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湖北出台物业新规后,P2P公司都规矩了吗

小宝金服:新规出台之后 P2P行业逐步向好
今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办法》实行多重约束,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限额管理,促使P2P回归小额普惠;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新规出台之后,P2P网贷行业经营整体得到初步改善,风险也有所下降。
近些年P2P行业增长势头过于迅猛,有些平台为追求业务上的创新而偏离正轨,行业乱象丛生。《办法》实施后,部分P2P平台的业务(例如贷款、担保、自融、资金池、股权众筹)被直接叫停,整个行业也将经历一个大洗牌的过程,部分网贷平台不得不面临转型。
据第三方平台的数据统计,今年第二季度P2P网贷运营平台数量呈减少的态势,但贷款余额和人数却在增加;行业的平均收益率逐月下降,由1月份的12.18%降至7月的10.25%,今年上半年,新增问题网贷平台395家,其中三月份问题平台116家、四月份58家、五月份56家、六月份42家,问题网贷平台数量呈下降的趋势。这些数据说明单个网贷运营平台的实力增强,行业的安全性得到了提高,网贷行业整体正在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办法》出台之后,衡量P2P网贷平台的核心竞争力的大小,将体现在资产的筛选与甄别方面,平台必须具备较强的风控能力,并能够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结合的网贷平台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例如小宝金服以“为投资人营造安全、稳定、高效的投资环境”为目标,采用严格的风控双向审核,力求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理财产品。P2P网贷平台也将更加注重资金端的风控,也必然会产生一些专做小额消费贷款的平台,平台将在合规的前提下发展的越来越多元化,平台可控性提高。
随着网贷行业新规的出台和监管细则的实施,整个行业将加强平台的自律,不断完善披露信息的机制,行业也将一步步的踏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中。并且P2P网贷行业既不会颠覆传统金融的模式,也不会走向灭亡,而是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大部分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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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P2P新规出台,地方政府该如何管?
郭峰 09:09
原标题:《最严新规把P2P日常监管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该怎么管?》
上个月,P2P监管政策正式落地,相关的讨论还没有结束。根据目前的金融监管分工体制,P2P网络借贷将以地方属地化管理为主。因此,系统地了解并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地区特征,特别是风险特征和现有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十分有必要。
P2P地域性特征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而不是金融机构产生的直接借贷,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迅速扩张。这种借款模式起源于英国,2005年3月,英国Zopa公司的成立标志着P2P融资模式的形成,之后美国相继出现了Prosper和LendingClub等P2P平台公司,随后这种模式迅速推广到全世界。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平台公司成立,之后增长迅速,特别是2013年之后,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据统计,截至2015 年12 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 家,相比2014 年底增长了1020 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 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 亿元)增长了288.57%(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2016)。
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很大的风险。一些P2P平台起初正常经营,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等导致问题,或者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经营难以持续。还有一部分平台,本身就是以P2P网络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行为。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涉及人群广、地域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涉及大量的民众。例如,2015年年底e租宝被取缔时,非法集资金额超过745亿元,共涉及90多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
因此,规范P2P平台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继2015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银监会等部门也在2016年8月份联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银监会的该《监管办法》, P2P行业未来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然而,地方政府是否能有效承担起P2P监管的重任,这不仅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激励和能力,还取决于P2P行业的属性和特征。因此,为了准确认识不同地区P2P平台的特征,包括风险特征,为科学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在系统总结相关文献基础上,我们基于区域视角,分析了不同地区P2P平台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特征。
总结而言,我们发现:
P2P平台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省份,广东、山东、北京、上海、浙江等5省市的P2P平台数量占到了全国的63.3%。然而,不管P2P平台注册在哪个省份,均可以便捷地开展跨区域经营,P2P网络借贷是天然没有地域分割的业务,虽然投资人相对更信任本地平台。
工商注册等整理的信息显示,不同地区的P2P平台注册资本金、股东数量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外开展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同。
根据对问题平台的统计,也可以发现,不同地区问题平台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山东等地问题平台约有三分之一,北京、重庆则只有15%。
