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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同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
被告人王X、孙XX诈骗一案,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于日以庆同检诉刑诉(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因本案重大复杂,日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苘志伟、杜青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孙XX,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X谎称在大庆市交通局、海事局工作,任海事局下面一个党支部的书记、综合办主任等职务,并制作大庆市海事航务局党委书记、黑龙江省海事局大庆海事处党总支书记、综合办主任的名片。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办驾驶证等事项的情况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钱款并用于个人挥霍。王宇共计骗取人民币1726600元。被告人孙XX在明知王宇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继续收取他人费用,共计骗取人民币3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孙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X、孙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王宇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称没有骗那么多钱。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宇的诈骗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具体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起诉书中指控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766600元,不准确,应以核实的证据为准;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六起诈骗犯罪,王宇欠被害人雷XX人民币2000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十起诈骗犯罪,王宇欠张XX的人民币1000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王宇无前科劣迹,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X谎称在大庆市交通局、海事局工作,任海事局一党支部的书记、综合办主任等职务,并制作大庆市海事航务局党委书记、黑龙江省海事局大庆海事处党总支书记、综合办主任的名片,以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和工作为名收取钱款,并用于个人挥霍。
一、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
1、2013年2月至12月,被告人王X对刘XX、潘XX谎称和别人合伙入股大庆市龙凤区神州驾校,能办理驾驶证。王宇通过刘XX、潘XX以办理驾驶证、驾驶证增型、驾驶证考试过科目、过期驾驶证检证为名,收取费用。刘XX用现金及网银等方式交给王宇人民币528600元。
2、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通过刘XX、潘XX知道荣XX的父母想给荣XX找工作。王宇自称在海事局工作,有个党校同学是开发区管委会的彭主任,可以帮助把荣XX安排到开发区给排水公司工作,有编制。在荣XX家中骗取人民币30000元。
3、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X以帮助刘XX从储运销售公司调到开发区石化产业发展局工作为名,骗取人民币50000元。
4、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X称认识龙凤区的焦区长,可以把潘XX安排到龙凤区发改局工作,骗取人民币50000元。
5、月份被告人王X称可以找开发区的彭主任,把赵XX安排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骗取人民币110000元;11月份王宇称可以把祝XX安排到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工作,骗取人民币110000元。
6、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X称认识龙凤区的焦区长,可以将佘XX安排到龙凤区档案局工作,骗取人民币160000元,后此事未办成王宇退给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王宇实际骗取人民币110000元。
7、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X称认识龙凤区的焦区长,可以帮助吴XX调到龙凤区法院工作,骗取人民币60000元。
