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预期利益损失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购买商品,这个运输费,好像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算到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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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会计是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学好它对未来的其他考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吧。新春刚过,一场又一场的招聘会如期举行。今天的招聘会恰好是周末,来应聘的人来人往,记者小李端着摄像机辛苦地在人群里寻找亮点。突然,某某有名公司排位前的应聘者排成一长龙。小李好奇地过去看看具体招聘的是什么职位。只看到该企业就只有一个职位(资产)还没招满,而在前面的面试官就是自己以前的师傅——老王。小李很开心能在这里遇到师傅,但看到师傅在忙着面试,就只是跟师傅打过招呼,就静静地待在旁边看。不知不觉到了中午了,师傅抬头一看,脸上露出了笑容。小李也顺着师傅的眼光方向一看,刚才的长龙只剩下十来个应聘者了。小李想着师傅这次应该是已经物色到满意的人才了。正当小李在猜测中,突然听到眼前的那个年轻人弱弱地说:前辈,请问这里所说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是什么工作内容?看着稚气未脱的小伙子,小李心里笑起来了,因为这使他想起当年大学刚毕业的他。只见师傅还是像以前对待他那样耐心地给小伙子解释起来:“它的要点有三:
一、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关键在于“过去的”。如果是现在或者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都不属于资产。例如我们企业现在跟对方签一个合同,约定在今年八月份将购买对方一批特殊的原材料,那么这批特殊的原材料还不属于我们企业的资产。
二、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也就是说是企业拥有它的所有权或者即使不拥有它的所有权,但是它一生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可使用寿命都是由该企业掌控着。例如,我们企业现在去租赁一个使用寿命只有十年的固定资产九年,那么这个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是我们拥有的,但是我们企业也是把这个固定资产视为自己的资产。三、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如果企业虽然占有它,但是该资产将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也不算是企业的资产。如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存货就不属于资产了。”小伙子听完很开心地说:“谢谢前辈。请问若应聘成功,那以后我是不是只需按照刚才那些来判断我负责的内容就行了?”师傅笑着摇摇头:“不是,在满足刚才所说的前提下,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中,这里的很可能就是概率达到50%以上就行);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这样的工作才属于资产的工作内容。”小伙子听了老王这么一说,高兴地递上简历,恭敬地说:“前辈,请看看我是否能满足贵公司的要求?”看到此,小王脑袋里已经有了好的报道题材了……还有更多,请继续关注哦。文/东奥撰稿人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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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a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最近一篇名为《公司买了两只狗该怎么入账?在线等,挺急的!》的文章火遍会计界,无数论坛、朋友圈都在转(chao)载(xi),会计专家、教授、财税高手、注册会计师都为此热议,后续更是引发税务处理的深入讨论,一时间都在被两条狗折腾透了。以下是题目的原文和问题:求助:公司买了两只狗该怎么入账?在线等,挺急的!背景:有一家国有粮库经研究要买条狗看管粮库,理由是:“粮库的重要职责是为国家看管好粮食,但粮库太大,增加保安人员费用太高又不经济,经研究决定买两只臧獒,一是它夜间可以进行巡逻,如有响动可以充当报警系统;二是狗有一种威慑力,小偷不敢来。问题:狗狗该如何入帐呢?财务部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以下几种方案:计入固定资产,因为狗的寿命和受益期较长,且两条狗能代替5、6名保安;计入低值易耗品,因为狗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应作存货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进入当期损益。因为进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价值会随着使用期限的延长而减少,而狗的价值会随着时间而增加,这不符合客观性原则,低值易耗品也一样,所以建议将狗计入管理费用进入当期损益。来源:注会之家论坛这不禁令木启君想起孟京辉的话剧《两只狗的生活意见》里面的主人公——来福与旺财,他们都是有追求有理想的狗狗。作为一名有追求有理想的打工狗,让木启君也来好好思考一下,来福与旺财该怎么入账。来福与旺财应作为资产类还是费用类入账?木启君:狗狗的购入费用应以费用类入账。理论依据请参照下文蓝色部分(或直接跳过)。实际操作上来看,也是以费用类入账较为易于操作。资产?有人提出,将狗列为固定资产,也有人认为狗应列为生物资产。首先以生物资产入账是有问题的。生物资产是农业企业的资产分类,不适合工业企业。如果工业企业增加了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也会有无法归集的问题。再来看看如果入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等)是否合适?既然是会计入账问题,咱们先看看会计理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由于题目中的企业购买狗只是用于看门护场,虽可能减少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但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构成财务上的资产。有鉴于此,来福与旺财不应该作为资产入账。再看实际操作——如果将狗列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按照经营工具折旧?)是否该建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些会计预估是否该根据每个狗狗的品种、品性、健康状况以及工作状况作出准确预估?还是得根据相似狗只的平均值作出预估?这些数据哪里能获取?另外,如果来福与旺财生了小狗,如何作出进一步的资产核算都成为棘手的问题。费用?那既然不能入资产,是否应该入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来福与旺财是烈狗,而且在购入时就已设定其主要作用为看护仓库、驱赶小偷等,可以取替保安的部分功能(甚至更厉害,保安总不会咬人吧),因此来福与旺财的购入费用可参照“保安费用”来进行处理。由于保安费用一般在财务上会以“管理费用”进行核算,因此购置来福与旺财的费用可以“管理费用”账户进行核算。对此有人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来福与旺财的购置费用应该入“长期待摊费用”,并进行分期摊销。因为来福与旺财的寿命比较长(起码超过三五年),与一般的频繁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不一样。