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对职工对燃气公司的建议罚款吗

深圳一企业员工因上班讲话太大声 被罚款500元
入职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没多久,小来(化名)便被公司罚款500元,原因为“上班时在三楼办公室大声喧哗”,而该公司制定 “大声喧哗”的标准是“两个人说话第三个人听得见”,对罚款的“书面”说法是“乐捐”。据员工透露,该企业罚款的事由较多,比如宿舍内务不整洁,没有向保安出示厂牌,上班时间着装不整洁等等,且罚款不通知当事人,发工资的时候才知道。员工对这种做法不满,而且企业回应,“乐捐”是明清时代就已流行的,是一种改进和激励的方式。接到投诉后,宝龙街道劳动办立即介入了调查,指出企业处罚不当,企业承诺马上改进。员工:拿到工资才知被罚,不满处罚理由样被罚款的还有小澈(化名)。她说她的工作主要内容是排上产计划。1月22日发12月份工资时,小澈拿到工资条后,发现其中多出了1263元的“乐捐”项目。?“乐捐其实就是罚款。公司内部口头语叫罚款,书面语是乐捐。”车小姐称,到公司相关部门了解后,给出的原因为“于本职工作失误(不进行计划调整和计划安排不合理),造成工厂有四条生产线停工停料,三条生产线停线2小时,使得全厂少生产。乐捐金额为11366元,分六个月扣完。”关于这个处罚理由,车小姐告诉南都记者,当天早上,采购的物料未到位,早上上班有4条生产线要停线,我和同事已经进行了调整。“这个处罚的理由莫名其妙。采购物料没有到位才是最大的问题。”小澈称,这笔钱由她和另外一位同事承担。同事已经在这个月离职,但也被扣了1200多元。“罚的时候也不说,等发了工资,员工去找相关部门了解,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小来告诉南都记者,在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 一个月到手工资6000元左右,一次就罚款500元,还是这样的理由,谁受得了?”据南都记者了解,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罚款的事由较多,例如:“下班就时间就下班,保安叫他给厂牌不给,违反厂规,罚款100元”“上班时间着装不整齐,违反厂规,罚款50元”“宿舍5s检查,卫生较差,内务不整洁,违反厂规,罚50元”等。小来称,被罚款的人也不在少数,离职和在职的员工中均存在此种情况。“关键是罚款不通知当事人,等发工资才通知你被罚款了。”企业:经济处罚条款合法,此前已听取员工意见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是开发、设计和销售为一体的通信设备专业配套制造工厂。其运营及研发中心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一期三栋3楼,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二路3号京能工业园科研楼。此外,该公司是华为、中兴、烽火、台湾合勤、LEA、澳洲TE 等企业的供应商与合作伙伴。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律师曾多次到现场办公,广泛听取了公司员工的意见。“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包括经济手段等相关处理规定。经向律师询证,内容完全符合深圳市相关劳动法撑法规的规定。”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对员工违规的管理,特制订相关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听职了公司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员工的意见,广泛征询了劳动部门的意见,从程序到实体上均严格保护员工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权益。”是否有听取公司员工意见?南都记者向该公司多位员工予以求证。该公司员工称,制定经济处罚等规章制度时,公司并未与员工进行协商。员工罚款用途公司前后给了两种不同说法1月24日下午,南都记者前往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求证。该公司行政经理刘辉告诉南都记者,“乐捐”资金被用于建立慈善基金会,用途为建立慈善学校、救助重病员工等。但是,当天下午,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又发函称,所谓“乐捐”,即向关帝庙捐款,这种民俗在明清时代就流行了。“在企业乐捐,是因为违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或没有及时完成规定工作,主动对自己行为进行检讨的一种改进和激励方式。”该函称,乐捐的目的是提倡快乐工作,快乐生活。在快乐中接受处分同时,校正自己不良的习惯。但是,乐捐资金的用途则变为——“用于给员工举办活动聚会以及墙训旅游项目支出”。是否成立了慈善基金会?多位员工表示不知情,“不清楚公司存在慈善基金会。”部门回应宝龙街道办:对员工的处罚确实存在不当宝龙街道办回应称,接到投诉后,宝龙街道办劳动办立即介入了调查。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员工的处罚措施上,确实存在不当,且公司日常管理较为混乱,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马上改进措施。此外,宝龙街道办劳动办将会持续跟进此事。律师观点企业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无法律效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此外,《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表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颜昭雄律师表示,从尊重用人单位管理权出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经济处分权,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受法律规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合法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和完成公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退款。”颜律师介绍,“如果罚款是直接从工资扣,公司涉嫌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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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兢兢业业去上班,生怕迟到一分钟就被扣钱,很多人对单位的罚款制度提心吊胆。许多用人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就会对其进行罚款,多则开会迟到一次罚款100元,少则上班迟到罚款50元。虽然一些员工对这些企业管理员工的惯用手段有意见,但也无可奈何。  案例  2012年5月,因为两次开会迟到,小甘被饭店扣掉了200元的工资。小甘觉得,自己挣的本来就不多,饭店还要扣这么多钱,心里很不是滋味,但他还想继续在饭店工作,只好把这件事埋在心底。  2014年4月,小甘在饭店的合同就要到期,他打算不再和饭店续签合同。即将离职,他在和饭店协商讨回200元扣款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的申请。  对于职工小甘的申诉,饭店觉得自己的罚款并没有错,开会不迟到是饭店的规章制度,而且职工小甘在进饭店时就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说得非楚,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两倍予以罚款。小甘如今不打算继续在饭店工作了,就来讨回罚款,不合理。  小甘却不这样认为,自己入职时必须签订拟定好的合同,如果不认同就不能得到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是公平的。  经过了解后,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而且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200元。  律师点评  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发劳动争议。那么企业在没有罚款这项经济处罚措施后,又该如何管理员工?  第一步:以“绩效考核”取代罚款  用人单位用绩效考核来衡量一个人的工作业绩。每个月单位都会进行考核,评出称职、优秀和嘉奖几个等级,平时是否迟到、工作认真程度等都包含在考核中。如,出现迟到最多只能评为称职,拿到最基本工资;干得越好,相应拿得就越多。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项目设计、考核程序等必须合理合法,并且将考核结果依法送达给员工,否则仍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二步:改变管理模式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从属管理转向协商管理。如,企业可以采取复合工资制的工资,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注重及时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可以用设立“全勤奖”的方式来管理员工迟到问题,这些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第三步:决定要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律小贴士  企业有无罚款权?  (1)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2)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在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日)第十五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日公布的《劳动法》和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2008年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4)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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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位短袖男子手持话筒,简短几句话后,先让四男四女每人说了一句话,该男子大声说:&准备好屁股啊!&随后,这名男子从左到右,举起板子,依次打向四男四女的屁股。每人被打三下。板子每一次打在屁股上的响声,都可从视频里清晰地听见。当打完第二下,站在最右端的女士发出&哦&的一声后,其身体微微晃动了一下,并下意识用手遮挡屁股。打屁股男子见状,通过话筒厉声说:&把手拿开&&&当第三板子重重地落下后,这位女士整个身体朝前迈出一步,并发出痛苦声。