8、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与女友张XX回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张XX家。王宇对张XX的家人说,自己在大庆市交通局上班,现任办公室主任,能办驾驶证、能安排工作。办理驾驶证需要人民币4500元,不用学习和考试,三个月拿证。张XX姑姑张XX为其儿子于XX办驾驶证,交给王宇人民币4500元钱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王宇至今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对张XX称能把于XX安排到龙凤区交通局工作,需要人民币100000元。张XX在张XX家交给王宇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月份王宇以买房子取钥匙为由,向张XX家要另外人币50000元,张XX的丈夫于XX交给王宇人民币30000元,1月25日张XX在富裕镇龙江银行汇给王宇人民币20000元。王宇共骗取人民币104500元。后张XX询问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9、2013年11月,王宇对张XX的父亲张XX谎称“升官”需要人民币50000元,张XX在富裕镇龙江银行汇给张XX人民币20000元,王宇将人民币20000元取走,并被其挥霍。
10、2014年3月份的一天,王XX通过朋友卢XX认识王宇,知道王宇能办驾驶证,王XX想给弟弟王XX办驾驶证。3月26日王宇、卢XX、王XX三人到大庆市交警队照相后返回新村东方玫瑰园铁锅炖,王XX将办理驾驶证的人民币5000元交给王宇,王宇承诺8至10个月拿证,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1、2013年3月,王宇对雷XX称能帮他孩子雷XX办工作,可安排到大庆市人民医院,需要费用人民币50000元。因王宇欠雷XX20000万元,雷XX在大同区龙江银行汇给王宇人民币30000元,并将雷XX的毕业证、档案交给王宇。在雷XX询问王宇办理进展情况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2、2014年2月,孙XX通过卢XX找王宇办出租车承包事项,王宇称能办,并约定于3月11日交付出租车承包预订款人民币15000元。孙XX在大庆市东风新村东安市场门前把钱交给王宇。在孙XX询问王宇出租车承包一事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3、2013年5月,张XX让王宇帮助给成XX、毕XX、刘XX等人办理驾驶证及上岗证,张XX将办驾驶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证的费用人民币41500元,由张XX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交给王宇。且在张XX询问此事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4、2013年12月,王宇称帮助王XX安排到安达市交通局工作,需要人民币50000元。王宇从王XX处拿走人民币30000元,日王宇又在王XX办公室拿走人民币10000元。月份王宇让王XX填写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并告诉王XX6月20日去安达市人民医院体检。王宇实际骗取人民币40000元。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5、2013年9月,王宇对张XX及其丈夫黄XX说,能帮张XX安排到龙凤区档案局工作,需要人民币100000元。王宇欠张XX10000元,张XX和黄XX在东安市场下的农业银行将人民币70000元、张XX的学历证书、身份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交给王宇。之后王宇又向张XX要另外的人民币20000元,张XX和黄XX又在卢XX的车上交给王宇人民币10000元。王宇实际骗取人民币90000元。后张XX感觉受骗,向王宇索要办工作的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6、2013年9月,张XX托王宇为其弟弟张XX办工作,王宇称自己认识开发区管委会的彭主任,能把张XX安排到开发区给排水公司工作,是生产运行岗,需要人民币50000元。日左右张XX在采油四厂龙江银行给王宇的龙江银行卡上汇去人民币49000元,后王宇又在张XX家将人民由1000元及张XX的毕业证、照片取走。王宇实际骗取人民币50000元。后张XX询问此事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7、2014年4月,罗XX、罗XX知道大同区新进一批出租车,找到刘XX帮忙买出租车,刘XX托王宇为其办理。王宇称能办,并让每人准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订金人民币10000元。王宇在刘XX的单位将罗XX、罗XX的订金20000元及证件取走。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8、2014年4月,王宇称能为刘XX的孩子办工作,并能安排到大庆市场质检局,需要人民币150000元。在刘XX妻子孙XX的单位,王宇取走现金100000元,之后孙XX又通过大同区龙江银行汇给王宇50000元。后刘XX询问此事时,王宇称六月中旬面试合格后去哈尔滨培训。王宇实际骗取人民币150000元。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9、2013年3月,徐XX托王宇给张XX办理C1驾驶证,张XX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人民币8000元交给徐XX,徐XX将钱通过龙江银行汇给王宇,并将办证的证件交给王宇。王宇承诺不用去学习和考试,半年内拿证,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20、2013年2月,王宇称能为边XX办理C1驾驶证,在大庆市东风新村边XX的木园春火锅店,边XX将办驾驶证的人民币4000元、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王宇。王宇承诺四个月拿证,不用学习和考试,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21、2013年9月,王宇对华XX说自已在大庆市交通局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后来又说调到海事处工作,任书记,还说龙凤区的副区长是王宇交通局的老领导,能帮助华XX办工作。