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江苏银行宣布破产产银行查封了公司资产并准备转卖员工工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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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1&|[江苏 苏州];&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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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能熬过冬天!又一知名企业宣布破
没能熬过冬天!又一知名企业宣布破产
http://WWW.1988.TV/college/  11:08:04 浏览次数:1216
又一知名企业宣布破产,严冬时节再添几分寒意。 2015年的11月的最后一天,一丁集团宣布破产,这个曾经福建省科技型企业的领导品牌,有着“做中国最大最专业的IT技术上门O2O”的宏大愿景……消息甫一传来,引发业界唏嘘一片。 其副总裁林德志发出了一封回应长文,无奈、哀伤、不甘等情绪之外,还有如释重负,从中或可读出些许一丁倒下前的高压状态,除却行业不景气等大气候外,比如疯狂扩张、民间借贷等亦在长信中出现。文中提到一丁老板的三点反思:第一,永远不要跟银行借钱;第二,永远不要向民间借贷;第三,量力而行。可谓是意味深长。 信的结尾充满文青气息,但现实的残酷,已容不得半分柔情蜜意。年底将至,对企业而言,亦是每年一度的大坎儿,时至当前经济形势之下,“年关”意味更浓。 一丁集团副总裁林德志网上撰文 当我敲下这个键盘的时候,时间是23:56分,还是2015年的11月30日。尽管这个冬天不太冷,一丁还是没能熬过去。 就在今天,一丁宣布破产。 在这之前,一丁已经走过了15年。 今天,一丁刷爆了朋友圈:有人怀念,有人伤感,有人同情,也有人,幸灾乐祸……而我们,伤感的同时是感到一阵轻松。是的,你没有看错,是轻松。背负这么大的压力前行,企业太累,老板太累,员工也太累。如今,解脱了。 从今天下午开始,接了上百个电话,到现在耳朵还是烫的。有来自朋友的关心,有来自同行的同情,还有来自媒体的采访。在这之前,我从来都没觉得一丁竟然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但是原谅我,后面的电话实在是不想接了,同样的话说了百来遍,你试试看?而且,事实就如我在前面的微信里所说的,我所知道的,也并不比你们多。 我知道的就是今天要宣布企业破产,比正式公布提前几天知道,仅此而已。写此文之前,我本来是和几个小伙伴在KTV唱歌,我不想回应社会上的各种传说,因为随着政府及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真相自会大白于天下。而且,我确实不知道太多的情况。而且我不想接受采访,我自己干了15年媒体,言多必失,许多时候背黑锅的都是新闻发言人,你懂的。 但是后面,网络上的一些不实传闻持续发酵,也有些人话说得刻薄难听,我觉得我的所知尽管有限,但还是应该告诉大家,或许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或许也是片面的,但毕竟身临其境,比起外面的无端臆测要真实些。 其实这几天作为我们高管是很痛苦的,我已经连续几天没睡好了。已经知道公司不得不宣布破产,一切努力可能都无济于事,你的员工每天兢兢业业地上班向你汇报今天要做的事,而你还要装做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地去鼓励或者指导他们。此外,还要面对最近几天在公司转悠的有黑道背景的债权人。我觉得,没有北影表演系的功底,是很难处理好这种情绪的。当然,大部分一丁的员工,真的非常可敬可爱,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收到通知,这两天公司闲杂人多不安全,但他们还是坚持到了最后。 今天的局面有些失控。民间债权人都收到风声,数十名社会上的小混混强行进入公司,把所有能搬走的东西都搬空了,大到复印机、电视机、电脑,小到椅子、排插,洗劫一空。这也就是为什么不提前跟员工知会一声,就是怕出现债权人无序冲击导致员工出现意外伤害。而下午宣布之前,已经跟员工打好了招呼,让大家有所准备。 关于老板跑路这事,或许真有其事。我们目前确实联系不上。但我觉得老板暂时消失是明智的选择。因为那些民间债权人,一旦知道钱拿不回来的时候,谁能保证他们不做出危害人身安全的举动?老板之前说过他绝不跑路,他说他犯下的错他自己来承担。按我的理解,等债权人情绪稳定下来,政府和司法机关正式介入之后,老板应该就会出现。他曾经推心置腹地跟我说过,从经商的第一天起,就做好了进监狱的心理准备。因为在他看来,中国的企业家不可能没有原罪。这是中国企业家的悲哀,更是我整个中国的悲哀。 顺便说说老板这个人。出身于草根,几乎是白手起家,从一家20平米的小店,发展为资产十亿,年销售额56亿,最高峰时员工逾2000人的集团公司,靠的是什么?除了他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全体员工的努力外,还有就是今天让他深陷漩涡的银行和厂商。银行说,你生意做那么好,我给你贷款吧,没事,多贷点;厂商说,你生意做那么好,我给你授信吧,一个亿够不够,给你三个亿吧。