不同地区的P2P平台的名分不同,有些地区可以注册成&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信息&等名分,有些地区则对这些关键词有严格的限制。不过由于工商注册只管准入登记,不负责日常监管,因此基本无法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
我们还可以发现各地政府对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态度呈现&冰火两重天&,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严格规范,甚至一刀切地限制新的平台注册,但也有一些省份则仍然是鼓励的态度。
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制度上加强P2P网络借贷的全国统一化管理,做到全国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力度统一,避免出现监管洼地,导致监管套利。第二,省政府不能将P2P网络借贷的日常监管责任进一步下放。第三,P2P平台还是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为好,但不能重回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的老路,重点还是加强日常监管。第四,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在本文,我们总结了我国P2P平台的地区特征,包括风险特征,并简要讨论现有监管手段在P2P网络借贷监管上存在的不足。为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制度上加强P2P网络借贷的全国性统一化管理。
中国是一个大国,方方面面的工作要想顺利推进,的确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具体负责和推动。因此,属地化管理、&谁的孩子谁抱&的中国式分权是中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经验。同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各个具有外部性或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公正公平等问题的领域,中国政府又设置种种垂直管理的&条条&来制衡地方政府&块块&各自为政、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从国税局到国土资源管理、医疗食品安全,再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的垂直化管理,均遵循了这一逻辑。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不透明、不对称等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征,也有系统重要性、高传染性等影响宏观经济稳定性的特征,因此金融监管上更应该加强全国统一监管。P2P网络借贷,天然具有全国性,没有地域分割,因此制度制定上,更应该加强全国统一化监管。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力度统一,避免出现监管洼地,导致监管套利。
第二,省政府不能将P2P日常监管的责任进一步下放。
根据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P2P的日常监管责任将划归省级政府,而且允许省政府进一步制定设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省级政府进一步将日常监管责任进一步下放给下级政府。例如,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行业为代表,中央已经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各省出台的细则上,往往又会将责任进一步下放,要求地级市政府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这种责任层层下放的思路符合中国属地化管理的一贯逻辑,但却不符合金融业管理的需要,特别是P2P网络借贷这种互联网金融。因为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业很难局限于一地经营,例如监管制度的纸面上虽然禁止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县经营,但实际上只要不跨区域设立实体机构,出现部分跨区域业务,监管部门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监管职责越下放,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的&负外部性&越强(受害人可能来自于其他地区),地方政府重视发展,不重视监管的倾向越严重,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第三,P2P平台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为好。
以注册资本金为例,根据上文的分析,不同注册资本金,对应着不同的&跑路&比例。而根据《监管办法》,监管部门目前的思路是对P2P 网络借贷实行不设门槛的备案制。既然监管部门不准备审查P2P 平台的资格,那么现有的大部分平台将继续存在。而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对P2P平台的日常监管手段比较有限,且有效性也不甚理想。因此,对P2P平台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很有必要,例如注册资本金(实缴)门槛、高管资格审查等等。当然,准入门槛并不是万能的,满足准入门槛的P2P平台仍然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P2P平台的监管,绝对不能重回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的老路,重点还是加强日常监管。
第四,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对于高风险的P2P网络借贷,常规的行政管理措施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而且目前行政管理还处于事后处理的阶段,无法应对P2P平台跑路等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亟须切实有效的事前、事中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因此,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做到实时监测、提前预警,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郭峰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研究员、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第一财经获授权转载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公众号
编辑:孙维维
还没有账号P2P新规之后 线下模式如何继续
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给P2P平台套上12个“紧箍咒”,确保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设置了18个月的过渡期。
《办法》中“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和“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两项禁止行为,对于已经转型综合理财平台或正抱着“一站式理财梦”的平台来讲,都是一个噩耗。而这类业务还能否开展?将会以怎样的形式存在?
