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财务会计题,请写出完整的解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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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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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财务与会计》每日一大题: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2017年考试将在11月11日—12日进行,为了帮助考生在短时间内提高分数,小编为考生提供《财务与会计》的计算题及解析,助力考生冲刺税务师。  【所属科目】  《财务与会计》科目&  【知识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例题 计算题】  长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资料如下:  (1)自2015年年初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专利技术,2015年发生相关研发支出14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研发支出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研发支出为80万元;2016年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研发支出210万元,日专利技术获得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并专门用于生产A产品。申请专利权发生注册费用10万元,为运行该项无形资产发生的员工培训支出8万元。  (2)该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5年,长江公司预计运用该项专利权生产的产品在未来10年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乙公司向长江公司承诺在5年后以60万元购买该项专利权。长江公司管理层计划在5年后将其出售给乙公司。长江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  (3)日该项专利权出现减值迹象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44万元,假定长江公司于资产负债日即年末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该无形资产原预计使用年限、摊销方法不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问题。  1.长江公司自行研发的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360  B.300  C.308  D.220  2.长江公司自行研发的该项无形资产在2016年应摊销的金额为(  )万元。  A.24  B.12  C.24.8  D.30  3.该项无形资产在日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300  B.162.86  C.77.14  D.120  4.长江公司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长江公司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计入A产品成本  B.长江公司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计入管理费用  C.长江公司应将该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  D.长江公司在20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该项无形资产应列示的金额为300万元  1、正确答案:B  知识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  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80+210+10=300(万元)。  2、正确答案:A  知识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  2016年应摊销的金额=(300-60)÷5×6/12=24(万元)。  3、正确答案:D  知识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  2017年年末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300-60)/60×18]-144=84(万元),2017年年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44万元。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44-(144-60)/42×12=120(万元)。  4、正确答案:A  知识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  长江公司的该项专利技术专门用于生产A产品,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计入产品成本,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错误;长江公司在201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该项无形资产应列示的金额为其账面价值144万元,选项D错误。  《财务与会计》计算量较大,考生们一定要多做题多总结,小编为您整理了,预祝考生轻松过关。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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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训练
第一部分: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下列各项中,应作为无形资产人账的是(&&& )。&&&
&&& A.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 B.广告费
&&&&& C.矿山开采权&&& D.企业自创商誉
2.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应(&&& )。
&&& A.全部费用化
&&& B.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资本化
&&& C.全部资本化
&&& D.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资本化
3. 某企业自行研制一项新技术,在此项目研究过程中花费材料费6万元,支付研发人员人工费1万元。进入开发阶段发生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有:材料费3万元、研发人员薪酬5万元。研究成功后申请获得专利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发生专利登记费3万元,律师费1万元。该项专利权的人账价值应为(&&& )万元。
&&& A.10&&& B.4&&& C.15&&& D.12
4.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 )人账。
&&& A.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
&&& B.该无形资产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
&&& C.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 D.投资者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5.在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应当借记(&&& )。
&&& A.资产减值损失&&& B.营业费用
&&& C.其他业务支出&&& D.管理费用
6.某企业出售一项3年前取得的专利权,该专利取得时的成本为20万元,10年摊销,出售时取得入20万元,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出售该项专利时影响当期损益为(&&& )万元。
A.5&&& B.6&&& C.15&&& D.16
7.企业某项无形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日后当该无形资产市场价价高于其账面价值20万元时,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
&&& A.可以全部回转&&& B.不可回转
&&& C.可以部分转回&&& D.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人(&&& )。
&&& A.主营业务成本&&& B.其他业务成本
&&& C.管理费用&&& D.营业外支出
二、多项选择题
1.无形资产必须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可确认(&&& )。
&&& A.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B.受益期限长于10年
&&& C.该资产得到了法律保护
&&& D.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下列各项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 )。
&&& A.专利权&&& B.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 C.专有技术&&& D.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
3.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月份的下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 B.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 C.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计人当期损益
&&& D.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4.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 (&&& )与(  )之中高者。
&&& A.资产的公允价值&&& B.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预计处置费用&&&
C.资产的重置价值&&& D.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5.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计算每期摊销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 A.无形资产成本&&& B.残值
&&& C.使用寿命&&& D.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摊销可能记人的借方科目有(&&& )。
&&& A.管理费用&&& B.销售费用
&&& C.其他业务成本&&& D.制造费用
7.关于无形资产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企业合并中不确认新的无形资产
&&& B.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摊销
&&& C无形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 D.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人应当确认为其他业务收人
三、判断题
1.企业自创品牌应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 )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进行减值测试。&&& (&&& )
3.商誉不应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 )
4.企业自行研制的无形资产,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费用化。(&&& )
5.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 )
6.企业所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均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
7.企业自创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和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 )
8.无形资产的转让无论是转让其所有权还是转让其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均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核算。&&& (&&& )
9.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
第二部分:提高
一、&&& 单项选择
1、关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B.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D.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可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可能确认为费用
2、甲公司日开始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其中,研究阶段发生职工薪酬3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40万元;进入开发阶段后,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职工薪酬3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3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职工薪酬10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2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07年对上述研发支出进行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确定管理费用7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360万元
B.确定管理费用3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400万元
C.确定管理费用13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300万元
D.确定管理费用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330万元
3、下列各项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内部产生的商誉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B.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该资产价值恢复时应予以转回
C.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均应按10年平均摊销
D.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自用土地使用权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4、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些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该按系统合理的方法摊销
B.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按10年摊销
C.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D.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有直线法
5、某企业于日购入一项专利权,实际支付款项100万元,按10年的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摊销。2008年末,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日,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该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寿命为5年,摊销方法仍采用直线法。该专利权2009年应摊销的金额为(&&&& )万元。
A.10&&&&&&&&&& B.15&&&&&&&& C.16&&&&&&&& D.12
6、某企业售出一项3年前取得的专利权,该专利权取得时的成本为40万元,按10年摊销,出售时取得收入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则出售该项专利时影响当期的损益为(&&&& )万元。
A.48&&&&&&&&&& B.52&&&&&&&& C.30&&&&&&&& D.32