华XX托王宇办工作,王宇称能帮忙办到大庆市龙凤区城管局。9月22日,王宇来到七台河市华XX家中,对其父母称能帮忙把华XX的工作安排到大庆市龙凤区城管局,并拿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9月28日在王宇的要求下,华XX又通过龙江银行汇给王宇30000元。王宇实际骗取人民币50000元。之后华XX询问王宇办工作进展时,王宇一直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22、2014年3月,吕XX托王宇办工作调转,从大庆油田测试调到大庆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王宇称能办,需要人民币30000元。日王宇在吕XX家中将现金30000元取走。之后吕XX询问王宇办工作进展时,王宇一直推脱,至今未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退还。
二、被告人孙XX的犯罪事实
2012年8月,被告人孙XX在明知王宇不能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收取朱XX、付XX、冯XX办理B2驾驶证费用人民币25000元、王XX办理驾驶证增型费用人民币7000元。孙XX未将上述四人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交给王宇,挪作他用。
综上,被告人王X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办驾驶证等事项的情况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26600元。被告人孙XX在明知王宇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继续收取他人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日被告人孙XX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日被告人王X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X、孙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X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供述,证实被告人王X不认识彭主任、焦区长。王宇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工作及驾驶证等。王宇不在大庆市交通局、大庆市海事局工作。
2、被告人孙XX日、日、日、日、日、日、日、日两份、日供述,证实2012年8月,被告人孙XX在明知王宇不能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收取朱XX、付XX、冯XX办理B2驾驶证费用人民币25000元、王XX办理驾驶证增型费用人民币7000元。孙XX未将上述四人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交给王宇,挪作他用。
3、证人张XX日、于XX日、张XX日证言,证实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与女友张XX回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张XX家。王宇对张XX的家人说,自己在大庆市交通局上班,现任办公室主任,能办驾驶证、能安排工作。办理驾驶证需要人民币4500元,不用学习和考试,三个月拿证。张XX姑姑张XX为其儿子于XX办驾驶证,交给王宇人民币4500元钱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王宇至今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X对张XX称能把于XX安排到龙凤区交通局工作,需要人民币100000元。张XX在张XX家交给王宇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月份王宇以买房子取钥匙为由,向张XX家要另外人币50000元,张XX的丈夫于XX交给王宇人民币30000元,1月25日张XX在富裕镇龙江银行汇给王宇人民币20000元。后张XX询问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2013年11月,王宇对张XX的父亲张XX谎称“升官”需要人民币50000元,张XX在富裕镇龙江银行汇给张XX人民币20000元,王宇将人民币20000元取走。
4、证人王XX日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王XX通过朋友卢XX认识王宇,知道王宇能办驾驶证,王XX想给弟弟王XX办驾驶证。3月26日王宇、卢XX、王XX三人到大庆市交警队照相后返回新村东方玫瑰园铁锅炖,王XX将办理驾驶证的人民币5000元交给王宇,王宇承诺8至10个月拿证,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5、证人雷XX日证言,证实2013年3月,王宇对雷XX称能帮他孩子雷XX办工作,可安排到大庆市人民医院,需要费用人民币50000元。因王宇欠雷XX20000万元,雷XX在大同区龙江银行汇给王宇人民币30000元,并将雷XX的毕业证、档案交给王宇。在雷XX询问王宇办理进展情况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6、证人卢XX日、日证言,证实卢XX在开出租车时认识了王宇,王宇称自己在大庆市交通局、海事局工作。2013年10月份卢XX给王宇开车,是一台的黑色奥迪轿车。王宇经常手中拿个档案袋办理驾驶证方面的事。卢XX拉王宇去过大同的交警队事故处理六队、大庆市第六医院办过事。去刘XX的单位和家里取过办驾驶证和工作的档案袋,还去刘XX家送过体检表,还给刘XX和刘XX的丈夫办工作。王宇说过找绥化的人给王XX办工作,并说要安排到交通局,去过王XX的父母家。王XX找王宇办过驾驶证,钱是王XX自己给王宇的。孙XX找王宇办过出租车的事,钱是孙XX自己给王宇的。
