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有土地税费转让税费

国有转让涉及三项税:、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部门查询。
二、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58人有用86人有用174人有用93人有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完善配套政策,现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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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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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出让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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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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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回答:肯定要交,没有上面说的,你的土地的性质是划拨的呢,不是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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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什么?&您知道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吗?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手续,及转让双方提供的手续。汉海招融网将详细为您介绍土地出让的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一)转让方提供?&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二)受让方提供?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三)转让双方提供?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4份)。(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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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特收集相关资料以供参考。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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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项目公司拥有的一块土地,两种转让方式的税费测算比较
  ##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拟购入目标公司所拥有的一块土地。目标公司取得该土地成本为1亿,该土地市价2.7亿,转让价5.6亿。为避免涉及目标公司隐藏的潜在税务风险,拟约定按如下两个方案进行操作:  第一个方案 土地转让交易  目标公司将部分现金作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然后目标公司将土地作价转让到项目公司;目标公司再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城建开发。  第二个方案& 土地作价入股  目标公司将该土地及部分现金作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然后,目标公司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城建房开。  上述业务涉税分析如下:
  注:缴纳增值税的单位相应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城建开发取得股权后,根据《2015年保障房专题调度会议纪要》规定,项目公司的拥有的该地块将被政府收储,项目公司取得政府返还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基本补偿费用和核定土地补偿费用)。而后项目公司再过“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块地,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一个方案涉税分析  (一)目标公司现金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先假设目标公司先以100万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则目标公司取得项目公司股权成本为100万。(注:出资金额多少,可根据情况约定)  因为比较土地转让或受价入股方式,现金出资项目公司印花税事项可忽略。  (二)目标公司将土地转让给项目公司  1、增值税  目标公司转让土地,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目标公司取得的土地在日以前,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征收率为5%,销售额为出资作价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目标公司应给项目公司开具发票。  项目公司取得土地后,将被政府收储。项目公司取得目标公司开具的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储后对应进项也将做转出。由于项目公司以后也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为便于管理并更好进行增值税管理,建议项目公司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土地专用发票。  建议按如下方式操作:  1、目标公司以现金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3、项目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目标公司再将土地转让给项目公司,目标公司向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二)项  2、土地增值税  目标公司转让土地,取得经济利益,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印花税  目标公司转让土地,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目标公司和项目公司就该合同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进行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金额。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  2、《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土地使用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应按件5元贴花。(注:对比分析时,可忽略)  文件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4、契税  项目公司从目标公司购入土地,应缴纳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计税依据为不含税。  文件依据:  1、《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号)第一条规定  2、《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  5、企业所得税  目标公司转让土地应按土地作价确定转让土地收入,相关土地成本等可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  (三)目标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1、企业所得税  目标公司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城建房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该收入应计入目标公司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目标公司取得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成本、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目标公司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成本为现金出资额。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印花税  目标公司与城建房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目标公司和城建房开均应就所持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  2、《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3、增值税  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目标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该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回复。参照该文件精神,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标公司将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城建开发,同时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土地。参按国税函〔号文的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标公司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城建开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化,仍归属于项目公司。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原则上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20号)第一条(六)规定:“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也有的地方明确需要缴纳,如:《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规定。  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并未对“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北京税局对该种方式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测算情况  详见附表:土地转让税费测算表(交易)。  目标公司以不同的土地金额转让给项目公司,目标公司和项目公司缴纳的税费不相同。在附表中,暂先假设目标公司以1亿、2.7亿、5.6亿转让给项目公司,各税费的计算情况。  实际操作中,目标公司可以有利的作价方式转让土地,但应注意作价金额原则上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二方案涉税分析  (一)目标公司将土地作价入股至项目公司  1、增值税  目标公司以土地换取项目公司股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目标公司取得的土地在日以前,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征收率为5%,销售额为出资作价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目标公司应给项目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目标公司以现金和土地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就视同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目标公司出资事项在前,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在后,也就是说目标公司以土地出资开具的发票时间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之前。项目公司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这样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以后开发房地产,土地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减少项目公司利润。  项目公司取得土地后,将被政府收储。项目公司取得目标公司开具的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储后对应进项也将做转出。由于项目公司以后也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为便于管理并更好进行增值税管理,建议项目公司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土地专用发票。  建议按如下方式操作:  1、目标公司以现金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3、项目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目标公司再将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目标公司向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二)项  2、土地增值税  项目公司取得土地的目的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目标公司以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不能适用“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项目公司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1、《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3、印花税  目标公司以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土地使用权证书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增资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目标公司和项目公司圴应就该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进行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资金额。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  2、《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土地使用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应按件5元贴花。(注:测算比较时,忽略)  文件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项目公司除资金账簿外的营业账簿应按件贴花,每件五元。(注:测算比较时,忽略)  资金账簿(总账)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为依据,按万分之五贴花。  文件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  4、契税  项目公司为目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用于增资的土地,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权属的划转,可免缴契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  5、企业所得税  目标公司以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目标公司应按土地作价确定转让土地收入,相关土地成本等可在税前扣除。  由于目标公司随后就应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城建房开,目标公司不能适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也不能适用“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二)目标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目标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在北京实务操作中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目标公司和城建开发就签订的合同,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目标公司取得项目公司股权成本为土地作价金额(假定现金出资为零,为理想情况)。如涉及现金,需将出资现金计入股权成本。  文件依据同“第一方案(三)目标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三)测算情况  详见附表:土地转让税费测算表(作价入股)。  目标公司土地以不同的金额作价投资到项目公司,目标公司和项目公司缴纳的税费不相同。在附表中,暂先假设目标公司以1亿、2.7亿、5.6亿作价投资给项目公司,各税费的计算情况。  实际操作中,目标公司可以有利的作价方式转让土地,但应注意作价金额原则上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项目公司土地收储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缴增值税。  项目公司土地被政府收储免缴增值税。项目公司享受免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缴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政府收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免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加盖公章);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减免税相关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  项目公司土地被收储,取得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基本补偿费用和核定土地补偿费用);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项目公司取得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项目公司取得土地成本包括地价和契税两部分。如果土地是以投资获得的,免缴契税;土地成本为土地作价(土地作价入股金额);如果土地是以交易取得的,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交易作价和项目公司应缴纳的契税。  土地作价金额的不同,相应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相同,详见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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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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