7、下列项目中,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是(&&&& )。
A.企业自创商誉
B.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
C.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
D.企业购入的专利权
8、日,某企业开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当月共发生研发支出800万元,其中,费用化的金额65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金额150万元。8月末,研发活动尚未完成。该企业2007年8月应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研发支出为(&&&& )万元。
A.0&&&&&&&&& B.150&&&&&&& C.650&&&&&&&& D.800
9、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 )入账。
A.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
B.该无形资产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
C.投资各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D.投资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10、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股份有限公司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是(&&&& )。
C.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D.开发新技术过程中发生的研究费
11、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B.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C.属于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D.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2、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应计入(&&&& )。
A.营业外支出&&&&&&&&&&&&&&&&& B.其他业务成本
C.销售费用&&&&&&&&&&&&&&&&&&& D.管理费用
13、甲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一项专利权。该项专利权系甲公司以480万元的价格购入,购入时该专利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转让时该专利权已使用5年。转让该专利权应交的营业税为15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专利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转让该专利权所获得的净收益为(&&&& )万元。
A.5&&&&&&&&& B.20&&&&&&& C.45&&&&&&&& D.60
14、某企业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项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无形资产原购入价450万元,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为10年,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2年,转让时已使用4年。不考虑减值准备及其他相关税费。企业在转让该无形资产时确认的净收益为(&&&& )万元。
A.32.5&&&&&&&&& B.50&&&&&&& C.62.5&&&&&&&& D.80
15、某企业出售一项3年前取得的专利权,该专利取得时的成本为20万元,按10年摊销,出售时取得收入20万元,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则出售该项专利时影响当期的损益为(&&&& )万元。
A.5&&&&&&&&& B.6&&&&&&& C.15&&&&&&& D.16
16、企业报废无形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 )。
A.主营业务成本&&&&&&&&&&&&&&& B.其他业务成本
C.管理费用&&&&&&&&&&&&&&&&&&& D.营业外支出
17、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 )。
A.主营业务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
C.投资收益&&&&&&&&&&&&&&&&&&& D.营业外收入
18、在会计期末,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应当计入(&&&& )。
A.管理费用&&&&&&&&&&&&&&&&&&& B.资产减值损失
C.其他业务成本&&&&&&&&&&&&&&& D.营业外支出
19、下列项目中,影响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是(&&&& )。
A.内部研发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
B.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发生的减值
C.使用不确定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D.专利权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
二、&&& 多项选择
1、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B.其摊销期限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C.其摊销期限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的下个月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D.无形资产可能有残值
2、下列有关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有(&&&& )。
A.将自创商誉确认为无形资产
B.将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C.将转让所有权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D.将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销
3、下列关于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确定,正确的说法有(&&&& )。
A.通过延期支付价款方式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所取得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计量其成本,现值和应付价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再付款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B.通过延期支付价款方式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所取得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总额确定其成本
C.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原账面价值确定其成本
D.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按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
4、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B.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总额入账
C.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D.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5、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其摊销额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入(&&&& )。
A.管理费用&&&&&&&&&&&&&&&&&&& B.制造费用
C.财务费用&&&&&&&&&&&&&&&&&&& D.其他业务成本
6、关于无形资产的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B.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作为无形资产
C.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
D.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7、企业发生的下列无形项目的支出,发生时不可能计入当期损益的有(&&&& )。
A.培训活动支出
B.广告和营销活动支出
C.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D.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8、关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支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B.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D.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可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可能确认为费用
9、下列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B.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C.无形资产均应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并分期摊销
D.用于建造厂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应计入所建厂房的建造成本
10、下列各项中,不会引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发生增减变动的有(&&&& )。
A.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B.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
C.摊销无形资产成本
D.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11、下列各项中,会导致工业企业当期营业利润减少的有(&&&& )。
A.出售无形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B.计提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
C.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D.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净损失
12、下列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B.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部转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C.企业自用的、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一定会影响当期损益
D.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取得当月起开始摊销
13、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有(&&&& )。
A.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全部支出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C.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
D.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极小可能流入企业
14、下列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
A.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B.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C.购入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使用寿命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应进行摊销
D.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三、&&& 判断题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和商誉。(&&&& )
2、工业企业为建造生产车间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在生产车间正式动工建造之前应作为工程物资核算。(&&&& )
3、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待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
4、企业对于无法合理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应将其成本在不超过10年期限内摊销。(&&&& )
5、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可辨认非货币性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
6、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7、用于出租或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
8、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入账。(&&&& )
9、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于发生当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
10、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应全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
11、无形资产成本在取得的当月开始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 )
12、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
13、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按照其应摊销或应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提取折旧。(&&&& )
1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也可能有残值。(&&&& )
1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定影响当期损益。(&&&& )
16、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利润。(&&&& )
应用性训练:
1、日,甲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6 000 000元、人工费用3 000 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00 0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 000 000元,总计11 500 000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 000 000元。日,该项新型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要求: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日,甲公司支付价款3 000 000元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此外,另支付相关税费10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如果使用了该项专利权,甲公司预计生产能力将比原先提高20%,销售利润率将增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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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43 免费考研网 阅读(1) 评论(0)关于无形资产存在转销的问题?