7、证人孙XX日证言,证实2014年2月,孙XX通过卢XX找王宇办出租车承包事项,王宇称能办,并约定于3月11日交付出租车承包预订款人民币15000元。孙XX在大庆市东风新村东安市场门前,奥迪轿车内把钱交给王宇。在孙XX询问王宇出租车承包一事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8、证人张XX日、日、张XX日、成XX日、毕XX日、刘XX日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XX让王宇帮助给成XX、毕XX、刘XX等人办理驾驶证及上岗证,张将办驾驶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证的费用人民币41500元,由其妹妹张XX交给给王宇。后王宇未办成此事,钱款亦未退还。
9、证人王XX日、日、王兴仁日、毕XX日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王宇称帮助王XX安排到安达市交通局工作,需要人民币50000元。王宇从王XX处拿走人民币30000元,日王宇又在王XX办公室拿走人民币10000元。月份王宇让王XX填写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并告诉王XX6月20日去安达市人民医院体检。后王宇未办成此事,钱款亦未退还。
10、证人张XX日证言,证实月份王宇租了张XX在东安阳光市场526的房子,后来王宇又租了张XX北辰的房子。租期到后,张XX在王宇租住的房子内找到王宇的一个名片,上面写的是大庆海事局党委书记。张XX就按名片上的号打通电话,接电话的是大庆市交通局的门卫,门卫称大庆市交通局没有王宇这个人。
11、证人张XX日、黄XX日证言,证实2013年9月,王宇对张XX及其丈夫黄XX说,能帮张XX办工作,能把张XX安排到龙凤区档案局,需要准备人民币100000元。王宇欠张XX人民币10000元,张XX和黄XX在东安市场下的农业银行将人民币70000元、张XX的学历证书、身份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交给王宇。之后王宇又向张XX要余下的人民币20000元,张XX和黄XX又在卢XX驾驶的车上交给王宇人民币10000元。后张XX感觉受骗,向王宇索要办工作的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2、证人张XX日、日、张XX日证言,证实2013年9月,张XX托王宇为其弟弟张XX办工作,王宇称自己认识开发区管委会的彭主任,能把张XX安排到开发区给排水公司工作,是生产运行岗,需要人民币50000元。日前后张XX在采油四厂的龙江银行给王宇的龙江银行卡上汇去人民币49000元,后王宇又在张XX家将人民币1000元及张XX的毕业证、照片取走。后张XX询问此事时,王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3、证人孙XX日、刘XX日、罗XX日、罗XX日证言,证实
2014年4月,罗XX、罗XX知道大同区新进一批出租车,找到刘XX帮忙买出租车,刘XX托王宇为其办理。王宇称能办,并让每人准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订金人民币10000元。王宇在刘XX的单位将罗XX、罗XX的订金人民币20000元及证件取走。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2014年4月,王宇称能为刘XX的孩子办工作,并能安排到大庆市质监局,需要人民币150000元。在刘XX妻子孙XX的单位,王宇取走现金100000元,之后孙XX又通过大同区龙江银行汇给王宇50000元。后刘XX询问此事时,王宇称六月中旬面试合格后去哈尔滨培训,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证人徐XX日、张XX日证言,证实2013年3月,徐XX托王宇给张XX办理C1驾驶证,张XX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人民币8000元交给徐XX,徐XX将钱通过龙江银行汇给王宇,并将办证的证件交给王宇。王宇承诺不用去学习和考试,半年内拿证,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证人边XX日证言,证实2013年2月,王宇称能为边XX办理C1驾驶证,在大庆市东风新村边XX的木园春火锅店,边XX将办驾驶证的人民币4000元、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王宇。王宇承诺四个月拿证,不用学习和考试,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
16、证人华XX日、王XX日、华XX日证言,王XX、华XX对王宇的辨认照片,证实2013年9月,王宇对华XX说自已在大庆市交通局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后来又说调到海事处工作,任书记,还说龙凤区的副区长是王宇交通局的老领导,能帮助华XX办工作。华XX托王宇办工作,王宇称能帮忙办到大庆市龙凤区城管局。9月22日,王宇来到七台河市华XX家中,对其父母称能帮忙把华XX的工作安排到大庆市龙凤区城管局,并拿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9月28日在王宇的要求下,华XX又通过龙江银行汇给王宇30000元。之后华XX询问王宇办工作进展时,王宇一直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返还。王XX、华XX对王宇进行了辨认。
17、证人吕XX日、孙XX日证言,证实2014年3月,吕XX托王宇办工作调转变,从大庆油田测试调到大庆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王宇称能办,需要人民币30000元。日王宇在吕XX家中将现金30000元取走。之后吕XX询问王宇办工作进展时,王宇一直推脱,至今此事未办成,钱款亦未退还。
