问探访费用补偿:80,00元/人
5、协助送返未成年子女:提供1张经济舱返程机票,无经济舱可升舱
6、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协助性服务
7、护照遗失援助:协助性服务
8、行李延误、遗失援助:协助性服务
特别说明:
1、包含高风险运动,如:跳伞、潜水、滑雪、攀岩、探险等非职业高风险运动。
2、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100,000元
3、75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一半。
4、慰问探访费用:负担一名家属前往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5天内的住宿费,标准为经济舱往返机票、火车硬卧车票及最高1,500元/天的住宿费,且上述费用累计不超出8,000元
*以上保险责任适用《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和《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A款)》(平保养发〔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以上条款仅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以上服务责任由“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包括住院费用垫付、家属慰问探访、安排未成年子女返回常居住地以及其他援助服务,境外旅行期间如需上述紧急救援服务,被保险人需24小时内拨打24小时紧急救援热线:+9进行报案并获取援助、指导、理赔等相关帮助。
注意事项及免责范围
境外援助服务除外国家名单(以下国家将按实际情况定时增减)
非洲国家(15个):
阿尔及利亚,卡宾达,冈比亚,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 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 科特迪瓦(象牙海岸),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
美洲国家(3个):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秘鲁。
亚洲国家(9个):
阿富汗,车臣/印古什共和国,纳卡,巴基斯坦,也门,查谟和克什米尔,斯里兰卡,伊朗,伊拉克。
其它任何被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平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全面型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30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航空意外身故/残疾:600,000元
2、火车地铁轮船意外身故/残疾:100,000元
3、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100,000元
4、旅行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300,000元
5、意外/急性病医疗:100,000元,0免赔,100%赔付
6、急性病身故:100,000元
7、遗体送返:80,000元
服务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航班延误服务:5小时600元/人 (限额600元)
2、行李延误服务:8小时1,000元/人 (限额1,000元
3、旅程取消服务:2,000元/人次 (限额2,000元)
4、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垫付:100,000元
5、丧葬金:15,000元
6、慰问探访费用补偿:8,000元/人
7、协助送返未成年子女:提供1张经济舱返程机票,无经济舱可升舱
8、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协助性服务
9、护照遗失援助:协助性服务
10、行李延误、遗失援助:协助性服务
特别说明:
1、包含高风险运动,如:跳伞、潜水、滑雪、攀岩、探险等非职业高风险运动。
2、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100,000元
3、75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一半。
4、慰问探访费用:负担一名家属前往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5天内的住宿费,标准为经济舱往返机票、火车硬卧车票及最高1,500元/天的住宿费,且上述费用累计不超出8,000元
*以上保险责任适用《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和《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A款)》(平保养发〔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以上条款仅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以上服务责任由“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包括住院费用垫付、家属慰问探访、安排未成年子女返回常居住地以及其他援助服务,境外旅行期间如需上述紧急救援服务,被保险人需24小时内拨打24小时紧急救援热线:+9进行报案并获取援助、指导、理赔等相关帮助。
注意事项及免责范围
境外援助服务除外国家名单(以下国家将按实际情况定时增减)
非洲国家(15个):
阿尔及利亚,卡宾达,冈比亚,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 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 科特迪瓦(象牙海岸),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
美洲国家(3个):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秘鲁。
亚洲国家(9个):
阿富汗,车臣/印古什共和国,纳卡,巴基斯坦,也门,查谟和克什米尔,斯里兰卡,伊朗,伊拉克。
其它任何被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新华境外旅游保险计划基础款
承保年龄:3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20日/30日/90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残疾:200,000元
2、突发急性病身故:200,000元
3、航空意外身故/残疾:200,000元
4、意外/突发急性病医疗:100,000元,0免赔,100%赔付
5、意外/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50元/天
6、紧急医疗转运:200,000元
7、后事处理:50,000元
8、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10,000元
9、安排亲属处理后事:10,000元
10、身故慰问金:10,000元
特别说明:
1、意外伤害责任中含高风险运动责任。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2、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70-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残疾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障”、和“飞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
4、意外/急性病住院医疗津贴:承担在本公司认可的境内和境外医院住院津贴保险金。境内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境外医院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境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6、如因不可抗力(航班、火车延误及恶劣天气)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旅游行程,责任延保至行程结束,延保不超48小时。
7、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尔及利亚、阿富汗、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布隆迪、东帝汶、刚果共和国(布)、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哥伦比亚、几内亚、津巴布韦、科特迪瓦、肯尼亚、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南极洲、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斯里兰卡、苏丹、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西撒哈拉、叙利亚、也门、伊拉克、伊朗、以色列、乍得、中非,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8、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9、战争、暴乱、军事行动、恐怖、绑架、勒索责任除外。