《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此项规定防止了一些假借网络借贷平台的名义从事地下借贷的行为,也便于监管和投资者判断是否是真正的网络借贷平台。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不少知名平台均有线下理财门店,未来P2P平台的线下扩张模式可能无法继续。
实际上,此前不少平台的线下扩张模式出现了不少问题。前瞻产业研研究院《》表示,O2O模式和纯线上模式更符合监管要求,而线下模式不合规。从某些平台线下理财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可以看出,线下理财存在资金流向不透明、无法识别合格投资人、对线下销售团队难以管控等风险,故投资人和投资资金只能来自线上。
线下模式最大的问题是运营成本和道德风险高。据了解,此前坊间曾曝出深圳某P2P平台一门店负责人卷款200万元跑路的消息。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最新公布的《办法》中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P2P平台的线下门店可以开展借款业务,但不能做理财,即所有线下门店做理财的公司,都面临违规被清算的风险。他认为,那些有很多线下门店的P2P平台,或将面临痛苦的转型、大规模裁员(裁掉线下理财师).
为此,包括不少大平台可能都将进行业务调整,正在逐步往线上转型,以便规避政策风险。一家拥有众多线下门店的P2P平台工作人员向透露,《办法》出台后他们平台可能要进行大规模的整改,但线下的模式到底怎么整改,他们也毫无头绪,只能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指示。
本文作者:余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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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系统平台行业新规都带来了哪些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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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P2P新规”)出台后,各种评论不断,一时成为网络及微信中的热点。除去行业及法律专家对于新规合理性、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争论,笔者想从一个更为轻松的角度简要P2P新规带来的商机。
源中瑞科技快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平台新规”)出台后,各种评论不断,一时成为网络及微信中的热点。除去行业及法律专家对于新规合理性、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争论,笔者想从一个更为轻松的角度简要P2P系统平台新规带来的商机。一、CA认证机构的商机长期以来,除了为银行系统服务的CFCA生活颇为滋润以外,其他CA认证机构生意可谓清淡。P2P系统平台新规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规定了“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按照这一规定,结合第三方支付新规的征求意见,数字证书认证将逐渐实现从银行、支付机构、P2P机构的全覆盖。CA认证机构也将真正成为金融乃至民间小微金融的身份认证“利器”。新规利好CA机构,而CFCA可能因为其在银行系统长期以来的优势,而获取更多用户。二、云端服务器提供商P2P系统平台新规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灾备系统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标配,由于网络借贷的文本、证据需要依靠数据形式保存,灾备系统能够提高P2P机构的客户服务能力。但问题是,成本如何承担?相对于自建灾备系统,也许采用云端服务器的方式进行灾备成本更为合理。当前,新规对于灾备的硬件要求、存储环境等均无具体规定。新规也许能够为云端服务期提供商带来新的商机。三、商业银行P2P系统平台新规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虽然当前P2P资金存款的需求总量与银行传统业务相比并不大,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资金存管依然可以为相关商业银行带来一定收益。四、P2P行业本身这里所说的是坚守中介性质的平台。为什么这样说呢?其实大家拿淘宝网做类比即可,淘宝是一个典型的C2C居间撮合平台,但却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改变了商业的生态,交易量远远超过任何一家传统的商场。笔者认为,P2P信息中介模式虽然发展较慢,但却是金融脱媒的最典型表现。P2P机构坚守信息中介,也许同样会在行业中崛起类似于淘宝这样的金融巨无霸。来源:源中瑞科技(微信公众号:ruiec88),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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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P2P平台虽然表面拥护监管,实则背地里按兵不动,但现阶段正处于“过渡期”的关键节点,大量P2P平台或将在这一时期集中爆发寻求银行存管。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赵萌
日前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一期聚焦P2P网贷行业的节目,标题是“P2P新规之后,规矩没?”节目曝光了北京华赢凯来公司、借贷宝、象山天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网贷平台涉嫌自融、承诺高收益、跳过银行存管直接接触客户资金等问题。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自去年以来,媒体多次聚焦P2P,从充满期待、支持鼓励,到监管、规范力度不断加码,恰恰反映出P2P网贷在“野蛮生长”的同时,乱象依然存在,即便新规发布之后,仍然没有“规矩”起来。
监管层密集出台监管政策,着力正本清源,并给出12个月整改期,如今剩下不足9个月,P2P网贷是否会出现“爆发式整改”?商业银行对网贷存管业务的观望态度会否改变?在未来P2P网贷领域银行将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问题成为市场进一步关注的焦点。
表面拥护监管 暗地按兵不动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去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还是今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印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都无一例外地强调,P2P网贷资金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存管。
政策落地,整治方案出台,整治期限余下不足9个月,但P2P平台落实银行存管力度却未见明显加大。常见的公关话语是,“这是行业的共性问题,又不只我们一家存在这样的问题,暂行办法给了12个月过渡期,我们需要时间。”