18、证人王XX日证言,证实王XX是王宇的父亲。王宇在和郭XX处对象时,两家共同买了一个房子。是贷款买的,首付人民币40000元是王XX交的。王宇和郭XX分手了,王宇说房子归郭XX,再给郭XX人民币50000元。王XX每个月给王宇人民币1500元钱。王宇对王XX说他在大庆市交通局上班,后来又说在海事局上班,后来王XX知道王宇没有工作。
19、证人赵XX日证言,证实赵XX是王宇的母亲。王宇在大庆市买了一个房子,是贷款买的,首付是王宇父亲交的,赵XX每月给王宇人民币1500元。王宇在赵XX处没有存钱,也没给过赵XX钱。王宇称在大庆市交通局工作。
20、证人宫XX日证言,证实宫XX是奥迪轿车的车主。日将车租给王宇使用,日收回的车。王宇的名片上写的是交通局、海事局书记。
21、证人刘XX日、日、日、潘XX日、荣XX日、荣XX日、王XX日、祝XX日、庞XX日、佘XX日、刘XX日、杨XX日、付XX日、日、井XX日、孙XX日、冯XX日、王XX日、周XX日、刘XX日、付XX日、贺XX日、刘XX日、刘XX日、陈XX日、周XX日、张XX日、孙XX日、李XX日、郑XX日、张XX日、刘XX日、杨XX日、代XX日、郑XX日、周XX日、日、程XX日、袁XX日、孙XX日、崔XX日、李XX日、刘XX日、张XX日、刘XX日、于XX日、蔡XX日、贺XX日、刘XX日、姜XX日、高XX日、代XX日、王XX日、高XX日、日、王XX日、沙XX日、祭XX日、吴XX日、袁XX日、孙XX日、李XX日、王XX日、白XX日、孙XX日、李XX日、金XX日、蒋XX日、洪XX日、姚XX日、郭XX日、张XX日、唐XX日、陈XX日、安XX日、任XX日证言,证实被告人王X谎称自己和他人合伙入股大庆市龙凤区神州驾校,能办驾驶证、驾驶证考试过科、驾驶证增型。王宇还称自己在大庆市交通局、海事局工作。王宇名片上的职务是大庆市海事航务局的党委书记、黑龙江省海事局大庆海事处党总支书记、综合办主任。王宇平时坐一辆奥迪轿车。自2013年2月份起通过刘XX、潘XX收取办驾驶证、驾驶证考试过科、驾驶证增型费用人民币528600元。王宇谎称认识高新区的彭主任、龙凤区的焦区长,可以给别人安排工作。自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又以给荣XX、赵XX、祝XX、佘XX、吴XX、潘XX、刘XX安排工作及办理工作调转,通过刘XX共收取费用人民币520000元。
22、证人杨XX日证言,证实王宇与杨XX的女儿在一起处对象。王宇自称是在大庆市交通局工作。王宇名下的位于东风新村万象城的房子,是王宇和郭XX想要结婚时买的,日杨XX给开发商汇去了10万元的定金,买房子时定的是杨XX家拿首付,王宇家还贷款。杨XX共拿出20万。后来王宇和郭XX分手了,王宇家说把杨XX的买房子首付20万还给杨XX,但是没有钱,得等开发商交房子后,卖了再给钱。王宇汇给郭XX的3万元钱,是王宇借杨XX亲属的3万钱。
23、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名片,证实被告人王X、孙XX主体身份。大庆市交通局证明王宇不是交通局职工及聘用人员。被告人王X诈骗作案时使用的大庆市海事航务局党委书记、黑龙江省海事局大庆海事处党总支书记、综合办主任的名片。
24、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日被告人孙XX被公安人员抓获。日王宇被公安人员抓获。
25、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王宇龙江银行大庆兴盛支行银行卡内人民币3279.31元已冻结。公安人员在王宇的暂住处进行了搜查。
26、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日、日、日,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远旺支行、润丰支行、劳动支行、兴盛支行、龙南支行、宏图支行、银河支行调取的,王宇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王X银行卡取款记录。
刘XX帐号、潘XX银行卡与王宇卡号为银行卡交易记录、日调取的王宇、刘XX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润丰支行个人业务凭证、日调取的王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银河支行个人业务凭证、日调取的王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宏图支行个人业务凭证、日调取的孙XX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个人业务凭证、日公安机关查询王宇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牡丹灵通卡帐户明细、刘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牡丹灵通卡帐户明细、日调取的王宇、孙XX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同阳路支行帐户交易明细、日调取的交通银行大庆大同支行王宇、孙XX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日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大同支行王宇、孙XX银行卡交易明细、日调取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庞XX、孙XX客户卡对帐单、日调取的王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卡号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X、孙XX银行卡交易情况;王宇与刘XX、潘XX银行卡交易情况;被害人向王宇、孙XX等人汇款的情况。
27、被告人王X北辰居住处搜查出的票据及被害人提供的票据,证实被告人王X银行卡交易情况、被害人给王宇汇款的情况、王宇消费情况。