10、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上条款仅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请拨打24小时全球服务热线:+86-400-81-95567,由“国际SOS救援中心(International SOS Pte Ltd)”提供救援服务。
新华境外旅游保险计划经济款
承保年龄:3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20日/30日/90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残疾:400,000元
2、突发急性病身故:400,000元
3、航空意外身故/残疾:400,000元
4、火车、地铁、轮船意外身故/残疾:200,000元
5、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50,000元
6、意外/突发急性病医疗:200,000元,0免赔,100%赔付
7、意外/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100元/天
8、紧急医疗转运:300,000元
9、后事处理:100,000元
10、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20,000元
11、安排亲属处理后事:20,000元
12、身故慰问金:15,000元
特别说明:
1、意外伤害责任中含高风险运动责任。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2、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70-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残疾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障”、和“飞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
4、意外/急性病住院医疗津贴:承担在本公司认可的境内和境外医院住院津贴保险金。境内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境外医院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境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6、如因不可抗力(航班、火车延误及恶劣天气)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旅游行程,责任延保至行程结束,延保不超48小时。
7、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尔及利亚、阿富汗、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布隆迪、东帝汶、刚果共和国(布)、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哥伦比亚、几内亚、津巴布韦、科特迪瓦、肯尼亚、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南极洲、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斯里兰卡、苏丹、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西撒哈拉、叙利亚、也门、伊拉克、伊朗、以色列、乍得、中非,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8、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9、战争、暴乱、军事行动、恐怖、绑架、勒索责任除外。
10、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上条款仅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请拨打24小时全球服务热线:+86-400-81-95567,由“国际SOS救援中心(International SOS Pte Ltd)”提供救援服务。
新华境外旅游保险计划尊享款
承保年龄:3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20日/30日/90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残疾:800,000元
2、突发急性病身故:800,000元
3、航空意外身故/残疾:800,000元
4、火车、地铁、轮船意外身故/残疾:400,000元
5、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残疾:100,000元
6、意外/突发急性病医疗:300,000元,0免赔,100%赔付
7、意外/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200元/天
8、紧急医疗转运:400,000元
9、后事处理:200,000元
10、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20,000元
11、安排亲属处理后事:30,000元
12、身故慰问金:20,000元
特别说明:
1、意外伤害责任中含高风险运动责任。高风险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
2、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成年人身故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70-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残疾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障”、和“飞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
4、意外/急性病住院医疗津贴:承担在本公司认可的境内和境外医院住院津贴保险金。境内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境外医院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境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6、如因不可抗力(航班、火车延误及恶劣天气)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旅游行程,责任延保至行程结束,延保不超48小时。
7、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尔及利亚、阿富汗、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布隆迪、东帝汶、刚果共和国(布)、刚果民主共和国(金)、哥伦比亚、几内亚、津巴布韦、科特迪瓦、肯尼亚、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南极洲、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斯里兰卡、苏丹、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西撒哈拉、叙利亚、也门、伊拉克、伊朗、以色列、乍得、中非,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8、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9、战争、暴乱、军事行动、恐怖、绑架、勒索责任除外。
10、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上条款仅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请拨打24小时全球服务热线:+86-400-81-95567,由“国际SOS救援中心(International SOS Pte Ltd)”提供救援服务。
安联签证专属保险计划一
承保年龄:6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60天内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100,000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100,000
3、猝死保障:100,000
4、疾病身故:50,000
5、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300,000
6、慰问探访费用补偿:5,000
7、紧急医疗运送:300,000
8、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100,000
9、旅行延误(每4小时补偿300元):限额600
10、行李延误(每6小时补偿500元):限额1,000
11、旅行证件损失:1,000