记者了解到,整个网贷行业2000余家P2P平台中,真正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不足100家。据融360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9月底,尽管有近300家P2P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真正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只有95家,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比例仅4.9%。
面对整治要求,为何不规范平台仍旧按兵不动?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很多平台不按照《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落实银行存管,是因为他们认为上述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成本的考量是最核心的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何德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存管大大提高了P2P网贷平台的合规成本,并且对其形成较大的约束,这是不规范网贷平台久拖不改的主要原因。
从监管层的态度来看,合规是P2P的唯一出路。现阶段正处于“过渡期”的关键节点,大量P2P平台或将在这一时期集中爆发寻求银行存管,银行的受理能力将面临考验,特别是针对潜在的声誉风险设计的准入审核流程相对复杂,因此银行在审核的各个环节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排期问题。
商业银行对存管业务态度仍趋谨慎
我国P2P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不断出现的倒闭潮使得行业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专家表示,风控手段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参与到P2P行业中,可以起到规范行业发展、有效缓解行业风险的作用。商业银行是实现P2P网贷资金存管的最佳机构,在P2P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领域的地位将得到不断巩固和强化。
不过,目前进军P2P行业、涉足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数量却并不可观,且以城商行为主,如徽商银行、江西银行、华兴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和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存管业务仍然较为谨慎。
P2P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对于银行来讲,属于“轻资本”的中间业务,在当前银行息差获利空间缩窄的环境下,银行本应该对这类能够带来非利息收入以及增量客户的业务敞开怀抱,却为何会出现如此局面?
何德旭表示,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P2P行业发展还不完善,监管细则不明确,导致传统商业银行对该行业持观望态度。另外,从短期操作层面看,银行在短期内迅速建设相对成熟的网贷系统、实现与网贷平台对接的压力较大。
银行业人士向记者透露,商业银行对声誉风险有所担忧也是其谨慎开展存管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P2P网贷平台借资金存管之机,大肆进行宣传,将“存管”混淆为“监管”,企图将银行的信用“错配”到平台自身上来,导致“P2P跑路,银行遭围堵”的现象发生。银行为了避免类似的声誉风险,对存管业务谨慎而为便不足为奇了。
事实上,建行、招行、中信等大中型银行曾与P2P平台洽谈或签署过资金存管协议,但均未大面积向其开放。何德旭表示,背后的原因除了基于风险因素的考量外,更在于P2P平台存管资金规模太小,远不及当前基金、保险、信托等受托机构资金规模,银行业目前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参与P2P网络借贷,尤其是大中型银行。这也是P2P银行存管业务成为小型银行逐鹿场的原因。
同时,何德旭也表示,随着商业银行依靠存贷利差的经营模式逐步被打破,P2P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不断蚕食银行业务范围,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将不得不加大对P2P行业的重视程度。
“三管齐下”助推P2P网贷规范发展
“P2P网贷的规范发展除了依靠政府监管以外,商业银行的参与和网贷市场的自律也是助推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何德旭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已有时日,专家表示,应尽快出台业务指引细则,明确资金存管业务模式及相关工作要求、标准和流程,让银行开展存管业务时有据可依,明确银行在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即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等等,从源头上打消银行的种种顾虑。
在利率市场化程度和金融脱媒趋势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不仅是对互联网金融探索的进一步深化,也是银行自身完成转型、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不过,专家强调,由于P2P网贷行业的高风险性,商业银行不论是开展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还是发展银行系P2P,都应从战略层面重视强化风险意识的必要性,同时设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指标评估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逐步建立动态风控体系以促进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够完善,P2P网贷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需要不断深化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网贷平台工具进行创新研究,增强网贷平台自律。
何德旭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在P2P网贷行业内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和黑名单机制,逐步建立行业标准。此外,要求网贷平台公开财务数据、设置一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管都是提升行业自律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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