就这样,一个靠借贷维持运转的资金链条形成了。野心越来越大,流水越做越多,业务越铺越广,然并卵,传统的电脑手机业务并不赚钱。靠借贷维持的不赚钱的业务越做越大,离死期也就越来越近了。当有一天,哪个环节的货款收不回来,资金链条出现裂痕的时候,你就死定了。这年头,经济大环境不好,都是三角债,无论多小的一家企业倒闭,都会引起多米诺骨牌的崩塌。 当然,我并不是说,一丁的破产,全是银行和厂商的错。老板个人的盲目扩张,对一些新业态的超前布局或许是更重要的原因。有时候,领先一步半步成为先驱,领先两步三步就成为先烈。老板个人是很有格局很有追求的企业家,他不抽不喝不嫖不养小三,也不怎么陪老婆孩子,平均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周末的时候想到什么问题也随时把所有高管喊过来开会的变态工作狂人,我经常感叹的一点是,光他这精力,就非常人所能及,所以他不成功真是没有天理。但是他的心太大了,他要改变零售的业态,一口气在全国开十几家智能生活体验馆,每家投入及亏损额度惊人。在做一丁网的时候,意图打造一个包罗未来物联网社会所有方面的网站,要做中国最大最专业的IT技术上门O2O,提前三年布局,为传说中2018年会全面到来的物联网社会做准备。可是一丁网的业务也是烧钱的,一丁网是为了2018而布局,然而他没有钱坚持到那一天,银行和厂商也不会等到那一天。所以,靠借贷维持运转的一丁,其破产的命运是不可避免的。其实我刚到集团工作时曾和老板聊到这个话题,我说大哥,咱们能不能不要布这么庞大的局,只专心做其中的一块业务好不好?那是BAT要干的活。后来我知道他也有苦衷:他根本停不下来,只有大的布局,才能讲出大的故事,才会有银行和厂商继续支持他这个不赚钱、靠借贷维持的体系。 最近这几天,他形容憔悴,而又感觉如释重负。他说,破产也好,“进去”也好,终于可以解脱了。每年一个多亿的利息,一个不赢利的企业,几百上千号的员工。每天他醒过来第一件事,就是要考虑今天银行的利息在哪里?明天员工的工资怎么办?后天给厂商的货款能否及时到位?他活得很累,又要强行给自己打鸡血;他知道公司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又要考虑给新的项目找钱;他放弃了与家人欢聚的时光,只为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我相信他说解脱了是真心话,表面光鲜的全国“双百强”企业的掌门人,其实是一个随时可能进监狱的“负翁”,这是他的不幸,也是所有靠烧钱维持运转的O2O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究竟是先把规模做大,还是先把赢利问题解决好?潮水退去,终会知道谁在裸泳。 他解脱了,这一天越早到来,他就越早解脱。每年一个多亿的利息,放在哪个企业身上,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何况是一个不赢利的民营企业。他知道这一天迟早会到来,也做好了为这一切埋单的准备,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我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哪怕是“进去”,总比现在强撑着这么一大摊子要强。所以,当陆续有债权人上门的时候,他尽力配合。只是后面的局势失控了,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他不得已“跑路”了。跑路之前,他反思了三点:第一,永远不要跟银行借钱;第二,永远不要向民间借贷;第三,量力而行。他说,以后牢记这三点,我们一定还会东山再起。 他用整个集团的破产重组换来了这三点认识,也许还要用牺牲几年自由的代价来换取另一个自由。尽管代价沉重,但他正在为他的错误埋单。许多人走过的弯路,他也走了。这一跤,摔得有点惨,以致于成为这么大的一个集团无法承受之痛。今天他失败了,不等于他对整个互联网发展的认识是错的。方向对了,时机错了。后果就是一地鸡毛。但我相信,他会回来。我相信,他会东山再起。十五年前,刚走出大学校门、一无所有满脸青涩的吴建荣,一手创办了一丁集团,今天,有经验、有人脉、有能力,也有过惨痛教训的吴建荣,有什么理由不会东山再起? 不当老板,不知道当老板的苦。你只看到他成功的一面,你只看到他光鲜的一面,你只看到他上头条的一面,其实每人心中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一丁倒了你可以去二丁,二丁倒了去三丁,无非是换一份工作换一个老板而已,每月领完薪水大体上吃喝生活是不愁的。对你来说,只是一份工作而已。而对企业家来说,企业是他的全部,没错,尽管他剥削你的一部分劳动收入,但他承担了全部的风险。他要为他的失误甚至你的失误付出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直至付出生命。一个群友说的好,企业家以一已之力,创造产品,创造价值,创造工作岗位,而自己承担起了全部的风险。他失败了,说说风凉话可以,落井下石,唯恐天下不乱真的有必要吗? 再说说我自己。非常感谢朋友们的关心,患难见真情,当然也可以看得出来不少人挺八卦。奚落一下别人的失误,消费一下别人的失败,再八卦一下网络上亦真亦假的消息,越发显现得出来自己的消息灵通英明果敢不同凡响。许多人都这样,我也理解,只是消费别人的失败,也不见得能让自己更成功。 很多朋友关心我怎么样,从事发到现在,接了一两百个电话,还有无数微信上的问候。