12、个人随身财物(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1,000
13、个人及宠物责任:100,000
14、签证拒签保障(按办理签证的实际费用理赔):限额500
特别说明:
1、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100,000元为限;
2、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3、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之相应条款为准;
4、如因死亡、身体伤害、疾病、或公共交通延误,保障自动顺延至行程结束;
5、医疗费用的回国后续治疗费用限额50,000,必须是在境外发生的意外或疾病,既往疾病除外;
6、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
安联签证专属保险计划二
承保年龄:6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60天内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500,000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500,000
3、猝死保障:100,000
4、疾病身故:50,000
5、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300,000
6、慰问探访费用补偿:10,000
7、紧急医疗运送:500,000
8、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250,000
9、旅行延误(每4小时补偿300元):限额900
10、行李延误(每6小时补偿500元):限额1,500
11、旅行证件损失:2,000
12、个人随身财物(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2,000
13、个人及宠物责任:500,000
14、签证拒签保障(按办理签证的实际费用理赔):限额500
特别说明:
1、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100,000元为限;
2、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3、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之相应条款为准;
4、如因死亡、身体伤害、疾病、或公共交通延误,保障自动顺延至行程结束;
5、医疗费用的回国后续治疗费用限额50,000,必须是在境外发生的意外或疾病,既往疾病除外;
6、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
安联签证专属保险计划三
承保年龄:60天-80周岁
保险期间:60天内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100,000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100,000
3、猝死保障:100,000
4、疾病身故:50,000
5、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300,000
6、慰问探访费用补偿:20,000
7、紧急医疗运送:1,000,000
8、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1,000,000
9、旅行延误(每4小时补偿300元):限额1,200
10、行李延误(每6小时补偿500元):限额2,000
11、旅行证件损失:3,000
12、个人随身财物(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3,000
13、个人及宠物责任:1,000,000
14、签证拒签保障(按办理签证的实际费用理赔):限额500
特别说明:
1、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100,000元为限;
2、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3、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之相应条款为准;
4、如因死亡、身体伤害、疾病、或公共交通延误,保障自动顺延至行程结束;
5、医疗费用的回国后续治疗费用限额50,000,必须是在境外发生的意外或疾病,既往疾病除外;
6、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
瑞再企商无忧海外旅行保险计划基础型
承保年龄:6个月-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4日/17日/21日/24日/28日/42日/56日/91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500,000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0,000
3、猝死保障:80,000
4、医疗费用补偿:350,000
5、被劫持(每24小时赔3,000元):限额18,000
6、紧急医疗运送:1,000,000
7、身故遗体送返(丧葬费用限额为20,000):1,000,000
8、未成年人送返:3,000
9、慰问探访:8,000
10、旅行延误(每5小时赔偿300元):限额1,800
11、行李延误(每6小时赔偿500元):限额1,500
12、旅行取消:12,500
13、旅行缩短:12,500
14、随身物品损失(每一手机/笔记本电脑限额1,000元,其他每件或每套物品限额2,500元):10,000
15、个人钱财丢失:2,000
16、旅行证件丢失:8,000
17、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10,000
18、家居保障(单件物品限额1,000元): 3,000
19、个人责任: 1,000,000
特别说明:
1、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猝死保障”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险计划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不变;
2、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本保险计划单次旅行最长条数为183天;
4、本保险不承保直接或间接前往以下国家或地区:阿富汗、缅甸、刚果民主共和国、东帝汶、厄立特里亚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利比亚、朝鲜、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叙利亚共和国、也门和 津巴布韦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瑞再企商无忧海外旅行保险计划尊享型
承保年龄:6个月-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4日/17日/21日/24日/28日/42日/56日/91日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1,000,000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500,000
3、猝死保障:100,000
4、医疗费用补偿:500,000
5、被劫持(每24小时赔3,000元):限额21,000
6、紧急医疗运送:实际费用
7、身故遗体送返(丧葬费用限额为20,000):实际费用
8、未成年人送返:5,000
9、慰问探访:8,000
10、旅行延误(每5小时赔偿300元):限额1,800
11、行李延误(每6小时赔偿500元):限额2,000
12、旅行取消:20,000
13、旅行缩短:20,000
14、随身物品损失(每一手机/笔记本电脑限额1,000元,其他每件或每套物品限额2,500元):15,000
15、个人钱财丢失:3,000
16、旅行证件丢失:12,000
17、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15,000
18、家居保障(单件物品限额1,000元): 5,000
19、个人责任: 1,000,000
特别说明:
1、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猝死保障”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险计划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不变;
2、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本保险计划单次旅行最长条数为183天;
4、本保险不承保直接或间接前往以下国家或地区:阿富汗、缅甸、刚果民主共和国、东帝汶、厄立特里亚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利比亚、朝鲜、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叙利亚共和国、也门和 津巴布韦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财险境外旅游全面型
承保年龄:28 天-80 周岁
保险期间: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限为 92 天