28、搜查证、搜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扣押购房合同、记有办驾驶证人员名单的纸一张、手机部、腰带一条、钥匙一串、加油发票57张、公路通行费票据155张、车辆修理费票据2张、住宿费票据3张、荣XX体检报告、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王XX、佘XX、祝XX、赵XX、于XX、张XX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张XX体检报告、罗XX、罗XX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办证人员名单、吴XX简历表、毕业证、工作证等复印件、王宇大庆海事局党委书记名片、黑皮笔记本、华XX毕业证、两部手机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X住处搜查扣押的书证及物品。
29、辨认笔录,证实葛凤权、刘XX、毕XX、王兴仁、张XX、白青宝、佘XX、王士军、付XX、沙友保、华XX、李双、孙XX对被告人王X的辨认情况。
3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刘XX提供办驾驶证人员名单、孙XX处提取办驾驶证人员名单、王宇处提取办驾驶证人员名单、办驾驶证人员名单及办证人员联系电话,证实驾驶证办理的流程。被告人王X办理驾驶证的人员情况。
31、QQ聊天记录、检查情况报告书,证实公机关对黑色gionee(金立)、黑色coolpad手机提取微信及其他相关信息情况。被告人王X名为大笑江湖QQ号与潘XX名为xxxxxxxxQQ号的QQ聊天记录、王宇与畅@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X诈骗作案中与潘XX、刘XX的聊天记录。
32、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说明、龙凤区人社局说明,证实2013年3月大庆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为大庆高新区有关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情况。龙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以来龙凤区人社局除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招聘985工程院校本科生、211院校研究生大学生外,没有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社会招聘事业编大学生和向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33、被告人王X北辰住处搜查办驾驶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证实办理驾驶证件的人员给被告人王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34、收条、孙XX手机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孙XX收取办理驾驶证费用。办理驾驶证人员与孙XX短信谈话记录。王宇收取孙XX办理出租车承包的费用。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X、孙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驾驶证、驾驶证考试过科、驾驶证增型及办理工作、工作调转等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王宇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726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XX明知王宇没有办理驾驶证等事项的能力,仍然帮助以别人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人民币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X、孙XX的行为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对起诉指挥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解称没有骗取那么多钱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第6起、第10起诈骗犯罪,因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认定王宇欠被害人的钱,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认为被告人王X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的情节,且无前劣迹,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王X的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对王宇的债权灭失,故王宇欠被害人的钱,亦应认定为王宇的诈骗犯罪数额。被告人王X诈骗犯罪的数额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银行卡交易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X、孙X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在对其量刑时应酬情予以考虑。为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孙 浩
审判员 姜红伟
审判员 孙井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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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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