不同的人,同样的事,同样的内容,我回答了无数遍,还是那句话:我很好,我没事。真的,我没事。老板的资金问题虽然让几个人受到牵连,但并未牵扯到我本人。因为我不管财务,不管供应链,也不管集团和老板的自持物业。简单说,我分管的是花钱的部分而非收钱的部分。所以不管是银行还是“黑社会”,找我都没用。所以我真的没事。 我一样有解脱的感觉。我从今年六月担任集团副总裁,分管营销事业部和一丁创客咖啡,到现在时间不过半年。刚到集团不久,就感觉老板布局太过宏大,不是我们的资源和能力所能做的事情,也跟老板提过,但他就是停不下来。所以后面这一两个月其实是一直想离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走成。再到后面的事大家都知道了,集团出了这样的状况,反而要坚持到最后。所以昨天最后一天上班,跟我的同事们做了一个交待,然后收拾东西回家。 然后就和小伙伴约了去唱歌。这段时间里电话就没断过,后来我就没接了,因为答案是一样的,我所知道的就这么多。很感谢媒体的朋友们,从我到一丁集团上班起,你们就一直关心着我这个同行老同志,许多朋友不请自来,对我们一丁集团和一丁创客咖啡做了大量的正面报道。也很对不起媒体的朋友们,许多有经营任务的朋友来找我谈广告,我只能请喝咖啡,以“呵呵”来应对,现在你们知道了,我们确实没钱投广告,又不能告诉你我们没钱,所以只能这样了。还有昨天,许多记者打电话找我,让我谈什么呢?我知道的你全知道,我不知道的集团欠款的数据,还是你从网络上帮我找来的。所以我只能说抱歉。 还有要说抱歉的是一些从事广告设计行业的朋友,他们为我们拍了视频、做了物料,结果因为货款结算的不及时,现在还拿不到钱,到时只能等破产清算了。虽然不多,但都是小本生意,出了这个事,我心难安。所以我想说的是,我会尽力帮助大家看看能否获得优先的清算。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只能由我个人慢慢还了。 如果还有一个群体要说对不起的,那就是营销事业部和一丁创客咖啡的同事们。他们对于集团的状况并非完全不知,但是一直坚持到了最后,营销事业部的小伙伴们,昨天下午也全体都在。有个刚来一个月的小姑娘,已经知道唯一的这个月工资有可能要拖很久,今天上午还坚持报了自媒体的选题。我的助理小许,晚上唱歌时,还在讨论之前答应阳光学院的一件事,12月份让创客讲堂进高校。一丁创客咖啡的帅哥美女咖啡师,一直如常营业到晚上十点!我们就象大战风车的唐吉诃德,也象推着巨石上山的西西弗斯,明知做了没什么用还是努力去做,坚持到了最后一刻。这就是我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我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这个团队非常棒,只要这种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在,即便放到哪个城市或是哪个公司,我们也豪不输人。心若在,梦就在,一切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所以说我虽然没事,但如果说有牵挂的,那目前就是老板的安危和这般小伙伴的出路。老板的安危估计不由我左右,但员工的出路我还是要想想办法,毕竟年底了,有些人有家有小的。所以我特别感谢一些朋友,从消息传出到现在,有十几位老板愿意接受我们的团队成员,有意向的现在基本上安排得差不多了。我只能说,你们太有眼光了,毕竟一丁的团队是经过市场的锤练,在血与火的战斗中成长起来的。相信我,他们不会让你们失望。 让我感动的是,许多朋友对这场劫难抱以深切的同情,并提了很多好的建议。尤其是一丁创客咖啡,创办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一关了之确实令许多人不舍。有些朋友希望一丁创客讲堂能易地举行,还有不少朋友表达了通过众筹方式让一丁创客咖啡继续运营的想法。还有不少朋友希望我本人去上班,或者通过某种方式与我的团队合作。在这里,我一并感谢你们,相信我,即使一丁不在了,稍作休整之后,我们的梦想还会继续生根发芽。 这就算是我对一丁破产事件的个人回应和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人。媒体的朋友们,如果想喝咖啡,换个地方我请你,如果想采访,那我只能说抱歉,确实我所知道的就这么多,或许还不全对。 还有,请允许我,一个曾经的文青,卖弄一点已经过时的骚情: 伤痛让你如此美丽 你可以更加看清自己 前行的路上再无畏惧 即使面对 再多的风雨 伤痛让你如此美丽 让你可以了解世事如棋 每走一步都要小心翼翼 错了一次 就要输掉全局 伤痛让你如此美丽 让你懂得人心可期 只要我们都尚存一息 暂时别离 定会等来更好的相聚 伤痛让你如此美丽 让你明白活着就会有转机 我们的事业还会继续 风雨过后 等着你东山再起 最后,套用一句《魔鬼终结者》里的台词:Illbeback!
行业新资讯赞比亚一银行宣告破产 储户存款怎么办?
11:26:51来源:海外网