  视频中舞台上的电子屏显示着&漳泽农商银行&业绩突破&&字样。6月
  20日下午,山西省长治市新闻办通报称,银行董事长和分管副行长被停职处理。尽管据称这是一场员工培训会,员工屁股被外聘讲师打板子是培训会上的一个游戏环节,持板子打人者是上海来的培训老师,不是公司领导层,但是别忘了,接受培训的学员都是银行员工,讲师是用人单位雇佣的,代表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所谓培训,实际上也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组成部分。
  员工到单位来不是为了提升潜能的,而是来谋生计的。用人单位与员工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履行的是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的身体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谁对员工进行体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提示一
  对体罚员工的现象应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案例】1996年上海肯德基餐厅体罚员工的事件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7月金小姐从学校毕业来到了上海一家肯德基餐厅做见习经理。4个月后的一天,由于中午就餐高峰发生断货现象,该店经理范军对她大发脾气,命令当时只穿衬衫,正值月经期的金小姐到冷库罚站。导致金小姐身心俱受到摧残。《劳动报》记者经过调查后,刊出了金小姐的投诉信及记者调查报道。
  文章刊出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肯德基作为一家国际知名企业公然违反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体罚,引起了大家的强烈抗议。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都做了跟踪报道。
  此后,上海肯德基公司和其上级单位上海新亚集团组成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后,提出4条意见:一、原肯德基徐汇分店经理范军就地免职;二、责成范军上门向金小姐赔礼道歉;三、在上海肯德基徐汇分店召开员工大会,范军做出公开检查;四、上海肯德基公司对此事引以为戒,切实遵守《劳动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一方,有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对企业的忠诚的附随义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这是双方法定的权利义务。
  但是现实生活中,体罚和侮辱员工的行为屡禁不止,如郑州郑东新区某公司十几个员工由于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公司罚他们围绕如意湖爬行,几乎每个人的衬衣和裤子都磨破了。杭州一家以广告创意摄影为主业的公司规定:所有员工早上迟到必须接受惩罚,每迟到一分钟,男生罚做一个俯卧撑,女生罚做一个深蹲起。重庆一位女员工段女士因没有完成电话销售任务,被罚做50个下蹲,回家后腹痛难忍,到医院一查,发现自己竟然流产了。
  体罚和侮辱员工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体罚和侮辱员工的行为不可容忍。用人单位也可依据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节,对体罚员工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要求公开道歉、停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二
  体罚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日,鲁荣渔56168号渔船从荣成市港口出海进行捕捞作业。日,该船船员胡某因晕船、呕吐及胸闷,无法进行作业遂躺在床上休息。该船大副被告人韩某因发现胡某未作业遂对胡某说&不干活不能吃饭&,并将胡某赶回船舱宿舍。之后,韩某一直阻止胡某吃饭,并多次打骂胡某。直至日,胡某因没有作业而再无饮食。在此期间,胡某用手机换了两包方便面,后被韩某发现后将手机收缴,在胡某索要时,韩某将手机扔进大海。日左右,韩某因嫌胡某不干活,将胡某的被子扔出宿舍,直至日胡均无被子盖。
  日凌晨1时许,胡某因晕船反应剧烈呕吐及应激反应等引起急性消化道出血,在未得到及时救治以及长时间饥饿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发生失血性贫血和低蛋白血症,继发肺透明膜形成,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韩某到荣成市沙窝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
  后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犯强迫劳动罪,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本案中,韩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劳动权利和国家的劳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提示三
  员工因单位&体罚&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日,李志东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志东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10时许,李志东在参加平安分公司组织的成长训练中做了200个俯卧撑。次日上午李志东又在培训中做了20个俯卧撑。之后,因感觉不适,李志东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院就诊。
  日,李志东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平安分公司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于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日,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静安人社认(2011)字第6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事故时间:日;事故地点:单位;诊断时间:日;受伤害部位:腰;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腰突症&&李志东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后李志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平安分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李志东还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30号裁决书,裁决平安分公司与李志东恢复劳动关系等,但对李志东的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本案中,李志东于2015年1月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平安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与李志东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志东主张平安分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平安分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拒绝访问 | www.wangchao.net.cn | 百度云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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