对此,木启君认为,虽然“长期待摊费用”是费用化的资产类科目(好分裂的科目),但“长期待摊费用”一般用于核算金额较大、需分期摊销、能持续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的费用,而且来福与旺财的金额一般较小、而且其主要作用是保卫仓库安全,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从会计上看它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一般定义。另外也有人调侃,来福与旺财能否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木启君想了想,也不是不可以,如果生来就在咖啡店里,一不小心成为网红,咖啡店的生意一定越来越好,这样的话来福和旺财的费用就可以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了。但作为驻守在粮仓门口,风雨无阻日夜兼护公司财产的他们,就先当名有梦想的保安,他们的费用也姑且先以“管理费用”入账吧。来福与旺财的相关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木启君:如果来福与旺财是用于保卫仓库财产安全的,那么只要拿到购入费用的有效票据,它们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只要有合理的票据支持,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人问,那如果路边的狗档不能开发票,怎么办?那就等拿到再扣呗——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但注意哦,这个补入计税成本是有限期的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企业少扣未扣的支出,可经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进行扣除,但追补的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有人又问,那如果五年之内都拿不到发票怎么办?怎么会,你有两条烈狗啊!谁不开给谁落闸放狗~~购入来福与旺财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木启君:看用途和票据,有专票又用于仓管的话,进项税可以扣,不然就要视情况而定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了。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购入的狗只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如果狗只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购入狗只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什么情况下进项税不能抵扣呢?举例如下(但不限于以下):购入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抵扣这个不用解释了吧)因为来福与旺财太可爱了,老板把它们分别送给了两位仓管员,仓管员拿回宿舍当宠物狗玩耍去了(员工福利)来福与旺财的真实身份原来是总裁秘书家的宠物狗,因出差暂时寄养在仓库(个人消费)来福因留恋隔壁小王猫的美色而咬伤其右腿,最终被驱赶出厂,来福购入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需转出(非正常损失)旺财因来福的离去心情低落,忍不住跟隔壁老王狗打了一狠架,重伤后瘸了腿,再也不能行使保安功能(非正常损失)来福与旺财的后续费用又该如何进账和税务处理?问:如果来福与旺财生了儿子Bobby(别管谁是攻谁是受,噢不,别管谁是公谁是母),需要做财务处理吗?答:如果生育过程不产生额外费用,小狗可不需做财务处理,但可以做备查账记录。问:Bobby很讨人喜欢,员工喜欢逗它玩,客户也都喜欢跟小狗玩,那么狗食钱能否入“业务招待费”或“福利费”?答:你见过狗狗陪客人吃饭喝酒猜拳的吗?问:如果喜欢狗的人认为狗食钱要入福利费,那怕狗的人是不是还要申报精神损失费当营业外支出呢?问:来福和旺财的后代小狗越生越多,小狗卖掉的收入需要入账吗?答:小狗卖掉的收入应该入“营业外收入”。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收入应该入“其他业务收入”,但木启君却觉得,虽然来福与旺财的费用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处置小狗而获得的收入却并非与企业业务的收入,而是一些营业外发生的“意外收入”。所以,卖掉小狗收入仍应算入“营业外收入”。问: Bobby咬到人,公司需支付医药费和赔款。医药费和赔款能否入“营业外支出”?答:是的,同上题一脉相承,医药费和赔款应该入“营业外支出”。因为Bobby咬人并不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的话,谁还敢养啊),因此医药费和赔款也不是常规支出,它的发生与经营业务也无关,所以医药费和赔款应该入“营业外支出”。以上内容纯属学术讨论,不涉及任何商业机密。如有雷同,实属猿粪。以上文章最初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吾系四大”,如果对上述财税类型的分享文章有兴趣,欢迎关注“吾系四大”微信公众号,有更多有关财税新规、四大资讯的分享。微信公众号名称: 吾系四大公众号ID:woods-start二维码:aHR0cDovL3dlaXhpbi5xcS5jb20vci9yamdnT0dYRUx6aFFyU0ZiOTIyOA== (二维码自动识别)18046 条评论分享收藏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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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权属于资产还费用?企业的冠名权支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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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税网)冠名权是指在各项活动的筹办和举办过程中,由于赞助单位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供了赞助,组织者将某种实物或活动冠以该单位的名称体现该单位的形象或确定其为协办单位的一种回报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加强企业及品牌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及形象。   那么对于支出此笔费用的企业来讲,应该如何账务处理?   有人认为冠名权是企业换来提升知名度,应该属于企业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又有人认为由于其载体不定,实质属于对外捐赠、赞助。   还有人认为其属于无形资产。   不同的形式,在进行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你赞同哪一观点呢?   冠名权可以转让么?转让冠名权应该怎么样缴税呢?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进行缴税?   欢迎您写出您的观点及看法,并提供法规依据或较强的说服理由。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范太平发表观点:   答:如何对“冠名权”进行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首先要明确“冠名权”属于资产抑或费用。   税收及会计法规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捐赠、赞助、无形资产定义如下: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进行业务宣传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   2、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强调无偿及无回报。   