12月2日电&据非洲华侨周报报道,11月29日,赞比亚国家银行宣布接管破产的 Intermarket 银行,并查封其资产。在接管期间,Intermarket 银行应呈递资产负债结算表,赞比亚国家银行有权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据悉,Intermarket 银行因资金流转不足,无力清偿债务和履行银行义务,因而导致破产。11月30日,许多赞国民众等候在 Intermarket 银行 Farmers house 分行门口,期盼银行开门,将他们账户中的钱取出,并关闭在该行的账户。但苦苦等待了7个小时,无果。目前,这一分行已经关门,所有的自动取款机处于停用状态。一位来自卡图巴区的农场主阿莫斯o沙希抱怨道,他在 Intermarket 银行拥有50万克瓦查的存款,打算在今年农事季节添置农具,支付工人工资。在银行被查封后,他暂时不能取出这笔存款。对此,赞比亚国家银行表示,将在3个月后正式发布通知,宣布 Intermarket 银行的储户存款如何处理。今年5月,赞比亚国家银行还接管了另外3家破产的本地金融机构,分别是赛特扎姆咨询所、赞比亚商业租赁有限公司、詹妮西斯金融公司。面对经营不善的状况,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东并未调整资本结构,亦未列出任何可行性方案,因而致使公司破产。其实,商业银行就是吸收存款并放出贷款的企业,通过存贷款利差获取利润。在国外,银行破产十分正常,尤其那些偏好风险、经营策略激进的银行。在经济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一般会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即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保障其清偿能力。在中国,银行存款有国家信用做担保,储户几乎不用担心银行破产问题,但这也会造成银行存款利率过低、经济过热等问题。赞比亚政府对破产银行储户存款的处理方法,仍要待些时日方能知晓。
责编:邵宇翔、樊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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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十六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九条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条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消权,抵消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二)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第六十三条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六条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七条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条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
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第七十七条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第七十八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第八十条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第八十三条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国有资产除外。
第八十五条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第八十六条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第八十七条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二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
第九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二)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第九十四条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九十七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
第九十八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财产,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外,还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等。
第九十九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十四、其他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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