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设备采购规定

&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以下简称《PPP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磋商办法》和《PPP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主要是顺应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和依法采购。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规则。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主要思路是什么,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做了衔接。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答:《PPP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同时,世界主要组织和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并把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也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因此,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并授权部门认定新的采购方式。这些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问:《PPP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答:《PPP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中的有效做法,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第四章&项目采购&的有关内容作了衔接。
  《PPP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二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五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创新了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同时,要求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六是针对PPP项目复杂程度高和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实际,明确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担PPP项目政府采购业务,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后,也可以从事PPP项目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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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原标题: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一引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备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成绩的告诉》(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PPP模式的序幕。为规范PPP项目的辨认、预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下称“113号文”);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会谈、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普通采购流程包括资历预审、采购文件的预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呼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会谈、签署确认会谈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会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历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正及呼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求。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招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等文件进行了零碎性的梳理,旨在厘清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该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即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下同)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赞同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请求批准。三PPP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一) 资历预审根据《PPP项目采购办法》第五条,PPP项目采购该当实行资历预审。项目实施机构该当根据项目需求预备资历预审文件,发布资历预审公告,约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历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呼应和完成充分竞争。普通的政府采购中,资历预审并非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然而,PPP项目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应进行资历预审程序。我们理解,这是由于PPP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采购服务、建立了政府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政府希望经过前置的资历预审程序,完成项目实施机构对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更为严厉的挑选和把控,保障项目安全。根据《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等规定,PPP项目资历预审流程如下:(二)公开招标和约请招标根据《招标招标法》、《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办法》、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等规定,经过公开招标及约请招标方式采购PPP项目的流程如下:(三)竞争性会谈和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3号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等规定,经过竞争性会谈方式采购PPP项目的流程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3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等规定,经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PPP项目的流程如下:就竞争性会谈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需求特别阐明是:第一,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并不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于2014年依法创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会谈相比,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即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下同)来源方式、采购公告要求、呼应文件要求、磋商或会谈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分歧;但是,在采购评审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综合评分法”,从而区别于竞争性会谈的“最低价成交”。财政部有关担任人在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P项目采购办法》有关成绩答记者问中解读:“之所以这样design,就是为了在需求残缺、明确的基础上完成合理报价和公平买卖,并避免竞争性会谈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下去,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一致。”[1]第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普通性规定,供应商的来源方式均包括以下三种:(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引荐的方式约请符合相应资历的供应商参与采购。但是,针对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PPP项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上述113号文规定中,供应商的来源仅触及经过发布公告一种方式,而并未触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引荐约请两种方式。上述规定究竟为立法疏漏抑或是相关立法针对PPP项目采购的特别规定,财政部目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尚未给出答案;而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PPP项目,对于上述文件,我们通常从严厉解释的角度建议项目实施机构以发布公告作为供应商的独一来源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3号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等规定,经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PPP项目的流程如下:四PPP项目采购实务中的其他常见成绩以上,我们对PPP项目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流程进行了初步梳理。此外,在我们接触的PPP项目实务中,客户也曾围绕PPP项目采购中的某些特殊成绩向我们进行了咨询。在此,我们对其中较为常见的几个典型成绩进行了归纳:(一)不同PPP项目采购方式的工夫预估在我们接触的PPP项目的法律咨询中,某些地方政府亟需社会资本尽快参与PPP项目的投资、开发和建设,在这类项目中,客户通常希望进一步了解不同采购方式的工夫预估,以期选择最能满足项目开发进度要求的采购方式。在上文梳理的PPP项目采购流程中,以红色字体进行特别标注的工夫均为相关规定对于采购流程中的某一环节存在最低工夫限制的事项(即相关规定对于某一环节存在“不少于”或“不得少于”一定期限的限制性表述)。经过梳理,我们发现,在项目的资历预审阶段后(资历预审阶段存在最低工夫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15个工作日),以公开招标/约请招标方式采购PPP项目的环节最为复杂,且在多个环节存在最低工夫限制(公开招标/约请招标采购方式中,存在最低工夫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30日);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PPP项目的环节最为简单;以竞争性会谈方式采购PPP项目各环节上的最低工夫限制最少(竞争性会谈采购方式中,存在最低工夫限制的环节的时限总计约为8个工作日)。当然,如前文所述,相关规定对于不同采购方式的条件存在不同要求,对于达到当地政府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PPP项目,如经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例如,在公开招标的资历预审阶段,符合资历预审条件的社会资本在连续两次的资历预审中均不足3家),则项目的实施机构该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赞同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请求批准。(二)对于竞争性会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言,参与采购程序的社会资天分否可以低于三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在采购过程中,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阐明缘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就意味着,如采取竞争性会谈/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项目采购过程一直,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均应在三家以上。但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成绩的补充告诉》(财库〔号),在下述情况下,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对于竞争性会谈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招标文件或者经评审本质性呼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要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会谈采购。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求扶持的科学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或者,(2)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要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如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要一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阐明缘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五小结以上为我们针对PPP项目采购方式及采购流程相关规定进行的的概括性、普通性梳理,实务操作中,在选定某一具体的PPP项目采购方式后,还应参照相关规定对于不同采购方式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深化研讨和梳理,以确保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要求。 注 [1]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http://jrs.mof.gov.cn/ppp/zcjdppp/2675.html,最后访问工夫日。作者简介崔汐淘,毕业于北京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嘉辉,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穆 耸,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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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大讲堂&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财政部近日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 表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办法》 明确,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采购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办法》强调,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以下为全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第七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告(含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三)补遗文件(如有);
  (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五)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
  (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四)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财政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
  (二)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提供反馈意见,相关信息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
  第二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项目所处阶段&
公开的时点&
信息提供方&
项目概况、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运作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式的选择&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项目发起方&
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风险分配框架、合同体系、监管体系&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项目发起方&
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
报告定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评价结论(含财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对报告的审核意见)&
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含财政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文件)&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本项目以及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
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
报告定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否的结论&
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含财政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文件)&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全套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文件及批复文件(如适用)&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存量公共资产或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各类方案等(如适用)&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适用)等的授权&
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
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
项目概况、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运作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式的选择&
进入采购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
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风险分配框架、核心边界条件、合同体系、监管体系&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政府对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文件&
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修正案&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项目采购文件、补遗文件(如有)&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及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专家组评审结论性意见,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名单&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采购监管机构&
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预中标及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
依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
实施机构、采购监管机构&
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应包括主要产出说明、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
项目合同经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
实施机构、项目公司&
本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确认文件或更新调整文件(如适用),以及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将本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跨年度预算的批复文件(如适用)&
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
项目采购阶段调整、更新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
项目合同经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的附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
项目公司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情况、增减资(如适用)&
设立时及资本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
融资额度、融资主要条件及融资交割情况&
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
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的符合性审查情况&
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如PPP项目合同未约定时,则在对应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公开&
实施机构、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年度运营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如PPP项目合同未约定时,则在对应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公开&
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如PPP项目合同未约定时,则在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公开&
项目公司成本监审、所有的PPP合同修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
项目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容,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
对应活动结束后次年的4月30日前&
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规定及决定 下发后10个工作日&
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重大纠纷、涉诉或涉仲情况&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依法律规定(如有)公开或每季度公开&
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移交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
清单或报告定稿或测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如适用)&
对应解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实施机构、项目公司&
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达标检测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项目后评价报告,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后评估报告定稿或项目后续运作方式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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