3、赞助是指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获得宣传效果)而向某些活动(体育、艺术、社会团体)提供资金、实物或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双方资源或利益的交换与合作。赞助可分为广告性赞助和非广告性赞助。广告性赞助需符合以下条件:⑴赞助单位为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制作广播、电视等节目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⑵取得收取赞助费单位开具的广告业专用发票。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具备上述条件。   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可以肯定,题中所述支出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及赞助支出,而不应该理解为捐赠支出或购买无形资产支出。至于如何确认该费用是否属于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广告性赞助支出或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个人认为,能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是界定是否广告性支出的关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体育赞助税收优惠政策特案处理的复函》(国税办函[号)规定:对体育部门为赞助方提供体育比赛冠名权等而取得的赞助收入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对于体育活动的赞助支出,我个人认为应界定为广告支出。至于是否作为广告费或广告性赞助支出,只是会计分录不同,所得税处理无异……   广告费支出及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赞助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所得税处理方式区别如下:   1、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视行业而定)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性赞助支出扣除可参照“广告费”处理。   2、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3、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予所得税前扣除。   冠名权既然属一次性费用而不属于资产,因此它不能转让也无需纳税。代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雷楷发表观点:   本人认为,冠名权支出应按企业支付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务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收取冠名费的单位应按广告业缴纳营业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体育赞助税收优惠政策特案处理的复函》(国税办函[号)中规定,对体育部门为赞助方提供体育比赛冠名权等而取得的赞助收入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致性原则,对支付冠名费的企业,也应按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进行处理。   二、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经济利益。通常,费用能够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从冠名费支付的结果看,直接导致了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并带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这完全符合费用的定义。相反,企业在支出冠名费之后,并没有拥有或者控制相应的资源,因此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此外,无形资产准则也没有将冠名权纳入其中。   另外,冠名权由于不属于资产,通常不具备可转让性。当然,如果征得收取冠名费单位的同意,支付冠名费的企业还是可以将冠名权进行转让,但要注意,此时的冠名权转让属于合同履行的转让,不是资产转让范畴,因此也不须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代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赵国庆发表观点:  冠名权是指在各项活动的筹办和举办过程中,由于赞助单位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供了赞助,组织者将某种实物或活动冠以该单位的名称体现该单位的形象或确定其为协办单位的一种回报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加强企业及品牌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及形象。   对于企业应冠名权而支付的冠名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作为广告费或者是业务宣传费还是属于对外捐赠、赞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这些都要和我们对冠名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冠名权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已经非常普遍了,其实质就是说一个活动或者是演出,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出钱给这个活动或演出经费,包括所有的费用在内,而这个活动回报给商家的条件就是用这个冠名方式来的,比如蒙牛集团以2000万赞助费的形式取得了湖南卫视“超级女生”的冠名权。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解释,“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我们就以蒙牛集团以2000万赞助费的形式取得了湖南卫视“超级女生”的冠名权为例,蒙牛集团取得冠名权后,湖南卫视在播出“超级女生”的电视画面中就有蒙牛集团赞助的显著标志,在电视播音中,在“超级女生”的宣传画中,在“超级女生”的舞台布置中,处处都有显著体现蒙牛集团标志的地方,其实质是通过媒体和其他渠道宣传蒙牛集团的形象的行为。直接的广告形式可能是宣传蒙牛集团的牛奶有多好,而现在只是变换了一种宣传形式,有直接变为间接,通过让他的某些产品和他支持的节目相联系,将人们将他的产品的特性和“超级女生”具有的特性相联系,目的还是吸引目标群体购买其产品,其本质和一般广告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对于冠名费,企业如果能按国税发[2000]84号文,取得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广告性支出,即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则可以按广告费扣除。不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则按业务宣传费扣除并进行帐务处理。   能否作为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呢。