请问:新会计准则规定下,无形资产已确认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那么无形资产到底存在转销问题么?万分感谢!
09-07-04 &
关于无形资产的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新旧准则对不同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均作出了规定,但是,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概括如下: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指出,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更全面。首先,规定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的内容。指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次,新准则又进一步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了按借款费用准则应予以资本化以外,应在信用期内确认为利息费用。很显然,根据新准则,实际支付的价款并不一定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根据旧准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新准则,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和追加的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三)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根据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根据新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其他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 除上述三个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外,旧准则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了除上述的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计量外,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合并取得的和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但新准则没有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如何计量。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了摊销方法为直线法;同时对摊销期限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 新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变动较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措辞上,“使用寿命”替代“摊销年限”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分为两种情形:(1)使用寿命是有限的;(2)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 2.摊销方法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3.确定应摊销金额时需考虑残值 根据新准则,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入账价值-残值-已提减值准备。企业一般应假定残值为零,但存在两个例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4.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复核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于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进行复核,如果预计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与以前的估计不同,应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进行摊销。 三、关于披露 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的披露。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详细信息的披露要求,主要增加了对以下 内容的披露要求: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3.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4.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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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有关收入的规定一、基本规定(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二)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三)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六)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具体规定(一)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4.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7.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 1.企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B.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C.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A.已完工作的测量;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3.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2.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五)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利息收入的年利率最低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08年计算利息收入的最低年利率分六段,分别为:日起7.47%,9月6日起7.20%,10月9日起6.93%,10月30日起6.66%,11月27日起5.58%,12月23日起5.3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三、视同销售的规定(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四)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不征税收入(一)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至日止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四)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五)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二部分 有关扣除的规定一、基本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四)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五)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六)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七)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前,内资居民企业暂按总局13号令、4号令的规定执行。(八)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具体扣除范围标准(一)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税前扣除(二)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用予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扣除2、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三)利息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4、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5、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6、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企业2008年度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8%。7、对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银监会[2008]23号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四)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五)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2007年度及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以前但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参照职工福利费的处理。3、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7、《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六)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八)提取专项资金的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九)租赁费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十)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3、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4.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 财税[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特指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亏损企业也可以按规定全额扣除。(十二)佣金 1、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2、支付国外的佣金,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和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三、不得税前扣除项目(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二)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四)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五)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问题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第三部分  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一、基本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三)固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五)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衔接 2008年及以后购置的按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前年度购置的仍按原规定折旧年限。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定及范围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无形资产的范围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三)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五、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一般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2.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二)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投资资产的范围及成本确定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七、存货的税务处理(一)存货的范围及成本确定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二)存货成本扣除的规定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八、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一)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九、重组过程中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第四部分  有关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一、有关应纳税所得额规定(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关亏损的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境内外亏损的抵减处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三)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五、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规定(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二)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三)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四)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五)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六)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七)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五部分  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一、一般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三)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一)一般规定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允许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办理。对按规定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4.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暂实行备案管理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减免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后,再予以明确。(二)农、林、牧、渔业项目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详见财税[号附件(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附件4.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五)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非居民企业特殊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四、小型微利企业(一)一般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认定条件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企业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方式,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4. 国税函[《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三)认定管理 1.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2.“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定: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已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年四季度或十二月份预缴申报时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五、高新技术企业(一)一般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认定条件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与实施的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 详见:国科发火[号、国科发火[号、浙科发高[号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一般规定 1.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国税发〔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4.国税发〔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一般包括:(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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