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哥斯达黎加国旗购买香水 进口协定税率是多少

中国—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A11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A11.1 签证国家:哥斯达黎加
A11.2 证书编号规则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L”+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A11.3 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填写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
详细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
-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 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c)第三栏: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详细填写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可根据申办原产地证书时了解的情况,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如不能确定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等信息,可留空,并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 或BY TRUCK。
e)第五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内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名称、地址和国家等信息。此栏最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f)第六栏:项目号
填写商品项目号,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g)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用唛头附页填写,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h)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种类和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i)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八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j)第十栏: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属完全获得的产品,填写“WO” ;
- 如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WP”;
- 如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等规定,填写“PSR”;
k)第十一栏: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
对第八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l)第十二栏:发票号、日期及价格
应填写第八栏中货物所对应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发票价格应当填制发票的总金额, 并注明FOB、CIF或其它方式。
发票一般按照出口商业发票填写,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内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m)第十三栏:出口商声明
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中英文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n)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 办理补发证书,需在此栏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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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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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进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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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0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哥斯达黎加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哥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哥斯达黎加之间的《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的。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从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耕种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哥斯达黎加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以及不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其他天然资源;
  (六)在哥斯达黎加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哥斯达黎加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哥斯达黎加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八)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九)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十)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哥斯达黎加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十一)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同,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第六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使用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经过调整的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非原产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获得的,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使用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制造、加工工序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境内。
  第九条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上述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货物的拆解和简单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第十一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哥斯达黎加,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油、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整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哥斯达黎加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临时储存的,还应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哥斯达黎加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批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哥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哥斯达黎加未将授权机构名称、原产地证书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四)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使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五)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证明文件所列信息不符的;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七)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哥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哥斯达黎加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就进口货物原产资格提供的补充信息的;
  (八)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哥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九)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含有包括哥斯达黎加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哥斯达黎加,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哥斯达黎加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或者存在瞒骗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实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三十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分、成分、组件、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在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以及程序;
  “可互换材料或者货物”,是指为其性质实质相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1.
     2.
【E-mail推荐哥斯达黎加进口要什么认证? - 外贸单证 -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中国第一外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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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进口要什么认证?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completed by the exporter in English and stamped and signed by an authorized entity in each of the Parties, in the case of Costa Rica is the Foreign Trade Corporation of Costa Rica (PROCOMER) and in the case of China is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QSIQ), specifically in the offices of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ocated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 and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CPIT).
大家好,我有一哥斯达黎加客户发我有邮件,如上,请问客户是要一般产地证CO,由CCPIT签署的是吗?还是要什么特殊的文件?请大家帮我看看,谢谢!!
(代办原产地证/商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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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产地证|商会认证|大使馆认证
可以办理CO和FORM L产地证后者有关税优惠。FORM L中国-哥斯达黎加普惠制产地证。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证FORM CR:日《中哥自贸协定》将正式实施,贸促委同时将开始签发于《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凭借该证书可享受相应的关税减免待遇。
(代办原产地证CO,FORM A/F/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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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代办产地证|商会认证|大使馆认证
CO和FORM L都行。出口哥斯达黎加办理的是普惠制产地证FORM L,可以拿着这个文件去清关可以减免关税。
FORM L可以在商检局或者贸促会申请,你们公司在这两个机构有注册备案就可以申请,如果没有只能找代理申请,提供箱单和发票给代理即可办理!
代理产地证,商会认证,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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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F
可以在贸促会办理CO或者商检局出FORM L产地证,哥斯达黎加产地证FORM L是属于优惠产地证的一种·客户没规定出证机构的话,贸促会或商检局都可以办理!
你们公司自己要办理的 话,得去这两机构备案·也可以找代理提供箱单和发票即可!
(原产地证专业代办QQ:)
代理产地证+商会认证+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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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中-哥原产地证给客户清关,到哥斯达黎加可以办理产地证FORM L和一般原产地证CO,区别是哥斯达黎加产地证有关税优惠
(qq:,产地证可出双抬头)
代理产地证+商会认证+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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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L中国-哥斯达黎加普惠制产地证。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证FORM CR:日《中哥自贸协定》将正式实施,贸促委同时将开始签发于《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凭借该证书可享受相应的关税减免待遇。
& & 目前,可签发的优惠证书包括以下国家及地区:韩国、印度、秘鲁、孟加拉、斯里兰卡、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台湾和哥斯达黎加。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代办产地证|贸促会认证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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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普惠制产地证是FORM L,可以享受到关税优惠.
代办产地证书,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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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产地证是属于优惠产地证的一种·客户没规定出证机构的话,贸促会或商检局都可以办理!
你们公司自己要办理的 话,得去这两机构备案·也可以找代理提供箱单和发票即可!
(小韦☏:)
单证代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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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alishushu 的帖子
这里要求的CO是在贸促会(CCPIT)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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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朋友。
客户的邮件只要CCPIT的一般产地证CO是吗?
那可不可以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我都给客户办理了?这样子有没有必要?
(代办原产地证/商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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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ishushu 于
17:01 发表
谢谢楼上的朋友。
客户的邮件只要CCPIT的一般产地证CO是吗?
那可不可以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我都给客户办理了?这样子有没有必要? 可以的,一般有FORM L就不需要CO了
OB第1栏中韩中澳FTA/FF/FA/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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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源头代办第一栏OB双抬头FA/ ...
您好。 因去哥斯达黎加的FORM L是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是中国贸促会CCPIT两个机构申请
你客人是要产地证书。没提到是CO还是FORM L
不过因中国和哥斯达黎加签定自由贸易协定。所以他们都是需要FORM L
享受关税优惠的。
你客人需要你办理FORM L (你从检验局或是贸促会出的FORM L)他都认同!!!
你可以自己申请或是委托第三方申请。
(代理产地证,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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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产地证、商会认证、使馆认证
到哥斯达黎加可以办理CO和FORM L,
FORM L清关时有关税的优惠,CO没有,只能是产明原产国,你客户的邮件要求你办理一般产地证CO.
(单证不倒翁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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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SHENZHEN,CHINA
原帖由 alishushu 于
16:49 发表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completed by the exporter in English and stamped and signed by an authorized entity in each of the Parties, in the case of Costa Rica is the Foreign Trade Corpor ... 从你客户的邮件来看,只需一份普通的CO, 可以是由贸促会出的并在第5栏加盖一个商会章;也可以由商检局出一份商检CO。
(单证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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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专业代办各类产地证和使馆认证
回复 #10 alishushu 的帖子
按客户要求给他办理贸促会出的CO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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