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土地确权要签合同吗书也有土地承包合同,对方有法院的判决书,在今年的土地承包确权,政府给了对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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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商建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委托,对“金川区农村土地确权更换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信息打印和入户签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投标编号:JCQZC2015GK-34
二、项目预算金额:37万元
三、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对金川区范围内的27个行政村166个村民小组(承包方数量以金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最终数为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承包发和发包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重新印制、承包方和发包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打印及承包方和发包方入户签字盖章、捺手印。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能够独立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技术服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供其所地城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检察院告知函以公告发出之日起开出有效)
五、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
1、报名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5&年12月7日至日,每日上午09:0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节假日除外)。
2、报名及出售招标文件地址:甘肃商建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区盘旋路上层领地2201室)。&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不退(不寄售)。&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日下午15:00时。
&&2、开标地址:金昌市金川区统办1号楼会议中心。&
七、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吴&&震&&&&&&&&&联系电话:&&&
代理公司:安生睿&&&&&&&&&联系电话:
甘肃商建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村里不给确权怎么办?
自农村土地确权在全国范围内陆续点面铺开,不少农户都因拿到确权证而倍感踏实,但有一部分农村妇女的权益却因传统文化等种种原因被无情剥夺。最近,有位读者就在后台提问,离婚后,本该属于自己的耕地村里不给确权该怎么办?
数据背后的残酷真相
根据全国妇联对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没有土地的群体中,妇女占70%,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如何依法维权?
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土地确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30条、54条第7款都有做出明确的规范。
基于此,下面我们来就目前农村妇女土地确权做个归纳分析:
1、出嫁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承包地在娘家,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承包地在婆家,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婆家、娘家均有地,虽然情况十分少见,但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则可根据出嫁女的实际情况及选择意愿,选择登记在其中一方且只能登记一方。另外一方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4)婆家、娘家均无地,没有土地不存在确权,除非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得到土地,但是这个涉及到土地承包的调整,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分配承包地后,才能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现实是一般很难获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
2、离异女、丧偶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未分户的离婚或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丧偶的应依法进行确权,离婚的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离婚已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未嫁女的土地确权问题
(1)有承包地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没有承包地的,参考上述“出嫁女婆家娘家均无地”的情况。
有承包地不给确权,怎么办?
1、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
2、如果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国家还是应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普法和管理,杜绝由所谓由“多数人的意志”制定出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以及相关法院和政府在处理这类纠纷上存在的“踢皮球”或“人为选择性忽视”问题,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说的真正“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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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土地确权,全村都没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而且
我们村土地确权,全村都没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而且村民都没见过,现在确权依据是90年台账,不是台账原件,是从电脑打的,有的土地根本不出示台账,瞎指瞎认,去经管站查询说,他们也没有我们村的台账,我怎样才能见到二轮承包台账?怎样才能保住自己应有的耕地?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土地确权管辖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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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土地确权,我们开垦的地不给确权。但是开的土地也有土地承包合同书,
基金确权:基金确权业务是指在封闭式基金到期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记录的所有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数据,转至基金管理公司所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原封闭式基金持有人需要携带注册登记机构所规定的证明文件,通过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将其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客户信息等数据发送至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核对无误后,将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以便于持有人办理转为开放式基金后的赎回等业务。如封闭基金基金科翔转为易方达科翔基金就需要办理基金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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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3306条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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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我父亲开垦15亩荒地!种植庄稼做物!种植水稻!后来畜牧局和村委会起张草原承包合同书!到2023年止!合同书还可以续签!2013年村委会口头通知!对我村20几家同样合同书的全部弃耕!不允许种植庄稼!退耕还湿!实施当地警察震压百姓!被后方正县政府做后盾。我们哥三家强求种植多年开垦的土地!当地派出所震压我们!后来土地弃荒了2年!最后我们请来黑龙江报记者出面!2015又让我们种植了!可是当地红旗村委会把我们哥三家土地没有上报国家!打入湿地了!可是我们黑龙江省在2012年国家对黑龙江省做试点!土地确权!对所有耕地都丈量了!为什么给我哥三地打入湿地?国家开始给粮食补贴款还给钱了!后来就不给钱了呢?请求资训!我百姓要求把多年的土地上报国家!显示土地使用证上。第二粮食补贴款谁贪污了!怎么查!2年的损失谁来负责赔偿!找到红旗村委会他们不管!找到松南乡政府也推责!不管!请求帮助百姓讨回公道!谢谢
你好,你这种情况应当逐级向政府部门反应最好。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帮你。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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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14)民行初字第1号