保险对象:出境旅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个人意外伤害保障:400,000
2、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200,000
3、医疗运送和送返:300,000
4、身故遗体/骨灰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 RMB6,000 为限):150,000
5、亲属慰问探访:10,000
6、未成年人送返费用:2,000
7、行李延误(每延误 8 小时,赔偿RMB 500 元):限额 1,500
8、旅程延误(每延误 5 小时,赔偿RMB 300 元):限额 900
9、旅行证件遗失:500
10、旅行者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为 RMB 1,000 元):3,000
11、旅行个人责任:200,000
特别说明:
1、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限为 92 天。
2、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超过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即人民币 10 元)须特别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对超出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3、针对 71 至 80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个人意外伤害保障”和“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为上述所载金额的一半。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战争国家/地区、以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中非共和国等。对于在上述国家/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具体的战争风险地区目录信息可在 www.ervchina.com 上查询、下载。
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6、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7、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8、您可致电 400-920-9551 我司客服热线查询保单信息。
*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事件,请拨打24小时全球服务热线:+86-10-,由“欧乐旅行援助”提供救援服务。
美亚保险计划(出境游)
承保年龄:1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旅程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限额600
2、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限额1,000
3、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最高赔偿额为RMB1,000元):限额2,000
4、旅行证件遗失:5,000
5、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200,000
6、医药补偿:100,000
7、慰问探访费用补偿:8,000
8、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200,000
9、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40,000
10、个人责任:100,000
特别说明:
1、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即人民币100,000元)须特别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对超出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2、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
3、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承保旅程最长期限为182天
4、本保险为本保险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 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仅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 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及马耳他等国家和地区
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6、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永诚航空意外险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单次航班
保险对象:需要乘坐飞机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指定航班)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00,000
特别说明:
1、只保单次航班,自起保时间起承保24小时,如果同时保去程和回程需要买两份
2、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3、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100,000元为限
4、76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50,000元为限
永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A款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7日/10日/15日
保险对象:出游过程中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500,000
2、火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100,000
3、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100,000
4、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100,000
特别说明:
1、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2、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100,000元为限
3、76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50,000元为限
永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B款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10日
保险对象:出游过程中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轮船交通工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旅行者,不含汽车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400,000
2、火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100,000
3、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100,000
特别说明:
1、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2、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100,000元为限
3、76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50,000元为限
永诚境外旅游保险计划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300,000
2、急性病身故:300,000
3、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30,000
4、身故慰问金:15,000
特别说明:
1、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2、66 周岁(含)-75 周岁(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以每人100,000元为限
3、76 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以每人50,000元为限