我们知道,对于捐赠、赞助一般都是无偿的,不附带其他义务的,而我们知道对于冠名权,企业在支付冠名费时,都有明确的义务规定的,比如如何进行宣传,应该在哪些地方明确标识企业的标志,标识的位置、频率、以及标志使用的规定等都有明确约定,因此,这种冠名虽然我们口头将是某某赞助,但他实质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无附带义务的无偿捐赠行为,不能按对外捐赠、赞助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能否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呢。我们知道,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去冠名,支付冠名费后,企业并没有取得任何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实质是通过宣传扩大了企业的产品知名度,提升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度和依赖度,实质是一种增加企业商誉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实质上,广告的性质也有增加企业商誉的性质。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是不确认无形资产的。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冠名费,在会计上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在税法上,如果企业支付的冠名费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于广告费限定的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广告费扣除,否则则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代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赵新贵发表观点:   在商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冠名权”已成为商家一种常见的商业运作形式。我们在各种活动、建筑物、交通工具上甚至商号都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冠名”。企业为取得“冠名权”而发生的支出如何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取得经营特许权 一些知名度比较高、商业信誉比较好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使用自己的商号、商标经营,加盟企业为取得这种“冠名权”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盟费,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些连锁经营企业。加盟企业为取得“冠名权”而支付的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经营上的特许权,所以在会计和税法上都应作为“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处理。   二、赞助某种活动并取得该活动的冠名权。这种情况在会计与税法上应视赞助活动的性质,区分不同情况作处理:   1、广告性质的赞助,如企业赞助新闻媒体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并以自己企业或产品的名称冠名所赞助的节目,这种赞助实际上就是赞助单位出资与新闻媒体单位联合举办演出、比赛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的载体播放、刊登。企业为取得这种“冠名权”主要是为了宣传企业或产品形象,会计上应作为广告费,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说的“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就是说,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是允许扣除的。实际上企业取得这种“冠名权”而支付的赞助费用,取得的发票一般也是这些新闻单位的广告业发票。   2、非广告性质的赞助 如企业出资赞助社会上其他单位的活动,并以自己企业或产品的名称冠名所赞助的节目,如赞助街道社区、学校举办一些比赛项目。企业取得这种“冠名权”当然也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形象,但更多的带有公益性质,或者是被动地接受摊派,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这种赞助会计上应计为“营业外支出”,税法上,作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类赞助也不可能取得广告业发票),即使作为捐赠,也不属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社会公益性捐赠范围。   三、对实物冠名,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具体处理:   1、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赞助,如企业出资筑路铺桥,或者建一些建筑物,并以自己企业或产品的名义冠名这些建筑物。企业为取得这种“冠名权”而发生的支出实际属于与自己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会计上应计为“营业外支出”,税法上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带有广告性质的“冠名”,如企业通过广告代理公司,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上打上企业或产品的名字,取得这种“冠名权”实际上属于广告费支出,同时也会取得广告公司的广告业发票,会计上应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上按广告费的规定进行扣除。   这里需要两个问题:   1、新税法对赞助支出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二税合一后的新税法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广告性赞助与非广告性赞助对企业的意义是明显不同的,对两者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有失公允。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一般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有时甚至是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摊派,而广告性赞助支出是赞助单位为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而自愿发生的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   2、冠名权的转让,应是指举办活动的单位接受其他单位赞助该项活动而允许赞助单位冠名该活动,或拥有特权经营权的单位收取其他单位加盟费而允许交费单位使用自己的名义经营,等等,而不是指取得冠名权的单位再将冠名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取得冠名权的单位一般是不能擅自再转让冠名权的。对转让冠名权的单位取得的收入在所得税上当然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流转税上,需视是否提供应税劳务及提供何种应税劳务进行处理:未提供应税劳务的,如街道社区、学校举办“某某(企业)杯某某比赛”而收取的费用,不涉及流转税;涉及应税劳务的转让“冠名权”行为,都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具体视应税劳务的性质,分别适用“服务业——广告业”、“服务业——代理业”、“服务业——租赁”子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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