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整,开票系统的更新

财税[2018]32号文解读:增值税税率5月1日双降 如何平稳“换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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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留给纳税人的时间非常仓促,在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纳税人要做好哪些要紧的事呢?税收政策与征管工具会如何衔接呢?在此,笔者就大家关心的一些话题谈一些看法。  一、必须迅速地调整ERP系统等,重新设定税率并进行价税分离。  二、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分别进销两端,整理跨政策变革期履行的合同,已签订、未执行的合同,以及正在谈签的合同,评估公平、合理的含税价、不含税价的“价位”。  三、针对不同的跨期业务形态,预判过渡期政策(在此也正好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建议),做好应对措施。  1、4月底之前已发货(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下同)、开票甚至收款,但5月之后可能会销售退回、折让的,根据以往税率变动的经验看,开票系统应该会给一个过渡期,可以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4月底之前已开票未发货业务。因为先开票先交税,因此,5月以后发货的,不能更改已缴纳增值税。如果未来业务撤销而不发货的,也应可以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顺便说一句,有人认为,凡采购17%、11%货物、劳务、服务的,可以要求对方在4月份先将发票开来,这是否有可行性呢?一般来说不可行,因为对方并不傻,除非对方有超税负返还之类的优惠,并且,对方还不能构成违规提前开票。  3、4月底之前已发货但是未计税、未开票,5月之后开票时,按下降后的税率开票、纳税,是否存在风险?这就必须对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请见附件),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底之前的,则存在少交1个点增值税的风险;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底之后的(如合同约定为赊销、委托代销),则自然应适用降低后的税率——不过,如果销售方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且如果合同是按含税价订立的,销售方少交增值税而增加价税分离后销售收入的同时,购买方也就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增加了购货成本,购买方会不会提出修改合同、降低含税总价的要求呢?这就看双方的谈判与博弈能力了,销售方可以辅导和安慰购买方:你再销售的商品税率也降到16%或10%了,没有吃亏啊!当然,如果购买方是一家金融企业,交的是6%增值税,并且购买方强势,可能就不听这套说辞了。  4、4月底之前已发货的分期收款、分期开票业务,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大宗设备、不动产;合同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等,如何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合同约定在5月及之后结算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日,自然按降低后的税率开票、计税。由此而对购销双方的利益影响同上述第3小点。  5、4月底之前已发货且已全额计提销项税额,但只开了部分发票。如果剩余发票没有开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在5月份以后,应该按新税率开票计税,原来多计提的税款可以冲销。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在5月份以前,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该按现税率计税,即使故意延在5月份之后低一个点开票,也存在查补税款的风险;  6、4月底之前已发货且已按原税率交税,但全部未开票。开票系统也应会给一个过渡期,可以按17%补票给对方,不过凡存在此番情形的,建议在4月份将发票开出。  7、5月份及之后收到销售方在4月底之前开来的17%、11%的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相信政策上是允许的,且申报表上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这一档税率。当然,4月份该催来的票还是要尽快催,落袋为安。  8、如果已与一家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购货合同,原指望抵扣17%税率的,但5月份之后收到了3%的专用发票,因为其申请变为小规模了,是可忍孰不可忍?这就要检查合同,如果合同签订的是含税价,且未约定税率,则4月份必须与对方交涉,要么调整价格,要么要求对方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提供17%税率的专用发票。如果合同约定了17%税率的,也要照会对方暂不得变为小规模,或重签合同,降低总价。  9、外贸企业日前出口的拟降低税率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因此,外贸企业如果与供应商签订的是含税总价,就必须逐一将合同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照起来,研究供应商应该在哪个时点开票,应开具何种税率;如果供应商按降低后的税率开票的,是否要求对方降低总价。  10、生产企业日前出口拟降低税率的货物,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企业把握好这两个时间点,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11、价格调整策略。如果购销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则双方定价时应盯着不含税价。如果购买方是非企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者个人,销售方是独享税改红利——不降价,还是酌情降价让利于买方,这就要看产品的竞争力及同业定价情况了。  12、发票风险管理。改革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许会形成双刃剑,要谨防不法人员开设多家小规模纳税人集中兜售3%税点发票并快速走逃行为对本企业的影响。建议未来对收到的新供应商3%发票,财务部门应严格核实业务流,防患于未然。  四、有人提出,文件生效期是5月1日,那么4月份发生的业务在5月份申报时,是否就按新税率了?显然不能这么理解。因为文件生效期是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份之后的业务事项适用新税率。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未来还请以正式的税收政策为准!  附: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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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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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假设说,您销售的是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下图所示:如果您错误选择了其他商品编码,比如说选错为“钢材”或者“电子计算机”,则会打印出如下发票:
所以说,1月1日之后,在开具发票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对编码不熟悉怎么办?不用着急,45号公告的附件中,已经列明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您可以对照开具。还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保存哦!相关链接:商品和税收服务分类编码 
此外,如果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没有显示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可能是因为开票系统未升级到最新版本,需要先进行升级。
如果还未升级系统,开具的发票上没有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这张发票需要作废吗?
A:这点您不用担心。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2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不要误认为是假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4号)明确了,自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这12位的编码规则是: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Q:咦?但是我刚去税务局领了发票,还是10位的啊?还能用吗?A:莫方,这是税务机关库存的发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3 可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共有三个要点,要记住哦!
1、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2、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该类发票哦;3、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4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是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Q:货物运输常常跨省市,应该向哪个主体申请代开专票呢?A:为了方便您开票,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棒棒!那纳税人还需要做什么准备?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申报表如上图所示,请按照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5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标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对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进行了规范,自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让创业更简单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业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让创业更简单!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这些要点搞清没? 每日税讯文章-琪琪女性网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这些要点搞清没?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6%调整为16%、10%、6%。4月4日,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正式下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近期关于税率调整的热点问题。
1、问: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2、问: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问: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问: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答: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厦门国税网站以及厦门国税微宣传微信公众号的最新通知。
8、问: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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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6%调整为16%、10%、6%。4月4日,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正式下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近期
节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了两个文件:《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两个文件的发布,使大家普遍关注的“如何降低税率、如何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问题尘埃落定。本文结
主题: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营改增”税会分析主讲人:每日税讯宫老师讲师简介:每日税讯会员群答疑专家、专栏撰稿人。时
间:日(周日)20:00-21:00简介2018年,符合条件企业适用修改后新收入准则,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核算会有哪些重要变化,带来哪些税会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
每日税讯会员问: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需作纳税调整?企业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补充申报后能否在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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