永诚航班延误险
承保年龄: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航次险,仅保单程航班
保险对象:出游过程中需要乘坐飞机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500,000
2、航班延误抵达5小时及以上(起飞后未发生返航、备降):300
3、航班被取消或起飞后返航、备降:100
特别说明:
1、只保单次航班,自起保时间起承保24小时,如果同时保去程和回程需要买两份(如单程有转机,则单程也需购买两份)
2、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3、66周岁(含)-75周岁(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100,000元为限
4、76周岁及以上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以每人50,000元为限
史带邮轮旅行保险特惠型
承保年龄:1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邮轮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200,000
2、医药补偿:50,000
3、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200,000
4、身故运返:50,000
5、亲属慰问探访费用:10,000
6、个人随身财物(每件限额1,000元):2,000
7、旅行证件损失:2,000
8、银行卡盗刷:2,000
9、邮轮登船保障(由于航班延误及取消致不能登船):500
10、邮轮停航保障(由于天气原因所致除外):600
11、港口停靠取消(最多赔偿一次港口取消):200(每港口赔付限200元)
12、港口停靠临时更换(最多赔偿一次港口更换):200(每港口赔付限200元)
13、港口停靠时间缩短(单一港口停靠时间缩短4小时以上):200(每港口赔付限200元)
(“邮轮登船保障”、“港口停靠取消”、“港口停靠临时更换”、“港口停靠时间缩短”四项保障利益中的任何一项发生赔偿,其余各项不予以重复赔偿。)
特别说明:
1、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1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0-17周岁为未成年人,18周岁(含)以上为成年人,未成年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本保险及在所有其它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合计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100,000元),本保险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年龄为80周岁(含80周岁),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和为上述"保障范围摘要"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2、本保险保障中国大陆以外的旅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古巴、伊朗、利比里亚、朝鲜、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史带邮轮旅行保险尊享型
承保年龄:1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邮轮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300,000
2、医药补偿:30,000
3、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300,000
4、身故运返:100,000
5、亲属慰问探访费用:15,000
6、个人随身财物(每件限额1,000元):4,000
7、旅行证件损失:3,000
8、银行卡盗刷:3,000
9、邮轮登船保障(由于航班延误及取消致不能登船):1000
10、邮轮停航保障(由于天气原因所致除外):1000
11、港口停靠取消(最多赔偿一次港口取消):400(每港口赔付限400元)
12、港口停靠临时更换(最多赔偿一次港口更换):400(每港口赔付限400元)
13、港口停靠时间缩短(单一港口停靠时间缩短4小时以上):400(每港口赔付限400元)
(“邮轮登船保障”、“港口停靠取消”、“港口停靠临时更换”、“港口停靠时间缩短”四项保障利益中的任何一项发生赔偿,其余各项不予以重复赔偿。)
特别说明:
1、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1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0-17周岁为未成年人,18周岁(含)以上为成年人,未成年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本保险及在所有其它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合计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100,000元),本保险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年龄为80周岁(含80周岁),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和为上述"保障范围摘要"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2、本保险保障中国大陆以外的旅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古巴、伊朗、利比里亚、朝鲜、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都邦保险出境游
承保年龄:28天-80周岁
保险期间:不限
保险对象:参加出境游的旅行者
保险责任:(单位:元/人民币)
1、旅程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限额600
2、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限额1,000
3、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最高赔偿额为RMB1,000元):限额2,000
4、旅行证件遗失:5,000
5、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200,000
6、医药补偿:100,000
7、慰问探访费用补偿:8,000
8、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200,000
9、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40,000
10、个人责任:100,000
特别说明:
1、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且身体健康已正常出院)至80周岁(含80周岁)。0-17周岁为未成年人,18周岁(含)以上为成年人,未成年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本保险及在所有其它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合计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 定的限额(100,000元),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前述100,000元限额中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本保险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年龄为65周岁(含65周岁)至80周岁人士,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和" 公共 交通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为上述"保障范围摘要"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2、本保险保障中国大陆以外的旅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乍得、海地、索马里,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保险每次旅行最长保障期限为181天;一年的定义为一周年,即平年的365天,闰年的366天。
6、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7、若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所在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则本保险不含救援服务,其它保障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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