原告霍应X,男,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原告霍应X,男,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原告景吉X,男,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王全X,男,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原告霍应X、霍应X、景吉X要求撤销被告民和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霍应X、霍应X、景吉X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成,被告民和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冶建雄,第三人王全X及委托代理人赵宏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民和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认定:王全X、王双奎、王应宽、霍应X、霍应X、景吉X均系马场垣乡下川口村3社人,本案争议土地为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的5.7亩土地(四至为:东至王全才地、西至沟沿、南至小路、北至沟沿)中的2.7亩。王双奎、王应宽主动放弃本案的土地争议。土地承包到户时,王全X依法承包了本案四至中的3.64亩,由于土地贫瘠,坑洼不平,分地时将实际面积1亩作为承包面积0.6亩计算,承包后一直由王全X耕种管理经营。1991年土地调整时,由于王全X家庭劳动力减少,将本案争议地中的0.64亩划分给了三原告等人,由于人均分得的土地较少,未对分得的土地进行耕种经营,闲置两年后,第三人王全X对本案四至内的全部土地耕种管理经营至今。土地调整前后王全X的纳税土地面积并未改变。2006年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王全X的土地承包面积减少了0.64亩,但霍应X、霍应X、景吉X并未就本案争议土地进行登记。以上事实有王全X提供的马字第11号王振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6)第06678号王全X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6)第06686号王全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人年的农业税纳税通知3份、霍应X、霍应X、景吉X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登记表、白保才等人的证言及王全X的陈述、霍应X、霍应X、景吉X的答辩等相互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案争议土地,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的土地(四至为:东至王全才地、西至沟沿、南至小路、北至沟沿,面积为5.7亩)除由王全X合法承包的3亩以外其余2.7亩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王全X所有。该土地确权决定书送达后,三原告申请复议,民和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民政复决(2013)06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 。三原告不服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诉称,1981年土地承包时,第三人王全X承包了位于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的3亩土地(实际该土地面积为5.7亩)。1991年土地调整时,村委会将上述土地中的2.27亩土地划分给三原告及王双奎、王应宽承包使用。因该土地贫瘠,放弃耕种,第三人也没有耕种和管理过该地。因此被告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日王全X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证明第三人承包的三条沟的3亩土地中对四至没有记载;
日霍应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对争议的0.3亩土地进行了登记;
3、对王志民、景玉贵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均证明被告作出的土地确权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第三人王全X提供的马字第1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民和县农地承包权(2006)第0667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年的农业税纳税通知3份、证人白宝才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第三人王全X对本案争议土地耕种管理经营了30余年,且土地四至清楚。1991年土地调整后,三原告放弃耕种该争议地,20余年来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2006年换发承包经营权证时,也未将本案争议土地登记。自1981年起一直由第三人耕种管理经营本案争议土地,且耕种面积从未变动过。被告作出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王振明的日第二轮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土地承包面积为8.94亩;
2、日下川口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第三人王全X与王振明是父子关系;
3、纳税票据2张,证明王振明缴纳农业税的事实;
4、民和县农地承包权(2006)第0667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对争议地进行了登记;
5、景吉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登记表一份;6、霍应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登记表一份;7、霍应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登记表一份,均证明在登记表上未登记所争议的土地;
8、日王志东与王全X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证明该争议地一直由王全X使用,在租赁时没有发生争议;
9、对白保才;12、对杨长英;13、对王全才;16、对王全X的调查笔录各1份;均证明王全X对该争议地进行耕种和管理的事实及亩数情况;
10、对白明;11、对杨成才的调查笔录各1份;均证明对该争议地的情况不知情;
14、对霍应X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在1991年给霍应X之女分得该争议地大约0.33亩,霍应X同意让王全X耕种;
15、对景吉X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三原告于日还未提供该争议地的相关证据;
17、答辩状一份,证明三原告放弃该争议地的使用权;
18、土地确权申请书一份,证明第三人王全X与三原告对该土地发生争议,申请确权;
19、土地确权立案表一份,证明按程序进行立案的事实;
20、委托书一份,证明马场垣乡人民政府委托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冶建雄对该争议地进行调查确权;
21、公示一份,证明按程序进行了公示;
22—25、送达回证9张,证明给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
26、会议记录一份,证明对该争议地的确权经过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人王全X陈述,1981年第三人王全X承包了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的5.7亩土地(因土地贫瘠,承包面积0.6亩相当于实际面积1亩)。1991年土地调整时,村委会将第三人承包的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土地中的0.6亩土地划分给三原告,三原告放弃耕种,该争议地一直由第三人耕种使用并交纳农业税。马场垣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书事实清楚,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王全X未提供证据。
根据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三原告与第三人均系马场垣乡下川口村3社人,本案争议土地为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的5.7亩土地(四至为:东至王全才地、西至沟沿、南至小路、北至沟沿)中的2.7亩。王振明(系第三人王全X之父)在日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承包争议面积为3.64亩。土地调整时,由于王全X家庭劳动力减少,将本案争议地中的0.64亩划分给了他人。2006年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第三人王全X的第0667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面积为3亩,减少了0.64亩。原告霍应X、霍应X、景吉X并未就本案争议土地进行登记,三原告也从未耕种和管理过该争议土地。该争议地由于民和县工业园区在征用补偿时(实际面积5.7亩),三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矛盾。被告马场垣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将本案争议土地,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三条沟的土地(四至为:东至王全才地、西至沟沿、南至小路、北至沟沿,面积为5.7亩)除由王全X合法承包的3亩以外其余2.7亩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王全X使用。该土地确权决定书送达后,三原告申请复议,民和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民政复决(2013)06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 。三原告不服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马场垣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面积与第三人王全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不相符,第三人王全X之父王振明在日第二轮承包土地时,争议面积登记为3.64亩,日换证时,第三人王全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争议面积为3亩,其中的0.64亩承包地划分给谁,不明确。确权决定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委托调查确权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马政(2013)7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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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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