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人80周岁以上的还交农村一事一议费用标准吗

农村户口还要交劳力费吗?_百度知道
农村户口还要交劳力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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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所收的《一事一议》钱,农民必须缴纳吗?最高限额是多少?
今天早上村干部来我家收所谓的《一事一议》钱,我不太了解为什么要收这钱。原因是我们这村里没什么大事,为什么要收钱,还有就是没给人要交94元,搞不懂 ,我看的有关《一事一议》的文件,不是最高限额是15元吗?还有就是自愿缴纳的,为什么我们这要强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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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制度”,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提留的事已经是历史了,多年不允许收了,提留欠款也不允许收。收的话是违规。至于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的事尚可,筹资额很小吧,二三十元的事,筹资干修路、吃水等农村公益事业,况且这事财政还有补助的,补助额不算小。
电脑网络爱好者
《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如果违反以上原则,第一是据理反对和拒绝,第二是去上级政府投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你们村干部明显是在乱收费,你们完全有权利拒绝缴纳,并且应该向上级政府反映。
如果真有问题存在就去论 坛发贴引起党省注意
现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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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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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优待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机制,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待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坚持协调、和谐共融,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在兼顾老年人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需要的同时,优先考虑和保障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依法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二、优待对象
  在达州市辖区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本意见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三、优待内容
  (一)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农村老年人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使用仪器设备诊病时,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检查费。   (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设立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每年为辖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常规体检。积极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达州市主城区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开通了城市公交车的县(市、区)要在2014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七)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部门要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等优待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有条件的要播放敬老语音广播(LED、视频)。   (八)商业、餐饮、水电、燃气、通信、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   (九)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住宅居住区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十)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残疾老年人和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十一)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风景名胜、旅游景区(点),对60至69周岁老年人减半收取门票费,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每年老年节(即九九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十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展览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三)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共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十四)影剧院应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十五)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要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政府投资的老年大学(学校),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十六)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医院、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和公园、旅游景区,参照前述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七)对“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指派,向他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十八)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相关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十九)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二十)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二十一)免费办理《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十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待规定,文明服务,不得拒绝执行。   (二十三)每年敬老月、老年节,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元旦、春节、老年节等节日前后,要对高龄、贫困老年人进行走访慰问。   (二十四)对80周岁以上达州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抓紧建立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市本级补贴对象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市财政负担,市老龄办负责审批发放;尚未建立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在2014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二十五)对达州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低保待遇和其他优惠优待政策。   (二十六)对达州户籍“五保”老年人和城镇“三无”老年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二十七)达州户籍低保、“五保”、“三无”老年人及经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去世后,经民政部门核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二十八)达州户籍“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二十九)达州户籍“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医疗费,按规定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十)达州户籍“五保”老年人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减半收取床位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组织落实并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老年人优待制度。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对城市公交、医院等老年优待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适当给予补贴。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及“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级政府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制度,对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解决力度。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在本意见正式施行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所属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人大、政协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视察、监督工作。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07〕6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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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宝贝找不到问题了&_&!!
该问题可能已经失效。
秒以后自动返回6月1日起扬州老年人可享这些福利,外地老年人“同等优待”6月1日起扬州老年人可享这些福利,外地老年人“同等优待”铁幕降临百家号今天下午,扬州发布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刚刚出炉的《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稿)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修订稿共23条,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为老服务、维权服务等六个方面对老年人社会优待作了明确规定。(资料图片)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可以享受哪些优待?(1)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2)进入一般公园、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3)在全市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内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活动场地、器材免费使用。在市游泳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体育场健身锻炼时,老年人凭身份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高危项目必须由子女陪同。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优先安排,实行免费。(4)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5)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其他涉老政策有哪些?(1) 在乘公交车方面,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及一张免冠彩色近照,到市民卡营业厅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60周岁至69周岁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费乘公交车。(2)在医疗方面,在基层医疗机构导医、挂号、就诊、住院等实行优先服务,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老年患者,开通预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该为辖区内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3)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4)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方面,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市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5)在尊老金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和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6)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老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对象可以按照自理、不能完全自理、不能自理分别享受政府给予相应的购买服务补贴。分散居住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及扶养人)、孤寡老年人;7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的(低保标准1.5倍及以下)老年人; 80周岁以上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及以下的独居、空巢老年人; 7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有特殊贡献(如市级以上劳模)中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7)老年人维权方面,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用,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公证费用减半,对涉及公证类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提供减免公证收费等服务。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8)在一事一议筹劳方面,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9)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事为老服务的民办非企业等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扬州发布)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铁幕降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搭“桥”造“船”,“过河”不难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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