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施工方个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屋顶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求一份屋面瓦施工合同5个回答园区李风景屋面瓦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屋面瓦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技术要求:依据甲方对乙方的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屋面采用琉璃瓦,甲方应每天安排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方可继续施工,对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修理。施工验收标准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验收规范》。 三、 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屋面琉璃瓦,乙方提供人员负责粘贴工作。本工程屋面瓦人工费面积按实际粘贴面积计算,计 元/平方米。 四、 承包范围: 乙方包工不包料,承包屋面瓦粘帖,乙方工人除自带随手工 具外,其他的机械、和工具由甲方负责。 五、 付款方式: 乙方施工完成两栋楼后,待甲方、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付两栋楼总造价的80%。待全部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15日
之内将剩余工程款全部结清付给乙方。 六、 双方遵守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供原材料屋面琉璃瓦。 2、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4、 对于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指导,监管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提供保证安全的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等。乙方施 工需按甲方的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乙方的施工工艺必须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确保验收达到合格工程。 2、 乙方施工的工期必须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进行。如因乙方自 身原因而耽误工期,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中午禁止喝酒,如若喝酒后上工地,被 我项目部发现,一次性罚款五千元,从工程款里直接扣除。 4、 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服从项目部的指挥及安排。乙方在施 工过程中,因违章操作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责任有乙方自负。 5、 乙方现场需要配备一名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一名。 七、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必须履约双方的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施工。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线**: 联线**: 年 月 日
嗜血蚊子2000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公司
  承包人: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1.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 元 单价 (综合单价包干)
  大 写 元
  1.8 质量标准:合格。
  1.9 工 期:
  工程总日历工期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 图纸
  2.1发包人提供:
  2.2 技术标准:
  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 职务:
  3.1.2 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1.3发包人主要工作: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3.2.2.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2.2.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2.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3.2.2.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部门的开通。
  四、工程价款
  A、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
  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 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D.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E.结算审计承包人付费执行采用沪建建(号,沪价费(号文《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5%;
  5.2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2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
  八.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8.2.4 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九、争议
  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订立时间:2004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10.3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附件
  11.1 投标文件
  11.2 招标文件
  11.3 道路平面图及标段划分图
  11.4 报价书
  十三、合同份数
  13.1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璀璨星空_qq0407各个地区的不一样哦,不过有国家统一定价的定额,
手机用户31418施工合同 发包人:*****公司 承包人: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qzuser_屋面瓦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WORD格式,共3页。
  根据《*******合同法》和建设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分包工程屋面瓦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注:进场时间听甲方通知)。
  技术要求:依据甲方对乙方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屋面采用 S 西瓦,甲方应安排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抽查,达到验收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对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施工验收合格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规定》及《建筑装饰工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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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起iPhone5耳机,每一边都有两个竖条型耳机孔
2.将耳机插入iPhone5,打开音乐软件,播放音乐
3.用双手...3个回答小胜D嚸t1你好,海信KUR-125LW/S521-3价格是1.01万,配有“H”强力键,一键按下,空调自动制冷温度18度,高风运行,冬季制热更贴心,启动制热时系统运行并自动检测房间温度,主机...1个回答滨崎系宵1、纽崔莱凯菲系列不锈钢真空保温杯FFM-500,报价为550元2、纽崔莱凯菲保温杯JMY-500双层不锈钢真空弹盖杯旅行壶保冷杯。报价为340元3、纽崔莱凯菲高真空杯壶系列高真空...3个回答阮雪川000你好,橱柜品牌:科宝博洛尼(世界十大橱柜品牌,世界品牌,来自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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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 分包合同 和个人签与和单位签的区别
工程施工 分包合同 和个人签与和单位签的区别
工程施工 分包合同 和个人签与和单位签的区别问题描述:没有营业执照。我不知道分包给他们和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在财务处理和风险防范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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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建议我叫施工队去借一个资质来,现准备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队,但一些施工队是个人,没有资质我单位已中一高速公路项目,但我不知道其好处有哪些网友laojianchaguan给出的答案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般应该与有分包权的承包单位签订才是有效合同,如果与没有分包权的个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果被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知道提出异议,或者把那个与你签订分包合同的人辞退了,会出现纠纷麻烦的。施工队如何跟建筑商签合同网友利剑为公给出的答案是:进度款支付8、结算办法(包含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等)9、施工内容4、合同主体2、承包范围3、合同总价7、质量标准、验收办法标准等6、承包方式5:1在合同中约定如下事项、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办法11施工合同没签因甲方原因导致施工队退场怎么进行赔偿网友点子事务部5给出的答案是:守约方有在违约方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有权解除合同;b.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以质量不合格为例,该法第111条规定,未约定违约责任的。由此,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可以就解除合同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修、更换等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不唯一。赔偿方式承担责任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作为协商标准进行赔偿。如果要走法律程序.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d.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e. 其他。由此:a.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c,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以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工程承包人和施工队利润怎么分配?网友XIAOLKT给出的答案是:工程承包人和施工队利润分成比例 :1、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产值计划,工程承包人按利润额的10-20%分成。2、产值年利润计划每超10%,提出部分分成加提2%,每减10%,减提2%。 3、承包人利润提成,必须是工程款回收到位后,方可提成。值得注意承包人在工程利润舂成之前,应先扣减公司垫付经营中支出的交通费、礼品费、招待费,归还公司财务。问题描述:情况是这样:我通过关系承包到了一批抹灰工程,承包合同是我和项目部签订,但是我手里没用施工队,需要另招施工队,我的利润该如何分配?工人工资标准这个有参考,我知道,除去工人工资,我和施工队队长利润该怎么分配?一般各占多少?不找装修公司,找施工队,跟施工队的合同怎么签?网友wd8677447给出的答案是:一般条款我就不说了,注意几个问题:1、事故责任,不管是施工队的人受伤了,还是造成其他事故的,一定要明确责任在施工方。2、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未经房主认可出现问题均由施工方负责3、一定要压款,一年后付清,基本都要压5%——10%,如果能压更多最好。跟施工队伍签订补充合同后的工程量算合同内还是合同外问题描述:某些单位的对下验工计价表有合同内、合同外工程量,那跟施工队签的补充合同后的工程量在对下验工是算合同内工程量还是合同外工程量?(我个人理解会不会只要这个量在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清单范围内就都是合同内工程量,如果不在,也没有同业主进行变更...某些单位的对下验工计价表有合同内、合同外工程量,那跟施工队签的补充合同后的工程量在对下验工是算合同内工程量还是合同外工程量?(我个人理解会不会只要这个量在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清单范围内就都是合同内工程量,如果不在,也没有同业主进行变更增加这部分量,那就是合同外的),请问这样理解对不?谢谢指点展开网友福州郑文军律师给出的答案是:看原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约定,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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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烦!到底要不要跳槽!办公室做预算六个月没发工资等着公司度过难关,有个施工队找我要起早贪黑管理网友言午139给出的答案是:六个月没发工资,你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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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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